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出版物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

托馬斯·菲爾德 (Thomas G. Field Jr.)


在來諾爾·貝拉斯科及其出 版商打贏官司之前,《朗姆酒和可口可樂》活頁樂譜的原封面 (圖片來源:The Popular American Sheet Music Collection, Miller Nichols Library Special Collections, University of Missouri-Kansas City)

底線

《朗姆酒和可口可樂》 大概是迄今為止人們最熟悉的卡裡普索(Calypso)歌曲,在1940年代,這首歌成為安德魯姐妹歌 手(the Andrews Sisters)的轟動曲目。此外,它也引發了美國司法史上的一個著名案例,亦即法 庭確立了特立尼達音樂家萊諾爾·貝拉斯科(Lionel Belasco)的著作權。早在幾十年前,貝拉斯 科就譜寫了這首以《逝去年華》(L'Année Passée)為題的曲子。律師代表早先原 歌譜的出版商,向法庭證明:《朗姆酒和可口可樂》的確是這位克利奧爾音樂家的作品,而非任 何其他人的作品。

貝拉斯科的創作得到了法庭承認,此外,他也獲得他人非授權使用其作品的賠償,因為美國法律保護像他這樣有才華的 人的智慧財產權,並且針對違法者執法。如果他的出版商在智慧財產權不存在或保護不力的國家打這 場官司,那麼貝拉斯科尋求承認以及賠償的努力可能就沒有這樣的愉快結局。

什麼是智慧財產?


美國智慧財產權的象徵:著作 權(©)、註冊商標(®)、商標(TM)。(Geoff Brigthling/Getty Images)

美國、日本、荷蘭等國家為什麼保護發明與文學藝術作品以及商業用途的符號、圖像、名稱、設計呢?它們為什麼要保護作為智慧財產權的創作者的資訊與原創表達呢?這些國家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它們知道:保護智慧財產權會促進經濟增長,激勵技術創新,並吸引投資,從而為其公民創造工作崗位與機會。世界銀行的《全球經濟展望報告》(2002)認為,智慧財產權在當今全球化經濟中日益重要,並指出 "對於任何收入水平的國家,智慧財產權(IPR)都與貿易額和外國直接投資額呈正相關的關係,從而轉化為經濟的高增長率"。

僅以美國為例,過去十年的研究表明,美國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出口額依賴某種形式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而五十年前這個數字只有百分之十。

具有知識與藝術天賦的人有權禁止他人對其創作品進行未經授權的使用與銷售,這與物質財產所有者的權利是一回事,如擁有汽車、房屋或店舖的權利。但是,與椅子、電冰箱等可見商品的生產者不同,那些生產不可見作品的人,一旦其作品的所有權不受到尊重,就會面臨生存困難。藝術家、作者與 發明家等不能靠鎖與圍欄來保護其作品,他們轉而尋求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防止他人收穫他們的勞力成果。

除了讓創新者與藝術家得到合理報酬,以及讓這樣做的國家吸引外資與技術之外,保護智慧財產權對消費者也至關重要。 沒有智慧財產權的強有力支持,交通、通訊、農業、醫療等方面的進步大多不會發生。

強化對智慧財產權的承認與支持與一個國家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有很大關聯,中國與印度的變化都說明了這一點。僅僅數年前,印度在出類拔萃的工程師和電腦科學家的爭奪戰中敗北。智慧財產權缺乏保護迫使這些科學家與技術人才移民到其他國家,在那裡,他們的勤奮工作可以受到保護,而不會讓走捷徑的競爭者不正當地竊取其勞動果實。1999年,印度國會終於通過了一項保護印度電腦科學家的知識作品的立法,其結果是高技術產業不斷擴大,開發出世界上最先進的軟體,為成千上萬的知識人材提供了就業機會。如果沒有保護性法律,這些人就可能離開印度,到更能賺錢的國家去。

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形式

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形式是:專利、著作權、商標與商業秘密。因為智慧財產權與個人的實物財產有許多類似特點,相關的權利使智慧財產權被看做是一種資產,同樣可以進行買賣、特許使用乃至無償饋贈。智慧財產權法使智慧財產權的擁有者、發明人及創作者可保護其智慧財產權,禁止其他人未經授權使用。


著作權法保護作曲家、作家 以及舞蹈設計者的作品,如美國著名舞蹈家瑪莎·葛蘭姆(Martha Graham)的作品。葛 蘭姆的劇團演出《夜行》的劇照。(AP/WWP)

富有傳奇色彩的藍色音樂大 師比比金(B. B. King)(左):他的灌制的錄音及他演奏的大部份音樂皆有著作權。 (AP/WWP)

開放端口技術有限公司董事 長蘭迪·斯多奇(Randy Storch)手持該公司獲得的最低成本路由(LCR)網際網路技術的專 利。(AP/WWP)

加州理工學院把為美國宇航 局設計的探測器的專利圖像的特許權授予樂高(Lego)玩具製造商,並從中獲利。 (AP/WWP)

Barbie™商標(芭比)是美泰爾公司(Mattel)最成功的商標。 (AP/WWP)

百事可樂與可口可樂的 "配方"構成商業秘密,公司對其守口如瓶。(AP/WWP)

著作權

著作權是一個法律術語, 指文學藝術作品創作者的一種商業權利,包括複製、拷貝以及公共展示其作品的權利。著作權提供對音樂、電影、小說、詩歌、建築等有價值的文化作品的唯一保護。當藝術家與創作者發展 出了新的表達方式時,上述範疇得以擴充。現在電腦軟體與錄音也受到保護。

著作權的有效期比其他形式的智慧財產權更長。《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是1886年簽署的國際協定,各成員國相互承認彼此的著作權,並規定著作權保護期限包括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去世後的五十年。根據 《伯爾尼公約》,文學、藝術等符合著作權條件的創作品一旦問世,就立即受到保護。在各成員 國中,作品不需要正式註冊就可以得到保護。

但是,《伯爾尼公約》 要求著作權建立在創作品的固定形式的條件上,美國即是如此。此外,許多國家設有國家著作權中心,管理本國的著作權系統。比如,美國憲法賦予國會以建立著作權系統的立法權,該系統由國會圖書館的著作權辦公室負責管理。

美國著作權辦公室作為著作權註冊的機構,將符合美國著作權法要求的著作權相關文件記錄在案。及時在美國註冊的所有作品,包括外國作品,享受重要的經濟補償優勢,而註冊成本則微乎其微。

獲得經濟補償的便利導致美國的娛樂行業發展壯大。根據斯蒂芬·斯維克(Stephen Siwek)的《美國經濟中有著作權的行業》(2004年版)列舉的數字,2002年美國有著作權的"核心"行業的產值占國內總產值的百分之六,亦即6262億美元。該報告將著作權的"核心"行業定義為報紙、 圖書出版、唱片、音樂、期刊、電影、廣播電視與電腦軟體。2004年度的報告將書店與報攤也計算在"核心"行業之中。

只有原作者或通過原作者獲得著作權的人(如出版商)可以對著作權提出權利要求。但是,不管誰持有著作權,著作權都是有限的權利。比如,在美國,陌生人以學術、批評、新聞報導或教學為目的,可以複製作品的 一部份。類似的"正當使用"(fair use)條款也存在於其他國家。有關這一例外的範圍, 我們將在《什麼是正當使用?》一文中詳細討論。

著作權只保護對事實的組合安排,不保護新收集到的事實。此外,著作權也不保護新的想法及工藝,它們在可能情況下由專利法保護。

專利

人們或許可以說,專利 就是整個社會與發明人之間的契約。根據這個契約的條款,發明人得到專有權利,防止他人在某 一特定時間內製造、使用以及販賣其專利發明──大多數國家把這段時間規定為20年。作為回報,發明人須將其發明的細節公佈於眾。

如果沒有專利保護,許多產品將不存在,特別是那些需要大量投資而一旦銷售就很容易被競爭者模仿的產品。至少從 1474年威尼斯共和國批准的第一個專利以來,專利保護一直在鼓勵新技術的發展與傳播。

在沒有專利的情況下, 人們對技術保密。如果發明人不得不依靠保密來保護其發明時,許多重要而未公佈的資訊常常會 隨著發明人去世而消失。

獲取專利並非輕而易舉。 專利權不會授予含糊的想法,而只授予那些包含審慎細節的權利要求。為避免保護已經存在的技術或一般工匠可輕易獲得的技術,專利申請必須經過專家審查。因為要求保護的技術多種多樣, 專利權的價值高低不同,所以申請者必須就所申請的合適保護範圍進行討價還價。(保護範圍意 味著申請者必須審慎界定發明內容的邊界以及禁止侵權的受保護內容的邊界)。這個過程常常要花兩年以上的時間,而且成本昂貴。

商業秘密

任何應用於商業運作的資訊以及導致事實或潛在的商業優勢而具有足夠價值的資訊,都可以構成商業秘密。舉例而言, 商業秘密可以是產品配方,如可口可樂的配方,也可以是使企業得到競爭優勢的資訊彙編,如包 含顧客名單的資料庫,甚至可以是廣告策略與分銷程序。

商業秘密與專利不同: 在理論上,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沒有時間限制,也沒有正規手續。但是,商業秘密有可能洩漏,而保護它不是沒有成本的。在理想的情況下,企業必須對進入公司或接觸文件的人進行限制,對關鍵職員以及政府檢查員進行保密教育,並密切監控出版物與商業展銷活動。雖然保守秘密的成本昂貴,但大公司在沒有專利時不得不這樣做。而且公司越大,就越需要有關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公司不能依靠一個國家的法院保護其重要秘密時,就必須依靠自己想辦法。比如,它們可能對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的信 息的知情者人數進行嚴格限制。更多的情況是,公司只有在其商業秘密具有足夠的法律保障的情況下,才分享涉及操作的關鍵資訊。如果沒有保障,公司就不會讓當地職工接受非技術性組裝工作水平以上的訓練,或僅讓他們當中的極少數人接受這種訓練。

商標

商標是商務來源的標記, 亦即以獨特符號來標明特定個人或企業所提供的商品與服務。在鄉下,鞋匠的名字曾經起到這一作用。當消費者與生產者距離很遠時,商標的作用就特別重要。孩子們要芭比娃娃,樂高積木與風火輪玩具車。有些成年人夢想著法拉利汽車,但大多數人只能買得起豐田或本田牌的汽車。這些消費者需要依據商標來決定買或不買某個公司的產品與服務。

在大多數國家,商標必須註冊才能有效,而且註冊必須按時更新。著作權與專利最後會過期,但那些善待消費者的公司 的名字隨著時間推移越來越寶貴。如果商標也會過期的話,那麼顧客就會集體受傷害,一如業主 會受到傷害一樣。設想一下,如果一個不相干的公司可以用另一個公司的商標來銷售產品,那將 是多麼令人困惑。想一想被蒙在鼓裡的用戶,一個質量有問題的仿冒品或假藥將可能導致多麼大 的傷害,乃至死亡。

商標保護在體育界非常普遍,據估計占世界貿易總額的百分之2.5。支撐奧運會的,主要不是著作權的廣播電視,而是商標保護下的商業權利。

早些時候,人們購買帶 有著名運動隊名字徽章以及比賽的產品時,一般不會設想彼此之間的聯繫,更不會想到棒球運動 隊會對具有該隊象徵符號的棒球帽子構成質量上的背書。但是,今天的消費者越來越認同於這種 關聯。早在1993年,僅美國棒球隊授權使用的商標就涉及25億美元的商品。

智慧財產權的其他形式

在智慧財產權的基本形式之下,可以有多種變化以及特殊類型的保護。地理標識就是一個例子:它標誌某個商品的發源地, 而該產品的質量、聲譽及特徵皆可歸因於這個地理發源地。有些國家為商品的地理標識提供單獨的保護,如法國柯納克酒與蘇格蘭威士忌。在美國,地理標識與集體商標及證書商標一起受到保 護。它們被視同於商標的一部份,以防止消費者的困惑,同時保護企業的利益。同樣,在美國, 著名的運動員與演員既可以授權將他們的名字與形像用於商業用途,也可以禁止詐欺誤導之商業 使用。基於商標以及其他正在發展中的廣告權利,一些知名人物通過權利背書得到優厚收入,其 數額往往超過他們從事的專業活動所得。

此外,電器、椅子及其 他產品的裝飾或藝術外表也得到各種形式的保護。在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許多工業品的外 觀設計在外觀設計專利之下得到保護。其他國家(如歐洲國家)提供類似於著作權的保護。在美國, 僅具有純粹審美價值的作品(如首飾或可應用於紡織的圖像)受到著作權的保護。除此之外,美國 有兩種具體的法規,對植物新品種以及船體及電腦積體電路提供特別保護。僅用於表達商務來源的設計根據商標法受到保護。

智慧財產權的新問題:網域名

有時,智慧財產權新形式 的需要應運而生,網際網路地址的分派就是一個非常困難的問題。類似於電話號碼,網際網路地址的基本形式是"123.456.123"。如果僅僅如此,當然不會有問題。

但是,因為可用的網際網路名錄仍然不存在,大多數網際網路地址有一個拼寫形式如"BBC.uk"、"BBC.com"或"yale.edu"等。那 個獨特部份(BBC或Yale)被註冊為"網域名"。正如郵寄地址標示獨特的實體地址一樣,域名標示著 "網絡空間"的獨特地址。

不同的實體控制著網域名的註冊、更新與轉移,這取決於拼寫地址的最後部份。地址以國家符碼結束的,如"fr"或"uk",分 別在法國和英國法律的管轄之下。那些以"edu"結尾的域名由美國的非營利組織Educause管理,該組織與美國商業部簽訂了協議。那些以"com"結尾或以其他字母結尾的網域名,在全球通用,其管理規則由ICANN制定的,該機構與美國商務部也簽訂了協議。

因為網域名常常以知名人物或公司名字以及商標等構成,很少人認為它僅僅是地址。在網際網路的早期,有人很快理解了這 一點,註冊了大量的".com"的網域名,然後以高價出售。比如,一個觀光公司以"Barcelona.com"註冊 其網域名,受到西班牙巴塞羅那市(Barcelona)的譴責,該市採取行動確立了對此域名的優先權利。 那些意圖暗示未經授權的從屬關係的網域名持有者,被人們譴責為"網際網路網域名搶註者 "(cybersquatters)。為了防止誤導性的網域名註冊,以及將網域名所有權轉移至合法的權利要求者, 一些法律程序很快建立起來。

但是,即使在非常有利的情況下,轉移網域名仍然要花費時間與資金。此外,許多網域名地址造成受到某人或某公司支持的錯誤印象。經驗顯示,僅註銷這些地址是不夠的,因為有意混淆者還可以重新註冊其他類似地址。 但是,要註冊數百個域名以防他人假冒的確浪費很多資金。

法庭對網域名搶註者實施嚴厲的民事乃至刑事懲罰,使上述問題得到緩解。但是,有些問題仍然沒有解決,需要採取進一步措施來阻止世界範圍內誤導電腦使用者的活動。

智慧財產權極其重要

雖然1880年代目睹了第 一批保護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的簽署(《保護工業財產的巴黎公約》以及《保護文學藝術作品 的伯爾尼公約》),但是,各國之間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上的合作一直欠缺,直至最近才有所改進。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 (1986-1993),智慧財產權被首次納入關貿總協定(GATT)的框架,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 產權協議》(TRIPS)。該協議要求締約國為其公民與其他人獲得並行使智慧財產權提供便利,但 沒有直接涉及網域名問題。

TRIPS成員國應該認識到, 如果它們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僅僅在字面上支持創新,保護智慧財產權,而不付諸實施,那麼就只會招 致蔑視。反之,如果成員國允許以經濟實惠的方式獲得、轉讓、行使智慧財產權,就會促進其文化 發展以及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增進公共衛生與安全。

智慧財產權的有效執法不僅服務於重要的經濟目標,還促進其他共同社會目標的實現。智慧財產權執法除了為藥品公司提 供研發投資的回報機會之外,更能夠幫助消除健康風險的嚴重隱患。專利商標法除了鼓勵新技術 創新外,更有助於防止仿冒品造成的嚴重傷害。比如,那些執意推銷假冒醫療產品的人一般不會去關心這些產品對不知情的使用者是否完全無效甚至產生毒害。

地方文化也受到損害。 地方的藝術家、作家、音樂家的作品常常得到某種方式的支持,相對不需要私人的風險資金。然 而,即使如此,他們的作品常常被排擠,被來自國外的廉價或免費音樂電影書籍的非法銷售所取代。如果當地能實行著作權保護,這些外國作品就不會這樣廉價。

所有關心文化發展與 保護的人和致力於維護健康與經濟發展的人,都應該瞭解智慧財產權保護如何服務於這些目標。


托馬斯·菲爾德(Thomas G. Field Jr.)於1973年幫助創建了新罕布什爾州的皮爾斯法律 中心(Franklin Pierce Law Cente)。他把其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歸功於選修他課程 的外國學生。他最近出版的新書包括《智慧財產權通論》。有關他的更多資訊,請參見: http://www.piercelaw.edu/tfield/tgf.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