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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台灣部分

《2014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臺灣部分

OT-1514C | 2015年06月26日

摘要

台灣由多黨選舉產生的總統和立法院治理。2012年,國民黨馬英九贏得總統選舉當選連任四年,一般認為此次選舉自由而公平。當局對安全力量維持有效的控制。

在本報告年度中,主要通報的人權問題為漁船公司剝削外籍勞工,人力仲介機構剝削外籍幫傭,以及官員貪腐。

截至11月止,當局在本年度內依貪污罪名起訴了687名官員,包括69名高階官員;沒有任何免罪的通報。

第一節 對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侵犯:

(1)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存權

沒有關於當局或其人員任意或非法奪取人命的報告。

(2) 失蹤

沒有因政治因素導致人員失蹤的報告。

(3) 酷刑和其他殘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憲法規定不得對遭控訴者使用暴力、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

2013年,一名陸軍義務役下士洪仲丘在軍中被關禁閉後中暑身亡,據稱在他關禁閉期間,多名上級長官命令他在酷熱的天候條件下進行操練。案件本身加上軍方的反應引發了對軍方的虐待指控和社會大眾的抗議,國防部長因而辭職,最終並通過修法,在承平時期將軍人審判從軍法體系全面移至民間司法單位,且可溯及本案。桃園地方法院在3月7日對18名遭起訴涉嫌導致洪仲丘死亡的軍官做出判決,這也是第一次由民間司法單位審理軍方刑事案件。洪仲丘的連長被判處八個月有期徒刑,其他12名被告被判處三到六個月不等的刑期,剩餘的五名被告則獲判無罪。洪仲丘的家人在4月1日提起上訴,主張本案的量刑過輕。本案也引起社會各界對於先前多起義務役軍人死亡事件的強烈關注,並指控軍中對於義務役的不當管教行為較先前所認知的更為普遍。桃園地檢署12月初依妨害自由罪再起訴了15名軍官。

監獄與拘留中心狀況

監獄狀況總體而言符合國際標準。當局允許獨立的人權觀察機構參訪監獄。

硬體狀況:截至11月止,監獄容納的成年人犯總計有63,947人,其中58,404人是男性,5,543人為女性;未成年人犯則為532人(508人為男性,24人為女性);監獄達到原設計容量的125%。根據法務部的統計,截至11月止,在服刑期間或在審前羈押期間死亡的人數共計為119人。受刑人可以取得可飲用水,也沒有受刑人對於暖氣、通風、照明、或飲食提出不滿的申訴。監獄設有監察官可以處理這類申訴。

前總統陳水扁的案子仍持續受到台灣海內外政治人物和人權人士的高度關注,他們抨擊陳水扁的受刑環境,呼籲當局考量陳水扁日益惡化的健康情況予以釋放。截至12月31日止,陳水扁的醫療鑑定小組一致向法務部提出建議,希望能以保外就醫的名義釋放陳水扁,一般預期當局會接受醫療小組的建議。法務部在本年間也設有一個網頁專門回報陳水扁的健康和生活情況。

行政管理:監獄的文書紀錄管理良好。犯下非暴力罪者可處罰鍰或緩刑來替代監獄服刑。當局允許受刑人和拘留人向由典獄長、廉政官員、和獨立人士所組成的監獄申訴委員會遞送投訴書。受刑人也可以在不受檢查的狀況下向司法當局寄送投訴書,不過實務上所有通信在進出監獄時都要接受檢查。受刑人和拘留人都可以會客。有少數拘留人在案子仍在調查階段時,在法院的命令之下可能會被剝奪會客的權利。所有受刑人和拘留人都可以進行宗教崇拜。受刑人可以與定期來訪的宗教輔導員會面,也可以要求與宗教輔導員進行額外的會面。根據刑法規定,犯下輕罪而被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犯人,得易服社會勞動。

當受刑人指控有非人道狀況時,監獄當局對其指控展開調查,並將調查結果發布給司法當局,偶爾會向媒體公布。當局調查並監控監獄及拘留中心的狀況。

獨立監督:當局允許獨立的非政府觀察員調查監獄的情況。

(4) 任意逮捕或羈押

憲法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當局一般而言遵守這些限制。

警方及安全機構的角色

內政部警政署對所有警察單位具行政管轄權,各縣市警察局長則由縣市首長指派。文官當局對警政署維持有效的控制,文官當局也對濫權和貪污的調查和懲戒擁有有效的機制。在本報告年度沒有任何牽涉安全力量的免罪通報。

逮捕程序與拘留期間的待遇

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犯可能逃逸,或有《刑事訴訟法》所定義的緊急情況,否則法律規定必須先申請逮捕狀或傳票方可進行逮捕。被起訴者經法院裁定可以交保。檢察官依法必須在逮捕嫌犯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繼續羈押。一般來說,當局遵守這些程序,法庭審理通常在起訴後三個月內開始進行。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准許審前羈押未起訴的嫌犯,最長兩個月,並得再延長一次兩個月。在可能判刑五年以上,或合理懷疑嫌犯有逃亡或與其他嫌犯或證人串供,或者篡改、淹滅實質性證據之虞,法院也可裁定收押。

法院雖必須在起訴後指定辯護人,可是法律並未明定律師在警方初步偵訊時,可以怎麼做或應該做什麼來保護經濟弱勢刑事嫌犯的權利。司法院(或司法體系)與警政署施行了一個計劃,即是在警方初步偵訊期間,為患有精神殘疾或被控罪名可處三年以上徒刑的經濟弱勢嫌犯提供法律辯護人。拘留人可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該基金會透過其21個分會向無力聘請律師的人提供專業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司法院所資助成立的非政府組織,向所有個人提供上述法律服務。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幹事透過與警方的定期諮商及參與警方會議,提醒警方有義務告知嫌犯法律扶助服務的存在。嫌犯是要被收押或是被限制住居是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嫌犯和受刑人可能會被禁止會客,但是他們有權和律師會面並進行諮詢。曾遭非法拘留者依法有權求償。

提出政治庇護被拒或無國籍者的拘留:台灣並未頒布難民法或修法來處理尋求政治庇護者。沒有出現台灣當局在申請庇護失敗者等待被遣返期間遭拘留的通報。當局在五月宣布他們準備透過特殊專案給予九名在2004至2007年間來台尋求政治庇護的中國大陸人永久居留身分,這九人申請移民他國皆遭到拒絕。

(5) 不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憲法定有獨立的司法體系,但司法體系仍有貪腐的問題。雖然當局努力打擊貪腐並降低政治對司法的影響,但仍有一些殘存的問題。司法改革的支持者敦促更高的公眾問責度,要求進行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其他程序改革。有些政治評論家與學者也公開質疑一些受理高矚目度與政治敏感案件的法官與檢察官的公正性。

反對黨民進黨經常抗議司法不公。2013年12月,八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一同召開了記者會,批評台灣司法體系在審理陳水扁政府時期的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賄案和馬英九政府時期的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收賄案時出現雙重標準。郭瑤琪依貪污罪名被判八年有期徒刑,林益世貪污獲判無罪,改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七年四個月徒刑。

台北地方法院在9月26日裁准立法院長王金平保留其國民黨黨籍。國民黨在2013年撤銷王金平的黨籍,理由為王金平涉嫌為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柯建銘關說(參見第一節第6項)。王金平隨後對國民黨提起民事訴訟。國民黨在10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一名地檢署檢察官據因事證不足,將王金平的關說案簽結。

由法官、檢察官、法界學者、和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的法官評鑑委員會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受理個人或公民團體所提出的法官和檢察官濫權、違法或行為不檢的投訴。自2012年評鑑制度施行以來,共有三名法官和兩名檢察官遭到懲戒。四月,一名檢察官因辱罵與威嚇其承辦案件中的一名被告而被停職18個月;一名法官則因判決書內容草率導致案件相關者的利益受損而被降職。2013年,一名檢察官因在承辦一件涉嫌進口禁藥案時濫用職權而遭停職五年。民間團體批評兩評鑑委員會缺乏行動,評鑑程序亦有瑕疵。

2009年前總統陳水扁和其妻吳淑珍案件的審理,引發公眾對一些議題的關注,例如起訴前與審前羈押、檢方洩漏資訊等檢方可能的不當行為,以及司法程序的透明度。

審判程序

憲法定有受公平公正審判的權利,獨立的司法體系一般而言執行這項權利。

根據六月生效的《提審法》修正條文,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法院。修法後亦規定逮捕、拘禁之機關有義務告知被逮捕、拘禁人有權依本法聲請提審。違反本法規定之機關人員依罪刑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台幣十萬元罰金。

所有被告在證明有罪前均被推定為無罪,並有權請律師辯護。審理公開進行,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或案情敏感可能招來群眾的案件,旁聽便可能需要法院許可。案件由法官而非陪審團裁決;所有法官都由司法院任命,並對司法院負責。通常涉案被告和證人是由一位法官而非辯護律師或檢察官加以訊問。被告在被起訴後有權立即獲知被起訴的罪名,並有權與自行選定或指派的辯護人進行溝通,對其被控罪名準備辯護意見,並有權與證人對質,以及提出有利於己的證人和證物。被告是否可取得檢方持有的證據,由主審法官依個案裁定。

法律規定不得強迫嫌犯作證,被告自白也不得作為定罪的唯一證據。凡被定罪者均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被判三年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還可再向更上一級法院上訴。所有公民皆享有上述權利。

政治犯及政治羈押者

沒有任何政治犯或政治羈押的報告。

民事司法程序與救濟措施

民事案件由獨立公正的司法體系處理。對於不法行為的指控,包括違反人權案,除司法救濟外,還可請求行政救濟。

(6) 任意干涉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憲法禁止這類行動,本報告年度內也未接獲任何違法通報。國民黨在2013年意圖依監聽情報撤銷立法院長王金平的黨籍後(參見第一節第5項和第四節),有些法學學者和政治人物便指控馬英九政府為政治因素違法監聽現任立委,馬英九政府則否認這些指控。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1) 言論和新聞自由

憲法定有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當局一般而言尊重這些權利。獨立的媒體、有效的司法系統、加上運作良好的民主政體,共同保障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媒體獨立且活躍,可自由表達各種意見。針對媒體所有權集中化以及其對新聞自由產生的衝擊,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2013年推動立法,以期能消弭公眾對此議題日漸上升的疑慮。然而面對眾多爭議,該立法已暫時擱置,主要的議論焦點包括:該用何種標準衡量媒體合併後的聚集效益;是否該禁止金融機構收購媒體機構;新的立法是否該擴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權限,將平面媒體也納入其監管範圍;以及新的立法是否應溯及過去的媒體併購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先前曾針對一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密切的台灣商人計畫收購中嘉網路一案設定了幾項條件,三月時委員會判定未達成條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也指出,中嘉網路的股東撤銷申請將股份轉讓給該媒體集團,本收購案也因而中止。

暴力與騷擾:在台灣極少出現對新聞記者進行人身傷害和言語威脅的事例。本地媒體舉報了記者在報導反政府政策抗議行動時遭到警方阻撓並以暴力手段對待。

《蘋果日報》在4月28日發表了一篇聲明,譴責警方在兩名旗下記者於行政院外報導反核遊行時以暴力相向。該報指控警方在驅散示威群眾時拉扯並毆打兩名記者,嚴重違反了新聞自由。其中一名記者在被警方拖離現場時相機和眼鏡摔落地面,兩名記者都受了輕傷。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表示鎮暴警察在3月23日強制驅離試圖佔領行政院的反兩岸服務貿易協定示威群眾時,攻擊了10多名記者。協會譴責警方對記者使用暴力,敦促當局尊重記者採訪新聞的權利,並要確保記者的人身安全。

審查制度或內容限制: 本地學者和媒體運動人士指稱,出於政治考量與來自本地親中企業的影響勢力,部分媒體在呈現新聞時選擇偏袒中國,媒體自我審查的現象依舊存在。

網際網路自由

當局對連線網際網路沒有限制或干擾,也未對網路上的內容進行審查。沒有可信的報告指出,當局在沒有司法授權的情況下監控私人通訊。根據資訊工業策進會的調查,截至2013年底,台灣有84.8%的家庭有網路。網路取得管道普遍,使用也很廣泛。

學術自由與文化活動

對學術自由或文化活動沒有任何限制。

(2) 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

集會自由

憲法定有集會自由,當局一般而言尊重這項權利。

在未動用警力的狀況下,學生在三月至四月佔領立法院23天後自行解散。3月23日,抗議人士佔領行政院,隔天警方以警棍和水柱進行強制驅離。根據媒體報導,至少有174人,其中包括119名員警,在這次的行動中受傷。

結社自由

憲法定有結社自由,當局一般而言尊重這項權利。

(3) 宗教自由

請參閱國務院的《年度宗教自由報告》: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4) 遷移自由 、內部流離失所者、保護難民及無國籍者

憲法定有在台灣境內遷移、出國旅行、移居海外、和自海外回國等自由,政府一般尊重這些權利。

保護難民

政治庇護的取得管道:法律未就提供庇護或難民身分有所規定,當局也尚未建立為難民提供保護的機制。所有非法出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法必須被遣返。陸委會在五月證實,有九名在2004到2007年間來台尋求庇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其中有五人是民運人士,四人為法輪功成員,在台仰賴移民署的補助生活多年後,已取得永久居留身分。

第三節 尊重政治權利:公民改變政府的權利

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以和平方式改變政府的權利。公民透過定期、自由、且公平的普選選舉行使這項權利。

選舉與政治參與

最近舉行之選舉:2012年,總統選舉首次與立法委員選舉合併舉行。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當選連任,國民黨繼續在立法院佔有多數席次。觀察家認為這些選舉是自由且公平的。台灣選民在11月29日選出了超過11,000名地方公職人員,包括縣市首長。截至年底,共有15,000多人因5,000多件涉嫌買票的案子接受調查,然而觀察家仍認為這次的選舉具公信力且過程透明。

女性和少數族群的政治參與:立法院113席委員中有38位女性;行政院(內閣)47名閣員中有5位女性;八月,首度有女性被任命為監察院院長;台灣第二大城市高雄市的市長為女性;15位大法官中有兩位女性。法律規定任何政黨贏得的不分區席次,女性至少須佔一半。

原住民代表在政治體系大部分的層級都有參與。他們在立法院有六個保留席次,由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各選出一半。原住民佔人口比例約2%,分配給他們的立法院席次是這個比例的兩倍多。

第四節 官員貪腐與政府透明度

法律對官員貪污定有刑事刑責,當局一般而言有效地執行相關法律。本報告年度有對政府官員貪污的指控。截至11月止,共有69名高階官員、270名中階官員、388名低階官員、和34名民選官員因貪污遭到起訴。

檢察總長黃世銘在三月因將調查立法院長王金平等人的偵查內容(參見第一節第6項)洩露給馬英九總統,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被判有罪。台北地方法院判處黃世銘一年兩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黃世銘辭去檢察總長一職,並向高等法院上訴。

貪污:法務部和其所屬的廉政署負責打擊官員貪污。法務部資源充足,並在合法範圍內與民間團體合作。一些法學學者和政治人物批評法務部不夠獨立,指稱司法當局會因政治因素對政治人物進行調查。監察院負責彈劾有違法失職情事之公職人員。

前高等法院檢察官陳玉珍在七月因貪污罪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檢方指控陳玉珍收受賭博電玩業者2,300多萬的賄款並予以護航。陳玉珍也是首位因貪污被定罪的女檢察官。

同月,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因在兩件公共住宅建案中涉嫌收賄而遭起訴。葉世文被控濫用職權及收受建商賄賂。

特偵組因未能找到前總統陳水扁在2006年出訪帛琉時將4,000萬美元秘密運往當地的具體證據,在8月6日宣布將陳水扁洗錢案簽結。

財產申報:法律規定公務人員有責任說明不正常增加之財產來源,違者可遭懲處。法律亦規定高階公職人員,包括擔任特定敏感職位的公職人員和民選官員,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並由監察院公布其財產申報。未申報者可處新台幣20萬元至400萬元不等之罰金,若為累犯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檢方在接到前基隆市議會議長黃景泰涉及不當關說之檢舉後,於六月搜索黃景泰的住所,找出前一年未申報的現金新台幣500萬元;監察院仍繼續調查本案。

資訊取得:法律規定除國家機密、專業機密、個人資訊、以及受保護的智慧財產外,所有政府資訊在有人提出申請時,必須對大眾公開。依法在接到公開資訊申請的15天內,受理申請的政府單位必須決定是否核准;若有必要,期限可再延長,最多15天。受理機關可依申請目的來決定收費。若是為學術研究或為公共利益而提出申請,費用可以減免。政府雇員若在行使職務時違反相關法令,將遭到懲處或口頭警告。法律規定有註冊的公民、企業、和團體可提出要求資訊的申請,若申請遭拒可提出訴願。這些特權基於互惠原則,可延伸至外國公民。自本法於2005年施行以來,特定內閣層級的政府部門為官員提供相關訓練。

第五節 政府對國際暨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各種本地和國際的人權團體,一般皆不受限制地運作、調查、並公開人權案件的調查結果。當局對這些團體的觀點經常採合作並有所回應的態度。

第六節 歧視、社會侵害、及人口販運

憲法禁止因種族、性別、身心殘疾、語言、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或社會階級歧視他人。

婦女

強暴和家庭暴力:家暴和強暴,包括配偶強暴,是犯罪行為。由於被害人在社會上蒙受屈辱,很多被害人選擇不報案。據多個非政府組織與學術研究估計,性侵害案總數是警方接到報案數的7到10倍。

法律規定對強暴被害人提供保護。強暴案的審理除非被害人同意,否則不對外公開。法律允許檢方主動提起公訴,不需等待強暴被害人提起告訴。

法律規定對強暴罪的懲處不得少於五年有期徒刑,被定罪者通常被判處有期徒刑5至10年不等。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七月,報案的強暴或性侵害案件共有7,175起;截至11月止,檢方起訴了810人,638人遭定罪。據法務部統計,過去五年的強暴和性侵害平均起訴率約為45%,平均定罪率約為89%。

截至11月,當局依家暴罪名起訴了3,270人,將2,370人定罪。通常家暴案被定罪者判刑都在六個月以下。社會壓力仍使受虐婦女為顧及家庭聲譽而不向警方報案。法律允許檢察官主動對家暴控訴展開調查,不必等候被害人提出正式告訴,

法律要求各縣市政府針對家庭與性暴力、虐待兒童與老人成立暴力防治中心。這些中心全天候為受害人提供保護、醫療、緊急援助、庇護、法律諮詢、和教育訓練。2013年設立的衛生福利部負責打擊和因應強暴和家暴犯罪。台灣防暴聯盟批評中央與地方當局在本報告年度縮減防治家暴的預算。該聯盟呼籲,有鑑於10年來家暴案件的數字幾乎成長了四倍,當局應投入更多預算和資源。聯盟也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負責監督和審查縣市當局的家暴防治成效,他們在七月發表了首次調查結果,嘉義縣市和基隆市在投入預算和整體績效方面得分最低。

女性性器切除:法律並未禁止女性性器切除。台灣沒有出現進行女性割禮的報告。

性騷擾:職場性騷擾是犯罪行為,違者可處新台幣1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之罰鍰,以及最高兩年有期徒刑。各級政府與大型民間企業按規定必須採取預防措施並訂定申訴程序,以嚇阻性騷擾。婦女團體指控,儘管有法律規定且公眾對此議題的認識也有所提升,司法當局仍不重視性騷擾的投訴。勞動部估計有4.2%的女性在職場碰到過性騷擾,多數受害人年齡在15歲到34歲之間。

生育權:個人與夫婦有權利決定自己孩子的數目、生產的間隔和時機,並有充分的資訊和方法來行使這項權利,維護最高標準的生殖健康,免受歧視、脅迫、和暴力,然而法律仍禁止未婚人士接受不孕治療。避孕工具與生產和產後的專業照護都非常普遍。

歧視:法律禁止性別歧視(參見第七節第4項)。法律規定兩性在薪資、升遷、和工作分配方面應享有平等待遇。婦女依法有權要求最多兩年的無薪育嬰假,並禁止因懷孕或結婚而解雇員工。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學校、及其他機構依規定必須訂定執行條例並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以監督此法的執行。為了在台灣推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行政院在2012年成立了性別平等處,該處在2013年逐條檢視相關法律是否有違背公約精神之處,並且修正了部分條文。中央當局也發起了一個計畫,鼓勵女性參與經濟活動,並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性別平等。

女權人士指出,與男性員工相比,女性員工被拔擢的機會仍然較少,擔任管理職位的較少,薪資也較低。根據勞動部統計,女性在2013年佔總勞動人口的44.1%;男女若擔任相當的職位,女性平均薪資只及男性的83.9%。

性別篩選:台灣的男女出生性別比在2013年為1.07,為25年來的最低點。當局自2010年起禁止醫療機構進行人工性別篩選;胎兒男女性別比較高、性別失衡較嚴重的醫院和診所皆受到監察,協助進行人工性別篩選的醫師依法可處以罰鍰。未有實施此類懲處的案例出現。

兒童

出生登記:公民身分是來自於父母或是在台灣出生。法律規定新生兒必須在出生60天內報戶口,違者無法享有全民健保和教育津貼。

虐待兒童:根據兒童福利聯盟統計,在2013年平均每半小時就會出現一件虐童的通報,92%的受害人都是學齡前幼童。中央與地方當局和私人機構持續努力辨識高風險兒童與家庭並予以協助,並積極提升公眾對虐童與家暴的認識。

任何人若發現兒童有受虐或照管不良之情節,依法必須通知警方或社福當局。兒福專業人員必須在24小時內向地方當局通報,當局必須在24小時內採取適當措施。相關規定建議官員在四天內送出調查報告。衛生福利部和非政府組織專家皆追蹤虐童案件,確保相關規定得到遵守。官方設立了熱線電話接受虐童案件的檢舉並提供諮商。法院有權為父母被認定不稱職的兒童指定監護人。

強迫結婚或早婚:男子法定結婚年齡底限為18歲,女子為16歲。18歲以下男女的結婚率在2014年皆趨近於零。

女性性器切除:法律並未禁止女性性器切除。台灣沒有出現進行女性割禮的報告。

兒童性剝削:自主同意發生性關係的年齡底限是18歲。與14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面臨3至10年不等的徒刑;與14歲至16歲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面臨三至七年不等之徒刑;媒介16歲以上18歲以下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者,面臨最長一年徒刑或服勞役,或最高新台幣300萬元之罰鍰。本報告年度有未滿18歲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的案例。

法律禁止兒童色情,違者可處六個月以上徒刑併科罰金。

國際兒童誘拐:由於台灣政治地位特殊,因而無法參加《1980年海牙國際兒童誘拐民事方面的公約》。請見國務院有關台灣的相關資訊:travel.state.gov/content/childabduction/english/country/taiwan.html

反猶太主義

台灣的猶太社群非常小,估計約有200人定期聚會,主要多為旅居海外人士。沒有任何反猶太行為的報告出現。

人口販運

請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身心障礙人士

法律禁止在就業、教育、航空旅行等交通服務、醫療照護、或其他政府服務方面歧視身心障礙人士(參見第七節第4項)。根據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及聯合勸募協會的統計,身心障礙人士的失業率是身心健全人士的三倍。地方勞工局若接到就業歧視的申訴,通常會介入調查。就業歧視依法可處新台幣30萬到150萬元不等之罰鍰。法律定有最低罰鍰,當局也有效執行相關法條。立法院八月通過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以加強對身心障礙人士的保護。法律規定新的公共建築、設施、和交通工具必須方便身障人士出入和利用,此一規定一般都得到遵守。此外,交通部也對計程車司機裝設無障礙設備提供補助。

非政府組織指稱,缺乏無障礙空間和方便身心障礙人士使用的大眾運輸系統,依舊對身心障礙人士參與公民事務構成阻礙。身障人士權益團體指出,一些較為老舊的建築設施無法符合身障學生的需求,有一半的中小學都不是無障礙空間。身障孩童一般皆會就學,在本報告年度官員表示未發現有虐待現象。身障孩童多數選擇一般學校就讀。非政府組織指稱對於身障學生的服務普遍仍不足。由於缺乏無障礙設施或足夠的替代設施,就讀一般學校的身障學生通常需仰賴幫傭、父母或祖父母的協助才能上學或使用學校設施。

身心障礙孩童皆能接受中小學教育和高等教育。在一些教育和療養機構偶有性侵的案例。身心障礙人士擁有投票和參與公眾事務的權利。

衛生福利部和勞動部負責保護身心障礙人士的權益。法律規定當局必須對身心障礙人口提供各項服務與計畫。身心障礙人士享有免費的全民健保。非政府組織持續主張,公立養護院所的數量需要增加,目前的居家照護服務等計畫也需要擴大,以滿足日益增加的身障人口需求,其中也包括日益成長的老年人口。

少數民族/種族/族裔

截至六月,主要來自中國、越南、印尼、和泰國的外籍配偶佔全台人口2%,且估計新生兒中有6.7%是由外籍母親所生。外籍配偶在家庭內外均是被歧視的對象。

為協助外籍配偶融入社會,當局在社區活動中心提供免費中文和育兒課程及輔導服務。截至六月,內政部成立的「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已提撥新台幣2.33億來資助221項協助外籍配偶的計畫。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外籍配偶提供法律服務,並設有熱線電話受理申訴。內政部也有自設的熱線電話,由通越南語、柬埔寨語、泰語、印尼語、英語、和華語的人員接聽。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生的配偶必須等六年始可申請台灣居留權,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生的外籍配偶只要三年便可以提出申請。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配偶可在入境台灣後馬上開始工作,其餘國家出生的外籍配偶則否。

原住民

當局在六月底通過了拉阿魯哇族和卡那卡那富族的原住民族認定申請,讓台灣官方認定的原住民部族從14個增加到16個,原住民佔總人口約2%。法律保障原住民的公民權和政治權,規定當局應提供資源協助原住民建立自治體制,擬定保護原住民基本權利的政策,並促進其語言和文化的保存和發展。根據2005年開始施行的《原住民基本法》,政府應設立負責劃分和管理原住民土地的委員會,不過目前為止仍未實現。政府和民間企業在原住民族地區進行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和學術研究時,依法應與原住民商榷,徵詢原住民的同意或參與,並將獲得的利益與之共享;然而此一條文並未得到落實。批評者抗議當局並未盡力保護原住民的文化和語言。

由於原住民在立法院擁有保留席次,原住民可以透過政治程序參與影響原住民土地的決策。在立法院113個席次中,原住民擁有六個保留席次,由原住民選民選出。立法院在一月通過了《地方制度法》修正條文,進一步促進了原住民自治,讓原本由市長指派的區長,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行選出。

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歧視、和其他侵害

法律規定雇主不得因性傾向而歧視求職者,違者可處新台幣30萬到150萬元不等之罰鍰。據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者、和跨性別者(統稱為LGBT)權益人士表示,對LGBT之中的HI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帶原者和愛滋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存在著暴力問題,但是警方對LGBT友善酒吧和書店施壓這類事例持續減少。警方對於LGBT之中的HIV帶原者和愛滋病患者遭遇暴力對待的案件,採取適當的因應措施。LGBT權益人士指稱,禁止醫師為未婚人士進行不孕治療等於對LGBT人士造成歧視。

HIV帶原者和愛滋病患者所承受的社會污名

法律禁止雇主要求求職者提出沒有HIV帶原或其他傳染病的健康證明。有對HIV帶原者和愛滋病患歧視的通報,其中包括就業歧視(參見第七節第4項)。根據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的報告指出,60%的HIV帶原者因上司的脅迫或職場霸凌而離職。台灣露德協會在八月和九月所做的調查也指出,30%的受訪者表示不願意雇用HIV帶原者或與其共事,50%表示不願讓HIV帶原的髮型師和醫療人員服務。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任何在台外籍人士若確診患有傳染疾病,包括HIV陽性,必須被遣返。

根據《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修正條文,HIV帶原的外籍配偶如果能證明是被配偶傳染或是在台灣治病時染上病毒,即可留在台灣。此法修正後更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其中也規定不得拒絕讓HIV帶原的公民就學、就醫、居住或取得其他生活所需。

第七節 勞工權利

(1) 結社權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加入獨立的工會、進行合法罷工、以及集體談判的權利受到各種相關法規保障,但罷工權受到高度管制,有些勞工被排除在集體談判權之外。派遣員工在任職的機構內沒有組織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截至三月,全台有105個產業工會。自2011年修法後至本年度五月底止,教師已成立了43個工會和一個工會總聯合會,但法律仍禁止教師罷工。法律同樣也允許外籍勞工組織和加入工會,並擔任工會幹部。台灣唯一的外籍勞工工會是由菲律賓籍漁工在2013年所組成,工會成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外籍漁工不受船公司虐待和勞動剝削(參見第七節第4項)。

除了保障結社的權利,法律也保護結社的勞工,禁止歧視、解雇、或不公平地對待從事工會相關活動的勞工,違者必須為遭解雇的勞工復職,併處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不等的罰鍰。在《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和《團體協約法》的重大修正在2011年生效之後,勞動部仲裁委員會已裁定47家企業動用歧視性的手段壓迫工會領袖和工會活動,這些企業都被處以罰鍰。工會雖可自定規則和章程,但工會的註冊必須得到地方主管當局或勞動部的核准,工會若有違法或違反工會章程之情節,當局有權全面或部分終止工會的運作。本報告年度內沒有勞動主管當局駁回成立工會申請的通報案例。

截至三月底止,全台1,154萬的勞動人口中,約30%分屬5,292個註冊工會,其中許多也是全台10個勞工聯合組織之一的會員。 為鼓勵勞資雙方成功使用集體協約,立法院五月通過了一項法案;根據該法,若對方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拒絕集體談判,無論是勞方或資方皆擁有申請仲裁的權利。截至三月底止,台灣有101個集體協約。

教師、公職人員、和國防工業的職員沒有罷工權。任職於公用事業、醫療服務業、和電信服務供應商的員工只有在罷工期間允諾維持基本服務的狀況下,方可行使罷工權。當局可以在災害期間禁止、限制、或解散罷工。

法律將勞資爭議分成「權利事項」和「調整事項」兩大類別。勞工僅可就調整事項進行罷工,其中包括工資和工時。法律禁止勞工為權利事項罷工,其中包括集體協約、勞動契約、勞動規章等議題。權利事項應透過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在當局認定爭議茲事體大或牽涉到不公情節時,依法必須進行調解。法律禁止勞資雙方在進行調解或仲裁期間影響「工作秩序」。平均而論,調解過程需要20至50天,仲裁過程需要45至80天。勞工團體指稱這些法定的先決條件阻礙了罷工權的行使。

本年度內未出現罷工的通報。本年度前五個月共有8,926件勞資糾紛,較2013年同期下降了10.9%,其中有5,915件是與薪資和資遣費有關。工會指控在裁員時,工會領袖有時會首當其衝,或無正當理由就被解雇。

(2)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各種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不過有報告指出,此類問題依然存在。在家事服務業、農業、漁業、製造業、和營建業都有發生強迫勞動的跡象 (參見第七節第4項)。

法律將強迫勞動定為罪行。公眾宣導活動包括了勞工教育手冊、外籍勞工熱線,和作為教育部人權課程一部分的人口販運教育。截至六月底止,有86名人口販子因強迫勞動或性剝削而遭到定罪。

同時請參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3) 禁止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勞動基準法》規定15歲為最低就業年齡。16歲以下的孩童和高中生不可從事重度勞動或危險勞動,每天最多工作8小時,不得加班和輪值夜班。

縣市政府勞工局藉由確保民眾完成義務教育,有效地執行最低就業年齡的法律規定。據勞動部表示,違反最低就業年齡規定的雇主,最高可處半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併/易科罰金新台幣30萬元。

(4)就業或職業歧視

勞動法與其他法規禁止因種族、性別、身心障礙、語言、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社會地位、HIV帶原或患有其他傳染疾病而歧視求職者/員工。法律亦禁止雇主要求求職者提出沒有HIV帶原或其他傳染病的健康證明(參見第六節)。若在職場受到歧視待遇,可向縣市政府勞工/勞動局的兩個由專家學者、縣市政府代表所組成的獨立評議委員會申訴。當局尊重委員會所做的決議並予以執行,雇主若不服決議可向勞動部或行政法院上訴。

身心障礙人士、HIV帶原者和愛滋病患在求職和職場上依然飽受歧視(參見第六節)。與男性員工相比,女性員工較少得到升遷,較少擔任管理職,薪資也較低。根據勞動部統計,女性在2013年佔總勞動人口的44.1%,勞動參與率為50.5%。男女若擔任相當的職位,女性平均薪資只及男性的83.9%。家庭看護和家庭幫傭未享有其他勞工所享有的法律保障(參見第七節第5項)。任何在台外籍人士若確診患有傳染疾病,包括HIV陽性,依法必須遭到遣返(例外情況請見第六節)。外籍勞工每年須接受健康檢查,若發現為HIV陽性必須被遣返。

(5)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勞動條件和衛生與安全預防標準,適用於全台870萬受薪勞工中的約800萬人。該法僅適用於八大行業別,分別為:農、林、漁、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煤氣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大眾傳播業;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未涵蓋在內的有監督管理人員、醫療照護人員、園藝人員、保全人員、教師、醫生、自行開業律師、公務員、地方政府約聘人員、農會員工、和家事服務業工作者。

每月最低工資調高1.2%,調整後最低月薪為新台幣19,273元,或最低時薪新台幣115元,此一調整於一月生效。法律未涵蓋的行業別則未定有最低工資。

製造業平均工資是法定最低工資的兩倍以上,服務業員工的平均待遇比製造業還高。2013年的平均月薪成長了0.2%,為新台幣45,664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的資料顯示,勞工的實質薪資為15年來最低。科技部的報告指出,每年有一至兩萬名白領或高技術人才離開台灣到海外就業。當局將低收入戶的基準定為低於某一特定地區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60%。依此定義,台北市每戶每人月平均收入低於新台幣14,794元者為低收入戶,新北市為新台幣11,832元,高雄市為新台幣11,890元,台灣省為新台幣10,869元。

家庭看護和家庭幫傭未享有最低工資或加班費的保障,未對他們的每日或每週工時設限,也未規定最低的休息次數或休假時間。截至七月底止,有214,632名依《就業服務法》註冊的外籍家庭看護和家庭幫傭。外籍家庭看護和幫傭多由外勞仲介公司所掌控和在海外雇用,這些機構並在台灣作為外勞的代表,為外籍看護和幫傭設定了未受法規保障的月薪標準新台幣15,840元(以1997年的最低薪資為標準)。外籍幫傭在母國時,普遍都會被仲介公司強迫向台灣的銀行在當地的海外分行貸款,利率極高(18%),以支付「訓練費」、「仲介費」、或其他名義的費用。家庭幫傭需自行全額負擔健保費。

雇主並非直接支付薪資給外籍家庭看護和幫傭,而是透過仲介公司。仲介公司從他們每月新台幣15,840元的薪資中,扣除各種費用和貸款償還金額後才將薪資付給外籍看護和幫傭。因此,外籍看護和幫傭的實得工資遠低於目前的貧窮線。非政府組織即指出,有些外籍看護和幫傭每個月的實得工資竟只有新台幣1,000元,約相當於政府所定的貧窮線之6.7%。非政府組織和學者敦促勞動部為外籍家庭看護和幫傭訂定最低工資、加班費、和法定休假的保障。

法定工時為每天八小時,每兩週工作84小時。公務部門每週規定工作五天,一半以上的民間企業亦實施每週五天上班制。根據地方勞動法規,僅有勞動部核准的「特殊行業類別」可不受法定工時的規定限制,其中包括空服員、保險業務員、房屋仲介、護校教師、救護車司機、和醫院員工。2012年,勞動部將某些醫療從業人員排除於特殊行業別之外,然其他特殊行業類別依舊不受法定工時約束。台灣勞工陣線和全國產業總工會指出人力派遣和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為造成台灣勞動環境惡劣的兩大因素。台北市政府在六月判定一名任職於公關公司的女性員工為過勞死,因為她經常在深夜接收到上司透過即時通訊軟體發派給她的工作。

勞動部聲明不管透過何種方式,任何在出勤時間以外指派給員工的工作都應視為加班,且現行勞動法規足以約束此種情況。違反法定工時的情況在各行業都十分常見,且多數勞工未領有加班費。違者依法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並規定必須公布違法的公司行號名稱。全國產業總工會和其他勞工團體呼籲當局終止「特殊行業別」的例外規定,立法限制人力派遣,加強勞動檢查,並提高對違法公司行號的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了衛生與安全標準。2013修法後有了以下變動:適用範圍由原本15類行業的670萬勞工,擴大為全行業1,100萬勞工;改善對女性勞工和18歲以下勞工的保護;預防過度勞動;強化石化業的安全標準;以及提高罰款金額。

勞動聯盟和非政府組織多年來皆認為由於勞動檢查員不足,此法難以得到落實。有鑑於此,勞動部將勞動檢查員的人數從2013年的294名,在本年度七月底前增加到375人。勞動檢查員在本年度前半年共完成40,205次檢查,比2013年同期增加了3.5%。勞工非政府組織及學者仍舊認為勞動檢查率太低,不足以有效嚇阻違法行為和不安全的工作環境,不過全國產業總工會認為情況已略有改善。

法律規定對外勞仲介公司進行嚴密的檢查和監督。非政府組織的報告指出,有些仲介公司與雇主固定向外籍勞工收取高額費用或貸款款項,以在母國產生的債務作為交換非自願勞動的手段。截至六月底止,台灣有517,187名有登記的外籍勞工,其中222,571人來自印尼,100,203人來自菲律賓,59,806人來自泰國,134,600人來自越南。根據移民署的統計,截至五月底止,台灣有43,772名未登記的外籍勞工。非政府組織指稱,外籍勞工因擔心會遭雇主終止合約或遣返,讓他們無法償還積欠仲介或他人的債務,即便遭雇主虐待通常也不願舉報。

英國廣播公司六月發表了一篇報導,外籍漁工和非政府組織在報導中描述了台灣籍漁船上的惡劣工作環境。根據該報導,柬埔寨法院在四月判決台灣巨洋漁業公司的負責人和五名同夥十年有期徒刑,並命令六名被告共同支付150名受害人賠償金。金邊法院法官Kor Vandy在8月14日確認刑期,並命令六名被告共同支付賠償金給180名受害人。

雇主只能從外勞工資中扣除勞工保險費、健康保險費、所得稅、和食宿費,違者面臨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鍰,並喪失雇用外勞的權利,但批評人士指控這些違法情節依然存在,且勞動部並未有效執行這些法規,以保護外勞不受不肖仲介與雇主剝削。

除了開辦外籍勞工直接聘雇聯合服務中心,讓本地雇主能夠再次雇用原來的外勞之外,勞動部還設立了直接聘雇的網路平台,讓本地雇主不用透過仲介,就可以在網路上直接雇用外勞。非政府組織則主張,由於使用服務中心和線上服務的程序複雜且限制重重,因此難以得到普及,並鼓吹應廢除轉移雇主的限制。外籍勞工最長可以待在台灣12年。

服務中心也容許直接再次雇用從事製造業、漁業、營造業、和其他產業的外籍勞工。

移民署負責所有與外籍勞工、外籍配偶、移民服務、以及遣返非法移民的相關政策和程序,勞動部則負責工作許可證的核發以及提供就業與調解服務。在勞工受到剝削或虐待的狀況下,勞動部亦可同意轉移雇主。

除了人口販運或遭雇主虐待的受害人以外,被認定為非法工作的外勞面臨高額罰鍰和強制遣返,且永遠禁止再入境台灣。

根據勞保局的統計,本年度前五個月共有13,236件職業傷病的案例,與2013年同期的14,787件相比有所下降;本年度同期有105件職災死亡案例,與2013年同期的117件相比有所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