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聚焦
(2006年1月發佈 )
智慧財產權術語表
A
原產地名稱 (APPELLATION OF ORIGIN)[商標-不正當競爭]。產品的原產地以及特定地理條件和生 產方法所導致的產品特徵。有些人把原產地名稱與"來源標識"(Indication of Source)區別開來,把 後者專門用於指原產地。洛克福特乳酪(Roquefort cheese)是原產地名稱的一個例子,因為它既指原產地,也指產品特徵。而"巴黎"香水是來源標識,即僅指產地。"地理命名"(Geographic Demomination)則涵蓋上述兩個範疇。
轉讓 (ASSIGNMENT)[專利-商標-著作權]。智慧財產權的轉移。例如,在專利轉讓中,由於轉讓 了充份的權利,受讓方承接了專利的產權。轉讓可以是全部專有權利的轉移,也可以是一部份未分割權利的轉移(如百分之五十的利益),或者局限於某個特定區域的全部權利的轉移(如僅在 美國某個地區)。少於以上的權利轉移叫做"特許"(license)。
影音作品 (Audiovisual Work)[著作權]。屬於可申請著作權的作品,其組成部份是旨在以機器展示的系列圖像及伴隨音響。在展銷說明、課堂教學以及博物館介紹中使用的幻燈片即為一例。
作者(Author) [著作權]。創作著作權作品的個人或僱人創作著作權作品的僱主或公司。就某些類型的作品而 言,還包括創作委託人。在著作權法律中,"作者"不但包括小說、戲劇及論文的作者,還包括計 算機程序的創作者、參考資料的編纂者、舞蹈設計者、攝影者、石像雕塑者、壁畫畫家、歌曲作 者、聲音錄製者、以及將書籍從一種語言翻譯到另一種語言的人。(參見"職務作品"與"共同 作者")。
B
《伯爾尼公約》 (Berne Convention)[著作權-國際]。最重要的著作權多邊條約,於1886年在瑞士伯爾尼簽 署。《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組成了伯爾尼聯盟(Berne Union),該公約獲得包括美國在內近 150個國家的批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是伯爾尼聯盟的行政管理機構。
充份公開(Best Mode)[專利]。授予合格專利的條件之一。發明人必須盡其所知描述將發明付諸實施的 最好方法。
C
歐共體商標 (Community Trade Mark)[商標-國際]。歐洲共同體商標局授予的註冊商標,在歐洲共同體的所有國家享受保護。(參見"歐洲共同體商標")。
彙編作品 (Compilation)[著作權]。一種著作權作品,系將現存材料進行收集與整理而成。材料整理起 碼必須在選材、組織、安排上具有最低限度的原創性,但不得改動材料內容。
共同侵權 (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專利-商標-著作權]。智慧財產權的一種間接侵權,亦即一個人 參與了他人的直接侵權行動。比如,當一個製造商幫助或鼓勵零售商將其產品冒充為另一個製造 商的產品而出售時就構成共同侵權。
複製品(Copies) [著作權]。用於存儲或保持除聲音以外的著作權資訊的物質材料。
複製(Copying) [著作權-專利-商標]。在著作權法中,"複製"表述兩個不同但相互聯繫的概念。構成著作 權侵權的作品必須是"複製品",亦即與著作權作品具有實質性相同,並必須是從著作權作品"復 制"而來,而非巧合或獨立製作的結果,也並非與著作權作品有共同來源。構成著作權侵權的法 律標準,與構成專利與商標侵權的標準不同,後者不要求證明複製。
著作權(Copyright) [著作權]。政府授予創作者的專有權利,該權利用於防止他人對創作者的作品進行複製、改動、 向公眾發行、公開演出或公開展示。著作權不保護抽像的想法,它僅保護作品中具體形式的表達。 為符合著作權條件,作品必須有新意和創造性。
仿冒/假冒 (Counterfeiting)[商標]。製造或販賣帶有虛假商標的產品,並且是蓄意對真實商標產品進行 複製。仿冒商標與真實商標一樣,或基本上難以區分。仿冒商標產品常常在結構與表徵上細緻地模仿某個受歡迎的產品,以欺騙消費者,使之相信他們購買的是真實商品。
域名搶註 (Cybersquatting)[商標]。"域名搶註 "與"域名盜版"是同義詞,指對網際網路網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典型的"域名搶註者"故意在網域名註冊處登記網域名、商標或公司名稱,以便將網域名權利再賣給合法的所有者。
D
從屬權利要求 (Dependent Claim)[專利]。對專利的一種權利要求,它基於以前的一項權利要求,但對發明範圍作更窄的定義。從屬權利要求必須具有書面形式,必須對原有權利要求所定義的技術範圍 作進一步限制。
演繹作品 (Derivative Work)[著作權]。基於現存作品並以某種方式對現存作品進行改動、濃縮、重塑 與裝飾後產生的作品。
描述性商標 (Descriptive Mark)[商標]。通常是一個字詞、圖畫或其他符號,用於描述商品與服務的某個 實用方面,如目的、體積、顏色、使用者類別以及使用效果等。一個敘述性術語本身並不具有獨 特性;要將它註冊或使之享受法庭保護,必須證明它獲得了獨特性。這種獨特性被稱為"第二含義"。(參見"第二含義"和"暗示商標")。
外觀設計專利 (Design Patent)[專利]。政府就某項新穎、獨特、裝飾性工業品的外觀設計授予的專有權利。 外觀設計專利禁止專利擁有者之外的其他人製造、使用或出售與享有專利的外觀設計類似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涵蓋設計的裝飾方面,設計的功能方面則屬於實用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與實用專利 可以是同一物件的不同方面,如汽車或檯燈。
《新千年數位版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著作權]。美國在1998年的一項重要立法,對著作權 法進行了大幅修正,一方面將美國法律與各種條約義務一致化,一方面針對數位技術的新發展將 美國法律現代化。
商標淡化 (Dilution)[商標]。一種對強勢商標的侵犯,亦即被告使用的商標雖然沒有造成混淆,但導 致原告商標失去獨特性或形象受損。商標要使其銷售潛力與知名度得到反商標淡化法規的保護, 首先必須具有相對強勢與很高的知名度。
發行權(Distribution Right)[著作權]。著作權擁有者享有的六項專有權利之一,即以銷售、租借等形式向公眾發 行作品的複製品或錄音製品的專有權利。與著作權其他方面的權利不同,發行權的侵權僅涉及復 製品的轉手,而不考慮複製品是否合法製造,唯一例外是"首次銷售原則"。(參見"首次銷售 原則")。
網域名(Domain Name)[商標]。公司以名稱或字詞註冊的網際網路網址,也稱"URL"。比如, www.coca-cola.com是可口可樂公司的網址。從技術角度而言,每個網域名都是獨特的,不能分享。 網域名按照"先來先註"的原則註冊。
保護期或有效期 (Duration)[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公開權]。一項智慧財產權的有效期限。根據 《烏拉圭回合協議法》,美國修改了相關法律,自1995年6月8日起,採納20年的專利有效期, 從提交專利申請之日算起。商標的有效期可一直延續至發生以下情況:商標權利因廢棄不用而失 效,或某種行動導致其失去來源標識作用而變成一種普通名稱。著作權的基本有效期是作者有生 之年再加上70年。商業秘密的保護期在資訊公開前一直延續。
E
《經濟間諜法》 (Economic Espionage Act)[商業秘密]。美國1996年通過的一項法律,規定對竊取商業秘密 的行為給予刑法懲處。《經濟間諜法》規定以下行為為非法:以竊取或詐欺手段獲取商業秘密以 使外國政府、其職能機構或代理人受益;盜竊商業秘密以使"僱主之外的任何人"受益。
等同原則 (Equivalents,Doctrine of)[專利]。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的規則之一,即一件產品或一項工 藝雖然不是與專利發明完全雷同,但如果實質上具有相同功效,則仍構成侵權。
F
合理使用(Fair Use)[著作權-商標]。針對著作或商標侵權指控的一種辯護。關於著作權,美國法庭基於四個因素決定合理使用的辯護能否成立:有爭議使用方式的目的與性質;著作權作品的性質;被使 用部份在整個作品中的重要性;使用方式對著作權作品的潛在市場及價值的影響。關於商標,第二使用者必須證明,他(她)在使用描述性或地理描述性名稱或個人姓名時沒有表達有關商標的含 義,而僅僅描述其商品與服務或原產地,或僅僅提及企業管理人的姓名。
使用領域限制 (Field of Use Restriction)[一般智慧財產權-反托拉斯]。智慧財產權特許協議包含的限制條款之 一,規定受許者只能在某個特定的產品或服務市場使用特許權。
首次銷售原則 (First Sale Doctrine)[著作權]。對著作權擁有者享有的專有權利的一種例外。在此原則下, 著作權擁有者有權銷售作品或錄音製品,但無權控制此後的轉售。(參見"發行權")。
先申請原則(First To File)[專利-商標]。就專利而言,該原則規定:根據發明人申請專利的順序而非實際發明 的先後決定優先順序,進而決定專利的歸屬。這個原則幾乎被美國之外的所有國家採用。就商標 而言,為解決優先權爭議,專利局將最早收到的申請公佈,以便較晚的申請人提出異議。但在美國,商標的擁有權取決於誰先使用商標,而不是根據誰先註冊。在新的使用意願申請的體制下, 申請註冊商標可以在使用商標之前進行。(參見"使用意願申請")。
先發明原則(First To Invent)[專利]。決定專利優先權的規則之一,即以發明人首先實際發明為依據,而非以 首先提交專利申請為依據。美國遵循先發明原則。
功能性 (Functionality)[專利-商標-著作權]。外觀設計的一個方面,它使產品更好地服務於產品 的設計目的,而非使產品外觀更好看,也非標示其商業來源。
G
通用名稱(Generic Name)[商標]。大多數人用以稱呼某類或某種產品或服務的字詞,如"移動電話"。任何人無 權將通用名稱用作商標。
商譽(Good Will) [商標]。反映商業聲譽的價值,可為企業的特徵,也可以體現於一種產品或服務。企業擁有已 建立的商譽時,即使其全部有形資產消失,仍然擁有屬於自己的商譽。商標侵權即是盜竊商譽的 一種形式,因為一個商標或服務品牌是企業商譽的象徵。
I
思想-表達二分法原則(Idea-Expression Dichotomy)[著作權]。著作權法的根本規則,即著作權不保護某個想法, 只保護其具體表達形式。
侵權 (Infringement)[一般智慧財產權]。對智慧財產權範疇內任何專有權利的侵犯。對實用專利的侵 權指: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製造、使用、銷售、提供銷售以及進口專利產品或工藝。對外觀設 計專利的侵權指:仿造一種外觀設計,在普通人看來,與已經存在的外觀設計實質相同,並且, 造成這種相似的意圖是使購買者誤以為該產品是另一種產品(專利產品)。對商標的侵權指: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或模仿他人所擁有的商標,以達到詐欺、混淆或誤導之目的。對著作權的 侵權指:將他人的著作權作品進行複製、改編、發行、公開演出或向公眾展出。
智慧財產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專利-商標-不正當競爭-著作權-商業秘密-道德權利]。人類智慧的某些創造物,具有商業價值並被授予產權的法律意義。"智慧財產權"是一個包羅萬象的術語, 目前被廣泛用於指代以下各法律領域的總合:專利、商標、不正當競爭、著作權、商業秘密、道德權利、公開權利。
使用意願申請 (Intent To Use Application)[商標]。美國自1989年以來實行的一種申請聯邦註冊商標的選 擇方法。申請人可本著誠信原則就特定產品或服務表示有意以某種方式使用所申請的商標,從而 獲准在商標主目錄(Principal Register)中註冊。
發明(Invention) [專利]。人類創造新技術的構想以及實現或體現該構想的實物手段。
J
共同作者(Joint Authors)[著作權]。同一著作權作品的共同創作者,作品由其各自的貢獻結合而成。共同作 者意味著著作權作品具有共同所有權。著作權的各位擁有者被視為"共同擁有者",其中任何一位 均有權獨立簽署特許協議,但必須與其他擁有者分享利潤。
共同發明人(Joint Inventors)[專利]。同一項發明有兩個或更多發明人,他們在發明的過程中相互合作。
K
冒牌(Knock-Off) [專利-商標-著作權]。與在專利、商標、商品外觀、著作權等方面受保護的產品一模一樣的 複製品。"冒牌"用於動詞時,指製作上述複製品的行動。
專有技術(Know- How)[商業秘密]。完成某項任務、操作某件設備或採用某種工藝所需要的資訊。
L
特許(License) [專利-商標-著作權]。在對時間、環境、市場範圍或地域等因素作出限定的前提下許可使用 智慧財產權作品的授權。在智慧財產權法中,"專有特許"與"非專有特許"之間存在著重要區別。專有特 許並不一定是唯一特許。授權人簽發專有特許權意味著作出如下承諾,即在相同的範圍或領域內, 他(她)不將同樣的專有權利授予其他人。但是,擁有者可以將同樣的權利作為非專有特許而授予 無數人。在非專有特許中,智慧財產權仍屬於特許權的簽發者。專利特許僅涉及部份權利轉讓,不 構成專利轉讓。商標或服務商標的有效特許在於:在受許人銷售使用該商標的產品與服務時,特 許人能夠控制商品與服務的性質與質量。根據著作權法,專有特許意味著受許人就是著作權特定 權利的擁有者,他(她)可以基於對該權利的侵犯提出訴訟。任何作品只有單一的著作權,即使其 擁有者簽發多種專有特許權亦不改變這一點。
標誌(Logo) [商標]。指代表公司名稱與商標的圖像或符號,通常為了便於識別。此術語在商標法中沒有法 律上的意義。
M
侵佔 (Misappropriation)[不正當競爭]。普通法中一種不正當競爭形式,亦即被告複製或挪用了原 告的某個物件或作品,而該物件或作品不受專利法、著作權法與商標法的保護,也不受任何傳統 的專有權利理論的保護。
道德權利(Moral Rights)[著作權-作者權利]。歐洲及其他一些國家的法律系統明確承認作者在著作權法嚴格 規定的權利之外享有的某些權利。道德權利一般有三個範疇:作者有權獲得作品之創作者的名譽, 防止他人冒作者之名,並防止作者名字與非其創作的作品相聯繫;作者有權制止對其作品的篡改; 當作品不再代表作者的觀點時,作者有權從發行渠道中收回該作品。
音樂作品(Musical Work)[著作權]。著作權作品的一個範疇,以樂譜或聲音表達。一件音樂作品可以呈現於或 固定在實物上,並被歸類為"複製本"(活頁樂譜)或"錄音製品"(如光碟或磁帶)。作曲家創作的 歌曲涉及音樂作品著作權,但歌曲的錄音則涉及錄音製品著作權。
N
告知(Notice) [專利-著作權-商標]。指一個正式的標誌或提示,附在實物之上,用以體現或複製智慧財產權, 如使用"專利"的字樣或專利的縮寫"pat",與專利號碼一起,附加在專利產品之上,顯示該產品由 專利所有人或其受許人製造。美國註冊商標的正式法律告知形式是:一個以圓圈包圍的R字母, 如®,或"reg.U.S.Pat.& Tm.Off." + Chr$(34) + "的字樣,或"在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 (Registered in 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的短語。許多公司使用非正式的商標告知,如 "Brand"、"TM"、"Trademark"(商標)、"SM"或"Service Mark"(服務商標)等,並置於受保護商標 的字詞或圖像旁邊。著作權告知的形式是:以圓圈包圍的C字母,如©,或"Copr."或 "Copyright"(版權),並附加著作權擁有者的名字與第一版的年代。
新穎性(Novelty) [專利]。發明獲得專利化所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之一。具備新穎性的前提是發明的全部要素未 曾在以往的某件技術產品中統一披露過。
O
易見性 (Obviousness)[專利]。發明不能獲得專利的一種情況,因為相關專業中掌握一般技藝的人 即可基於公共資訊(已知技藝)得到同樣結果。
待售(On Sale) [專利]。發明不能獲得專利的一種情況,因為發明者在體現其發明的產品"待售"後未能在一年 寬限期內遞交專利申請。
一般專業技藝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專利]。在與發明相關的領域中,一般工程師、科學家或設計師所 具備的技術知識、經驗與專業水平。
P
仿冒(Passing Off) [商標]。以下行為之一:(1)用一種牌子的產品冒充另一種牌子的產品;(2)一種商標侵權, 即侵權者意圖誤導或欺騙購買者;(3)另一種商標侵權,即不存在有意欺騙的證據,但可證明可能混淆;(4)在英國法系統國家,普通法定義的一種非法行動,即在註冊"商標"法的管轄範圍之 外將自己的產品與服務冒充競爭者的產品與服務,通常使用類似的商標。
專利(Patent) [專利]。在美國,指聯邦政府授予發明人的專有權利,藉以禁止他人製造、使用、銷售其發明。 美國有三種類型的專利:功能與工藝方面的實用專利;涉及裝飾有用物件外觀的設計專利;涉及活植物新品種的植物專利。專利不保護"構想",只保護應用技術的結構與方法。專利的核心內容 是排除他人在精確定義的範圍內享有技術、工業品外觀設計以及植物品種的權利,但是,作為得 到上述專利的交換條件,發明人必須將發明的細節向公眾公開。這將使其他人理解發明,並在此 基礎上進一步推動科技發展。一旦專利過期,公眾即有權製造與使用該發明,並且有權獲得實施 專利技術所需要的全部資訊。
演出 (Performance)[著作權]。對著作權作品進行背誦、表述、上演、舞蹈、表演等,包括廣 播電視的播出與接收。所有著作權都被賦予"在公共場合使用著作權作品"的專有權利,只有圖畫、 雕塑與錄音例外。
錄音製品 (Phonorecords)[著作權]。存儲或保持著作權聲音的物體,但不包括電影伴音。 錄音製品可以是錄音磁帶、光碟、可存儲聲音的電腦芯片等。
盜版(Piracy) [著作權-專利]。未經授權即對著作權作品或商標產品進行非法的精確複製,且有一定商業 規模。
已知技術(Prior Art)[專利]。已存在的技術資訊,以此來判斷發明的新穎性與非易見性,從而決定是否授予 專利。
工藝權利要求 (Process Claim)[專利]。專利的一種權利要求,涉及使用發明的方法,並以一系列操作 步驟來定義方法。與程序性權利要求形成對照的是產品權利要求與結構權利要求,後兩種權利 要求涉及產品的結構。
產品程序權利要求 (Product-By-Process Claim)[專利]。專利的一種權利要求,亦即通過界定產品的製造程序 而對產品提出的權利要求。產品程序權利要求最常用於界定新的化學化合物,因為許多新的化學 材料、藥物與藥品只能通過製造過程來界定。
產品權利要求 (Product Claim)[專利]。專利的一種權利要求,涉及結構、框架或組合。它與"工藝權 利要求"形成對照,後者僅涉及方法與工藝。
出版(Publication) [著作權]。作品的複製品或錄音製品的公開發行。
公共領域或共有領域 (Public Domain)[一般智慧財產權]。發明、創作品、商業標誌不在任何形式的智慧財產權法律的 保護之下。存在於公共領域的作品對所有人公開,可隨意進行複製或使用。複製公共領域的作品 不但得到允許,而且作為競爭過程的關鍵要素受到鼓勵。(參見"複製"與"智慧財產權")
R
具體實施 (Reduction to Practice)[專利]。發明過程中具有物質形式的一部份,它使發明過程終結與完 整。在法律意義上,具體實施之後,發明過程即完成。
展延(renewal) [商標-著作權]。延長著作權與商標的註冊期限。
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商業秘密-著作權]。一種得到技術資訊的方法,亦即從公共產品開始,判斷 它的組成及運行機制,以及它是如何生產出來的。反向工程與製造工程相反,通常製造工程從技 術資料開始並以此來製造產品。如果反向工程使用的產品或其他材料系通過正常途逕取得,那麼 反向工程不構成對某一產品包含的商業秘密的侵權,而屬於正當合法的競爭行為。
公開權利或形象公開 權(Right of Publicity)[一般智慧財產權]。每一個人控制其身份的商業使用之權利,這是一種不可剝奪的權利。
S
第二含義 (Secondary Meaning)[商標]。商標或服務商標在消費者心目中與某個特別品牌的產品與服 務相聯繫而產生的某種意義。本身並無明確特徵的商業標誌必須獲得獨特性方可受到商標與服務 商標的保護。這種獲得的獨特性被稱為"第二含義",因為它獲得含義在時間上是第二位的,發生 在字詞獲得主要含義之後。比如,"最好"一詞在形容牛奶時被看作是敘述性的,其本身不具獨特 性。第一含義是,被如此形容的牛奶是最好的牛奶。因此,如果產品要以"最好牛奶"獲得專有的 商標權利,銷售者必須使這個名稱獲得第二含義,亦即所有標榜"最好"的牛奶都來自同一商業來 源。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商標]。用以識別或區別一種服務(如零售服務、航空公司服務、保險、投資服務等) 的字詞、口號、設計、圖像及其他標誌。服務商標與產品商標形成對照。
專業技藝(Skill in the Art)[專利]。發明涉及的技術領域中一般程度的技藝。
錄音製作(Sound Recording)[著作權]。著作權作品的一個範疇,僅涉及聲音製品。
特別301(Special 301)[國際貿易]。美國的一項法律條款,要求每年基於貿易協定規定的權利與美國貿易夥伴 的貿易實踐審查是否有拒絕讓美國受益或對美國商務造成不合理限制與負擔的行為,並提出年度評估報告。《1974年貿易法》經過1988年《貿易和競爭力綜合法案》(Omnis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特別301條款的修正,授權美國貿易代表(USTR)以下述使命:確定並調查 潛在的違約國家,建議中止貿易協定的優惠,實施強制關稅與進口限制,並達成協議以消除對美 國貿易造成的負擔與限制。
實質性照搬 (Substantial Similarity)[著作權]。著作權作品與第二作品之間的相似程度足以構成第二作品的著作權侵權行為。著作權的侵權不局限於一字一句的對應。美國法庭選擇用"實質性照搬" 這一有彈性的短語來定義相似程度,並在此基礎上參照有效性證據與複製證據確立著作權的侵權 行為。
暗示商標 (Suggestive Mark)[商標]。特別的字詞、圖像或其他標誌,對產品或服務的某些方面進行 暗示但不直接敘述,並以此作為一種商標而使用。暗示商標被視作具有內在獨特性,不需要第二 含義的證明即可註冊並受到法庭保護。比如,以北極熊標誌帶兜帽的風雪衣與外衣就是一種暗示, 即此等服裝能夠像北極熊的皮毛那樣御寒。(參見描述性商標)
T
商業外觀(Trade Dress)[商標]。產品與服務的包裝及展示要素的總和,如一個產品或容器的形狀與外觀,書籍與雜誌的封面等。這些要素共同構成一種視覺形象,呈現於消費者,可獲得專有的法律權利, 作為一種商標或原產地識別標誌。
商標(Trade Mark) [商標]。指以下各項:(1)用來識別與區別商品的字詞、口號、外觀設計、圖像及其他標誌。 (2)符合有關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書商標、商號或商業外觀之法律定義的任何識別標誌,包括字詞、外觀設計、產品或容器的形狀。商標標明某個銷售者的商品,使之與其他銷售者 的商品相區別。商標表示帶有同一商標的商品皆來自同一來源,或受同一來源控制,並具有同等 質量。如間接使用者導致對商品來源、隸屬、關係、擔保的誤解,即構成商標侵權。
商號(Trade Name)[商標]。一種標誌符號,用來識別與區分公司、合夥公司及企業。它與識別與區分 產品與服務的商標形成對照。
商業秘密(Trade Secret)[商業秘密]。需要以適當的努力進行保密的有價值商業資訊,由於在同業中不為人知 而具有價值。商業秘密受到法律保護,禁止任何人以不正當方法或違背保密承諾獲得這些資訊。 商業秘密侵權屬於一種不正當競爭。
U
不正當競爭(Unfair Competition)[一般智慧財產權]。指法律認定的非正當的商業行為。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傷害 的個人有權在民事訴訟中得到不法者的賠償。長久以來,商標侵權被視為不正當競爭。其他不 正當競爭的法律範疇包括:虛假廣告、產品誣陷/商業誹謗、商業秘密侵權、形象公開權侵權以 及侵佔等。
實用性(Utility) [專利]。專利發明的使用價值。發明要得到專利,必須能運行且可以使用,即它必須在社會 中發揮某些"有用的"功能。
W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國際]。聯合國的十六個"專門機構"之一。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設在瑞士日內瓦,於1976年成立,負責在全世界推動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為此,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促進各國在智慧財產權事務上的合作,管理各多邊條約所創立的"同盟"與條約組 織,並且編製供發展中國家效仿的法律樣本。
職務作品(Work Made For Hire)[著作權]。僱員在其職責範圍內所創作的作品,或經由協議各方書面同意視為 職務作品的委託作品。如果作品是為僱傭者、合夥人或公司創作的,那麼從創作開始時此等僱傭 者、合夥人或公司即同時被視為該作品的"作者"與著作權的擁有者。
世界貿易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國際]。世界貿易組織是唯一管理國際貿易規則的全球 性國際組織。世界貿易組織設在瑞士日內瓦,創建於1993年12月關貿總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 談判結束時,旨在監管關貿總協定的運作。對美國而言,世界貿易組織於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世界貿易組織在世界金融與經濟事務中的作用,如同聯合國在國際政治事務中的作用。世 界貿易組織的活動包括:管理貿易協定,充當貿易談判的論壇,解決貿易爭端,評估各國貿易政 策,通過技術協助與培訓項目促進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政策制定,與其他國際組織合作等。世界 貿易組織有148個成員國(截至2005年6月),佔全世界總貿易額的百分之九十七以上。
以上資訊來自《麥卡錫知識財產案頭百科全書》第三版(McCarthy's
Desk Encyclopedia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ird Edition),經許可進行了改寫與摘錄。作者:J.
Thomas McCarthy、Roger E. Schechter和David J. Franklyn。版權所有 © 2004,The Bureau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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