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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人口販賣問題報告 (台灣) - 第二列

美國2008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部分 (第二列名單)

OT0810C | Date: 2008-06-05
美國2008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Photo: State Dept.)

美國2008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Photo: State Dept.)

臺灣主要是以強迫勞動和性剝削為目的而販運男、女及兒童的目的地。臺灣也是被販運至日本、澳洲、英國和美國的婦女的來源。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和東南亞國家的婦女和女童,經由假結婚、不實受雇機會及非法走私,被販運到臺灣,以進行性剝削及強制勞動。許多人口販運的受害者是來自越南、泰國、印尼和菲律賓鄉村地區的勞工,透過招聘機構及仲介掮客被雇用,在臺灣的建築、捕漁和製造業從事低技術性工作,或充當家庭傭工。這些工人經常被收取高額的仲介費和服務費,最高可達14000美元,導致債臺高築,而成為勞力仲介者或雇主用以脅迫其從事非自願勞役的工具。很多外籍勞工由於法律保護不周、當局監督和執行不力,依然易於受人口販運之害。

臺灣當局的報告說,儘管當局加強努力阻止這一販運途徑,販運分子仍繼續利用假結婚協助進行勞力和性販運。有些被走私到臺灣、來尋找非法工作的婦女,有時在拍賣會上被賣給性販運份子,繼而被迫在商業性性產業工作。非政府組織指出,在本報告期間,自賣淫中被解救的男童人數顯著增加,他們主要是在警方調查被懷疑是賣淫集團掩人耳目的線上社交網站時被發現。

臺灣當局未能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的最低標準;但是當局正十分努力於達到這些標準。在本報告期間台灣當局有明顯的進步,包括加強調查與起訴人口販運案件;通過台灣移民法修正案,大幅強化對人口販運受害者的法律保護;並為保護受害者措施通過一千兩百六十萬美元的預算案。

對臺灣的建議﹕通過並實施內容完整的打擊人口販運法律,以禁止和懲罰所有嚴重形式的販運;將勞動基準法全部的保障擴及各類外籍勞工,含家庭幫傭和看護工;完整實施移民法修正案,將保護措施擴及販運受害者;確保執法人員、檢察官和法官,一貫遵守正式的販運受害者辨認程序,以避免起訴販運受害者;建立轉介受害者到收容所的程序; 改進獎勵措施,讓受害者願意協助起訴販運份子;警方加強調查人口販運罪行與辨認販運受害者;展開宣導活動,勸阻台灣人民在台灣或外國從事兒童性旅遊;改進與外勞來源國政府合作。

起訴

過去一年臺灣當局在調查與起訴人口販運罪行上做出顯著的努力,特別是在勞力剝削方面。台灣缺乏打擊人口販運的完備法律,但有若干法律結合起來,可讓大多數形式的販運活動被定為罪行。臺灣刑法第296條及第296-1條禁止奴役和使用威逼或欺騙手段剝削受害者,但現行的法律定義和舉證責任,使檢察官難以對涉及不實招募、脅迫或欺騙的案件,獲得法院定罪。根據第296或296-1條被定罪者,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勞基法第5條和75條禁止強制勞動、保障加班費、並設定每日和每週的工時上限。不過此法不適用於臺灣16萬做私人看護工或家庭幫傭的外籍勞工,他們卻特別容易遭到勞力剝削。根據勞基法因強制勞役被定罪的被告,通常處以罰鍰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罰則是不夠的。就業服務法則涵蓋全體外勞的雇主,此法對勞工販運的罰則包括罰鍰、有期徒刑或兩種皆有。

本報告期間,法務部採取了值得讚揚的步驟,把有關人口販運的資料標準化,以取得更精準的性與勞工販運案統計數字。內政部報告說,2007年當局以涉嫌人口販運,對423人展開訴訟,其中大多是性販運案。2007年也有74人被定罪,其中16人的罪名是性剝削未成年人、53人是性剝削、5人是勞力剝削。然而因成人性剝削和勞力剝削遭判刑者,刑期多半不到一年。本報告期間,發生了已確認的事件,有數個地方當局收受賄賂和性服務,以交換對性與勞工販運活動視若無睹。2007年因協助或教唆販運活動而被起訴的九個地方當局中,有一人被判12年徒刑,其餘八案仍在審判當中。臺灣刑事警察局持續協助美國執法當局調查以臺灣為基地、涉及販運婦女至美國的走私網。

保護

本報告期間,臺灣當局的保護作為已有相當改進,但是仍舊不足。執法當局仍然未能查出絕大多數在臺灣的販運受害者。臺灣雖訂有正式的受害者辨認程序,也提供針對這些程序的訓練,但移民官、警方、檢察官和其他執法人員,並未一貫遵守這些程序。有廣泛的報導指出,當局、特別是地方層級,未能辨認出絕大多數的販運受害者,反而把他們歸類為非法移民或是非法勞工身份的「逃跑」外勞。這造成許多販運受害者被拘押、起訴、罰鍰或監禁,最後遭到遣返。

大部分販運受害者只被當成非法移民或非法勞工,留置在正式、長期的拘留所,那些地方有時過於擁擠且衛生欠佳。拘押期間,大多數遭拘留者無法接受心理或法律諮商,也只能獲得有限的醫療服務。僅有少數販運受害者被正確的辨認出來,移出拘留所。有些被正式辨認出來的販運受害者,僅因為被販運直接導致的不法行為而遭到不當拘押。本報告期間,有些被辨認出來的受害者,他們大多數被留置在拘留所,因違反移民法、勞動法和刑法被起訴。就大多數案例而言,唯有在販運份子或其他被告實際被控以罪名的案件中、與檢察官合作的受害者可免於受處罰。

受害者獲得的待遇在各地有相當大的差異。勞工事務委員會提供補助給十一個非政府組織設置的販運受害者收容所。這些收容所裡收容的受害者大部分是教會、非政府組織、或其他非正式管道轉介過來的。2007年7月行政院通過反人口販運行動計畫,將提撥1260萬美元經費,興建及改善收容設施,並對當局進行教育訓練。本報告期間,移民署曾招標打算設置一個販運受害者收容所,可是非政府組織認為金額不足,所以沒有一個來投標這些經費,於是立法院在2008年預算中刪除了這筆撥款。立法院雖在2007年修正了臺灣的移民法,為販運受害者提供更多保護,不過這些修正案尚未付諸實施。

預防

臺灣當局指出,他們對外打擊販運活動的努力,因為與來源國政府沒有正式外交關係,又無法加入相關的國際組織而受到阻礙。對內,臺灣當局運用廣播及平面媒體,宣導民眾注意遭販運婦女被迫在臺灣商業性性產業工作的苦況。當局也繼續擴大宣導計劃,加強協助外勞了解本身權益和可用的資源,包括分送多種語言的緊急聯絡卡、在外語刊物刊登相關訊息、以及做廣播電視廣告。勞委會在2007年花費210萬美元經費,營運24個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對外勞提供諮商、法律協助和解決勞資糾紛等服務。在持續進行的打擊兒童性販運運動中,臺灣當局在全國680家電影院播映公共服務短片,也在電視上和臺灣年輕人經常造訪的網路聊天室廣為宣傳。臺灣繼續為需要協助的外籍配偶和外籍勞工,提供全島免費熱線電話。臺灣有一域外法,規定臺灣居民赴外國旅行,若有兒童性剝削行為將觸法;不過本報告期間,臺灣並未採取其他步驟,降低對兒童性旅遊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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