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人口販賣問題報告 (台灣) - 第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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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1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部分(第一列)
OT-1110C | 2011年06月28日
美國國務院2011年6月27日公佈
台灣主要是以強迫賣淫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而販運的男、女、及兒童的目的地。雖並不多見,但也是以強迫賣淫和勞動為目的而販運的男、女、及兒童的來源地和過境站。台灣大多數人口販運的被害人是來自越南、泰國、印尼、中國大陸、柬埔寨、菲律賓、孟加拉、和印度的勞工,透過招聘機構及仲介掮客被雇用,在台灣的製造業和漁業從事低技術性工作,或充當家庭看護和家庭傭工。許多這類外籍勞工受迫於肆無忌憚的仲介與雇主,被迫從事合約規定以外的工作,並處於被剝削的狀態,成為勞動販運的被害人。有些家庭傭工或家庭看護的雇主,禁止勞工在休假時間以外離開住所,讓這些勞工極易成為勞動販運和其他虐待的受害者,而且無法向外求助。部分來自中國和東南亞國家的婦女與女童,因為假結婚、不實受雇機會而受騙來台,以進行賣淫人口販運及強迫勞動。許多外籍勞工據報在家鄉被收取高達7700美元的招募費用,導致其債台高築,而成為仲介或雇主脅迫其從事非自願勞役的工具。勞力仲介經常幫助雇主強制遣送「有問題」的外勞,以其缺額引進新的外勞,並要求這些外勞支付仲介費,藉以使其從事非自願勞役。仲介掮客以威脅和沒收旅行文件為手段來控制勞工。有些台灣婦女,透過分類廣告的招募而到日本、澳洲、英國、和美國尋找工作機會,到了當地後則被迫從事賣淫工作。台灣也是中國公民非法入境美國的過境站,這些中國公民在美國很可能會成為債務與被迫賣淫的被害人。
台灣當局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的最低標準。在本報告期間,台灣當局持續起訴並懲罰人口販運犯罪,其中包括強迫勞動和強迫賣淫。此外,政府也維持強力的被害人保護作為,持續訓練執法人員和其他政府官員,並提升公眾對人口販運犯罪的認識。
對台灣的建議: 延伸勞動保障至所有類別的勞工,包括家庭傭工與看護工,以防止勞動人口販運;以2009年六月頒布的人口販運防制法為本,維持並加強對人口販運罪犯的調查、起訴和定罪的作為;確保被定罪的人口販運罪犯受到夠嚴厲的刑罰;針對被害人鑑別措施與人口販運防制法,繼續擴大對執法人員、勞委會官員、勞動檢查員、檢察官、和法官的訓練;持續在被害人中間宣傳協助起訴的這個選擇,並確保他們瞭解參與其中會產生的影響;增加檢方與為被害人提供庇護的非政府組織之間的協調,並讓被害人知道其案件進度;發掘並資助庇護所和求助熱線外語翻譯人員;加強調查和起訴台灣公民所犯下的兒童性觀光的罪名;以及持續提升公眾對各種形式人口販運的認識。
起訴
在本報告期間,台灣當局在透過執法打擊人口販運方面有顯著的進步。台灣在2009年生效的《人口販運防制法》,連同部分刑法,禁止強迫賣淫與強迫勞動,規定的刑罰足夠嚴厲,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與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刑責相當。《勞動基準法》雖明文禁止強迫勞動,但並不適用於數目不明的台灣籍私人看護工與家庭傭工,以及幾佔台灣外勞半數的近16萬名外籍私人看護工與家庭傭工。在本報告期間,政府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和其他刑法條文,以人口販運罪名起訴了264人。具體而言,台灣當局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起訴了87人,其中包括性販運罪名44人和勞動販運罪名43人。其餘177名被告是根據相關法律而遭以人口販運罪名起訴,包括有23名被告被控以商業目的進行兒童性剝削。但是政府並未對任何人口販運罪犯的起訴或判刑提供任何資訊。為了加強處理人口販運犯罪的能力,台灣當局也針對人口販運議題大力培訓政府官員。2010年,據台灣當局通報,總共訓練了68000多名官員和非政府組織員工,涵蓋的議題相當廣泛,包括被害人鑑別和保護;人口販運起訴和案例開發;被害人與目擊者之間的協調;以及先進的調查技術。在本報告期間,當局並未通報任何針對涉及人口販運罪行的政府官員進行的調查、起訴、或判刑。
保護
在本報告期間,台灣當局大幅改進了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的作為。根據當局通報,當局採行正式的被害人鑑別程序,積極指認並協助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包括公佈並向政府官員發送用在可能的人口販運被害人身上的參考指標,其中包含一些特定問題和一份標準化的評量表。2010年,台灣當局辨識出324名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其中包括45名性販運的受害人,以及279名勞動販運的受害人。在這些被害人當中,58人為台灣公民。目前台灣共有19家受到不同政府機構監管、專門庇護人口販運被害人的收容所,其中有一些是由政府出經費、非政府組織經營。這些收容所,不分男女,提供人口販運的被害人醫療暨心理服務、法律諮詢、職業訓練、小額津貼,與遣返回國協助。根據台灣當局通報,當局提供了社工與口譯員,陪伴被害人出席庭訊。在本報告期間,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在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諮商人員的協助下,對他們的加害人提起了32件的民事求償。此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送了2千多份的多語言人口販運被害人權益手冊,並向被害人解釋了現有的支援服務。
但是,有些來源通報,台灣缺乏精通被害人母語且具專業技術的諮商人員和社工。雖然入出國及移民署在2010年撥款120萬美元作為被害人保護專用,該署同年在被害人服務方面卻花費近183萬美元。台灣當局藉由提供住所與短期工作證,鼓勵被害人參與舉發人口販運加害人的調查。2010年,當局發出了188張新的工作證給人口販運的被害人,並為其他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延長了現有工作證的效期。此外,台灣官員在司法調查終結後,協助將95名被害人遣送回國。返回母國後面臨威脅的被害人,有機會獲得短期居留資格,但是目前為止沒有被害人獲得這項福利。在本報告期間,台灣當局發出了一則通知給法院,提醒法院在案件審理期間,可以確保被害人身分保密以及為被害人提供其他保護措施的法律條文。勞委會持續提供一支24小時外籍勞工諮詢專線;2010年,這條專線接獲了14萬6千多通電話,接線員協助外籍勞工解決的薪資糾紛,金額接近3百萬美元。台灣持續維持一支全台的外籍配偶求助專線的運作,供外籍配偶就各種問題尋求協助。該熱線在2010年共接獲14136電話,但是有多少電話與販運處境有關則不得而知。
預防
在本報告期間,台灣當局在預防人口販運的作為方面有了進步。勞委會持續在全台各地維持25個外籍勞工服務站和國際機場服務櫃檯的運作,以協助外籍勞工並教導其認識自身的權益。當局也將詳細介紹與外籍勞工切身相關的法規手冊,發送給19萬多名雇主,並在電視上播送宣導廣告,強調外籍勞工的權利。官方也為電視、廣播、報紙廣告與教育活動提供經費,以提升公眾對於人口販運危險的認知。此外,當局進行了大規模的宣導活動,提升大眾對於商業性產業中性剝削問題的認識,以降低對娼妓的需求。台灣各機構也持續透過線上遊戲、網際網路廣告、電視廣告、海報、行李牌等進行兒童性觀光的防制宣導。雖然台灣有域外適用的法律,可以起訴台灣護照持有人在海外犯下的兒童性剝削罪行,但是自2006年以來,當局並未以在境外從事兒童性觀光為罪名起訴任何人。台灣也未能為估計任職於家庭服務業的外籍勞工,提供全面的勞工保護措施;家庭傭工目前並未有工作時數限制或最低薪資保障,可能也因此在這些自願來台工作的外籍勞工之間,造成了一些強迫勞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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