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聚焦
(2006年1月發佈 )
公共領域的重要性
安妮塔·埃森斯塔特 (Anita R. Eisenstadt)
富有活力的公共領域對民主 社會貢獻良多:美國政府出版的資訊資料現在大多有免費提供的電子版本。(AP/WWP) |
美國政府印刷局的商店,這 裡的出版物大多屬於公共領域。(AP/WWP) |
美國憲法中有關專利 與著作權的條款(第一條第8款第8節)授權國會"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並要求"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其中,"一定期限內"這一短語顯示, 美國的創建人意識到,必須在作者與發明人智慧財產權利益與社會思想交流的需求之間達到至關重 要的平衡。 他們的確取得了這種平衡,通過對專有權利期限的限制促進了不受限制的"公共領域 "的發展。 正如一個有效的智慧財產權體制可以產生重大文化與經濟效益,一個富有活力的公共領 域也可以對民主社會及其經濟繁榮與科學進步貢獻良多。
"公共領域"系指不受智慧財產權(IPR)保護的材料與資訊。公共領域的資訊供公眾使用,無須事先獲得授權,也沒有再次使 用的限制。在美國,公共領域包括事實資訊1以及聯邦政府僱員在其工作範圍內所 創作的作品。公共領域還包括那些曾受著作權保護但保護期限已滿的作品、聲明不需要保護的作品(如合同規定的非保護性資訊)、以及受保護權利被放棄的作品。
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與"開放使用"(open access)不同,一般而言,後者屬於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但作者或發行人選擇將該作品免費提供給公眾。即使作品屬於公共領域,使用者仍然應該聲明作品的來源, 因為不這樣做就可能構成抄襲。
1 注意: 1996年通過的《歐盟數據庫指令》創立了一種適用於數據庫的新型智慧財產權保護方式(sui generis),對數據庫中的事實資訊之使用作了某些限制。 |
美國政府是科學教育公共資訊的最大生產者,也是全世界對公共領域貢獻最多的資訊來源之一。 管理與預算辦公室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發佈的通告A-130《聯邦政府資訊與資源管理》指出:政府資訊是有價值的國家資源,政府與公眾之間的資訊自由流通對於民主社會至關重要。美國政府還努力促 進由聯邦政府資助所產生的資訊廣泛傳播。對於聯邦政府資助的項目,政府大力鼓勵將研究結果 與公眾分享。
國際組織或政府間組織 ──諸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聯合國資訊社會世界峰會(WSIS)、國際科學委員會 (ICSU)以及科技資料委員會(CODATA)──都十分注重公共領域對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 重要性。
當然,尋求公共領域與智慧財產權保護之間的最佳平衡點並非易事。一方面,促進知識與資訊的廣泛傳播十分重要,但另 一方面,也要確保作者與發明人的作品受到適當保護。各國政府所採取的解決方案多種多樣,不 過有一點很明確:自由和與時俱進的社會需要兩者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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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塔·R·埃森斯塔特(Anita R. Eisenstadt)是國務院經濟與工商事務局國際交流和信 息政策辦公室的外交官,從事交流與資訊政策方面的工作;她還兼任國家科學基金會助理法律總 顧問,並擔任該基金會在國務院的特派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