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與孟德斯鳩


現代立憲民主的思想基礎植根於歐洲的啟蒙運動,這個十八世紀的哲學運動反對傳統的社會、宗教及政治思想;強調理性主義。這運動最有影響力的思想家是英國政治哲學家洛克和法國律師兼政治哲學家孟德斯鳩。

一六九0,洛克發表了《兩篇關於政府的論文》,他主張所有合法的政府均以「被治理者的同意」為基礎。他的學說深刻地改變了政治理論的探討,並促進了民主制度的發展。

洛克主張自然法則,反對政府(特別是君主政體)是神授的;他論證自然法則與上帝的法則相同,這些法則保證人類基本的權利,包括生存的權利,某些自由權,擁有財產及享有自己勞動所得的權利。洛克認為,為了獲得這些權利,文明社會的人民與政府訂立一項契約。公民須遵守法律,而政府則有權制訂法律,保衛國家免受外國的侵害--一切均以公眾利益為依歸。洛克宣稱,任何政府如果變得無法無天及獨斷專制,國民就有權推翻這個政體及成立新政府。

洛克的自然法則理論啟發了歐洲及美洲大陸整整一代的啟蒙哲學家,法國的盧梭、蘇格蘭的休謨、德國的康德、美國的傑裴遜及富蘭克林莫不受到啟迪。但是,洛克最重要的接班人可能是孟德斯鳩。孟德斯鳩跟洛克一樣,相信建基於人民同意的共和政府,而不相信建基於按多數裁決行使權力的民主政府。一七四八年,孟德斯鳩發表了《論法的精神》,他提倡政府的行政、立法及司法分立和互相制衡,以此作為保證個人自由的手段。這個學說幫助奠定了美國憲法的哲學基礎,即總統、國會及司法三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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