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出版物

第九章:

布朗(Brown)控訴教育局案︰立法精神和對後世影響

作者:詹姆斯帕特森 (James T. Patterson)

立法精神和對後世影響

黑人作家羅夫艾利森(RALPH ELLISON)獲悉美國最高法院針對布朗 (Brown) 控訴教育局案於1954 年 5 月做出判決,他向朋友高呼喝采說道:「我們的孩子將擁有一個無可能的世界!」當時其他黑人領袖對於最高法院一致判決,禁止美國公立學校實施種族隔離,同表歡呼。

黑人擁有的新聞出版社HARLEM』S AMSTERDAM NEWS 宣稱該項判決係自解放奴隸公告(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 以來最大的勝利。本案原告代表首席律師 THURGOOD MARSHALL,回憶道:「我太高興了!簡直渾然忘我。」 MARSHALL 期待在5年之內,全國公立學校完全屏除種族隔離。

1954年,自由的白人是完全可以理解黑人領袖熱切的期待。布朗(判決之相關稱呼)否定最高法院的一項關鍵裁決,普萊西控訴佛谷森案(Plessy v. Ferguson,1896)已授權公職人員,建立激進的種族隔離,只要分開設施公平對待黑人與白人,較早的法院判決已經制裁全國許多領域管理採用"隔離但平等"政策/信條。

In deciding the case of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in 1954, the U.S. Supreme Court banned local laws that kept blacks and whites in separate schools, setting the stage for today's multicultural democracy. Though the decision ended racial segregation under the law, de facto segregation based on culture, class and income has proved hard to eradicate. (Photo, inset center above: the Brown family, 1953, who sued the Kansas Board of Education when Linda – left – wasn't allowed to go to a white school.)
布朗(Brown)控訴教育局案,美國最高法院於1954年做出判決,禁止國內法律容許學校實施種族隔離,奠定今日多元文化民主。本項判決終止激進的種族隔離,不論是依據法律或依據文化、教育、與所得等背景的事實隔離,雖然上述種族隔離已經證明難以根除(照片人物:中間上面-布朗(Brown)家人,因為Linda (左邊)不能進入白人學校就讀,於是在1953年提出告訴堪薩斯教育局(Kansas Board of Education)。

在內戰期間,美國總統亞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 於1863年簽署奴隸解放公告(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完成解放奴隸。然而,這份文件很難達成美國黑人和白人之間的平等。至1910年,美國南部11個州法定的種族隔離無處不在,邊境各州(北部與南部之間各州)附近也廣泛存在種族隔離,這不僅影響公立學校,而且也影響醫院與老人、貧困、耳聾、失明之家。這些州的黑人必須使用隔離休息室、飲水機、午餐櫃檯、等候室、與鐵路車廂,並僅限於坐在巴士與公車後方。這些州巧妙制定法律禁止黑人投票。

許多公共場所僅限白人使用,例如,賓館、汽車旅館、餐廳、午餐櫃檯、公園、海灘、游泳池、圖書館、音樂廳、電影院,進一步隔離種族。黑人旅行至南部公路從來不知道他們可以找到一張床過夜,甚或一間盥洗室。有些娛樂區張貼告示: "黑人 (係指非洲裔美國人)與狗不得進入"。

這種嚴厲的強制措施造成各層級的公眾教育受害。美國南方所有白人就讀的大學與許多邊境各州禁止非洲裔美國人。 1954年,21個州規定或容許公立學校實施種族隔離,總共有1150萬白人與黑人學生在11173學區就讀這些學校,佔美國公立學校學生人數2883.6萬人之39 %。

不管普萊西判決規定平等設施,至二十世紀早期,它顯然是 "隔離"而絕非意味著"平等"。許多學校舍為黑人使用,尤其是在在偏遠南方,搖搖欲墜的木造結構,缺乏暖氣、電力、室內廁所、與自來水。黑人學生塞進擁擠的教室,共用白人學校不再使用而」贈予的教科書」,黑人教師缺乏教育訓練而且報酬菲薄。黑人學校普遍缺自助餐、禮堂、圖書館、科學設備、與體育設施。布朗(Brown)控訴教育局案中,原告地學生係來自南卡羅來納州克萊頓郡(Clarendon),因為當地官員拒絕提供交通,他們上下學不得不步行10英里。南部各州許多黑人孩童在六或七年級離開學校,幾乎尚未啟蒙。

布朗案判決,重申美國追求平等與正義的理想,掃除這些罪惡。熱心推動公立學校廢除種族隔離者,例如,馬歇爾,認為不僅將有利於促進教育機會平等,也將提升跨種族包容。隨著時間的推移,各種族可能融合為一個世界,皮膚或顏色將不再摧殘個人的機會。

是什麼因素促成布朗案判決

布朗案判決係來自兩股力量:首先是黑人家長與自由白人聯盟共同致力於對抗種族歧視。最早期這些活躍分子其中,係來自南卡羅來納州克萊頓郡(Clarendon)的學生家長,他們在1947年要求為他們的子女提供學校巴士。其他四個隔離學區的家長,維吉尼亞州、德拉瓦州、堪薩斯州、與哥倫比亞特區,也尋求法律援助。布朗控告案,結合這五位抗議者為一體,而以奧利弗、布朗的名義。奧利弗、布朗是一位焊工,也是二次大戰老兵,他的女兒琳達,其住家(堪薩斯州Topeka)附近一所白人小學禁止她就讀,因此,她必須早起並步行越過危險的鐵路平交道,穿過最繁忙的商業街,以便搭上巴士前往全黑人學校上學。

In late 1862, President Abraham Lincoln issued the 「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 (engraving above) freeing slaves from some rebellious Southern states. By 1865, slavery in America was gone forever, but it took another century before the races began to attend school together.
1862年,亞伯拉罕林肯總統簽署"解放奴隸" 公告(刻鏤字體),從反叛的南部各州中解放奴隸。至1865年,美國奴隸制度走入歷史,但是再經歷一個世紀之後,各種族才開始一起就學。

起初,黑人家長根本不敢挑戰隔離政策,然而,他們要求在"隔離但平等"的制度獲得真正平等,當這樣做時,引起當地強烈反制。白人開除黑人原告的工作,切斷當地銀行發行信用卡給他們。在克萊頓郡,敵對的白人後來焚燒一間教會的牧師約瑟夫迪林(Rev. Joseph DeLaine),也是一位黑人的抗議領袖。當白人的對手於午夜在他家開槍,他反擊,跳上一輛汽車,然後逃去。後來,南卡羅來納州司法部通緝他是一個逃犯,他也不敢回到他的家鄉。

第二股活躍勢力來自律師群,他們大部分是黑人,任職於法律辯護基金(LDF)--它是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的一股自主力量,主要首席包括馬歇爾,霍華德大學法學院的優秀畢業生,該校乃是華盛頓特區著名的黑人學府,1930與1940年代培養許多傑出的律師。馬歇爾,純樸且英勇的倡導者,長期以來代表黑人團體處理有關訴訟案件,最著名者乃是法學院廢止種族隔離政策。回應克萊頓郡黑人家長請求,他參與法律辯護基金(LDF),致力於促進公立學校體系種族平等。1950年,認定」隔離但是平等的體系」絕不可能存在真平等,於是他與其他 「全國有色人種促進會」的領袖決定,要求學校廢除種族隔離政策。

回想起來,決定對抗學校的隔離政策似乎相當明確與必要,當時,這是一個極爭議的做法。許多黑人並非特別希望他們的子女就讀白人學校,其他黑人擔心廢止種族隔離,如果它能夠實現將導致學校關門,雖然亟需資源,但是重要的就業機構與團結組織都在南方。此外,決定正面挑戰隔離政策,將挑起南部白人更強烈的憤怒,喬治亞州州長賀曼塔瑪吉(Herman Talmadge)甚至宣佈,他將永遠不會接受綜合學校,後來他讚嘆地說,廢止種族隔離將導致種族通婚,促進種族融合/結合。

但是,馬歇爾與他的盟友繼續面對挑戰,1950-1952年,向聯邦地方法院提出五個訴訟案,並負責折衝帶領。雖然大部分案件未成功,法官拒絕駁回普萊西案,但是他們決心承諾從此要推動更融合的種族關係。第二次世界大戰已經掀起為了民主而揭露並對抗邪惡的種族主義。美國政治家,例如,杜魯門總統,導致西方對抗冷戰時期,敏銳地意識美國的種族隔離問題,嘲弄美國聲稱要帶領"自由世界",已受到挑戰。此外,數以百萬計的南方黑人向北遷移,他們在那裡更自由地組織結社,而他們的選票可能會影響地方與聯邦選舉結果。

This group of lawyers (left to right, George E.C. Hayes, Thurgood Marshall, and James M. Nabrit) surmised that appealing to the courts was the most likely way to achieve the political goal of abolishing segregation. Marshall later became a Supreme Court justice.
這個小組的律師成員(左至右,喬治黑斯(George E.C. Hayes)、瑟谷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詹姆仕納布特(James M. Nabrit)共同呼籲法院透過最可行方式來實現政治目標,廢止實施種族隔離。馬歇爾後來成為最高法院大法官。

由於上述與其他原因,50年代初期,許多美國北方白人懷疑隔離政策。一位作家後來提道: "存在著歷史潮流因素,而法院也附和它"。杜魯門,敏銳感受到這股潮流力量,已於1948年下令美國軍隊禁止種族隔離。1952年12月,布朗首次出席最高法院聽證會,布朗(Brown)司法部支持馬歇爾的法律理由與論點。

不過,法院乃是採行合議判決而存在不確定性,首席法官弗雷德文森(Fred Vinson),他來自邊境的肯塔基州,九名大法官中,當時至少有三位反對學校解除種族隔離,弗雷德文森(Fred Vinson)也是反對者之ㄧ。另外,其他兩名大法官顯然尚未定,因此,可以清楚看到法院對於該問題的歧見,以致於主張提倡種族正義者也不敢斷言勝利。

此時,天賜良機幫助該法律辯護基金與原告,1953年9月,文森(Vinson)突然心臟病發作死亡,而首席法官文森的死對頭--菲利克斯法蘭克福(Felix Frankfurter)法官評論道:"這開始顯明神意,真是天賜良機。"艾森豪威爾總統任命加州州長厄爾華倫(Earl Warren)為首席法官,替換文森。當時如此做法乃是因為艾森豪威爾總統對於種族問題持保守態度,未期待判決主張學校廢止種族隔離,但是,新的首席法官立即使他感到驚訝。衷心期待自由解放的人士,華倫迅速採取行動說服同事,推翻學校實施隔離制度。

部分原因是由於華倫(Earl Warren)的努力,但是對法院不信任者認為他搖擺不定。 1954年5月,布朗案宣判,華倫說明種族隔離導致黑人兒童產生自卑感,傷害他們的學習動機。他總結說道: "公共教育體系中,不容許」隔離但是平等」制度。他堅持認為 「隔離教育設施本來就不平等",而且已經剝奪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對於黑人兒童"平等保護"的法律保障。

法院判決付諸實施

這是一項歷史性的判決。 50多年以後,它依然是美國歷史上最高法院最重要的判決之ㄧ。布朗(Brown)專注於公立學校,著眼種族隔離重要問題。布朗(Brown)案件判決後來成為1950年代的一個判例,命令其他公共設施、沙灘、市政府經營的高爾夫球場、以及(1955年-1956年黑人抵制長達一年)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Montgomery)的巴士/公車禁止種族隔離。另外,1950年代早期顯然並無其他政府組織--不是艾森豪總統,也不是國會(南方勢力掌控)準備對抗種族隔離。無怪乎埃利森(Ellison)、馬歇爾、與許多其他人為這項判決喝采,宣稱為美國種族關係的關鍵時刻。

然而,立即顯現布朗(Brown)案件判決將不再起作用。如同美國歷史上最高法院的許多判決,僅限於特定案件涉及的議題,因此,它並非明顯有關於其他形式的種族隔離,例如,在公共場所,或非正式但卻是無孔不入的種族歧視,例如,投票與就業。它刻意迴避挑戰許多州法律有關於禁止種族通婚,僅針對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布朗(Brown)案件判決並未直接影響全國其他學校。種族不平等學校其原因來自國家或地方法律( 法律歧視 )少於來自不同種族聚落現實有關的非正式行為( 事實歧視 )。1950年代以後,美國北部的聚落或學校盛行」事實隔離」。

另一方面,布朗(Brown)案件乃是慎重的判決:因為華倫(Earl Warren)與他的同事大法官擔心推動隔離學區太辛苦,他們未下令立即解除學校隔離。然而,他們審慎商議一年,關於此點,宣佈第二次判決( 布朗(Brown)案件二號 ),避免具體說明有關具體遵守何種種族平衡,拒絕確定具體行動確切期限,布朗(Brown)案件二號說明」以審慎保守速度」廢止種族隔離,這種模糊措詞鼓勵南部白人當局拖延,使得美國南方的聯邦法院鮮少能夠介入已經衍生的爭端。

這是幾乎可以確定的,但是,1954年至1955年不論法院說詞為何,無論如何緩慢,南方白人都將激烈對抗實施」布朗改革案」。事實上,最諷刺的是,自此之後事實證明學校最敏感抵抗美國的政府機構,以改變種族關係。雖然邊境各州許多學區慢慢廢止種族隔離,偏遠南部的白人(常常借助於三k黨與其他極端主義團體)堅決反對改變。1956年,幾乎所有的南方人在國會發表所謂 「南方宣言」,表示反對學校採行"一切合法手段"實施種族隔離。1957年,阿肯色州長福布斯(Orval Faubus)公開拒絕法院,迫使總統艾森豪--他從未贊同簽署布朗案判決,派遣聯邦軍隊前往小石城,命令中央高中廢止種族隔離。新奧爾良 (New Orleans)、納什維爾(Nashville)、夏洛特(Charlotte)與許多其他地方,憤怒的白人走上街頭,騷擾恐嚇黑人學生上學。Brown1964年,也就是布朗案判決10年後,黑人學生就讀白人學校只有不到2%。

Civil rights leader Martin Luther King Jr., leading black children to all-white schools in Mississippi in 1966. Dr. King became the public face of the 『60s civil rights movement; he was later assassinated.
民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於1966年帶領黑人孩童進入密西西比州的全部白人學校就讀。金博士(Dr. King)成為1960年代公民權運動的公眾人物,後來他被暗殺。

推動民權運動

此後,自由派終於取得新的進展,爭取學校廢止種族隔離。其背後利益之驅動力乃是民權運動,1960年-1965年,迅速強烈地膨脹。1964-1965年,運動壓力迫使國會批准兩項歷史性的法律案,也就是1964年公民權利法案與1965年投票權法案。林登約翰遜(Lyndon Johnson)( 1963年至1969年)政府的聯邦官員嚴厲執行這些措施,成功地實質廢除一系列歧視種族辦法,包括公共場所隔離措施。特別是,如果學校/學區繼續違背布朗改革案,公民權利法案將授權切斷聯邦財政援助。為了回應更強烈的自由解放思潮,聯邦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開始命令學校官員不僅不應延誤廢止種族隔離,而且必須建立"種族平衡"。至 70年代末期,美國南方黑人公立學校學生中,大約40 %就讀於白人至少佔50%的學校。

布朗(Brown)案件判決與民權運動崛起之關係為何呢? 考慮這個問題時,學者與其他人士提供了不同的答案。1960年代初,當運動開始時,很多人認為,布朗(Brown)案件判決是一項關鍵的催化劑。然後,他們堅信這項首次重大判決,啟動而且增添勇氣追求自由解放運動,後來稱為自由的"華倫法院",熱心地提倡少數種族、刑事被告、貧窮者、與需要法律保障的人有關權利。以司法力量推動自由解放運動人士中,其中一位是瑟谷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林登約翰遜(Lyndon Johnson)總統於1967年任命他成為美國第一位黑人大法官。

當今,多數學者認同布朗(Brown)對於民權運動領袖乃是有意義之象徵。畢竟,最後是法律站在他們那一方。 "隔離但平等"理念,不再享有憲法認可。Brown他們也同意,布朗案乃是華倫法院(Warren Court) 第一個關鍵判決,激發更廣泛的權利意識,1960年以後,於許多方面授權其他團體,例如,婦女、老年、殘疾、同性戀、與其他少數族裔,這些都是這項判決衍生的最重要長期利益。

雖然不是那麼清楚,但是,布朗(Brown)案判決於預計完成的工作中均勻有效發揮作用,即是促進公立學校全面廢止種族隔離。相反地,至1960年為止,馬歇爾運用的法律策略顯然未能達成學校廢止種族隔離制度。由於受制於訴訟案限制,因此,運作遲緩,民權領袖,例如,馬丁路德金牧師,以及武裝分子組織,例如,種族平等會議(CORE),以及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SNCC),都受制於直接行動策略,其中一項策略是"靜坐",黑人群眾坐下的地方,他們不能前往實施 種族隔離的南方。另一個問題是"自由乘車/搭便車運動",積極活動份子登上前往南方的巴士,強迫全國巴士運輸與車站廢止種族隔離,挑起當地白人暴力反應,也有群眾示威,這些對抗與激發暴力呈現於各地數以百萬計的電視螢幕,震驚美國人要求政府採取行動保護國家的理想與價值理念。

<em>Brown</em> changed the temper of the times, and led to national civil rights legislation, especially during the presidency of Lyndon B. Johnson (inset top).  Center: Johnson hands Dr. King a pen used to sign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Below: Johnson signs the Voting Rights Act of 1965, a law that made it easier for black Americans to vote.
布朗案加速民權的國家立法,尤其是(上框):詹森(Lyndon B. Johnson)總統任內。(中央): 詹森總統將簽署1964民權法案的筆交給金恩博士。(下圖):詹森總統簽署1965投票權法案,一個讓美國黑人易於投票的法案。

布朗案件判決-今日回顧

自從50年代以來,美國種族關係有了很大改善。白人態度更為朝向自由解放,出現大量的黑人中產階級。一些"平權行動"政策,其目的在防止歧視,幾乎沒有想到50年代與60年代已經獲得最高法院核准。60年代歷史性的公民權利法案繼續享有堅實的政治支持。非洲後裔美國人才是已經躍居於領導地位,包括美國國務卿,部分得益於社會、文化轉變,以及由於布朗案件判決效應推動,舊時代的憲法認可與政府支持的種族隔離已經一去不復返。

但是,很明顯地布朗並未改變一切。2000年代,美國呈續呈現相當多的種族不平等,黑人所得中位數,相較於早期,雖然實質大幅提高,但是僅約為白人所得中位數的 70 %。數百萬非洲裔美國人繼續住在城中心地區,充滿貧困、犯罪、吸毒仍然十分嚴重。雖然是法律上的隔離,當然,現在禁止之後,有關所得、文化、彼此間不信任仍然經常呈現種族隔離。特別是在城市地區,自從八十年代中期公立學校已恢復呈現種族隔離。七十年代與八十年代,法院尋求創造種族平衡的學習環境,規定各地區」綜合校車」(學區之間的交通車)達到一定數量。反對者譏諷宣稱為 "強迫交通車",許多白人稱這這項措施不得人心。因此,雖然近來許多自由派人士都反對恢復種族隔離,法院鮮少支持他們,自1990年代以來,通常都判決事實的種族居住隔離,而不是蓄意的種族主義公共政策,促進恢復種族隔離,而這種隔離無需再嘗試尋求以司法逆轉。許多黑人最關心的事,如同白人,乃是送子女到好學校,推斷認定對於教育種族隔離計劃而引起曠日持久的法律爭論包含學校交通車或其他複雜的方法,已不再值得付出或花費。

今天,美國南方的黑人學生就讀白人佔多數的公立學校已下降至30%左右,因為許多北方工業城市,於重要核心部份,現在黑人已經呈現壓倒多數,除了南方以外,黑人學生就讀這類學校的百分比率甚至更低。拉美裔美國人也經常就讀於種族失衡的學校。相較於在富裕郊區的白人學校,許多學校主要招收少數族裔學生,就每個學生的花費、教師培訓、學生成就等方面而言,都乃處於劣勢。

如果拉爾夫艾利森或瑟谷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今天還活著,每個無疑是高興的是,布朗最終有助於殺死法律上的學校隔離。但他們也認識到,戲劇性的決定,一個必要的步驟,對促進種族正義,並沒有導致建立一個統一的融合的社會。白人和黑人在美國則是更多的綜合比分別為50年來,特別是在工作場所。但在美國,正如在世界其他地方,鬥爭,創造社會中,都是真正的平等還沒有實現其目標。


詹姆斯帕特森(James T. Patterson)是一位現代美國歷史學家,2002年從布朗大學離職退休。他最近的著作包括『盛大的期望:美國』,1945年至1974年(贏得班克羅夫特獎--歷史類) ;「布朗控訴教育部:公民權利的里程碑及其棘手的利益』;永無休止的巨人:美國從水門到布希與高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