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民主?




 

選舉

選舉的規範

選舉是民主代議政府的重要制度,因為在一個民主國家,政府的權力純粹來自國民同意,把國民的同意轉化為政府權力的主要途徑就是舉行自由公平的選舉。

所有現代的民主國家都舉行選舉,但不是全部選舉都是民主的。右派獨裁政權、馬克思主義政權及一黨政府都舉行選舉,目的是給它們的統治以合法的色彩。在這類選舉中,可能除了一位候選人或一張候選人名單外,就別無選擇。這些選擇可以為每個職位提供幾名候選人,但政府通過威脅或操縱手段,確保只有政府核淮的候選人才可當選。其他選舉可能提供真正的選擇,但人選只限於執政黨,這些都不是民主的選舉。

 

什麼是民主選舉?

珍妮.柯克帕特裡克是學者及前任美國駐聯合國大使,她給民主選舉下的定義是:「民主選舉不僅是象徵性的…它還是競爭性的、定期的、廣泛和決定性的選舉,在選舉中,政府的主要決策人由國民選出,而國民則享有廣泛的自由去批評政府,發表他們的評論及提供其他選擇。」

柯克帕特裡克的準則意味著什麼?民主選舉是競爭性的。反對黨及候選人必須享有言論、集會及活動的自由,這些自由對於他們公開批評政府,向選民提供其他政策和候選人是必需的。僅僅容許反對者有機會投票是不足夠的。在選舉中阻止反對者廣播、控制其盟友或審查其報紙都不是民主的。執政黨可以享受職權帶來的方便,但選舉的規則及行為必須公正。

民主選舉是定期的。民主國不會選獨裁者或終身總統。當選的官員必須向人民負責,並在指定的時間重新參選,取得選民的授權後才可以繼續任職。這表示民主國家的官員必須接受落選的風險。唯一例外的是法官,他們可獲終身委任,只在犯了嚴重的不正當行為時才被撤職、這可以使他們免受公眾的壓力及保持公正。

民主選舉是廣泛的。公民及選民的定義必須廣泛到足以包括成年人口的一個大比率。由一個排斥他人的小群體選出來的政府並不是民主的政府--無論它的內部運作看起來如何民主。綜觀歷史,民主國家的重大事件之一就是遭排斥的群體--不論是種族、民族、宗教的少數群體或是婦女--贏取完全的公民身份及隨之而來的投票權與擔任公職的權利。例如,在美國,當憲法於一七八七年簽署時,只有擁有產業的白種男人享有選舉及被選的權利。十九世紀初,產權資格取消了,婦女也於一九二0年取得投票權,但直至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的民權運動,美國黑人才在美國南部享有完全的投票權。一九七一年,美國把投票年齡由廿一歲降至十八歲,年青的公民也有權投票了。

民主選舉是決定性的。選舉決定政府的領導人。民選代表依據國家法律及憲法掌權,他們絕不只是傀儡領袖或象徵性的領袖。

最後,民主選舉不限於選定候選人。選民可以被要求通過投票來行使複決權和創製權以直接決定政策問題。例如在美國,州議會可以決定把問題「轉交」選民或直接交給選民。在行使創製權時,公民可以收集指定數目的簽署(通常是該州登記時民總數的一個百分率),要求在下次選舉時討論某一問題--即使州議會或州長反對也要進行。例如在加利福尼亞州,選民每次投票時都會遇到無數與立法創製權有關的問題--由環境污染直至汽車保險費等。


民主之道與忠直的反對派

公開性和負責制是民主政體的成功之道,但投票行為本身卻是一項非常重要的例外。為了使選民可以投自由的一票及減少他們受恐嚇的機會,民主國家必須容許選民秘密投票,同時必須盡可能公開保護投票箱及點票過程,使公民相信點票結果是準確的,以及政府的確有賴於他們的「同意」。

對於某些國家而言,尤其是在槍桿子上移交權力的國家,最難明白的概念就「忠直的反對派」。但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它表示民主國家各方本質上對民主的基本價值標準則有著共同的承諾。政治競爭者不一定喜歡其對手,但他們必須彼此容忍,承認各方都發揮著合法及重要的作用。此外,社會上的處事原則須能鼓勵人民在公開爭辯時採取容忍及文明的態度。

競選完畢,失敗者會接受選民的決定。如果執政黨落敗,它會和平地移交權力。不論哪方取勝,雙方都同意合作解決社會的共同問題。失敗者競選後變為反對黨,知道他們不會因此丟掉生命或坐牢,相反,不論是一個反對黨還是多個反對黨,他們都可以繼續參與公眾生活,因為他們知道在真正的民主國家,他們的作用是很重要的。他們不是忠於政府的特定政策,而是忠於國家的根本法理及民主程序。

下次大選來臨,反對黨又有機會競爭政權。此外,一個多元化的社會由於政府的職位有限,往往會替競選失敗者另闢蹊徑,讓他們參與政府部門以外的公眾服務工作。落選者可以選擇繼續作為正式的反對黨,也可以決定透過寫作、教學或參加關注公共政策的許多私人組織,參與更廣泛的政治進程及辯論。民主選舉歸跟結蒂不是一場生死的鬥爭,它是一項為服務社會而進行的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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