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出版物

國家政府的形成
FORMATION OF A NATIONAL GOVERNMENT

The historic room in Independence Hall, Philadelphia.
賓州獨立廳具歷史性的房間,制憲代表在這裡草擬美國憲法。(© Robert Llewellyn)

在脫離英國的獨立戰爭後,13個美國殖民地於1783年成為13個美利堅合眾國。戰爭結束前,它們為共同努力的目標訂定出一個架構,即以邦聯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建構出一個統一卻極度鬆散脆弱的聯盟,喬治‧華盛頓稱之為「沙做的
繩子。」

它們沒有共同的貨幣,卻有個別的貨幣。它們沒有統一的國家軍隊,卻有個別的陸軍與海軍。它們的外交政策鮮少有中央集中式的控管,而由各州直接與其他國家協商。它們也沒有可以課稅與收稅的國家制度。

San Juan Capistrano Mission, California
美國憲法原稿,由制憲代表於1787年9月17日在費城簽署。 (The National Archives)

馬里蘭與維吉尼亞對於共同邊界波多馬克河(Potomac River)的航行權糾紛,導致了1786年在馬里蘭安納波里(Annapolis)舉行的五州會議。紐約代表亞歷山大‧漢彌頓(Alexander Hamilton)表示這種商業議題要從更大的經濟政治層面來考量,需要重新思
考邦聯制度。他與其他代表提議舉行一場會議來討論,連大家最信任的喬治‧華盛頓,都表示支持,於是認為此觀念過於大膽的人便不再反對。

1787年5月,一場不凡的集會在費城舉行。獲選參加會議的55名代表具有殖民地時期與州政府的行政經驗,熟悉歷史、法律與政治理論。他們年紀雖輕,但成員卻有年長的班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他那成就非凡的公職生涯與科學成就正接近尾聲。另外兩位名人則不在列:湯瑪斯‧傑佛遜在巴黎擔任美國駐法國大使,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則是在倫敦擔任駐英國大使。

James Madison
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美國第四任總統,也被譽為「憲法之父」。 (The American History Slide Collection, © Instructional Resources Corporation)
John Marshall
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1801至1835年美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阿隆索‧查普爾(Alonzo Chappel)的畫作。(© AP Images)

 

大陸會議授權該大會修改邦聯條例,代表們卻把條例扔在一旁,因為他們認為那些條例已不符合新國家的需求。他們根據立法、行政與司法權分立的基礎,設計出一種新政府。該大會已成為制憲會議。

針對新憲法的某些細節,代表們很難達成共識。許多代表主張贊成限制州的權力,增強國家政府的權力。其他則以同樣有說服力的說法地主張保有州的權力,削弱國家政府的權力。有些代表擔心美國人沒有足夠智慧施行自治,因而反對任何種類的普選,其他則認為國家政府應盡可能擁有廣泛的群眾基礎。來自小州的代表堅持他們在國家立法機關應享有平等的代表權,大州的代表則認為他們應該擁有更大的影響力。認為奴隸制度不合法的州代表希望將蓄奴列為不合法,蓄奴州的代表則反對。有些代表希望限制聯邦的州數,有些則支持在美西的新開闢土地上建州。

每個問題都引發新的分歧,之後經由相互的妥協才獲得解決。

憲法草案並非一份冗長文件,卻為當世所能設計出之最複雜政府,提供一個架構。國家政府將擁有完整的權力,可以發行貨幣、徵稅、批准專利、施行外交政策、保有軍隊、設立郵局及從事戰爭。國會、總統與司法系統構成的三權分立組織,將在權力平衡下彼此制衡。

該文件的辯論過程受到經濟利益的影響,也受到包括各州、派系利益與意識型態在內的因素影響。撰文者的理想情操也是一重要因素,他們認為所設計的政府,將促進個人自由與公共美德。

1787年9月17日,經過4個月的討論後,多數代表簽署新憲法,同意讓新憲成為所住土地的律法。新憲獲得13州中的9州認可。

認可的過程持續約一年,反對者擔心強大的中央政府可能會變成壓迫人民的專制政府。支持者則表示相互制衡的制度將可防範這種情形的發生。爭論導致兩派的出現:偏好強大中央政府並支持憲法的一群成為聯邦派,偏好鬆散的州際間組織並反對憲法的一群則成為反聯邦派。

即使在憲法被認可後,許多美國人仍認為其中缺乏關鍵因素,即個人的權利沒有被列舉出來。當第一次國會於1789 年9月在紐約召開時,議員同意增加這些條款。這10個統稱為權利法案的憲法修正案,花了兩年才成為憲法一部分。

修正案的第一條保障言論、新聞與宗教自由,還有抗議、和平集會與要求變化的權利。第四條保障人民免於不合理搜查與逮捕的權利。第五條確保所有刑事案件都要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第六條保障人民獲得公平和迅速審判的權利。第八條保障人民免於遭受殘酷與不正常懲罰的權利。

人權法案通過200多年來,只增加了17個憲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