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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準則 平等與法律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權利(或者按照我們慣常的用語,可以說成是人人享受平等的法律保護),是任何公民主社會的基礎。任何人不論是貧是富,是多數民族還是宗教的少數群體,是國家的政治同道人還是敵對者,在法律面前全都享受平等的保護。 民主國家不可能保證上天同樣眷顧每一個人,也沒有責任這樣做。憲法專家約翰.弗蘭克寫道:「在任何情況下,國家都不應把額外的不平等強加於人,它必須公正平等地對待全國人民。」 法律終歸是人民制訂出來的,它不是一些強加於人的東西,因此,沒有人可以置身於法律之上。民主國家的公民服從法律是因為他們認識到(不論是怎麼間接地認識到)他們要服從自己作為立法者的身份。如果法律由人民制訂,又由人民遵守,那麼,法律和民主的目的就達到了。
正確的法律程序 弗蘭克指出,綜觀歷史,每個社會掌管刑法制度的人都握到權力,他們都有可能濫用權力和走向專制。統治者曾憑國家之名,罔顧合法理由就對人施以監禁、充公財產、折磨、放逐或處決──而所有這些都往往未經任何正式的起訴。任何民主社會都不能容忍這類濫用權力的情況。 每個國家必須有權力維持法紀和懲罰犯罪行為,但國家執法的準則和程序必須是公開和明確的,而不是秘密行事、獨斷獨行或受制於國家政治。 民主國家正確法律程序的要點是什麼? 警務人員沒有法庭指令證明有正當理由搜查居屋,就不得擅闖民居搜查。在民主制度下,秘密警察午夜敲門搜查民居的事情是沒有立足之地的。 如果沒有詳述違例事項的明確書面罪狀,任何人不得被拘補。人民不但有權知道對他們控罪的確實性質,而且根據人身保護權的原則,如果法庭認為控罪不合理或拘捕無效,就必須立即釋放被補者。 被控犯罪的人不應長時間受監禁,他們有權獲得迅速的公開審訊,和原告對質並向原告提問。 如果疑犯潛逃或犯其他罪行的可能性很低,當局在審訊之前,需要允許被告保釋,或有條件地的釋放被告。由社會傳統和慣例留下來的「殘忍和特別」的懲罰是禁止的。 人民不得被迫證明自己犯罪。政府必須絕禁止非自願的自認犯罪。據此類推,在任何情況下,警方都不可以拷問疑犯或向疑犯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禁止強迫性認罪的法律制度可以立竿見影地減少警方用拷打、威嚇或其他肆虐的方式逼取資料的動機,因為法庭決不會容許些資料在審訊時成為證供。 人民不得受雙重審判的折磨;即他們不可以兩次被控以同一罪行。任何人經法庭審訊後被判無罪,就不可以該罪行為由再次被控。 由於當局有可能濫用權力,事後制訂法律須予禁止。這是指一些事發後才制訂的法律,目的是要控某人以罪名,即使事發時他的行為並非違法。 對於國家的強迫性行為,被告可以受到額外保護。例如,在美國,被告有權延聘律師在刑事訴訟程序的所有階段代表自己,即使他們無力負擔律師出庭的費用也可以享有這種權利。警方拘捕疑犯時,必須向他們說明作為疑犯的權利,這包括延聘辯護律師以及保持緘默(避免自我認罪)的權利。 專制政權常用的手段就是對反對政府的人控以叛國罪。鑑於這個原因,叛國罪的定義必須小心謹慎地加以界定,使之不致成為壓制批評政府言論的武器。 這些限制沒有一項意味著國家不擁有執法和懲罰犯罪者的必要權力,相反,只要民主社會的人民評定他們的刑事法律制度的運作是公正的,是保障個人權利及公眾利益的,那麼,這個刑事法律制度就能夠發揮作用。 法官可以是委任或選舉出來的,他們可以獲得特定的任期或終身委任。無論他們是怎樣挑選出來的,最重要的是他們獨立於國家的政治權力以確保他們的公正。政府不可以用無關重要或純粹政治性的理由撤除法官,除非法官犯了嚴重的罪行或惡劣行為--政府才可以通過正式的程序,如彈劾(提出控罪)及在立法機關審訊,把法官撤職。
民主政府的基石是憲法--政府基本責任、權限、程序和制度的正式聲明書。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所有公民,上至重要閣員,下至農民,都必須遵守憲法的條文。憲法通常是一份書面文件,它至少訂明國家政府的權力、保障基本的人權及列明政府的基本運作程序。 憲法除了有持久不朽的特質外,還必須能夠跟隨時代轉變及適應時代的需求,才不至於只是一堆令人敬仰的化石。美國的憲法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書面憲法,它包括七部分扼要的條款及廿六條修正案。這份文件是過去二百多年建立起來的、內容繁多的司法裁決、法令、總統職務及傳統慣例的基礎。它們使美國憲法保持生命力,並與民生息息相關。 這個憲法演進的模式在每個民主國家都存在。一般來說,關於國家憲法的修訂或更改程序有兩種學說一是採取一種麻煩的程序,這個程序要求通過繁複的手續及多數人的參與,在這情況下,憲法不會經常改動,只有在相當多的公眾支持下,基於必須修改的原因才會修改。這是美國憲法的模式,美國憲法簡單列明瞭政府的一般原則、權 和限制,以及具體的職責及程序;權利法案則闡明公民的基本權利。 許多國家採用一個較簡單的修訂方法,那就任何修訂案經立法機構批准並在下屆選舉中經選民通過後,就可以成立。按照這個方法修訂憲法可以是相當冗長的,其中的特定條文與整體的法規只有微小差別。 沒有那個憲法能像美國憲法那樣,草擬於十八世紀,一直沿用至二十世紀後期仍然沒有任何更改。同檬,今天施行的憲法如果沒有應變的能力--但是,仍然要堅持個人權利的原則、正確法律程序,以及經人民同意的政府管治--就沒有可能倖存至下一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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