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出版物

採取行動:
各國如何打擊智慧財產權犯罪


韓國通俗樂團"神話" (Shinhwa)。 首爾修改《著作權法》以制止音樂行業收入的大幅度下滑。(Reuben Sprich/Reuters)

盜版光碟充斥許多國家的市 場。這些是巴基斯坦聯邦調查署沒收的光碟。(AP/WWP)

新德里的一個市場,法院簽 發搜查證,賦予警方廣泛的權力,以查緝這裡的盜版電影。 (AP/WWP)

藝術家團體在 比利時法庭勝訴

布魯塞爾的一個法庭作出裁決,判處一家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ISP)敗訴,原告是比利時著作權利益促進會(SABAM), 該團體專門為表演藝術家追討版權收入。SABAM聲稱,這是歐洲有史以來在此類案件中首次裁定 被侵權者勝訴。 該案件中的被告Tiscali公司是一個較小但很受歡迎的網際網路供應商。根據2004年 11月30日的法庭判決,該公司必須關閉某些網際網路用戶用於下載受著作權保護之音樂的網路服務。 法官並沒有因網站用戶的活動而指責該公司,但認為該公司有責任制止侵犯著作權的活動。

SABAM聲稱其目標是阻斷電腦對電腦(peer-to-peer)的資料交換,這是一種個人電腦硬碟之間的線上交換系統,許多熱門網站用它來為音樂下載提供便利。 網際網路用戶的辯護者與音樂交換者聲稱,執行該判決在技術上不可行。他們認為,這就好像因為光碟刻寫技術可以誤用於音樂的盜版複製,就禁止這項技術 一樣。 但是,因網際網路盜版而損失慘重的布魯塞爾環球音樂公司(Universal Music)聲稱,網路篩選技術的確存在,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可以對經過其系統的傳輸進行過濾。

據環球音樂公司估計, 在比利時售出的空白可刻寫光碟中百分之八十五用於下載受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材料,如音樂、錄像、 電影、軟體等。 受到美國電影協會支持的比利時反盜版聯合會估計,比利時每天有25萬件受版權 保護的電影與錄像節目被下載。

布基納法索打擊 盜版


布基納法索的打擊樂手,該 國音樂行業十分興旺,但因低廉盜版製品的進口而遭受損失。(Finbarr O'Reilly/Reuters)

布基納法索(Burkina Faso)擁有興旺發達的本土音樂行業,但受到廉價進口盜版音樂製品的侵擾,因此展開了打擊盜 版活動。2004年秋季,該國的文化藝術旅遊部與著作權辦公室召開了為期三天的會議,討論反盜 版策略。每年有多達上千萬盒的盜版磁帶進入該國,其中百分之八十來自鄰國。會議結束時,當 局焚燬了17000件盜版磁帶與光碟,這些盜版產品都是著作權辦公室以及瓦加杜古市 (Ouagadougou)與博博迪烏拉索市(Bobo-Dioulasso)的憲兵沒收的。

文化藝術旅遊部部長穆罕默德·歐德拉奧古(Mahamoudou Ouedraogo)向與會記者表示,盜版是布基納法索的"癌症", 並且強調盜版者應該因為犯罪而受到起訴。 接下來,著作權辦公室秘書長闡述了布基納法索的反 盜版策略,其中包括:建立獨立的反盜版組織,與鄰國協調並出台共同政策以在邊境查緝盜版制 品,成立一個地區性的著作權法庭,對法官、憲兵、警察、海關人員進行智慧財產權培訓,對盜版 的製造者與銷售者提起刑事訴訟。據估計,布基納法索有10萬人從事盜版業, 大多數是街頭小販。

愛沙尼亞通過改善 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合作支持智慧財產權


2005年,印度尼西亞在一次 反盜版運動中銷毀了一百多萬張影音光碟。(AP/WWP)

巴拉圭工人正在搬運警方在 亞松森市(Asunción)的行動中所沒收的走私光碟。 (AP/WWP)

台灣流行歌手"黑人"展示他 的反盜版臂巾。(Simon Kwong/Reuters)

2004年12月27日,愛沙尼亞的警察部門與海關稅務部門簽署了一個合作協議,以改善愛沙尼亞的智慧財產權體制,為此他們將加強運作、調查以及程序方面的資訊交換。 此外,這兩個部門還與該國智慧財產權領域首屈一指的非政府組織愛沙尼亞著作權保護組織(EOCP)緊密合作,就具體侵權案例收集資訊和取證。

此外,愛沙尼亞著作權保護組織等非政府組織還各自展開教育活動,告訴年輕一代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 該組織執行經理 伊爾馬·哈格(Ilmar Harg)認為,愛沙尼亞的網際網路盜版問題比光碟盜版更令人擔憂,平均每個月有50個網站因為盜版內容而被勒令關閉。 2004年11月,非政府組織在愛沙尼亞發起一次媒體宣傳運動,在各主要報紙上解釋在網際網路上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犯罪本質。這場運動所提供的資料說, 從2005年開始,愛沙尼亞警方將加強對網際網路盜版的調查與起訴工作,而愛沙尼亞的刑法規定對 網際網路盜版犯罪者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愛沙尼亞電腦俱樂部 是當地的一個非政府組織,有4500會員。該組織利用美國大使館的一項資助,正在著手組織一系 列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座談會,以及局域網路(LAN)青年人派對活動。在座談會的活動中,該組織 將與愛沙尼亞著作權保護組織以及商業軟體聯盟合作。

印度律師事務所以 新策略反對盜版

Krishna & Saurastri是孟買的一家律師事務所,它所採取的反著作權侵權的新策略是利用法律體系使仿冒品製造商疲 於奔命,即反覆提出民法與刑法訴訟,並促請法院下達搜查令和沒收令。

該事務所的蘇尼爾·克 裡什那(Sunil Krishna)說,他們的策略針對製藥、軟體、錄音與音樂行業的侵權活動。 由於地方警察不願意追查仿冒品,該事務所轉而採用"證據搜查"(Anton Pillar)等法律手段來打擊盜版。"證據搜查"命令可指定法庭監管人,並以搜證為由搜查和扣押涉 嫌假冒的財產,而無須事先通知犯罪嫌疑人。 此外,法庭可以命令警察為監管人提供保護。克裡什那聲稱,這個辦法對於打擊盜版軟體非常成功。

克裡什那說,在扣押非 法商品後,他可以請求法庭對犯罪嫌疑人下達禁令,以防嫌疑人進一步生產或銷售仿冒品。嫌疑 人如違反法院禁令,可判處最少六個月、最多三年的有期徒刑。 克裡什那認為,量刑對未來假冒 活動起到了威懾作用。

克裡什那談到兩個民法 與刑法雙管齊下、從而成功地取締假藥的案例。據他說,該過程要花費大量時間,須針對假冒產 品製造商提起上百個訴訟。但他認為這是一個成功的策略,可以"確保"非法產品的製造商與銷售 商關門大吉,而實施此策略的成本只佔被侵權公司合法營業額的百分之五以下。

克裡什那認為,印度政 府可以做出一些改變,使他的工作容易一點。 他贊成不斷對執法官員進行反盜版教育, 並建議 授予印度海關銷毀仿冒品的權力,現在海關沒有這樣做的權力。 他還建議根據《保護外貿及禁止 走私活動法案》對進出印度的仿冒品提起公訴。 該法案規定對非法進出口者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並不准保釋。

印尼有關光碟的規 定成為法律

2004年10月5日,前印尼 總統梅加瓦蒂·蘇加諾(Megawati Soekarnoputri)簽署了印尼有史以來第一項光碟管理規定。 這 項期待已久的規定要求光碟生產者登記其生產設備,編製並報告生產記錄,允許警察與政府調查 人員隨時進入工廠檢查等。 10月19日,當時的工商貿易部長麗妮·蘇宛蒂(Rini Soewandi)在離 任前一天簽署了該部的實施條例。 而且,為應對即將上任的總統蘇西洛·班邦·尤多約諾 (Susilo Bambang Yudhoyono)把工商貿易部一分為二的構想,她簽署了兩個實施條例,劃分了未來兩個部的職責範圍。

據曾協助印尼政府官員 起草上述條例的一位印尼電影協會顧問說,新規定要求現有以及未來光碟生產設施做到下列各項:
 

  • 在工業部註冊其所有生產設施,包括每個設施的生產能力及其經理姓名。
  • 將公司標誌懸掛於工廠之外,讓公眾可以清楚地看見。
  • 僅限使用及擁有刻有政府批准的來源識別密碼(SID)的生產鑄造設備。
  • 保持完整記錄:訂單、聚碳酸酯(製作光碟的材料)購入量、光碟製品的數量、 每一批光碟生產的樣品,以及著作權協議。
  • 在頒發來源識別密碼的國際權威組織那裡註冊,如國際攝影工業聯合會 (IFPI)。
  • 管理規定提供了行政處罰的可能性,特別是吊銷生產商執照的處罰。 因為光碟管理規定屬於印尼著作權法的一部份,因 此對違規者可判處最高5年的有期徒刑。 這些新規定在2005年4月18日正式生效。

    巴拉圭:運用法律、 執法保護智慧財產權

    2004年,巴拉圭採取了 一系列強有力的立法與執法行動,加強了智慧財產權保護。例如,政府與民間機構合作,支持兩項 立法草案,以增大對侵權刑事案件的懲罰力度,其中一項立法針對著作權盜版,另一項針對假冒 商品。 這兩項立法草案將對侵權行為的處罰提高至五年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且不再允許以罰款代替刑期的寬鬆處罰條例。

    巴拉圭的專業技術署是為收集智慧財產權情報和改善部門協調而設立的執法單位,隸屬於工商部,但工作重點是反著作權 盜版與偽造。專業技術署參與了一系列重要的執法行動,常與民間團體配合。該署加強了工商部 與海關的合作(包括資料共享),進而對各公司的註冊資料進行審查。在此項行動中,56個進口 公司被關閉,73個進口許可證被吊銷。

    據工商部於2005年2月發 布的一份報告,從2003年12月到2004年1月,巴拉圭當局所採取的行動包括:沒收1100萬片空白光碟與1600台光碟拷貝機器;突襲5個涉嫌生產假煙的捲煙廠,3個為假煙生產假冒煙盒與標籤的印刷廠,以及4座存放假煙的倉庫;在15項行動中查獲多種仿冒品,包括手錶、玩具、手機等;突襲10個涉嫌盜竊閉路電視信號的公司;在亞松森的第4號市場展開兩次突襲活動,其中11個店舖被 突襲檢查,沒收了數千隻盜版影音光碟;對五個通過進口光碟從事盜版錄音活動的主要犯罪團伙 展開調查。

    2004年8月,工商部與福克斯(Fox)拉丁美洲體育台達成合作協議,以制止對這個烏拉圭熱門電視台的節目的偷盜行為。 這是福克斯電視台在拉丁美洲簽署的首個類似協議。根據該協議,福克斯電視台與工商部可運用烏拉圭的通訊監管(CONATEL)權力,吊銷提供盜版閉路電視訊號的公司的執照,這個辦法比僅僅依靠法院更為有效。自該協議簽署後,至少已經有四個閉路電視供應商與福克斯達成合作協 議,並停止了盜竊閉路電視訊號的行為。

    韓國:讓公眾瞭解 對網際網路上錄音製品的保護

    2005年1月,政府保護錄音製品的新行動成為韓國媒體報導的頭條標題,引起公眾的廣泛注意。 在此前的三年中,韓國音 樂行業的收入大幅下降,國內外著作權擁有者收入減少,迫使政府採取行動,通過了一項著作權 法補充條款,即要求通過網際網路下載音樂前必須事先徵得著作權擁有者的同意。 為了保護韓國的 "文化未來",特別是席捲亞洲的"韓國潮"──包括廣受歡迎的韓國流行音樂、電視連續劇和電影─ ─政府大力推動提高公眾意識,宣傳新規定。

    在文化旅遊部的網站上, 政府發佈了1月17日正式生效的新修訂條款的有關資訊及相關處罰條例,以達到告知並教育公眾的 目的。該網站十分明確地指出:只有演出者與唱片製作者可以在網際網路或其他網路上傳輸其影音 節目。一般公眾或用戶如果要在網際網路上傳輸影音節目,必須首先徵得著作權擁有者的同意。 該 網站列舉了在韓國現在被視為違法的那些行動,如將音樂文件或有著作權的作品上載至任何互聯 網網站、小型網頁、網吧以及博客網頁,此外,違法行動還包括以互享為目的將音樂文件上載 至不公開的網站、小型網頁、網咖以及部落格網頁。 政府的宣導運動似乎有效果:來自唱片公司的 消息說,一些小型線上音樂服務公司向它們發出探尋,並要求見面討論合同細節。

    此外,三位國會議員正醞釀一個提案,對《韓國著作權法》作進一步修訂。 這項修正案將大大擴充製作人與演出者的 權利,包括與公眾通訊的權利。文化旅遊部下屬的遊戲音樂處也起草了新的《音樂促銷法案》並 已提交國會審議,該法案將增加對錄音製品的保護,並將授權文化旅遊部組建、管理一個檢查組, 以調查處理非法影音侵權案件。

    斯里蘭卡在大規模 突襲行動中發現非法光碟刻寫工廠

    雖然盜版影音光碟的銷 售在斯里蘭卡司空見慣,但政府當局一向認為,這些光碟來自亞洲其他國家。2004年10月9日, 斯里蘭卡警方在調查其他犯罪活動時,突襲了一個稱為光纖媒體有限公司(Optical Media Pvt. Ltd.)的光碟製造廠。該廠業主與管理者均為馬來西亞人,自當年年初開始生產。具有諷刺意味的是,該公司曾獲得斯里蘭卡政府機構投資董事會的批准。 此外,警察還突襲了科倫坡市的主要市集,沒收了大量盜版光碟產品。 突襲行動的消息傳到盜版光碟銷售商那裡,大多數商店都停止展示該廠所生產的鷹牌盜版光碟。

    該廠製造了大量盜版音 樂、電影、軟體,並用聚碳酸酯樹脂生產光碟,故可以計算出盜版影音光碟的數量。 據知情者向警方報告,在突襲行動的前一天晚間,一輛卡車運走了大約17.5萬片光碟以及一些刻印機器。官員們認為,考慮到光碟數量如此巨大,並發現數百片中文微軟光碟,估計該廠不但製造非法光碟 供當地消費,也從事出口。

    美國駐科倫坡大使館的 報告說,旨在促進政府與民間合作的大使館智慧財產權工作小組目前正在協助微軟公司等民間機構 向斯里蘭卡當局提供支持,深入調查此案。

    台灣加強著作權法

    2004年8月24日,台灣立法院通過了一個新法案,彌補了2003年通過的著作權法的一些漏洞。 新法規定,任何企圖避開 "反盜版措施"的技術運用或資訊使用都構成犯罪,最高可判處一年有期徒刑或相當於8000美元的罰款,或二者並罰。新法允許台灣海關出於鑒別真偽目的扣押商品。 但是,著作權擁有者必須在 三天之內採取步驟申請扣押,啟動刑事或民事程序來保護其智慧財產權,否則,海關必須對貨物放行。

    2003年的法律撤銷了對侵權者判處最低刑期的規定,給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權,即允許違法者以支付罰款而代替服刑。 大多數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者認為支付最低罰款是一項可以接受的商業成本。 但新法規定,凡涉嫌銷售或租借盜版光碟者,須判處六個月至五年的監禁,並可加判16100美元至161000美元之間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