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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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簽證的常見問題
- 問: 可否重新安排面談時間?
- 問: 我的移民案件進行狀態如何?
- 問: 已收到面談通知,但本人目前不在臺灣,可否要求在其他國家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面談?
- 問: 我們一家共同取得美國移民簽證,我們已收到簽證包裹且準備前往。如果我們為一個家庭,我們必須一起進入美國嗎?我可以先進入,而其他家庭成員分批進入嗎?
- 問: 目前本人不打算移民美國,可否要求延期一直到本人情況有改變?
- 問: 在我的移民簽證核發後,我將等待多久才可進入美國?
- 問: 我為我的親戚提出移民前往美國,但是我本人並不居住在美國。請問我能在AIT申請I-130嗎?
- 問: 我已獲得美國移民簽證,但是我將無法在簽證效期內進入美國,我仍然可以使用我的簽証去美國嗎?我該如何做?
- 問: 我是一位美國合法永久居民,而且我剛生一個小孩。請問我的兒子或女兒是否自動的成為一位合法居民或是美國公民呢?
- 問: 我已進入美國並取得合法居留身份許多年,最近我已歸化成為美國公民,我的孩子們是在我具合法居留身分後但歸化成為美國公民前出生,他們是否也可以成為公民?
- 問: 本人為美國公民,目前居住於美國。我的未婚妻是台灣人,住在台灣。我們計劃結婚後共同在美國生活,我感到困惑不清K1或K3簽證和IR - 1或CR – 1移民簽證的區別。哪個比較快?我們應該在何處申請,美國還是台灣?在此之前,我的未婚妻可以用B1/B2簽證赴美旅遊嗎?
- 問: 在獲得合法的移民簽證進入美國後,我可以回台灣做短暫的停留嗎? 我聽說必須取得回美許可( 白皮書 )才可以, 是真的嗎? 如果是,我必須如何申請並且需要多久時間才可獲得批准? 如果不是, 何者才是正確適合的動作?
答: 如果您無法依約定時間來面談,可經由移民簽證組電子郵件信箱:VisaIV-AIT@state.gov要求重新安排面談時間。在此告知,AIT僅可提供有限彈性重新安排面談,您必須有不可避免的原因無法依約來面談。
答: 除非您已收到面談通知,否則AIT尚未收到來自NVC有關您的移民案,也無任何進一步的資訊。您可自行發電子郵件至 NVCInquiry@state.gov 洽詢。
答: 這是有可能的,請向您希望預定面談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的移民組提出要求。如果他們接受您的要求,他們會直接與AIT聯絡並發出要求轉案的官方函件。
答: 您家庭中的主要申請人必須先進入或與其他成員一同進入美國。如果您不是主要申請人,您可以與其他成員一同或隨後進入,但您不可先行入境美國。
答: 請與移民組連絡以便延期或保留您的移民案件。從延期日算起,您有12個月可要求安排另一個面談時間。如果在期限內您仍無法安排另一個面談時間,請再與本組聯絡。
答: 您移民簽證的效期將與您的健康檢查報告效期相同。對多數人而言,應是健康檢查日開始計算的 6 個月內,但此效期也可能更短一些,如果您的健康檢查有
特殊的狀況,您必須在您簽證的效期內進入美國。
答: 自2011年8月15日起,美國公民居住在未設有美國移民局的國家,替直系親屬提出移民簽證 (I-130)的申請,必須向指定的芝加哥移民局辦理。
觀看更多的資訊,請連結至下列美國移民局網址。
所有住在美國或在美國有永久住址的合法永久居民(持有「綠卡」者)及美國公民,必須向其居住地所屬的移民局國內服務中心提出I-130申請(見移民局網站所列的各地服務中心管轄範圍)。
美國移民局並未在美國在台協會設置任何辦事處。
答: 您不可以使用失效的簽證進入美國,但您有可能再申請一個新的簽證。您應該退還您的簽證包裹和護照至本會,並附上一份您未能使用簽證的說明和聲明書,我們將取消原先核發在您護照內的簽證。如果您希望一段時間以後再辦理移民,您將再次提出申請並繳交簽證費,您的移民申請將仍然有效。
答: 如果您的小孩是在美國出生的,他/她即為一位美國公民。您可提出小孩的出生證明,向任何一個美國護照中心為其申請一本美國護照。如果您的小孩不是在美國出生,而符合下列所有情況,他/她或許能自動的成為一位美國合法永久居民,而不需要美國簽證赴美:
a)小孩的生母是一位美國合法永久居民;
b)小孩入境美國在其出生的兩年內;
c)隨行的生父母之一為小孩出生後的第一次回美申請再次入境之美國合法永久居民。
倘若以上所有情況並不適用,這些美國永久居民的父母可向移民局提出一份I-130移民申請書,申請他們的小孩移民赴美。
答: 如果他們出生在美國,他們就是美國公民。如果他們出生在美國境外,他們將可自動轉換成美國公民身份如果在他們以合法居留身分進入美國並a)在他們尚未到達18歲,而且b)他們長時間合法住在美國且是由美國公民身份的父母監護。在您的孩子進入美國後,您將為他們申請N-600以取得公民証。
您可經由下列美國公民及移民局網站找尋更詳細的資訊。 http://www.uscis.gov
您的孩子在進入美國後將需要申請N-600以取得美國公民証。
答: 如果你計劃在台灣結婚:你的妻子應以移民身份入境美國,而不應以旅遊觀光之身份進入美國。因為她有長期留居美之打算,她不應該使用她的B1/B2觀光旅遊簽證。如果你目前居住在美國,你需要開始申請程序,由向對你目前在美或擬居住在美國之居住地具有管轄權的公民與移民局,為你妻子提出I - 130移民申請。公民與移民局網站(www.uscis.gov)有完整的信息有關服務中心的管轄範圍。
一旦申請被批准,將被安排在美國在台協會面談所申請的IR - 1或CR - 1移民簽證。這兩類大致是相同的,除了CR-1簽證意味為附有條件的身份。一旦你已經結婚兩年了,你可以提出申請,要求撤除附有條件的身份。如果你結婚已滿兩年了,你的妻子可以申請 IR - 1簽證,不用經過附有條件身分的歷程。
如果您打算在美國結婚:您的未婚妻須以未婚妻簽證進入美國。K1未婚妻非移民簽證之目的,為供外國人在進入美國九十天內與美國公民締結一有效的婚姻。所有的K簽證申請書,必須向對你目前或擬居住在美國之居住地具有管轄權的公民與移民局提出遞交。申請被批准後,你的未婚妻將被安排在台灣美國在台協會面談。
K3簽證,為一快速機制以使美國公民的配偶能與美國公民在美國會合,並在美取得移民身份。K3非移民簽證其目的是使美國公民配偶以K3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以繼續在美進行移民過程,等待已提出但尚未被美國公民及移民局決定核准的I - 130移民簽證申請。如果結婚地點在美國以外的國家,你的妻子必須在結婚所在國之領事館申請 K3簽證。為取得K3身份,美國公民之外籍配偶必須與美國公民結婚,且美國公民已為其外籍配偶提出IR-1/CR-1的I – 130移民申請。美國公民必須向美國公民及移民局提出第二個申請,即為I - 129F申請書,如果最初的IR-1/CR-1的I – 130移民申請尚未核准,仍待美國公民及移民局辦公室之決定。
答: 具有永久居留權( 綠卡持有人 ) 可以短暫時間自由停留美國境外, 再次進入美國時, 永久居留身份者通常需要提出他/她的綠卡以便再次入境。 回美許可證只適用於將離開美國超過一年但不滿兩年者。
回美許可證允許永久居留身份者或有條件式的居留者申請, 並且必須在回美許可的效期內再次返回美國境內, 而不須再向美國使館或領事局申請回美簽證。
具永久居留身份者若將停留美國境外超過一年者必須, 在預定離開美國至少30天前, 在美國當地向美國公民及移民局申請回美證( 白皮書 ), 此許可證為2年效期且不得延期。 如果獲得此許可, 該永久居留身份者可使用此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再次進入美國。每位永久居民在申請重新入境美國時,必須在各方面皆符合移民當局之入境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