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出版物

第一章:

約翰‧彼得‧曾格(John Peter Zenger)審判案與新聞出版自由的誕生

作者:道格林德(DOUG LINDER)

兇惡的殖民地州長

沒有其他國家要比美國更重視自由表達意見(free expression)的價值,而美國歷史上在保護媒體自由之路上最重要的里程碑,則是曾格這位德國移民的審判案最為重要。

在曾格案中的反派人物就是當時的殖民地總督威廉寇斯比(William Cosby),他在1731年8月7日被指派到美國擔任紐約州州長,寇斯比很快地救被民眾視為「一個惡棍州長」,在歷史學家的描述中、我們很難找到任何這位新州長的正面形容詞:作惡多端、貪婪、妒忌、易怒、遲鈍、沒有文化、高傲,都是歷史上對他留下的評價。

在移入美國還不到一年的時間裡,寇斯比就捲入了後來引發曾格案的事件,因為寇斯比挑起與當年71歲、受到人們尊崇的紐約省議會資深成員立浦范旦(Rip Van Dam)的對立,寇斯比要求在他自己被任命紐約州長到實際到達美國的期間內,范旦(Van Dam)必須將已領的代理州長薪資交還一半,Van Dam同意了他的要求 – 但寇斯比必須將同期間內個人所得的津貼拿出均分,在Van Dam計算後發現,這樣計算的話寇斯比還欠他超過4000英鎊的薪資。

Zenger's trial came when New York was still a British colony. Below: an account of the case printed in London in 1765.
曾格的審判在紐約仍為殖民地時進行;圖:1765年在倫敦印製的該案記錄。

寇斯比在1732年8月對范旦提出控訴,他自己也知道若全交由陪審團裁定,勝訴的機率很低,因而指定紐約州最高法院以「財政法院」(Court of Excheque)模式(無陪審團制)進行審訊,范旦拒絕接受這樣的審判,並請律師對寇斯比忽略殖民地既有司法體系的作法、提出質疑,但此合法性判決最後由三位受寇斯比控制的高等法院成員判決,以2比1的判決支持了寇斯比的作法。

雖然在高等法院中獲得初步勝利,但寇斯比還是對自己的提案未獲全數支持而惱怒,他寫信給持反對意見的首席法官路易士莫裡斯(Lewis Morris)、要求他解釋投反對票的原因。莫裡斯正式提出回覆,但卻不是以致函寇斯比的方式回覆,而是將個人想法寫在曾格印製的小冊子之中,讓寇斯比大為光火;寇斯比因而去除了莫裡斯首席法官的職務,並指派忠心效忠的詹姆士迪藍西(James DeLancey)上任。

寇斯比解除莫裡斯職務的行為,讓殖民地一些握有權力的人對他愈來愈不滿,Rip Van Dam、莫裡斯以及一位滿懷衝勁的律師詹姆士亞歷山大(James Alexander),組成了知名的「民眾黨」(Popular Party),成為對寇斯比執政能力提出嚴厲挑戰的政治團體。

寇斯比企圖收買法蘭西斯哈里遜(Francis Harison)- 一個被歷史學家戲稱為寇斯比 「首席諂媚者」 與 「走狗」的人 - 來保有自己的權力,讓他審查並左右當時紐約僅有的一份報紙 –紐約報 (New York Gazette),哈里遜以散文和詩文雙管齊下、在報刊上為寇斯比辯護,就如這一篇出現在紐約報1734年1月7日的詩文一般:

寇斯比是個溫和、快樂、偉大的好人,
是我們這個小島最強而有力的守護者,
就讓那些不滿現狀的人用乖張的言語大聲嘶吼吧!
他不會在意這些可憐人的狂語,
仍將如過去所有成功州長一樣,治理紐約州

在詩文、散文以及對反對者的威脅之外,被稱為反對運動「幕後策劃者」的詹姆士亞歷山大(James Alexander),決定要創立美國第一份獨立的政治報刊,亞歷山大與曾格接觸,並與殖民地中唯二擁有印刷設備的、紐約報的印製商威廉布萊德福(William Bradford)一起討論,希望發行一份稱之為「紐約週刊」(New York Weekly Journal)的政治性報紙,當時曾格是一位從事宗教性刊物製作工作已有六年時間的媒體人。亞歷山大在一封寫給朋友的信中提及這份報刊的主要任務:「這將會是一份每週持續發行的刊物,主要內容將會以揭發寇斯比惡行、評判那些哈里遜先生撰寫的可笑奉承文章為主」。

A posthumous depiction of the Zenger trial by illustrator David Lithgow. Little does the mincing Justice DeLancey, upper right, know he is soon to be overruled by a jury of free men.
插畫家David Lithgow 在曾格死後所出版的、描述曾格審判情況的畫冊,圖中左上方可看到裝模作樣的法官德蘭西(DeLancey),陪審團很快就宣佈曾格無罪。

在1733年11月5號,曾格發行了第一份的週刊,內容包含前一週路易士莫裡斯(Lewis Morris)經過威郡(Westchester)代表人推舉、成為民眾黨候選人的詳細記錄,雖然寇斯比百般阻撓,包括利用司法長官以貴格派信徒(支持莫裡斯者)僅 「表達確認」 但未依當時規定正式宣讀誓詞為理由、不得投票的方式來干擾選舉,但莫裡斯仍然贏得選舉,整個過程、包含行政長官的企圖干預行為,都詳盡記載了下來:

司法長官雖然已聽取新任首席法官、議會顧問兼法律顧問詹姆士亞歷山大(James Alexander)與另一位法律顧問威廉史密斯(William Smith)雙方的說詞,仍然對於貴格派信徒應有的權利充耳不聞,罔顧這種流程(將貴格派信徒因未宣示而無投票權的作法)與法律牴觸、危害人民自由的看法, 仍堅持上述的貴格派信徒是沒有投票權的一群人…

最後莫裡斯仍然在沒有貴格派信徒選票的狀況下順利當選,寇斯比百般驚訝與失望,紐約週刊詳細敘述了莫裡斯當選後的慶祝活動,從商船上施放慶祝煙火,同時「在莫裡斯上街頭時、民眾大聲歡呼、還為他準備了壯觀的慶祝節目。」

該週刊接下來還發表由亞歷山大撰寫的社論,敘述州長其他想要箝製出版自由的可疑行為,在週刊第二期有以下的內容:

失去出版自由之後、隨之而來的將是失去更多的自由,因為出版自由是自由思想中的主幹,幾乎可說是最應受保護的自由權力,即使只是限製出版自由、都可能有十分重大的影響;沒有任何國家應該剝奪人民自由言論、寫作或出版的自由,或是因而喪失全部的自由權力、成為奴隸。

寇斯比忍受了週刊攻擊幾個月的時間,決定必須要讓該週刊停止發行,第一波禁止週刊發行的動作發生在1734年1月,由首席法官迪藍西召開大陪審團會議,回頭以「煽動叛亂誹謗」(SEDITIOUS LIBELS)罪嫌控訴曾格,該條法律規範無論言論內容是否為事實、若言論涉及毀壞當局或政府或宗教的信譽,均應治罪。

Illustration depicting the burning of Zenger's Weekly Journal on Wall Street, November 6, 1734, on orders of New York governor William Cosby. The pillory in the foreground, where two hands and a head of a standing man could be shackled, reminds of the laws of that period.
這幅素描描繪出曾格發行的週刊,在1734年11月6日州長下令後於華爾街被焚燒的畫面,柵欄旁有一名站立的男性、兩隻手和頭都戴上鐐銬,描述出當時的法律狀況。

但大陪審團拒絕重新起訴的要求,迪藍西在十月份另一個大陪審團會議中、再度提起此按,他向陪審團提出曾格發行之週刊有「惡意中傷」的言論,但陪審團以所聲稱之誹謗內容作者無法確認,再次駁回控告。

寇斯比在遇到這些挫折時,提出50英鎊的懸賞獎金、宣稱要頒發給查出誹謗文字作者的人,同時下令曾格印製的報紙必須即時焚燬,接下來、為了說服大陪審團拒絕對曾格提出起訴,寇斯比下令首席檢察官李察布萊德(Richard Bradley)趕在法官迪藍西與另一名法官伏萊瑞克非力浦(Frederick Philipse)之前,提出起訴,依據該起訴書,法官必須開出法院逮捕令、捉拿曾格到按;在1734年11月17日,警長逮捕了曾格、拘禁於紐約舊市立監獄,監禁期達八個月。

週刊因此在隔天11月18日未能出刊,這也是該週刊唯一未能如期發行的一次;到了下一週,在曾格妻子安娜的幫助下,重新發行包含了道歉啟事的週刊:

上星期未能準時將週刊送到您手上,我有責任在此公開向各位致歉;在本月17號我遭到逮捕,在州長、高尚的法蘭西斯哈里遜與其他議會成員決議發出的逮捕令管制之下、監禁於監獄中;依據逮捕令規定、我無法取得筆、墨水或紙張,也無法與人交談,直到隔週週三、我依據人身保護令向審判長提出抗議、才有所改變,他不贊成此項訴訟程序、我才得以透過門上的洞和我太太與僕人談話。在此做以上說明、希望您能包榮上週未能寄送週刊給您,未來只要能自由地透過監獄門上的洞和我太太談話,就能將我的意見發表在週刊上,如以往般、準時地送達到您手上。

高達800英鎊龐大的曾格保釋金額,是當局監禁發行者的戰略優勢,從他不斷從獄中送出的訊息,讓公眾也愈來愈同情他的處境。

「煽動叛亂誹謗」(SEDITIOUS LIBELS)的審判

亞歷山大 – 撰寫反對寇斯比作法的作者 – 正是可能取代曾格入獄監禁的人,與律師威廉史密斯共同接下準備發行週刊辯護的任務,但亞歷山大和史密斯後來卻發現自己的律師資格、在大膽反對州長寇斯比以自行指派的兩人法庭審判曾格案之後,於1735年被審判長迪藍西取消了。亞歷山大因而聘僱了年屆六十歲、來自費城的安德魯漢彌頓,這位可能是殖民地中最有能力、最有說服力的律師,來進行曾格案的辯論。漢彌頓倚賴亞歷山大的幕後協助、包含一篇詳細的論證簡報,都是亞歷山大準備的。

陪審團的遴選在1735年7月29日開始,寇斯比再次試圖指派他的爪牙、法蘭西斯哈里遜影響這件事的進行,規劃出包含四十八名「不主張自由權力者」(意指那些手中地產受州長控制、希望透過個人投票意向取悅州長的人)的陪審員名單;陪審團名單中也包含了過去的地方行政官、以及寇斯比僱用的人。這種與規範相去太遠的作法,讓寇斯比自己指派的法官、坐在華麗座椅上、穿著猩紅色長袍、白色假髮的法官,都抵制這種作法。接著十二位的法官很快地被選出來。

審判在八月四日於紐約市政廳舉行,首席檢察官布萊德利(Bradley)宣讀針對曾格的審判資訊,檢察官告訴陪審員:曾格「是個具煽動性、常常傳佈錯誤訊息與煽動性誹謗訊息的印刷人」,「惡劣且具惡意的」創造出「誹謗、醜化、中傷」州長寇斯比與官員的消息,布萊德利表示:「誹謗是一種我們不願見到的行為,它可能造成人們爭論、引起不和諧、甚至造成誹謗與被誹謗雙方產生流血衝突」。

在協同辯護律師約翰錢柏(John Chambers)的簡短陳述後,安德魯漢彌頓起身為客戶 –正坐在法庭內隔離位置上- 代為發言,他表示:當事人不會爭辯未曾執行印刷與發行所謂的誹謗性內容週刊,「這樣一來我也魏律師先生省去了質詢相關證人的麻煩」。

在漢彌頓驚人的聲明之後,原告及其律師請來的三位證人(曾格的雇工及他的兩個兒子),原本規劃要出庭證明曾格確實曾發行引起問題的期刊、此時便直接離席回家了,庭上此時出現一長段時間的寂靜,終於布萊德利開始陳述:「既然漢彌頓先生承認曾格確實印製、發行過這些所謂內含誹謗內容的期刊,我想陪審團必須為國家做出正確的判決,假定這些言論內容為事實,法律明文規定這仍然是嚴重的誹謗,甚至、法律上還言明這種情況下、其罪行更為嚴重。」布萊德利繼續針對紐約州法律中有關誹謗的部分提出詳細說明,支持他自己若內容為事實、也不影響構成誹謗罪的結論。

安德魯漢彌頓此時提出異議,認為不應將法律詮釋為禁止「一群人在暴政下受苦而發出不平之鳴」的意思,他認為曾格案是個相當重要的判決:

律師先生剛剛提到:起訴是直接由州長與議會提出的,加上對出庭人士的觀察之後,我合理地開始思索:在管理部門裡的人、應該希望藉此起訴能獲得更多可見的利益,讓自己手中能擁有更多談判籌碼,因此既然我的職責是必須在此訴訟中保持中立,我請求能離席以表明對法庭的容忍。

漢彌頓認為在英國執行的誹謗法,不應沿用於紐約:

在英國大眾對法官有極高的尊崇與敬意,若有人於威斯敏斯特議會大廳、對坐在位子上的法官有所攻擊,很可能會立即失去他的右手、其土地和財務也會因此輩沒收;雖然此地的法官聲稱、在同一政府之下,法官的權力與職權都和在英國本土一模一樣,但我相信律師先生也不敢說、如果這樣的狀況發生在紐約州內,是否真的能做出上述那樣嚴厲的懲罰。原因很簡單。在紐約的聚眾鬧事或暴亂事件,幾乎不太可能引發如威斯敏斯特議會那般危險的結果,我也希望若人們對殖民地州長的不當行為提出控訴,法官能視州長為有可能對君主不忠者、進行判決與處罰。整體來說,我希望律師先生能以君主的安全與榮譽為首要考量…有太多的例子可證明、在某地實施順利的法律規範,但在另一個時間、地點施行,還是可能產生不順利的現象。

他的論點陪審員都已經能夠瞭解,但漢彌頓幾乎找不到任何法律能支持他自己 「事實就是誹謗最好防禦」 的想法。當然,審判長迪藍西認定漢彌頓不得提出任何曾格發行期刊中所謂誹謗內容為事實的證據:「法律明文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判定誹謗無罪」,迪藍西表示:「陪審團會發現曾格確實曾經印製與發行文件,而將內容是否涉及誹謗的問題、交給法庭內的法官判定」。

為回應迪藍西的裁定,漢彌頓開始執行真實本質的辯護策略 – 讓陪審團拒絕執行聯邦法令;依據起訴其當事人的法律來看,漢彌頓希望說服陪審團、 法律應該判定他的當事人無罪,他也宣稱陪審團在決定這一點上的權力,是無庸置疑的:

 [陪審團]擁有超越所有爭論的權力,決定法律與事實為何,也因為他們相信法律,更應該要這麼做;讓法庭判決這些文字是否涉及誹謗、等於是放棄陪審團權力的作法。

漢彌頓對陪審團的大篇幅總結仍然相當具有說服力,不將焦點放在一位德裔的印刷廠商、而是自由出版的問題上:

出版自由是一種基本權力,更進一步說、是一種所有自由人們都應有的權利,得以在受到傷害時發出不平之鳴;人們有權力公開強力抗議濫用權力者的行為,為親近的人防禦當權者私下或公開的施暴行為,並有勇氣主張自己應有的自由、自己堅信的價值觀、以及在所有情況下保護上帝贈與之最珍貴禮物的方法… 

失去自由,對許多人來說是比死亡還糟糕的事,但我們也知道在各種年齡層的人、都可能為了權位或幻想中的榮譽,助長了壓迫人民力量的成長,甚至摧毀了國家…這是所有評價自由的人都應該仔細思考的問題。人們應該依據判斷力行事、不受個人利益的影響,愛自己國家的人希望在所有事情上都能擁有自由,因為失去自由就是相當不幸的事 ...

權力就好比是河流一樣,在適當水量的狀況下,河流是美麗且有用處的,但若河水氾濫,就會造成災難,讓淹沒的地區徹底被摧毀、荒蕪下去。這種狀況如果是自然力量造成,我們只能盡力保護好自己,但明智的人都知道、自由正是人類應該盡全力保護的東西,這是唯一能抵制違法濫用權力的堡壘,避免遭受野心份子侵害個人人權….

我想再強調一次我個人對這個情況的意見…在我們服從當權者的領導時,同時也應該嚴格監督當權者的行為,這是對我們本身與親友們息息相關的權益…

您知道我在此重擔下苦惱多年,身體已經衰弱不堪,但又老又虛弱的我、如果需要的話,仍然應該思考我的職責,盡己之力到最廣泛的土地上、幫助壓制因得知政府剝奪抗議與控訴權力、運用權力專斷攻擊人民等等消息、所引起的怒焰 ...

但總結來說:這個呈現在法庭與您、各位陪審團面前的問題,並不是個小問題或私人的問題,這不是屬於一個可憐印刷廠商個人、也不是紐約一個地方的問題,而是一個其結果會影響每一個生活在英國政府下、美國土地上的自由人民的問題。這是自由的問題。我絲毫不懷疑您今日所做的決定、必然會是基於對所有人民的大愛與尊重,但每一個期望自由生活的人,都會祝福您並榮耀您為一位有勇氣打擊暴政,公正、廉潔裁定判決的人,為我們這一代以及子孫、親友保有崇高地位的判決,這也是人們與生俱來、我們國家法律給予我們的自由之權,其中包含得以透過演說與書寫事實的方式、揭發與反對專制政權(至少在世界的部分地方)的自由。

審判長迪藍西看似不知如何回應漢彌頓具說服力、立論基礎明確、重要的結辯,依據大英習慣法來看,的確應該讓人們擁有基本權力與自由,「自然法」的理論也在歐洲啟蒙時期提出討論;最後;許久之後,迪藍西才提醒陪審團、法律對陪審員規定的職責相當明確,不需在判決中分辨內容是否為真實、也不能評斷法律,迪藍西仍然要求陪審團判定「有罪」:

漢彌頓先生嘔心瀝血之作,希望各位陪審團不要重視法官的意見,他還堅持此類審判應該做出一些判決,這無疑是想設計各位、希望各位不要相信我在此所言的重點;我在此只請求各位,您需要判定的只是在這些資訊中的文字,是否構成誹謗而已,而毫無疑問地、此案件是否因特殊情況或條件有其他應考量因素,則請您交由法庭決定即可。

接著陪審團開始討論,一小段時間之後,回到陪審團席,法庭記錄詢問陪審團主席湯瑪士韓特(Thomas Hunt)說明判決結果,湯瑪士回答:「無罪」。在韓特回答之後,群眾中有人連喊三、聲萬歲、還響起一片歡呼之聲。審判長迪藍西要求維持法庭秩序,警告鼓譟者這些行為可能導致被逮捕、入監,但歡呼聲仍然沒有斷過。落敗的迪藍西此時「落寞地離開這些正在慶祝的民眾」。

反州政府的支持者在黑馬酒館為漢彌頓準備的慶賀晚宴,隔天當漢彌頓啟程要返回費城時,民眾更用鳴砲的方式至上最崇高的敬意。

出版自由的「晨星」

曾格案並未延伸制訂新的法律,也未替出版自由創造出戲劇化的重塑,但曾格宣判無罪的訊息發人深省,等於是告知殖民地的民眾,以新聞出版方式批判不得民心的政權時,人民是有能力對起訴提出抗告的。

至於陪審團拒絕執行聯邦法令的問題、可能會引發此案後其他起訴案件原告灰心的負面作用,曾格案強化了不論在英國或是美國殖民地法律,陪審團都有能力(即使沒有這個權力)將判決轉為「無罪」的結果 – 即使在他們沒有完整的立論證據能證明被告無罪。時至今日,陪審團還能對廢除某條法律提出意見,如果他們認為某一條是不道德、或並不適用於該被告的法條,就應積極提出意見。沒有其他判案比1735年的這一場更能演繹法律學的關鍵要素,因此,該審判案正是帶領美國法律走向更合乎道德、或是政治角度的發展里程碑。

曾格案對美國人之於出版自由的想法與態度的影響力,難以評估,在1735年之前,出版自由的發行爭議觀念狹隘,認為應該保護印刷者、而不是那些撰寫反對官方或公共機關言論的作者;以班傑明富蘭克林為例,在他1731年在賓夕法尼亞州報所撰述之「向印刷者致歉」一文中,陳述印刷商主要工作是銷售商品,不應因銷售之印刷品內容包含可疑與可議之想法,而受到比所銷售之鍋盆有瑕疵更多的譴責,一位印刷商,在富蘭克林的觀點來看,是為公眾提供資訊的人,不應視為替任何、甚至多數的印刷品背書。如果要譴責危險或惡意的想法,法律應針對那個想法的提出者或寫作者著手 – 而不是以印刷為業的可憐印刷商。

詹姆士亞歷山大(James Alexander)的論點要比富蘭克林的想法廣泛許多,寇斯比的苦惱根源,在於出版自由的歷史,不止因為他扮演的是1735年曾格案幕後操縱者的角色,同時也因為他成為美國第一位出版自由理論擴及印刷者之外的州長。在曾格的報刊中,亞歷山大轉載了「Cato的信」,那是一系列由兩位英國記者所寫的專論,陳述一個自由出版的推論案例,特別以陳述事實應受到完全的保護、免於被控誹謗的危險為主旨;對於權力濫用者,他認為是「傷害整個政府的人」,要能揭發這些違反法律的人、就必須修改法律。亞歷山大認為:「事實的重要性遠遠超過誹謗的問題」。

Writers posting their Internet blogs – personal observations – of the Democratic National Convention at FleetCenter in Boston, July 2004.  Freedom of expression is now well established in democracies, thanks in part to Zenger.
作者在網路部落格上張貼自己所撰寫 – 個人的觀察 – 關於2004年7月於波士頓旗艦中心召開之民主國家會議的觀察;表達意見的自由已是現代民主國家必備的條件,這部分需歸功於曾格的貢獻。

亞歷山大同時也藉由編寫1736年一篇名為「針對曾格審判案的簡短描述」的文章,向大眾倡導出版自由的道理;他對於審判案的報導已成功提高印刷商與為其辯護的精明律師兩人的聲譽,那一篇簡短描述的文章在十八世紀結束之前,共重印了15次。

但雖然亞歷山大獲得大眾的歡迎,但該審判案卻未能建立 「以事實作為煽動誹謗辯護基礎」 的慣例、也未能讓普羅大眾支持言論自由的支持者 – 至少在當時並沒有立即達到這些目的。言論自由學者李維(Leonard W. Levy)的說法是:這是一次出版自由的勝利 – 就像驛馬車的車票一樣 – 「只適用於買票那一天」 ,除了曾格的出版期刊之外,殖民地的出版品仍然相當有限比當時的倫敦還要少。亞歷山大關於出版自由的文章,以及他在這個問題上毫不妥協的想法,是在1735~1760年代中期少數僅有的珍貴著作,反映出當時自由主義者對該議題的想法。

然而在1760年代晚期,關於出版自由的辯論同時吸引了大西洋兩岸知識份子的重視,引發注意的原因是因為喬治王三世的政策愈來愈不得民心,喬治王的行為引起媒體上的批判,加上喬治王的支持者意圖禁止負面言論的舉動、變得更為嘈雜。檢視歷史裡找到支持媒體扮演揭露官方濫用權力角色的例子,在英國與美國的評論者都以早期的知名審判案 - 即曾格審判案為案例進行討論。

美國的出版自由自此開始發展,在曾格審判案發生的半世紀之後,首屆國會成員針對將人權法案納入憲法、以及對言論與出版自由的保障、進行討論,該審判案是憲法法案起草者必然牢記的案件,其中包含莫裡斯州長、是撰寫知名憲法序言的人(我們所有美國人民,為了創造更完美的聯邦…),身為路易斯的曾孫,莫裡斯曾如此描述曾格案:「1735年的曾格案是美國自由的起源,是自由的晨星,讓美國後來有了徹底的改變」。


道格林德(Douglas O. Linder)是密蘇里堪薩斯市大學的法律系教授,教授的科目包含憲法、言論自由、以及法律史;林德教授同時也在印第安那柏銘頓大學與愛荷華州立大學執教。身為史丹佛法律學院的畢業生,林德教授是「著名審判案」網站的創造者,該網站是一個集結與知名審判案相關的主要文件、影像、專文與其他資料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