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出版物

什麼是"正當使用"?

在美國法律中,"正當使用"是對著作專有權的一種例外。它允許有限使用著作,而無須經過作者或著作權擁有者 的許可。取決於具體情況,複製可以被認為是"正當"的,但複製的目的必須是批評、評論、新聞 報導、教學(包括課堂使用的多個複製件)、學術與研究。

著作權辦公室1961年度 的《美國著作權法總修改報告》提及一些法庭認可的"正當使用"行為:"評論或批評文章中以闡釋 或評論為目的的摘錄引語;在學術與專業作品中以闡釋或說明作者觀點為目的引用的簡短段落; 對一部作品中某些內容的滑稽模仿;新聞報導對演講或文章的綜述以及簡短引語;圖書館以取代 作品磨損部份為目的對作品相關部份的複製;教師與學生以闡釋課程為目的而對作品的一小部份 的複製;在立法與司法程序及報告中複製作品;在新聞廣播中對事件進行現場報導時對作品的附 帶複製。"

在根據以上範疇決定某 例具體使用是否屬於"正當"時,法庭還必須考慮以下因素:
 

  • 使用作品的目的與性質,包括使用究竟出於商業性還是非營利的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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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權作品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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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部份在整個著作權作品中所佔的比例及重要性(複製部份是長還是短,如 複製圖像時可能複製整個作品,而複製小說可能僅複製部份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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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影響程度,亦即對著作權作品潛在市場及其價值的影響。
  • "正當使用"與侵權之間的 界限並不明確,也不容易定義。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究竟可以合法地引用多少個字、多少行、 或多少條註釋,這並沒有一定之規。承認著作權材料的來源也不能取代獲得許可。

    應該注意,即使在教學 環境中,具有"商業動機"的複製行為也不是"正當使用",而"系統地"以及"目的是取代訂閱或購買 "的複製行為同樣不是"正當使用"。沒有單一因素可以完全決定某例具體使用是否"正當"。上述四 個因素必須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請參見美國著作權辦公室發佈的《第21號通告──教育工作 者與圖書館管理員複製著作權作品須知》(Circular 21 -- Reproductions of Copyrighted Works by Educators and Librarians),該文件收錄於《著作權資訊通告和信函範例》(Copyright Information Circulars and Form Letters)。

    如何在課堂中遵守 "正當使用"原則?

    網際網路大大增加了製作 無數完美的複製品的可能性,這導致"正當"的含義有所變化。使用網際網路上的材料,應該十分小 心;記住上文中構成"正當使用"檢驗標準的四個因素,或者爭取權利擁有者的同意。《美國記憶》(American Memory)是國家數位圖書館項目的一個組成部份,其中有些材料年代久遠,很難確 定著作權的擁有者,但該項目還是盡最大努力來尋找權利擁有者。在查明權利擁有者後,項目就 在與藏品一道提供的使用限制聲明中提供著作權資訊。

    以上材料來自國會圖書館著作權辦公室的網頁:http://www.copyright.gov/fls/fl102.html; http://memory.loc.gov/ammem/ndlpedu/start/cpy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