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Global Navigation to Main Content
Skip Breadcrumb Navigation
回美居民簽證 SB-1

您在進行案件申請和繳費前,請仔細閱讀下列有關於回美居民簽證的說明。

在仔細閱讀說明後,如果您決定提出回美居民身份之申請,請填妥DS-117表格並檢附所有相關的證明文件,以證實表內所填資料,於申請時一併提供至美在台協會移民組。您須繳付此項申請費用美金180元。請注意此項申請費用是無法退還的,除此之外,若您被確認具返美居民資格,您尚須繳付之後移民簽證的任何費用。

申請回美居民簽證之申請人必須事先預約。請與移民簽證科以電子郵件 visaiv-ait@state.gov聯繫。申請人於約定時間,請親至移民簽證科2號窗口提送下列表格、費用及文件。

  1. DS-117回美居民申請表,逐項填妥並簽名。
  2. I-151 或I-551外國人登記卡( 綠卡)
  3. I-327返美證,俗稱白皮書(如果你持有返美證)
  4. 你所有的舊護照及新護照
  5. 書面聲明書解釋該狀況為情非得已 (須用英文)
  6. 證明上述狀況之證明書 ,例如:醫院診斷證明書
  7. 費用美金180元(或等值新台幣)

本組審查你的DS-117申請表及文件後 ,即會做出決定並告知您是否合於返美居民之資格。如果申請結果確認您符合返美居民身份之資格,您將會被安排之後的簽證面談。在面談時您須進一步提供相關文件及繳付費用。

(張貼日期:2017/03/10,移民簽證科) 

概論:有關回美居民簽證

永久居民﹝又稱永久居留權或綠卡持有人﹞或有條件的居民﹝CR﹞,長期居住在美國境外的時間超過一年或超過回美許可證的效期者,將需要一個新的移民簽證再進入美國和恢復繼續永久居留‧根據美國簽證法規定,簽發給回美居民特別的簽證針對美國永久居民滯留在境外係因個人無法控制的情況。 本網頁有關回美居民簽證。 如果您是永久居留權持有者,在綠卡規定的效期﹝一年﹞或回美許可證的效期﹝二年﹞無法回美,您可能有資格向最近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辦理回美居民﹝SB-1﹞的特別移民簽證。

如果您的回美居民身份申請被批准,將省卻須向美國國土安全部﹝DHS﹞,美國公民及暨移民服務局﹝USCIS﹞提出移民簽證申請的程序。您將需要為提出回美居民申請書和後續的回美居民簽證申請而面談。每一位回美居民﹝SB-1﹞的申請人為符合移民簽證資格,需完成體格檢查。因此包含繳交簽證手續費和體格檢查費。

美國政府駐外的美軍部隊或文職僱員的配偶或子女- 如果你是美軍部隊或文職僱員,美國政府駐外人員的配偶或子女,您可以使用您的永久居留權卡,I-551,進入美國即使它已經過期。因此,您可以不需要回美居民﹝SB-1﹞的簽證,只要您:

  • 未曾放棄您的永久居留身份;且
  • 您的配偶或父母已回美

步驟1 – 合格的回美居民身分

根據移民法規定,為合於回美居民身份,您須向領事官證明:

  • 在離開美國時仍擁有合法的居留權身份;
  • 離開美國時仍有回美的意願且未曾有放棄的意圖,以及
  • 離開美國只為短暫的訪問,而且,停留境外時間的延滯,係因個人無法控制的原因且無法承擔此責任。

申請回美居民簽證

如果您想申請回美居民簽證,您應該提前在預計前往美國﹝至少三個月前,如果可能﹞與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聯繫,以便有足夠的時間辦理簽證,在美國在台協會的面談是簽證辦理必須的過程。

需要準備的文件

申請回美居民﹝SB-1﹞的移民簽證,您必須提交下列表格及文件至您將提出申請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

  • 一份完整的申請書以確定您的回美居民身份,DS-117表
  • 您的永久居留權卡,I-551
  • 您的返美許可證,如果有

您也必須提交證明文件能顯示下列:

  • 上次自美國出境的日期﹝例如:機票,護照出入境章,等等‧‧‧﹞
  • 證明您在美國的約束力和您回到美國的意願﹝例如:納稅申報,和證明在美國的經濟,家庭和社會的聯繫﹞
  • 證明您的長期居留在美國以外的原因是您本身無法掌控的﹝例如:不能抗拒的醫療需要,受僱於某家美國公司,伴隨美國公民身份的配偶,等等‧‧‧﹞

領事官員將審核您的申請和證明文件,以確定您是否符合回美居民﹝SB-1﹞身份的標準。如果可以,您必須在合於所有移民簽證的資格下,才能獲得核發回美居民(SB-1)的移民簽證。

所需費用

以下為所需的費用:

  • 申請確認具有回美居民身份,表格DS - 117。點選費用
    目前美國國務院所訂定之費用。 (自2014年9月12日起為美元180)

此外,如果您被批准具有回美居民(SB - 1)的身份,您尚須繳交以下費用。依據移民簽證手續說明如下:

  • 移民簽證申請手續費用(自2014年9月12日起為美元205)
  • 醫療檢查和疫苗接種費用

步驟2 -  移民簽證申請及文件

台北美國在台協會將提供您處理您回美居民(SB - 1)移民簽證申請之其他具體說明,這些說明包括:

在你面談前:

  • 體檢說明,包括所需預防接種之列表

面談說明,下列需要攜帶之文件:

如果您的回美居民身份申請未獲批准

如果,在審查您回美居民身份申請,表格DS - 117,和證明文件之後,領事官員決定,你不符合回美居民的移民簽證(SB - 1)資格,理由是您已經拋棄或放棄您在美國居所。非移民簽證之申請無法預知,有可能獲發亦有可能不獲得非移民簽證,將取決於您是否已在國外設立了一個您將會返回居住之國外居所。如果您不能提交具說服力的證據及令人信服的國外關係,你可能要根據您最初移民之同一基礎及類別,重新再次申請移民簽證。

關於國際旅行和永久居民

身為一個永久居民,在您離開美國到國外短暫旅行並預備返回美國之前,您應該查閱在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和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網站之重要資訊。經由移民局的網站了解有關旅行證件,包括回美許可證及表格I – 131,申請旅行證件。永久居民由國外旅行後,欲返回美國之資訊,請查閱CBP網站

〈張貼日期:2015/11/23,移民簽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