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 - 第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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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5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部分(第一列)
OT-1516C | Date: 07/28/2015
台灣是勞力剝削和性販運受害男女及兒童被送往的目的地;雖較為少見,但也有一些勞力剝削和性販運的被害人來自台灣。台灣的人口販運被害人多數是來自印尼、菲律賓、泰國、和越南的外籍勞工,少數來自中國大陸和柬埔寨。台灣逾55萬的外籍勞工多數透過招聘機構及仲介掮客在母國被僱用,有些招聘機構和仲介掮客是來自台灣,招攬這些外籍勞工來台在農漁業、製造業、和營造業從事低技術工作,或充當家庭看護和家庭幫傭。有些外籍勞工被收取高額的招募費用,導致其債台高築,仲介或僱主因此得以用債務相威脅,以獲得或留住外勞爲其勞動。有些在台灣的外勞在被扣除需償還的招募費用後,剩餘的所得遠低於法定最低薪資。由於家庭幫傭和看護通常都與僱主同住,難以追蹤他們的勞動條件與生活環境,讓他們特別容易淪為剝削的受害者。台灣的勞力仲介經常幫助僱主強制遣送提出申訴的「問題」外勞,以其缺額引進新的外勞,並繼續以債務控制外勞。來自中國大陸、印尼、和越南等地在台灣漁船上工作的外籍勞工,無論是否登記在案,許多都有遭到販運的跡象,如僱主未給薪或薪資給付不足、工時過長、身體虐待、供餐不足、及生活條件惡劣。有些來自中國大陸和東南亞國家的婦女與女童因為假結婚或不實受僱機會而受騙來台,實則進行性販運。部分來自台灣的男女遭到不法企業的剝削,淪為海外人口販運的受害者。有些台灣婦女透過分類廣告的招募而到日本、澳洲、英國、和美國尋找工作機會,到了當地則被迫賣淫。
台灣當局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的最低標準。在本報告期間,台灣當局持續對包括勞力剝削和性販運在內的販運罪行進行起訴,針對人口販運的指標加強訓練執法人員和其他政府官員,並提升公眾對於人口販運犯罪的認識。當局並未就發生在台灣漁船上的人口販運情節進行逮捕或定罪。檢察官和法官對於人口販運犯罪的認識仍然有限,對於人口販運犯罪的警覺和判別仍不足。
對台灣的建議:
以台灣的防制人口販運立法為本,增加對人口販運罪犯的起訴和定罪;使用新建立的程序積極調查並起訴涉嫌在遠洋漁船上虐待或販運漁工的台灣船公司或台灣籍漁船;藉由簡化直接聘僱外籍勞工的程序,以及向大眾推廣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進一步減少外籍勞工被仲介剝削的情況,其中包括台灣的招募機構和僱主;在台灣的執法與司法部門中指定防制人口販運的專責訓練人員,以提升防制人口販運的訓練成效,以及縮小檢察官和法官對人口販運犯罪的認知落差;強制規定台灣當局海外派駐單位接受人口販運防制訓練;將家庭看護和幫傭納入基本勞工權益的保障範圍;確保人口販運罪犯得到夠嚴厲的刑罰;建立系統化的資訊共享程序,以進一步強化打擊人口販運的跨部會合作;解析案件情報,確保被舉報的販運案件皆獲得正確的判別;積極落實資訊共享的合作備忘錄,包括那些犯下兒童性剝削罪名的個人旅遊紀錄;以及持續提升公眾對於各種形式人口販運的認識。
起訴
台灣當局持續從執法層面上打擊人口販運。台灣的《人口販運防制法》禁止強迫賣淫和勞力剝削,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刑罰嚴厲,與強暴等重大刑事犯罪刑責相當。雖有《人口販運防制法》的存在,當局大多依其他法規起訴人口販運的案件,如《刑法》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台灣當局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起訴了71名人口販運的嫌犯,將其中17人定罪;2013年則是起訴了130人,將39人定罪;多數人口販運罪犯被處以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當局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起訴了57名嫌犯,將其中25人定罪;2013年則起訴了59人,將41人定罪。當局依《刑法》起訴了9名性販運的嫌犯,將其中4人定罪;2013年則起訴了35人,將6人定罪。柬埔寨法院判決六名台灣人在台灣漁船上奴役74名柬埔寨籍漁工罪名成立,不過截至本報告期間結束為止,台灣當局尚未起訴任何涉及本案的人口販運罪犯(六人中仍有五人在台灣境內潛逃),或針對其他在台灣籍漁船上發生的虐待情節提起公訴。在本報告期間,台灣當局持續透過各種工作坊、研討會、和專題會議訓練執法人員、檢察官、和法官,然而許多檢察官和法官仍然對人口販運犯罪認識不足。台灣當局並未呈報任何台灣官員因涉及人口販運而遭調查、起訴、或判刑的案例。
保護
當局延續了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的作為。台灣當局在本報告期間辨識並協助了292名人口販運的被害人(86人為性販運被害人,206人為勞力剝削被害人),292人全部被轉介至收容所以獲得後續協助;2012年則為366人。執法人員使用標準化的問題和評量表來對可能的人口販運被害人進行訪談。有三家收容所是由移民署所資助,專門收容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勞動部則資助了其他19家收容所,以及24小時的人口販運被害人求助專線。這些收容所提供男女人口販運被害人醫療服務暨心理輔導、法律諮詢、職業訓練、小額津貼、與遣返協助。台灣當局藉由提供臨時居留證與短期工作證,鼓勵被害人參與舉發其人口販運加害人的調查。返回母國恐遭報復或處境艱難的被害人,有機會獲得台灣的永久居留權。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求償或提起民事訴訟,但沒有任何被害人尋求此道。遭到販運而不慎涉及犯罪的人口販運被害人可獲得豁免權,然而非政府組織宣稱,人口販運的被害人有時仍被當作罪犯對待。
預防
台灣當局持續透過各種宣導活動、工作坊、和研討會來防制人口販運。一名行政院政務委員繼續負責執行全台的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以及主持跨部會的防制人口販運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在2014年召開了兩次會議。為處理台灣籍漁船在境外發生的爭端,包括人口販運的事件,工作小組的成員建立了一套標準作業程序。多個政府單位也都撥出經費製作防制人口販運的廣告與公告,刊登或發布於報章雜誌和電台,並以七種語言印製反人口販運的海報和資訊小卡廣為發送。當局持續在全台各地設有外籍勞工服務站和國際機場服務櫃檯,以協助外籍勞工,教導其認識自身權益。為因應與勞力招募相關的剝削問題,當局拒發營業執照給21家涉及人口販運的商家,並對73人處以罰鍰。當局持續設有外籍勞工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讓僱主不用透過仲介就可以直接聘僱勞工,然而聘僱程序仍過於繁雜且宣傳不足,因此利用度不高。台灣雖有域外適用的法律來起訴台灣護照持有人在海外犯下的兒童性剝削罪行,但是自2006年以來,當局並未以在境外從事兒童性觀光為罪名調查或起訴過任何人。當局為派駐海外的人員提供防制人口販運的資訊,但是並未落實為新任外交官進行派任前的人口販運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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