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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團制度失效了嗎?

《漫長的競選:展望美國2008年選舉》

目錄
內容簡介
網際網路對政治競選的影響
新投票技術:新問題還是新出路?
第一次投票
國會選舉
美國選民的變化
美國婦女選民
總統大選活動隨行記者觀感
政治民調為何不可或缺
一個新開端
2008年總統競選籌資
選舉團制度失效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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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俄亥俄州選舉團成員在哥倫布市州議會大廈舉行的投票儀式上簽名證票。
2004年12月俄亥俄州選舉團成員在哥倫布市州議會大廈舉行的投票儀式上簽名證票。
(© AP Images/Will Shilling 版權所有)

根據選舉團(Electoral College)制度,美國總統由各州指定的選舉人在普選投票之後選出。兩位學者在這裡探討了這一制度的利弊。羅斯·貝克(Ross K. Baker)主張忠實地保留美國憲法於1787確立的選舉團制度。貝克在位於新澤西州新布朗斯維克的羅格斯大學(Rutgers University)任政治學教授。傑米·拉斯金(Jamie Raskin)主張改革選舉團制度,確保選舉結果如實反映全國民意。拉斯金是馬里蘭州州議員兼位於華盛頓的美利堅大學(American University)憲法學教授。他提出的法案使馬里蘭州成為全美第一個加入全國普選州際契約(National Popular Vote Interstate Compact)的州。

主張保持選舉團制

選舉團在二十一世紀依然適用
羅斯·貝克

2000年11月7日晚,剛剛當選紐約州聯邦參議員的民主黨人希拉裡·羅德姆·克林頓(Hillary Rodham Clinton)在曼哈頓向歡呼雀躍的支持者們表示,她一定要去華盛頓力爭廢除未能毫無爭議地選出總統當選人的"陳舊和不民主的"選舉團制度。

當時沒有人想到要向她說明,她剛剛當選為其成員的美國國會參議院就是一個既陳舊(建立於1789年)又不民主(每個州,無論人口多少,一律擁有兩個參議院席位)的機制。我們若要求美國憲法的所有條款都達到現代化和民主化的標準,這部世代相傳、卓有成效的治國法典就將面目全非了。

美國憲法中有很多可能被某些批評人士視為過時的內容,其中包括要求聯邦政府與50個州分享權力的聯邦制。美國若完全聽命於首都華盛頓,治國效率可能更高,但憲法起草人首先注重的並不是效率。他們極其珍視自由,並認為分散政治權力比較穩妥。權力分散的標誌之一,便是全國或曰聯邦政府同各州分享權力。

美國聯邦制的一個重要安排,是讓50個州以州為單位參與總統選舉。這種制度──選舉團制度──規定,每個州的選舉人票數等於該州在聯邦參議院和眾議院的議席之和,而每個州在聯邦眾議院的席位與其人口成正比。只有贏得一定數量州的普選、進而所囊括的州選舉人票數累積過半(目前為538中至少270票)的候選人,方能當選總統。

不贊成這種制度的人士認為直接選舉更簡單明瞭。只要對全國選票進行統計,不必考慮各州的總票數,就能宣佈誰是得勝者。但是,如果美國採納這樣的制度,候選人可能只重視在人口最多的幾個州展開競選活動,以便在那裡贏得最多的選票,但忽視人口較少的其他一些州。

在亞歷桑那州菲尼克斯市州府大廈正在舉行的給州選舉人選票加蓋州政府印章的儀式。
在亞歷桑那州菲尼克斯市州府大廈正在舉行的給州選舉人選票加蓋州政府印章的儀式。
(© AP Images/Paul Connors 版權所有)

選舉團制度迫使候選人到人口眾多的地區以外展開競選活動,照顧在直選體制下可能被忽略的地方。否則,候選人只需在人口最多的12個州展開競選便有可能當選總統,至少在理論上有這種可能;而這就意味著候選人完全有可能忽視其他38個州。但在選舉團制度下,任何一位候選人基本不可能只在人口最多的12個州展開競選而贏得足夠的選舉人票。民主黨總統候選人往往能在紐約州、加利福尼亞州和馬薩諸塞州穩操勝券。共和黨候選人則很有可能在得克薩斯州、北卡羅來納州和佐治亞州勝出。不過,為了贏得入主白宮所需的至少270張選舉人票,兩黨候選人不僅必須爭取"拉鋸州"──俄亥俄州和佛羅里達州等兩黨勢均力敵的州,而且還必須爭取人口較少的其他一些州。由於各州至少擁有三張選舉人票,競選人對小州也不能忽視。

選舉團制度還使只局限於某個區域的候選人難以當選,因為美國沒有一個區域擁有當選總統所需的足夠的選舉人票。批評選舉團制度的人士抓住選民人數問題不放;而支持選舉團制度的人則強調選票的分佈,以及它是否有全國各州和地區的廣泛代表性。

縱觀美國歷史,選舉團制度使少數黨或第三黨候選人更難在總統選舉中勝出。一些批評現行制度的人士可能會將此視為美國政治制度的一個缺陷。但是,兩黨制一直對美國有益。兩黨制使美國的政治必須保持一定程度的溫和性,這始終是維護國家穩定的一個主要因素。兩黨制能削弱極端主義運動的勢頭,但與此同時,如果一個少數黨或某位候選人提出的建議深得人心,可能會得到兩大黨中一黨的採納。一名持極端政見的候選人可能在少數幾個州贏得普選多數票和選舉人票──例如斯特羅姆·瑟蒙德(Strom Thurmond)及其領導的主張種族隔離的州權黨(States Rights party)在1948年選舉中的情況,但其當選總統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選舉團制度允許美國政治中有抗議聲音,但不鼓勵極端政見。

而且,選舉團制度在阻止極端政見的同時,卻可以增強少數種族和少數民族群體的實力。以拉美裔為例,他們只佔美國總人口的12%,在美國選民中所佔的比例則更小。在直選體制下,他們的影響力會受到極大的削弱,儘管他們的人數在某些州多到足以產生可觀的影響。亞歷桑那州通常是一個政治拉鋸州,該州的拉美裔人口比例約為25%,比全國平均比例高一倍,使得這個少數群體在選舉團制度下的政治影響力遠遠超出他們在其他任何制度下可能享有的影響力。同樣地,在弗吉尼亞這樣的州,非洲裔人口比例接近總人口的20%,大大增強了該州的政治競爭性。

最後,這還關係到更宏觀的聯邦制的健全性問題。憲法起草人將全國政府與州政府權力分立視為保障個人自由的重要手段,但近幾年的趨勢是,聯邦政府在歷來屬各州管轄的領域所掌握的權力越來越大。取消選舉團制度將削弱州的影響力,進而動搖已歷經220年美國歷史風雨的政治制度中的一根主要支柱。

《漫長的競選:展望美國2008年選舉》

本文表達的看法不一定反映美國政府的觀點或政策。

 

主張取消選舉團制

讓我們利用選舉團在美國全國實行總統普選
傑米·拉斯金

身為美國人,在全世界促進民主和全面政治改革是我們的個性使然。

但我們在國內卻默不作聲。我們自稱我們的選舉方式是"民主制",但卻沒有將它同我們的民主原則作一衡量,更不用說與其他國家採取的最佳做法相比較。

這種盲目自滿令人汗顏,因為我們目前採用的某些選舉方式反映的是建國初期民主還遠未如此發達時的情況。

最突出的例子是我國選舉總統的方式,這個錯綜複雜的程序顛覆了所有重要的民主原則。請看美國總統選舉是如何背離以下幾項基本民主原則的:

  • 多數當選原則──在我國總統選舉中沒有得到體現。多數當選原則是政治民主的核心,但是在美國,當選總統的不一定是全國普選中的贏家,而是贏得選舉團多數票的人。在選舉團制度下,每個州指定一定數目的"選舉人"來推選總統。在引起廣泛關注的2000年大選中,戈爾副總統在全國普選中的得票總數比布什州長多50萬張,但戈爾卻在最後一刻因為佛羅里達州的537張選票之差而沒有贏得選舉團多數票。此前還有三次選舉出現過普選失利者卻贏得選舉團多數票的情況,另外還有很多次選舉險些讓普選失利者入主白宮,當時普選票數只要有一點變動便可能導致這種情況。

  • 人民投票選舉總統──美國卻並非如此。在美國,人民投票給各州的選舉人,然後由他們選出總統。當然,大多數人以為他們是在投票選舉總統。

  • 每張選票的份量均等──在計算方法古怪的選舉團制度下卻並非如此,特拉華州或北達科他州的一張選票的份量(根據州選民人數與選舉人數之比計算),遠遠高於加利福尼亞州、得克薩斯州或紐約州等大州中一張選票的份量。而且,如果以選民能對誰贏得該州選舉人票產生切實影響的可能性來衡量選票份量的話,差距就更加懸殊。以2004年總統選舉為例,新墨西哥州的兩黨候選人的票數差為365票,而猶他州的兩黨候選人票數差為312043票,這意味著,新墨西哥州的每位選民對決定選舉人票產生的影響比猶他州的每位選民大近千倍。

  • 每位選民應當有同等的投票動力──美國的選民卻並非如此。絕大多數選民居住在"太平"州,即該州選舉勢必向共和黨或向民主黨一邊倒。因此,在紛紛衝向為數不多的幾個"拉鋸州"的候選人的競選日程上,三分之二的州成為一帶而過的地方。在最近兩次選舉期間,兩黨將99%的競選資源集中投入到僅僅16個州,而其中5個州更令人震驚地佔用了70%的資源。我們大多數人──包括人口最多的四大州之中的得克薩斯州、紐約州和加利福尼亞州的居民──成為了在佛羅里達和俄亥俄等為數不多的州進行的真正選戰的旁觀者。全國大多數地區遭到忽視,導致被遺忘的各州的投票率低落。大選投票率在拉鋸州接近70%,而在沒有積極性的旁觀州則剛過50%,致使全美平均投票率跌入全球最低之列。

針對我國總統選舉的不合理態勢能採取哪些措施呢?多年來的公眾民意調查顯示,65%以上的美國人傾向於通過全國直接普選選舉總統,不分地區地讓每一張選票都發揮相同的效力。人民希望總統代表全體美國人民,而不僅僅是在黨派操縱下拼成的幾個州。讓人傷腦筋的是,如何將嚮往全國普選的本能願望與選舉團的落伍機制相調和,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將這個充滿爭論的機制稱為"我國憲法中最危險的一個瑕疵"。

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法官埃金2004年12月在哈里斯堡州府大廈舉行的選舉團會議上宣誓。"
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法官埃金(J. Michael Eakin)2004年12月在哈里斯堡州府大廈舉行的選舉團會議上宣誓。
(© AP Images/Daniel Shanken 版權所有)

而今,馬里蘭州大膽地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展示了如何可以利用選舉團制度實現總統全國普選。2007年4月10日,奧馬利州長(Martin O'Malley)簽署了一項法案,讓馬里蘭州發起並加入一項州際契約。加入這項契約的所有州都同意,將選舉人票投給全國普選的勝利者。契約將在成員州的選舉人票數之和超過半數(270票)時生效。這項契約不僅在馬里蘭州參眾兩院以壓倒多數的優勢獲得批准,而且還在12個州議會獲得通過,加利福尼亞州、夏威夷州和伊利諾伊州的參眾兩院也正在審議這項契約。促使這項契約產生的原因是,人們感到我國總統選舉已遠遠偏離"民有、民治、民享政府"的原則。

這項全國普選(National Popular Vote)計劃的根據是,各州享有締結州際契約和指定選舉人的權力。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每個州依照該州議會所定方式選派選舉人若干人。"各州議會是以各自的方式行使這項權力。在建國之初,議會通常直接指定選舉人。選舉團當時發揮著審議機制的作用,每位選舉人都憑自己的良知投票。以1800年為例,馬里蘭州當時有七名選舉人投票支持亞當斯(Adams),四名選舉人投票支持傑斐遜。當各州開始實行勝者囊括制,即讓州普選中的贏家囊括該州所有選舉人票時,一些小州抱怨這種新型的集體投票方式削弱了它們的影響力(它們的擔憂是有道理的)。他們為此提起訴訟,但敗訴。美國最高法院在裁決1966年的"特拉華訴紐約案"(Delaware v. New York)時,駁回了上訴,強調指出各州有權以他們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分配選舉人票。各州擁有完全、"絕對"的權力。

為此,從加利福尼亞州到新澤西州,從得克薩斯州到猶他州,我們的州議會──以旁觀州為首──現在可以聯合起來行使其憲法權利,在美國推行我們一直在世界其他國家提倡卻未能在國內實現的名副其實的全民普選總統:基於多數當選、一人一票和每張選票份量均等三項原則。這樣的選舉將通過調動千百萬在現行制度下無足輕重的選民,振作我國投票率低落的缺乏生氣的民主制度。這也將使我們的總統選舉制度與全世界其他民主體看齊。

《漫長的競選:展望美國2008年選舉》

本文表達的看法不一定反映美國政府的觀點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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