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一修正案是美國新聞自由的基礎 (First Amendment Underlines Press Freedom In United States)《美國參考要聞》
近十年來,由首席大法官威廉·倫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主持的美國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以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為依據,廢除了13條聯邦法、8條州法及4條地方法。 最高法院的裁決體現了美國體制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即保障新聞自由的憲法高於聯邦、州或地方的單項法律。第一修正案中有一段規定:"國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剝奪言論或新聞出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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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 (Freedom of the Press) (選自:《人民的權利──個人自由與權利法案》 ─4) 新聞自由是人民的一項寶貴權利,但它與人民享有的其他自由不同──它既是個人的權利,也是機構的權利。 它不僅指個人有權利表達意見,而且也指文字和廣播媒體有權利發表各種政治觀點,和採集、報導新聞。因此,新聞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石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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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s of the People: Individual Freedom and the Bill ─Chapter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