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前言
1
何謂創業精神?
2
什麼樣的人 能成為創業者?
3
為何要做創業者?
4
正確決策,避免失誤
5
單幹還是合夥?
6
選擇產品與市場
7
新企業的營銷策略
8
營銷等於銷售
9
創業者與互聯網
10
網上銷售
11
選擇企業形式
12
制訂企業經營計畫
13
創業的資本需求
14
資金來源
15
知識產權:寶貴的商業資產
16
小型企業的優勢
 
請提出寶貴意見:iiptcp@state.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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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
指南

11. 選擇企業形式

在許多國家,企業家在創業時必須選擇一種企業 形式。基本形式有個體經營企業、合夥公司和公司。這些形式各具優點和缺 點。而且,適用于商家的法律和法規因國家和地域而異。企業家應向律師或 其他專家諮詢,以確保獲得所有必需的執照和許可證,並瞭解所有法律義務。 在許多國家,當地商會或企業理事會也是很好的資訊來源。

個體經營企業: 在個體經營企業中,業主為公司擁有者,承擔公 司所有債務和法律責任。75%以上的美國企業屬於個體經營企業。例如自由 撰稿人和諮詢者、小型餐館和商店、以及在家中經營的企業。

這是最容易和成本最低的創業形式。一般而言,商家在辦理所有必要的 手續之後即正式開業。不利因素是,個人承擔無限責任──如果公司破產, 創業者可能損失所有個人和企業資產。

合夥企業:合夥企業通常至少由兩人擁有資產,共同承擔責任,利 潤分成。其最大好處是共同承擔責任。合夥制的另一好處是擁有更多的投資 者,知識和技能也更全面。

合夥制有兩大類:一般合夥制與有限合夥制。在一般合夥制中,任何一 位合夥人對其他所有合夥人的行為負責。所有合夥人還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 的個人責任。相比之下,有限合夥制至少有一個承擔全面責任的主要合夥人, 另有一個或多個有限合夥人,後者承擔的責任僅限於他們在合夥企業中投入 的資金。

合夥制最大的劣勢是可能出現意見分歧,無論合夥人相互認識多久,了 解多深。專家們一致認為,由有經驗的律師起草合夥協議對合夥企業的成功 至關重要。協定內容通常包括:

  • 建立解決分歧的機制;
  • 規定每位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貢獻;
  • 分配管理責任;
  • 確定在合夥人一旦離去或去世之後的應對措施。

公司制企業: 公司制企業適合於那些計畫從事大規模經營的企業 家。作為法律實體,公司的存在不依賴於其擁有者。公司可起訴別人也可被 別人起訴,可收購或出售資產,亦可提供貸款。

公司分為若乾股份,可由一人、數人乃至許多人擁有。公司擁有權基於 股份佔有比例。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除非他們為公司債務作出個 人擔保。股東承擔的責任不超過其投資數額。公司更容易獲得投資,並可通 過發行股票集資,還能在所有權發生變化後繼續經營。與其他經營形式相比, 公司在償債責任方面提供更多保護。公司的發展前景也是無限的。

然而,成立公司比其他形式的企業更為複雜,成本更高,通常也受到政 府更嚴格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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