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民主?




民主的三波

Democracy's Third Wave

民主政府


民主與權力

對於獨裁主義者和評論家來說,他們對民主都有一個共同的誤解,認為它缺乏壓制的能力,也缺乏統治的權力。這種觀點基本上是錯誤的:民主制度要求政府權力受規限,而不是將之削弱。縱觀歷史的漫長進程,雖然過去十年民主政治的復甦營造了優勢,但事實上民主政體仍然脆弱和為數不多。民主制度不能不受歷史洪流的影響;他們會由於政治失敗而倒坍,內部分裂而衰亡,或是遭入侵的外敵所顛覆。但歷史亦同時證明了民主政體頑強的恢復力,表明了由於人民的承諾和有見識的貢獻,民主政體可以克服嚴峻的經濟困難,調和社會和種族之間的分裂,必要時還可以在戰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正是評論家經常提出的有關民主的各個層面,賦予民主政體以復原力。一些人指出,辯論、異議和妥協等過程都是民主制度的弱點,事實上,它們卻是民主制度的潛在力量。當然,從沒有人認為民主制度在其協商的過程中特別有效率: 在一個龐大而複雜的社會裡,透過民主方式來作出決策可以是一個糾纏不清、令人疲累和秏時冗長的方式。但最終一個政府在得到被治理者的同意下,可以憑著信心和權威來說話和行動,這些都是一個惶恐不安地倚仗一支薄弱的軍隊或一個未經選舉的黨組織的政權所缺乏的。

民主政體的四個基本類型
(選出若干國家或地區為例)
總統制
議會
得票最多者當選

菲律賓
美國

澳大利亞
加拿大
印度
牙買加
馬來西亞
紐西蘭
英國

比例代表制
拉丁美洲
西歐
本圖表業經作者及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出版社同意,轉載自阿倫特.利法特著:《新民主的憲法選擇》,刊於《民主季刊》一九九一年冬季版第二卷第一期第七十四頁。

 

權力的制衡

美國對實行民主制度的最重要的貢獻之一,就是創設了制衡制,以確保政權的分立和非集中化:這個制度建立在一個堅定的信念上,那就是當一個政府濫用權力的可能性受到抑制,並盡量靠近人民時,才是最理想的政府。

作為一般詞彙,制衡有兩層意思:聯邦制和權力的分立。

聯邦制就是要把政府劃分為國家、州或省以及地方等層次。例如,美國是一個聯邦共和國,每一個州都具有獨立於聯邦政府的法律地位和權力。它與其他擁有一個單一政治架構的國家(例如英國和法國)的政治劃分不同,因為聯邦政府不能廢除或改變各州。儘管在二十世紀,美國國家一級政府在其與州政府的關係上已經權力大增,但州政府仍然在教育、衛生、運輸和法律的實施等領域肩負重要的責任。在中央集權或「單一」政治制度下,這些職務都是由國家政府管轄的。而每個州政府的職責,一般都依循聯邦制的模式,把許多職務諸如學校和警察部門的運作,委諸地方組織。聯邦政制的權力劃分並不明確-聯邦、州和地方機構都可以在若干領域(如教育)擁有重複甚至相互矛盾的議事日程--但聯邦制度確實大大增加了公民參政的機會,這對民主社會的運作是至關重要的。

制衡的第二層意義就是權力的分立,它是美國聯邦憲法的起草人於一七八九年煞費苦心創立的,從確保政權不致集中於國家政府的某一部門。詹姆斯‧麥迪遜是美國憲法的主要起草人,後來更成為美國第四屆總統,他曾寫道:「把所有權力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權力,聚集在同一批人之手……則可以毫無疑問地把它界定為專制政治。」

從某種意義來說,權力分立是一個令人誤解的詞語,因為麥迪遜和其他憲法起草人所確立的制度,有如說是權力分立,不如說是權力分享。〔例如,立法權屬於國會,但國會所通過的法案可以遭總統否決,而國會必須在參、眾兩院集合三分之二的多數票,才可以推翻總統的否決。總統可以任命大使和內閣成員,並談判國際條約-但都要經參議院的批准。此外,總統挑選聯邦;大法官也是要經參議院批准。另舉一個例子,憲法明確規定,唯國會才有權宣戰,然而總統卻是武裝部隊的總司令--在六十年代至七十年代初持久的越南戰爭期間,以及九0至九一年間短暫的波斯灣衝突中,這已明顯地成為行政與立法兩大部門關係緊張的根源。由於總統政綱必須要經國會批准才得以通過,政治學家理查德‧諾伊施塔特形容美國總統的權力「並不在於發施號令,而在於說服」。

憲法並沒有規定聯邦政府內所有的權力制衡內容,有些是從習慣做法和先例發展而成的。或許最重要的就是一八0三年一宗法庭判例中所確立的司法審核理論,該理論賦予最高法院權力,以裁定國會的法令違憲。

美國政制內的權力分立往往導致低效率,但它提供了一道重要的堤防,以確暗保政府不會濫用權力--這是每一個民主政府都必須面對的問題。


首相和總統

民主政制的最重要決定之一就是選舉首長和議員的方式。選舉方式一般分為兩種。在議會制度之下,立法機構內的多數黨,或是政黨的聯盟,都可以組成政府,由一名首相來領導。議會政府的制度起源於英國,今天歐洲的大部分國家、加勒比海諸國、加拿大、印度以及非洲和亞洲的許多國家(各半都是前英國殖民地)都實行這個制度。另一種主要的方式就是直接選舉一名總統,該選舉與立法機構無關。今天,拉丁美洲的許多國家、菲律賓、法國、波蘭和美國都在實行這種總統制度。

議會制與總統制的主要區別,在於立法與行政部門之間的關係。在議會制度下,立法與行政部門基本上是互為一體,因為首相和內閣成員都來自議會。一般而言,政府的任期都有指定的期限(例如四年或五年),除非首相在國會中喪失多數票,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便告垮台,國會又要重新舉行選舉。另一種選舉是,由國家元首(總統或立憲君主,其作用主要是象徵性的)給予另一政黨領袖機會,以便組織新政府。

由於議會是最高統治機構,因此缺乏作為美國總統制特徵的權力分立。議會制度必須倚重議會本身內部的政治動力,從而對政府的權力進行制衡。它們通常以單一而有組織的反對黨形式出現,以便「盯牢」政府,又或是透過多個反對黨派的競爭來制衡權力。

在總統制度之下,總統身兼政府元首與國家元首的職務。總統和國會議員都由人民直接選出,並有指定的任期。作為權力分立的一個組成部分,總統內閣的成員通常都不是國會議員。-般而言,只有在犯了嚴重罪行或在任時瀆職,總統才會在任期屆滿前遭撤職。假如總統所屬的政黨在立法機構中佔大多數,其方案便可以輕易獲得通過,但與首相不同,總統不能倚仗自己的政黨是多數黨而留任。


代議制

民主政體的另一項重要決定就是如何組織選舉。基本選擇有二:得票最多者當選制或比例代表制。得票最多者當選制有時稱為「勝者贏全盤」,指一個特定選區內獲票最多的候選人就是勝出者──不管是由於得票最多(少於百分之五十,但比其他對手多)或由於贏得多數票(多於百分之五十)。總統也是以同樣方式選出的,只不過選舉是在全國範圍內舉行。假如沒有人在首輪選舉中獲得大多數,有些制度則會安排獲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進行決賽。得票最多者當選制往往會對兩個擁有廣泛基礎並操縱政壇的政黨起鼓勵作用。

恰恰相反,在比例代表制(歐洲大部分國家所實行者)之下,選民通常都投票給政黨,而不是給個別的候選人。政黨在國家立法機構內的代表性,則取決於每個政黨在選舉中所獲選票的比例。在議會制度下,多數黨領袖便成為首相,並在議會中選出內閣成員。假如沒有政黨取得多數票,各政黨便會進行頻繁的磋商,以組成一個佔主導地位的政黨聯盟。比例代表制有助促進多黨制,儘管每個政黨只能得到較小比率的選民的支持,但他們經常進行裁判,以期在聯合政府內佔一席位。


議會和總統

今天大部分的民主政府都採用議會制,對議會制的主要要求是反應快和具靈活性。議會制政府(特別是透過比例代表制選出的)傾向於多黨制,即使比較小的政治團體亦可以在立法機構中取得席位。因此,彼此相左的少數黨派仍然可以參與政府最高層的政治決策過程。當各黨派力爭組成一個佔主導地位的聯盟時,這種多元性實有助促進對話和妥協。假如聯合政府垮台,或者執政黨喪失統治權力,首相便會辭職,然後成立一個新政府或舉行新選舉--這一切都不會危害或威脅到民主制度本身。

議會的主要缺陷就是靈活性和權力分享所帶來的陰暗面;不穩定。一旦發生政治危機,多黨聯盟可能會不堪一擊而垮台,以致政府的執政期只能維持比較短的時間。聯合政府亦可能發覺自己任由極端主義的小政黨擺佈,這些小政黨可以通過威脅退出執政聯盟和迫使政府辭職,從而對政府作出特別的政策要求。此外,首相只是黨的領導人,他們缺乏由人民直接選出所賦予的權力。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就是對議會的無上權威缺乏正式而有制度的牽制。例如,一個在議會擁有足夠多數席位的政黨,可以制定一個影響深遠甚至反民主的政綱,而其行動亦不會受到任何有效的限制,從而造成多數黨專政的可能。

另一方面,對總統制的主要要求就是直接負責、連續性和實力。總統是由人民選出,有固定任期,不管其政黨在國會中的地位,他們都可以從直接選舉中取得權力。透過設立獨立但理論上平等的政府部門,總統制力求建立強有力的行政和立法機構,每個機構都可以從人民的投票選舉中獲得權力,並互相制衡。那些害怕可能出現行政部門專政的人,傾向於強調國會的作用,至於那些擔心立法機構內佔優勢於一時的多數黨可能會濫用權力的人,則會維護總統的權力。

分別選舉總統和立法機構的弱點是可能會出現僵局。總統可能沒有足夠的選票以通過其方案,但通過行使否決權,總統又可以防止國會以其本身的立法機構方案來取代自己的方案。

由於總統是經由直接選舉選出的,他們看起來可能比首相有權力。但不管立法機構是否由反對黨所控制,由於它擁有一個獨立於總統之外的選民基礎,所以總統不得不與立法機構抗衡。因此,總統制的黨紀要比議會制脆弱得多。例如,總統不能像首相通常能夠做到的那樣,開除或懲罰本黨倒戈的成員。一個在議會中擁有穩佔多數席位的首相,可以確保其政府的立法方案通過;而總統在應付一個珍惜自己特權的國會時,往往要進行冗長的磋商,才能確保法案的通過。

哪個制度最能迎合立憲民主政體的要求,議會制或是總統制?這個答案正是政治學家和政治家持續爭論的主題,部分原因是由於每個制度都有其獨特的長處和弱點。不過,應該注意的是,雖然總統制和議會制都沒能保證立憲民主的全部實現,但兩者都是與立憲民主政體相符的。(參見民主政體的四個基本類型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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