親屬移民簽證 I-130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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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移民簽證(I-130)申請
移民申請
能被用來提出移民申請的親屬關係類別是根據美國移民法所制定的,該法規同時規範了移民簽證類型、資格要求以及相關程序。儘管有許多種親屬類別是可以作為提出移民申請的依據,然而某些親屬類別卻不能作為提出移民美國申請的依據。
在您開始進行移民簽證申請作業前,您美國親屬為您所提交的移民申請案須先經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核准。點此以了解更多申請相關細節。
為您的親屬提出移民申請
外國人須透過身為美國公民或永久合法居民之親屬為其提案,方能成為一個經核准的移民申請案的申請人。首先,您必須請提案人以下列親屬關係之一為您提出一份 I-130申請書(直系親屬移民簽證申請書):
- 美國公民之直系親屬,包含其配偶、21歲以下未婚子女以及21歲以上美國公民之父母。
- 美國公民為家庭成員提出親屬類移民申請,包含21歲以上未婚子女、已婚子女及21歲以上美國公民的兄弟姊妹。
- 綠卡持有人之家庭成員,包含其配偶及未婚子女。
- 特殊身分,如 受美國公民虐待或迫害之配偶/父母/子女 、未婚夫(妻)簽證及 美國公民之遺孀(鰥夫)。
美國公民及移民局並未在美國在台協會設置任何辦事處。
移民申請核准
您的移民申請須先經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核准,方可進行後續移民簽證申請作業。
(張貼日期:2017/04/13, 移民簽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