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出版物

第十章:

法律顧問的權利: 吉迪恩 (Clarence Gideon) 控訴溫賴特之判決

作者:弗萊德格蘭姆(Fred Graham)

直到吉迪恩(GIDEON)郵寄他的信件給美國最高法院,並無任何跡象顯示他會成為美國司法公平的著名象徵。 1962年初,吉迪恩(GIDEON)坐在佛羅里達州監獄,草草撰寫上訴寄交給最高法院。因為他闖入佛羅里達州巴拿馬城一家彈子房(美國大部份刑事案件係由州法院審理)而被判刑五年。所有外在顯示,他是一位長期失意者,51歲,喜愛酗酒,學歷半調子,因輕微刑事案件而身陷囹圄,長時囚監耗費大部分生命。

As with the Zenger trial centuries earlier, the fate of one uncelebrated citizen changed American law.  By granting Clarence Earl Gideon the right to a defense attorney at state expense in 1963, the Supreme Court made it easier for the poor to defend themselves in court, and broadened the reach of justice.
隨著數百年前曾格(Zenger)審判,一位默默無聞的公民命運改變了美國法律。1963年,授予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有權擔任辯護律師獲得政府費用補助,最高法院做出這項決定為方便服務窮人,在法庭上為他們辯護,擴大正義。

但是,由於兩項因素,他成為受益人,注定使他因著美國法律而成為偶像人物。

首先,他深切相信他被定罪乃是違憲的,因為他未獲律師協助而被審判。其次,美國憲法歷史潮流發展有利於他。

當吉迪恩被送上法庭受審時,他堅持認為他是一個貧窮男子,憲法保障他有權委任律師為自己辯護。主審法官解釋說,根據佛州法律,只有被告人死刑案件(案件可能導致死刑),都有權要求委任律師為他們辯護。

吉迪恩堅持說:」美國最高等法院說本人有權委請律師代表出庭。」

法官說,沒有,並下令吉迪恩為自己辯護。吉迪恩這樣做,不好,被裁定有罪,並判處最高五年。

因此,當克拉吉迪恩(Clarence Gideon)後來將親筆上訴函寄到美國最高法院,他撰寫一篇清楚的紀錄,要求委託律師代表他的權利,但是他的要求被拒絕了。他的問題是,他是錯的,最高法院從未裁定被告人在州審判時有權委託律師代表出庭。但克拉吉迪恩(Clarence Gideon)可從來沒有想到產生強大力量,最後說服最高法院考慮克拉吉迪恩(Clarence Gideon)的立場。

擴大人權法案至州法院

這些時日以來,嚴格實施美國的憲法權利,那麼,大力強迫這些天來,這是很容易忘記,直到二20世紀下半葉,人權法案實際上是忽視國家的州法院,州法院檢訴大部份刑事犯罪,原因是憲法前10個修正案被稱為人權法案,做了一個錯誤的假設,以致於嚴重威脅他們的自由基礎。18世紀美國人想當然認為,如果一個殘暴的政府,威脅到人們的權利,這將是新成立的聯邦政府,欺壓/剝奪人民的權利。他們認為州政府,如此親近人民,絕不會傷害如此親近的公民。

因此,權利法案並無文字載明保護人民權利對抗濫權的政府與地方官員。該憲法第一修正案開始說: "國會不得通過任何法律… … " 然後,它與美國憲法其他修正案記載的權利,聯邦政府必須遵守。開始闡述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與宗教自由,包括禁止警察不合理的搜查,禁止在法庭上強迫證詞與其他保障,與權利法案第六次修正,保障每個被告人(聯邦罪犯)獲得律師協助辯護"。因此,如果克拉吉迪恩(Clarence Gideon)被聯邦法院審判時,他確實擁有憲法賦予權利委任律師。幸運地,似乎越來越多的美國人認為這些相同的憲法權利應該授予各州。

Gideon』s handwritten petition to the federal Supreme Court, questioning the actions of the Florida state court that convicted him, might have lacked polish; however, the Supreme Court took it seriously, and used it to make law.
吉迪恩親筆撰寫法律請願書,寄交最高法院,質疑佛羅里達州法院判決他有罪,請願書可能缺乏修飾,但是,最高法院認真看待,參考它進行立法。

權利法案制定者假設各州不會傷害公民,他們只錯一半。州與地方官員公平對待大部分,但社會經常有弱勢族群-窮人、未受教育、非白人未被公平對待。過了數十年,在美國日益呈現這個現象,特別是最高法院其中的一些成員,即政治運作過程中一些州未能保護全部人民的權利-和說。如果這些權利均受到保護,最高法院將必須規定州與地方官員遵守人權法案。

因為人權法案條款僅約束聯邦政府,最高法院如何辯護這項擴張權利範圍呢? 答案在於憲法第十四號修正案,內戰後頒佈,以保護重新獲得自由的奴隸。憲法第十四號修正案,不同於人權法案,-專門針對州政府。它宣示,如果未獲得"法律正當程序",他們不能剝奪任何人生命、自由、財產、或剝奪任何人收到"法律平等保護" 等權利。這些含糊不清的憲法權利,很難適用於任何個別情況,但如果第十四修正案適當的程序保障可被詮釋為規定州政府應該遵守人權法案,專家們知道其結果,乃是一項革命性擴張美國人的憲法權利。

因此,最高法院有些大法官開始爭論,權利法案是否包含任何保障?權利法案可以顯示一個公正社會的根本理念,那麼這些人權法案有關條款,將被"納入"第十四修正案有關的正當程序保障,可以強制規定州政府執行。第六修正案有關保障委任律師的權利,對於公平審判是否為基本與必要條件?任何狀況下,它都應該具有約束力? 不知不覺中,克拉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把這一問題提交最高法院。

吉迪恩的訴求與民權運動

當最高法院宣佈,1962年6月,針對吉迪恩(Gideon)案件召開聽證會,以考慮第六修正案有關委請律師的權利,對於州政府是否具有約束力?,吉迪恩(Gideon)訴訟案面臨一項艱鉅的障礙。 21年前,最高法院認為另一起案件也有同樣的問題,並已決定反對吉迪恩(Gideon)訴求的立場。眾所周知,最高法院已推翻其過去的判決,但不是經常。吉迪恩訴訟案件中,大法官會議甚至無法證明自從早先判決之後,條件發生了變化。如果法院想要判決吉迪恩,它將不得不吞下苦果,承認其先前的判決錯誤。

但是,更微妙的層面上,吉迪恩的判決有很多背景因素。1960年代,有一個普遍的感覺,國內現代自由主義興盛,州政府與地方官員經常欺壓少數人與窮人的權利,並認為立法機關侵犯各州權利,似乎不太可能如此做,至少沒有來自最高法院壓力。基本問題乃是南方各州虐待黑人,其方式包含法律上的種族隔離、暴力、剝奪投票權。雖然內戰結束後授予黑人公民權,但是卻有計畫地歧視他們。在經歷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報紙與電視新技術的電視帶來了嚴峻的,這些殘餘的奴隸才受到美國全體民眾關注。

對於南部各州一連串種族隔離的決定,最高法院已開始施加壓力。一般而言,輿論似乎偏向最高法院自由解放主義,或者至少容忍它做為必要的超越傳統限制。因此,1960年代早期,最高法院準備向前邁進,依據個案處理原則,決定人權法案'對個案的保障,成為普遍準則約束各州,這個結果稱為"正當的程序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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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最高法院宣佈批准佛羅里達州有關一宗棘手的定罪判決上訴,以決定是否全部各州都必須為被告人提供律師,克拉吉迪恩(Clarence Gideon)頓時成了公眾十分關注的人物。對於低學歷的犯人有一些虛幻不實,潦草撰寫法律請願書提交有關美國法律基本公平的問題至最高法院。吉迪恩的上訴案還提出人類共同面對美國司法的抽像爭論。為了他的自由,吉迪恩並未委請律師而接受審判,對抗一名經驗豐富的律師而被起訴,就這樣赤裸裸又戲劇性地打動美國民眾心理,突顯其不公平。

透過一種微妙的方式,吉迪恩案件也促進美國黑人公民權利運動。吉迪恩是一名白人男子,但他活在社會與經濟階梯的底層,如他其他有色人種,因為他的貧窮,他遭受法庭漠視與傷害。許多黑人認為他們在法院(或外面)都處於不利地位,在法院(外),因此,他們對於吉迪恩訴訟案感同身受。最高法院任命華盛頓著名的律師(後來成為法院的法官)Abe Fortas代表吉迪恩前往最高法院出庭應訊。Abe Fortas認為,最高法院的刑法細則及其擴張公民權利乃連帶相關,為社會邁向文明總體努力的一部分。他說:Gideon "我相信, "如果你思考種族發展,你將會看到類似發展,在我看來,顯示以前世代,我們已經邁向更好、更寬廣、更崇高的人權理念,我認為吉迪恩案件是公民權利運動的一部分"。

1963年3月18日,最高法院宣判吉迪恩案。如果沒有異議,法院裁定第六次修訂有關委請律師的權利,應該能夠約束各州。 "在我們的刑事審判對抗制度(Adversary System),"法院意見: "任何人到法院出庭,因太窮而無法聘請律師,除非律師提供協助,否則不能確保公平審判。最高法院推翻了吉迪恩的定罪,隨即全國知道判決遠遠超出吉迪恩追求的正義,這意味著最高法院已經開啟一個里程碑,加強保障憲法賦予富人與窮人的權利 (同時,吉迪恩獲得應得的正義,他前往佛羅里達州法庭應訊受審,此時,法庭委任一名當地律師代表,陪審團發現吉迪恩無罪)。

辯論憲法是否為"活的文件"

最高法院對於吉迪恩案件判決,引起一系列切身問題,其中包含各州如何才能提供律師給全部貧窮的被告人?如果貧窮嫌犯於偵訊調查時有權委任律師,律師是否告訴他們保持沉默,破壞警方的努力? 未獲得律師協助時,釋放全部已被定罪的囚犯,將會產生什麼影響?

但更為重要的是,吉迪恩案判決了引起更廣泛的問題。如果第六次修正有關於委請律師的權利為基本的人權,而各州必須遵守,顯然最高法院會說「權利法案」的其他條款,也能夠約束各州。事實上,1960年代末,法院已頒佈了一系列判決,規定各州必須遵守人權法案其餘多數保障。規定各州的具體保障措施內容如下:禁止不合理搜查(第四次修正) ;反對"雙重懲罰",也就是如果第一次獲判無罪,再次更審,對抗強迫作證,對抗獨自作證(第五次修正) ;每名被告有權接受迅速和公開審判,同時有公正的陪審團,面對不利的證人,並透過強迫程序取得有利證人/證據(第六修正案),禁止殘酷與異常懲罰(第八修正案)。

不幸的是,最高法院宣佈這些判決時,美國正處於暴力迅速成長與內亂不安的時期。批評最高法院指責法官,1968年,尼克森在其成功的總統競選過程中多次指責最高法院,其他政客的所作所為也如此。不過,總統影響聯邦法院判決,大多數情況是透過任命司法官,但是這種情況可能很罕見。

此外,理論上,正當程序革命留下揮之不去的問題,目前尚未得到解決而被帶入21世紀。美國政府體制乃基於成文憲法,由最高法院來裁決。如果最高法院已忠實解釋憲法多年,怎麼會在20世紀中期突然發現一個新法律龐大機構,加強少數種族與刑事被告的權利?歐文格裡斯沃爾德(Erwin N. Griswold)身為哈佛法學院院長,1965年譏諷道:"最近發現聯邦憲法某些內容,並非以前所知"。

為法院護衛的人認為憲法是一部"活的文件"。如果法官並未隨著時代變遷來解釋憲法,則它將成為過時。上述有關最具說服力的例子,乃是布朗控訴教育部,1954年判決宣佈學校種族隔離違憲。要達到這個結果,法院必須推翻半個世紀的判決,說道」隔離但是平等措施以對待黑人,乃符合憲法規定。最高法院的護衛者人詢問,最高法院判決如何不日益寬容,處於國際性 20世紀中期,各州實施種族隔離如何不違憲呢?

但"活的文件"的批評者,認為這是邀請積極派法官將自己對於理想社會政策理念寫入憲法。Roe v. Wade批評者往往引用一個例子,最高法院對於羅伊控訴韋德案(Roe v. Wade)有關判決,1973年判決確立婦女爭取墮胎合法的權利。法院認為,法律禁止墮胎,侵犯婦女隱私權,她們的醫生作出墮胎決定,應不受州政府干涉。批評者指出,憲法與人權法案對於保障隱私權利無話可說,他們指控說,大法官孕育隱含的隱私權,以獲得他們認為理想的結果。

這部憲法辯論已演變成一場激烈的政治鬥爭。自由派人士,在多數情況下,主張"活的憲法"模式,而保守派認為法官應留待立法給予立法機構。其結果之一,是對於法官任用和確認持續不斷的政治紛爭,尤其是被提名出任最高法院,事實顯示紛爭永無止息。

克拉吉迪恩被判無罪之後,他一直住在佛羅里達州的小客棧裡,直到1972年1月18日,他61歲去世。同年,最高法院擴大他的案件判決,規定任何被告被判定有罪(即使徒刑監禁1天),都必須委請律師。

吉迪恩最初埋葬的墳墓並無墓碑,後來有人捐贈墓碑,並刻碑詞:

 「每個時代的法律尋求改善,謀求人類福祉。」


自1965年起,最高法院特派弗萊德格蘭姆(Fred Graham)至紐約時報,他一直是法律記者。 1972年,他轉向媒體發展,成為哥倫比亞廣播公司電視新聞部的法律記者,並於1989年聘請當時新成立的電視法律網絡,聘僱他為首席主播及執行編輯。他現在是法庭電視的資深編輯,駐在華盛頓。 Mr. Graham先生獲得范德比爾特大學法律學位,擔任英國牛津大學富Fulbright研究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