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孤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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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孤兒
2013 年 1 月,臺灣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原兒童局)發佈了一項行政命令。該命令要求所有於2013 年 4 月 1 日後方由美國養父母提出的收養核可申請案件,皆須完成”收養前移民資格審查程序”〈簡稱PAIR〉。
有鑒於台灣於收養程序上所作的改變,美國移民及公民局發佈了政策備忘錄允許準養父母在台灣法院核可收養之前先提交I-600申請。這項新措施是為了防止台灣養子女因不符合美國移民法上所定義的孤兒身份以致無法立即移民美國的狀況發生。您如欲取得有關領養孤兒的進一步資料,請查閱美國國務院網站及美國國土安全局網站。
有興趣領養台灣孤兒的美國公民,可連絡美國在台協會以取得相關資訊。美國在台協會連絡方式為:
E-mail: aitadoptions@state.gov
曾經或現時居住於臺灣且意圖收養海牙公約簽署國孩童的美國公民,可以向臺灣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申請在台期間有無兒虐記錄的證明。美國的準養父母可透過親自辦理或郵寄方式向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申請時必須附上一份填妥的申請書正本和護照影本。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完成審核後,將會頒發一份顯示結果的簡易證明。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115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
TEL: 886-2-85906667
傳真: 886-2-85906063
E-mail: ps_ywgu@mohw.gov.tw
申請書必須附上一封貼有足額郵票和詳細地址的回郵信封,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將會利用此回郵信封將證明書寄給申請人。
關於台灣的收出養資訊請按: 美國國務院網站
(張貼日期:2016/04/29, 移民簽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