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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台灣部分

《2010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臺灣部分

《2010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臺灣部分

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發佈

2011年4月8日 

臺灣2300萬人口﹐由多黨選舉產生的總統和立法院治理。國際觀察家認為2008年一月的立法委員選舉和三月由國民黨馬英九當選的總統選舉自由而公平。文官當局總體上對安全力量保持有效的控制。

主要通報的人權問題為官員貪腐﹑對婦女、孩童施暴和歧視、販運人口及虐待外籍勞工。

對人權的尊重

第一節 對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侵犯:

(1)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存權

沒有關於當局任意或非法殺害人命的報告。

(2) 失蹤

沒有因政治原因導致人員失蹤的報告。

(3) 酷刑和其他殘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憲法規定不得對遭控訴者使用暴力、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也沒有當局使用這些手段的報告。

監獄與拘留中心狀況

監獄狀況總的來說符合國際標準,當局允許獨立人權觀察員訪視監獄。至十二月為止,監獄容納的成年人犯總計有57,088名,其中52,367名是男性,4,721名為女性;未成年人犯則不到1,000名;監獄達到原設計容量的119.6%。

所有人犯和拘留人都可以見訪客。有少數拘留人在他們的案子仍在調查的階段時,在法院的命令之下,可能會被剝奪會見訪客的權利。所有人犯和拘留人都得以進行宗教崇拜。人犯可以與定期來訪的宗教領袖會面,也可以與宗教領袖要求額外的會面。

當局允許人犯和拘留人不受檢查,向司法當局遞送投訴書,不過所有通信實務上在進出監獄時都要接受檢查。

當人犯指控有非人道狀況時,監獄當局對其指控展開調查,並將調查結果發佈給司法當局知道,偶爾會向媒體公佈。當局調查並監控監獄及拘留中心的狀況。

(4) 任意逮捕或羈押

憲法禁止任意逮捕和羈押,當局總的來說遵守這些限制。

警方及安全機構角色

內政部警政署對所有警察單位具行政管轄權,不過各縣市警察局長由縣市長指派。縣市長負責維持其管轄地區的秩序和評定警察局長的績效。

檢察官與監察院負責調查對警察不法行為的指控。警政署也有督察長及一個內部事務單位,負責調查對警方行為不當的指控。涉嫌貪瀆與其他不法行為的警察與高階警官被起訴,若定罪則遭到懲罰。

逮捕與羈押期間的待遇

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犯可能逃跑,或情況緊急,否則法律規定必須有逮捕狀或傳票,始可羈押或進行偵訊。被起訴者經法院裁定可以交保釋放。法律規定,檢察官逮捕嫌犯後必須在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繼續羈押的許可。一般來說,當局遵守這些程序,法庭審理通常在起訴後三個月內開始。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准許「審前」羈押未起訴的嫌犯,最長兩個月,並得再延長一次兩個月。司法改革的支持者敦促對審前羈押做出限制,以加強對被告權利的保護。在可能判刑五年以上,或合理懷疑嫌犯有可能逃亡或與其他嫌犯或證人串供,或者篡改淹滅具體證據時,即可聲請審前羈押。

鼓吹人權者抱怨,嫌犯在偵訊期間不必一定有辯護律師在場,因此法律未提供足夠保護。司法院與警政署施行了一個計劃,就是在警方初步偵訊期間,為符合資格的貧窮嫌犯,即心智殘障或被控罪名可處三年以上徒刑者,提供法律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招募的律師,分別任職於服務23個縣市警察局的21個分會。50個警察分局,佔全台158個分局的三分之一,已經在實施這個計劃。遭拘留者可以在全台各分局請求此項協助。人權律師表示,法院雖必須在起訴後指定辯護人,可是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未明定,律師在警方初步偵訊時,可以怎麼做來保護貧窮刑事嫌犯的權利。計劃目前有一些成果,不過有些團體認為,警方需要更多在職訓練,警方設施應該加以改進,好在他們初步偵訊嫌犯時,容得下律師在場。全台5,000名律師中,有超過半數參加了這個計劃。

自2009年五月起,當局執行了2009年一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宣佈監獄當局不得再對辯護律師與其客戶間的討論加以錄音或監視,也不得將討論內容交給檢察官。

(5) 不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憲法定有獨立的司法體系,當局總的來說,在實務上尊重司法獨立。雖然當局為消除腐敗與降低政治對司法的影響做出了一些努力,但仍有一些殘存的問題。這一年期間,司法改革的支持者敦促更高的公眾問責度,對人事制度進行改革,以及其他的程序改革。有些政治評論家與學者也公開質疑,一些受理高矚目度與政治敏感案件的法官與檢察官的公正性。

前總統陳水扁和其妻在2008年被以貪污罪嫌起訴的案子,在2009年九月被判有罪,並處以終身監禁;陳水扁已對此判決提起上訴;在6月10日,台灣高等法院將陳的刑期減為20年。扁案的審理也提高了對一些問題的審視,例如起訴前與審前羈押、檢方洩漏資訊等檢方可能的不當行為及司法程序的透明度。2009年十月,大法官會議判定台北地方法院在扁案的司法程序合憲。

審判程序

憲法規定受公正公平審判的權利,獨立的司法體系一般而言執行這項權利。案件由法官而非陪審團裁決;所有法官都由司法院任命,並對司法院負責。通常涉案各方和證人是由一位法官而非辯護律師或檢察官加以訊問。

審理公開進行,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或案情可能敏感以致引來群眾的案件,旁聽可能就需要獲得法院許可。被告是否可取得檢方持有的證據,由主審法官依個案裁定。所有被告在證明有罪前,均被推定為無罪,並有權請律師辯護,刑事程序方面的權利無限制地適用於每個人。

法律規定,不得強迫嫌犯作證,被告供詞也不得做為定罪的唯一證據。凡被定罪者均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被判三年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還可再向更上一級法院上訴。最高法院自動審議無期徒刑和死刑判決。允許以共犯供詞做為將被告定罪的唯一證據是違憲的。

政治犯及被羈押者

沒有關於政治犯或被羈押者的報告。

民事司法程序與救濟措施

民事案件有獨立公正的司法體系處理。對於被指控的非法行為,包括違反人權案,除司法救濟外,還可請求行政救濟。

(6) 任意干涉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憲法禁止這類行動,當局在實務上一般來說尊重這些限制。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1) 言論和出版自由

憲法規定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當局在實務上一般尊重這些權利。

新聞界自由、活躍、有生氣。批評人士指稱,當局增加了將廣告包裝成新聞報導和節目在本地報紙和電視台的置入。他們說這樣的置入,讓一些媒體不敢批評當局。當局否認用廣告營收來控制媒體。

九月,公共電視基金會董事會解聘公共電視總經理馮賢賢。她之後控訴台灣當局介入公共電視的營運。公共電視是屬於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的一部分,而公廣集團主要的經費來源則是當局。2009年一月,3,000名民眾聚集在立法院外,抗議立法院凍結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的預算,並指稱其營運有政治干預。

九月,國家通訊委員會 (NCC) 第二次駁回壹電視(壹傳媒旗下的單位之一)申請新聞、資訊和娛樂三個有線頻道案,但是NCC核准了壹電視的運動和電影頻道申請。NCC表示,那三個申請被拒的頻道節目提案,性質大同小異,並質疑增設頻道的必要性。NCC也對壹電視納入「動新聞」的計畫表達關切,動新聞以戲劇形式呈現新聞,不符合專業新聞報導的標準。壹電視控訴NCC壓制言論自由並箝制創意。壹電視表示,動新聞節目已因其創新的形式搏得好評。

2009年11月,台北市政府對蘋果日報(也是壹傳媒集團旗下單位之一)處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的罰金,理由為蘋果日報在其網站上,使用動畫來重建並說明報紙上出現的強暴、性侵與暴力的新聞。市政府並禁止台北市中小學訂閱蘋果日報;並新增規定,任何想從台北市立圖書館借閱蘋果日報的讀者,都必須提供身分證明,證明其年滿18歲或以上。直至年底,該禁令依然有效。台北市長郝龍斌說,他尊重新聞自由,但是為遵守兒童福利法,他願意盡一切必要手段。

十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新聞媒體在台灣一共派駐了26名記者。

網際網路自由

官方對連線網際網路沒有限制,個人與團體可以透過網際網路,包括電子郵件,表達意見。根據國際通信聯盟的數據顯示,台灣有70.1%的人口使用網際網路。

有數個非政府組織報告指稱,執法官員監看網路聊天室和電子佈告欄,並利用網際網路網址來辨別和起訴應為張貼性暗示訊息負責的成人;其中一個主要非政府組織注意到這樣的監看減少。批評人士指稱,旨在保護兒童免於受到性犯罪者之害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被用來處罰有自主權的成人之間,受憲法保障的自由言論。在反對如此引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人士要求下,大法官會議審議了這個問題,並做出同意執法官員行動的裁定。大法官會議指出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為維護重要的公共利益,就本案而言,就是「嚇阻和消除兒童或少年成為性交易對象的案例」,言論自由可以受到合理的限制。

學術自由與文化活動

對學術自由沒有任何限制。

(2) 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

集會自由

反對黨立法委員及人權非政府組織聲稱,《集會遊行法》違憲地限制自由言論與集會,並呼籲修正或廢除此法。他們聲稱此法不公平地讓較小的組織處於弱勢,而且是選擇性執法。台灣人權促進會和十多個其他民間團體組成了一個聯盟,主張解除對街頭示威抗議的限制以及及取消向警方提出遊行示威許可的規定。

2009年五月,當局起訴了兩名據稱為2008「野草莓」學生運動組織者的教授,罪名是未取得許可,違反《集會遊行法》。9月9日,台北地方法院延遲了其中一名被告的案件審理,要求大法官會議就《集會遊行法》做出裁決。2009年台灣法院分別判處三名違反《集會遊行法》之被告有罪。法院判處其中兩名被告兩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對另外一名處以罰金。這一年期間,當局並未以違反集會法為由,起訴任何人。

結社自由

法律定有結社自由,當局一般在實務上尊重這項權利。

(3) 宗教自由

有關宗教自由的完整敘述,請至www.state.gov/j/drl/irf/rpt 查閱《2010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4) 遷移自由 、內部流離失所者、保護難民及無國籍者

憲法定有在台灣境內遷移、出國旅行、移居海外和自海外回國等自由,政府一般在實務上尊重這些權利。

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來訪者必須有贊助單位的邀請函,並須取得大陸事務委員會的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觀光客必須參加團體,住在指定的旅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旅行團必須由台灣的旅行社伴隨,旅行社須付保證金100萬元新台幣,才能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團。若任何團員涉及法律問題或據報失蹤,部分或全部的保證金可能被沒收。旅行團的行程若有變動,必須事先向觀光局報備。

法律沒有強迫流亡的規定,實際上也沒有施行。

保護難民

因為國際地位的關係,台灣無法成為聯合國1951年有關難民身分的公約或1967年議定書中的締結方;台灣法律未規定給予庇護或難民身份。所有非法出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法必須遣返中華人民共和國。直至年底,有八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到台灣尋求第三國庇護。

這一整年中,當局陸續遣返無紀錄移民回其原國家。據內政部統計,遣返大陸的無紀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移民總人數減少,由2008年的365人減至2009年的236人,再減至2010年的90人。在十一月以前,有66名無紀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移民正在等候遣返。在頭八個月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紀錄移民的平均拘留時間為81天。有1,159名無紀錄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包括504名男性和655名女性)在等候遣返;他們的平均等候時間為37.7天。

2009年一月,一群人數超過一百人的西藏人,結束了24天為尋求台灣合法身分的靜坐。這群西藏人自2002年起,分別在不同的時間入境台灣,超過他們臨時簽證可停留的時間仍滯留在台。2009年一月,立法院通過了《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允許簽證逾期滯留在台的西藏人申請居留證。自那之後已有一百多名西藏人取得合法拘留身分。

第三節 尊重政治權利:公民改變政府的權利

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以和平方式選舉政府的權利,公民透過定期、自由、公平的普選選舉,在實際上行使這項權利。

選舉與政治參與

繼新的單一席次選區選舉制施行後,國民黨在2008年一月贏得立法院絕大多數的席次。兩個月後,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當選總統,完成台灣歷史上第二次和平、民主的政權轉移。觀察家認為這些選舉是自由、公平的。

政黨運作不受限制與外來干預。

立法院113席立法委員中有33名女性。行政院(內閣)48位閣員當中有8位是女性。台灣第二大城市高雄市的市長也是女性。15位大法官中有2位女性。任何政黨贏得的不分區席位,女性至少須佔一半。

原住民代表在政治體系大部份的層級都有參與。他們在立法院有6個保留席次,由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各選出一半。原住民佔人口比例約2%;分配給他們的立法院席次是這個比例的兩倍多。

第四節 官員貪腐與政府透明度

法律對官員貪污定有刑事刑責,當局一般而言有效地執行這些法律。本年中有對官員貪污的指控。

六月,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對前總統陳水扁與其妻子吳淑珍貪污、洗錢、偽造及侵占罪名的有罪判決,但是將刑期從終身監禁減為20年監禁。陳水扁目前仍在羈押中,已對其高等法院判決提起上訴。

過去兩年中,法院已判四名國民黨立委和一名親民黨立委買票罪名成立。9月8日,台北法院並判決兩名現任國民黨立委及六名前民進黨立委貪污罪名成立,並處以四年到十年不等的徒刑。

2009年四月,立法院修正了《貪污治罪條例》,以起訴未能說明不正常增加之財產來源的公務員。所有公職人員都受《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約束。

法務部負責打擊政府貪污的工作。警察貪污雖然有限,但仍是個問題。警政署並未統計警察貪污案的數據。六月,台北市九名高階警官因收受組織犯罪成員賄賂而遭起訴。檢察官建議求處11年到20年不等的刑期。八月,花蓮某一派出所所長因收受非法砂石業者之賄賂而被判處13年有期徒刑;其他兩名涉案員警則分別被判處31個月和64個月的有期徒刑。

九月,一名前台北縣警官因收受人蛇集團賄賂以延長越南籍被害人之居留許可,而遭判處10年6個月有期徒刑。2009年十月,三名台北縣警官因收受賣淫集團高達新台幣2300萬元之賄賂而遭起訴。檢察官對主嫌求處13年6個月有期徒刑。直至年底,審理仍在進行中。從一月到十一月,檢察官以各種貪污罪嫌起訴了1,123人次,其中包括68名資深官員(局長等級以上)和33名民選官員。

《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除國家機密、專業機密、個人資料、及受保護的智慧財產外,所有政府資訊在有人提出要求時,必須對大眾公開。此法規定,有登記的公民、公司和團體,可提出要求資訊的申請,若申請遭拒絕可提出訴願。這些特權基於互惠原則可延伸至外國公民。

第五節 政府對國際暨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各種本地和國際的人權團體,一般皆不受其限制而運作,調查並公開人權案件的調查結果。當局對這些團體的觀點採合作並有所回應的態度。

第六節 歧視、社會侵害及人口販運

憲法規定公民無分性別、宗教、種族、階級、或黨派,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憲法還規定了殘障者的權利。當局有效地執行這些規定。

婦女

對婦女施暴,包括強暴和家庭暴力,仍是一個嚴重問題。強暴,包括配偶強暴,是犯罪行為。由於被害人會在社會上蒙受恥辱,很多被強暴者不會報案,據內政部估計,性侵害案總數是警方接到報案數的十倍。

法律規定對強暴罪的懲處不得少於五年徒刑,被定罪者通常被判處有期徒刑五至十年。據內政部統計,至九月止,報案的強暴或性侵害案件共有6,816起。至十一月止,有1,815人因性侵害罪名被起訴,1,705人被定罪。據法務部統計,過去五年的強暴和性侵害平均起訴率約為50%,定罪率約為90%。法律允許檢察官不必等候配偶提出正式告訴,主動對家暴控訴展開調查。至十一月止,家暴案報案數共91,457起,2,894人因家暴罪名被起訴,2,159人被定罪。到11月18日止,發出了18,120張保護令給女性家暴受害人,3,033張保護令給男性受害者。通常家暴案被定罪者,判刑刑期都在六個月以下。社會壓力仍使受虐的婦女,為顧及家庭聲譽而不向警方報案。

法律要求各縣市政府,針對家庭與性暴力、虐待兒童與老人,成立暴力防治中心。這些中心全天候24小時為受害人提供保護、醫療、緊急援助、庇護、法律諮詢和教育訓練。

工作場合的性騷擾是犯罪行為,違者可處以新台幣10萬至100萬元罰鍰,及最高兩年有期徒刑。各級政府與大型民營企業,按規定必須採取預防措施並訂定申訴程序,以嚇阻性騷擾。113申訴熱線在這一年間,接到了19,814件報案。婦女團體抱怨,儘管有法律規定且公眾對此議題的意識也有提升,但司法當局仍不重視性騷擾的投訴。

個人與夫婦有權利決定自己孩子的數目、生產的間隔和時機,並有充分的資訊和方法來行使這個權利。

然而,法律仍禁止未婚人士接受不孕治療。避孕工具與生產或產後的照護都非常普遍。2009年,產婦死亡率據報為每100,000活產案例中,有8.4人因生產而死亡。男性與女性都同要接受性病的診斷和治療。

法律禁止性別歧視。《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兩性在薪資、升遷和工作分派方面應享有平等待遇。此法讓婦女有權要求最多兩年的無薪產假,並禁止因懷孕或結婚而解雇員工。中央與地方政府機構、學校及其他組織依規定必須訂定執行條例並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以監督此法的執行。一個非政府組織聲稱,當局對於提升公眾對此議題的意識方面做得不夠。

女權人士指出,與男性員工相比,女性員工被拔擢的機會仍然較少,做管理職位的較少,薪資也較低。女性在服務業勞動人口和總勞動人口都佔了50%。據勞委會報告,男女若擔任相當的職位,女性平均薪資只及男性的82%。

兒童

公民身分是來自於父母或是在台灣出生。當局致力於維護兒童權利與福祉,法律也有保護兒童的規定。

虐待兒童仍然是普遍的問題。一個可信賴的非政府組織指稱,性虐待比公眾所認知的更為普遍,估計每年的被害人數目達到20,000人,但每年卻只有約3,000人通報。根據內政部的統計,這一年間通報的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侵害、或監護人疏失造成的傷害等共22,089例。中央、地方當局和私人機構,持續努力找出高風險兒童和家庭並予以協助,並提升公眾對虐待兒童與家暴的認識。

根據法律,任何人若發現兒童受到虐待或忽視,必須通知警方或社福當局。兒福專業人員必須在24小時內向地方當局通報,當局必須在24小時內採取適當措施。相關規定鼓勵官員在四天內回覆調查的請求。內政部兒童局和非政府組織專家都監看相關案件,確保相關規定得到遵守。有官方的熱線電話接受虐兒案件的舉報並提供諮商。法院有權為父母被認定不稱職的兒童指定監護人。

自主同意發生性關係的年齡底限是18歲。與14歲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面臨3-10年的監禁。2010年9月26日,在出現一連串輕判性侵兒童犯的案決後,超過15,000人聚集在總統府前,要求建立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機制。9月7日,最高法院宣佈自即日起立即生效,所有性侵七歲以下孩童者,至少面臨七年的有期徒刑。與14-16歲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被判3-7年徒刑;媒介16歲以上18歲以下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者,面臨最長一年徒刑或服勞役,或最高新台幣三百萬元罰鍰。據內政部兒童福利局的資料顯示,2009年有418名雛妓獲救,被安置在庇護所。

雛妓問題嚴重的程度很難衡量,因為使用網際網路和其他精密通訊技術招攬客戶的狀況日益增加。與賣淫相關的廣告媒體禁止刊登,這項法律實際上也得到執行。在國外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遭到逮捕的公民,也可能因在外國召雛妓而被起訴和定罪,但是在過去四年間沒有此類案例。法律也禁止兒童色情,違法者最高可判刑六個月,並處以高額罰金。

截至十一月,382人遭到起訴,320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而被定罪,該法將嫖雛妓、持有及散佈兒童色情定為罪行。該法也規定違法者的姓名要被公佈在報紙上。

台灣不是1980有關國際兒童拐騙的民事問題的海牙公約之締結方。有關跨國父母誘拐子女的訊息,請見國務院的遵循依規報告:http://travel.state.gov/abduction/country/country_3781.html

反猶太主義

沒有任何反猶太行動的報告。猶太人口大約有200人。

人口販運

有關人口販運的訊息,請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

www.state.gov/j/tip

殘障者

法律禁止歧視殘障者,並規定了對違者的最低罰鍰。

內政部與勞委會負責保護殘障人士的權利。法律規定,當局必須對殘障人口提供各項服務與計劃。殘障者享有免費的全民健保。非政府組織持續指出,還需要更多公立養護院所,而目前的居家照護服務等計劃需要擴大,以滿足包含日益增多的、包括年長者在內的殘障人口需求。

自2009年七月起,員工人數達到34人以上的公家機構,必須雇用佔員工總數至少3%的身心障礙者。員工人數達到67人以上的私人企業,必須雇用至少1%的殘障者。新的就業法規預期可提供約4,400個工作機會給殘障人士。當局提供新台幣3,000到7,000元不等的補助給身心障礙者。截至九月,已提撥新台幣121億元的補助款。2009年總共發出了新台幣156.5億元。

依據法律,新的公共建築、設施和交通設備必須方便殘障者出入和使用,這一規定一般都獲得遵守。違者被處以新台幣6萬至30萬元不等的罰鍰。

少數民族/種族/族裔

截至十一月為止,結婚總數中有8%是與外籍配偶結婚,主要來自中國、越南、印尼和泰國,並且估計新生兒中有8.9%是由外國出生的母親所生。

外籍配偶在家庭內外均是歧視的對象。

2009年,監察院主張家庭團圓是一項受憲法保護的權利;因此,配偶簽證的核發考量應以正當程序原則來處理。

當局在社區活動中心提供免費中文和育兒課程及輔導服務,以協助外國出生的配偶融入社會。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外籍配偶提供法律服務,並設有熱線電話受理訴願。內政部也有自設的熱線電話,由通越南語、柬埔寨語、泰語、印尼語、英語和華語的人員接聽。

修法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生的配偶變成要等六年,而不是八年,就能申請台灣居留權;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籍配偶則在三年便可以提出申請。修改後的法律規定,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籍配偶,現在也獲准在入境台灣後馬上可以工作。此外,當局在八月取消了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籍配偶簽證的數目限制。

原住民

台灣有14種經辨識的非漢族原住民,他們佔總人口約2%。法律保障原住民的公民權和政治權。《原住民基本法》規定,當局應提供資源協助原住民建立自治體制、擬定保護他們基本權利的政策、並促進保存和發展他們的語言文化。批評人士抱怨當局對於保存原住民文化和語言方面做得不夠。

九月,代表約五十萬人口平埔族的權益促進人士,向總統府及原住民委員會請願要求官方認可。申請遭到駁回。平埔族權益促進人士聲稱,沒有官方的認可,平埔族最終將可能在文化上絕跡。

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社會侵害、歧視和暴力行為

沒有法律禁止同性戀活動。據鼓吹同性戀權利人士表示,反男女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和變性者(統稱為LGBT)暴力很少見,但社會歧視LGBT之中的HI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帶原者和愛滋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仍是問題。

鼓吹LGBT權利人士說,警方施壓關閉對男、女同性戀者友善的酒吧和書店這類事例減少。但是,二月時台北市教育局對各級學校發出了公文,警告同性戀對學生產生的影響。在鼓吹LGBT權利人士的大力施壓之下,教育局要求學校主管忽略該公文。

第八屆台灣同性戀遊行在10月30日舉行。

鼓吹LGBT權利人士指稱,限制醫師為未婚人士進行不孕治療,對LGBT造成不公平的歧視,他們在現行法律下不得結婚。

雇主因性傾向而歧視求職者,若被定罪將面臨最高新台幣150萬元的罰鍰。

其他社會暴力或歧視

有對HIV帶原者和愛滋病患者就業歧視的舉報案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修正案,允許感染HIV的外籍配偶,如果能夠證明是被配偶傳染,或是在台灣治病時遭到傳染,即可留在台灣。此法修正後更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其中也規定不得拒絕感染HIV的公民接受教育、醫療服務、住居或取得其他必需品。

第七節 勞工權利

(1) 結社權

組織工會的權利受到法律保障,但受到《工會法》及其他法律的高度管制。

有些公家機關職工僅有受限制的組織工會權。教師和公務員獲准成立職業團體,可與當局談判,但禁止罷工。這些限制導致當局與代表教師和公務員的團體長期爭執不下。

外籍勞工不得組織自己的工會。六月,立法院修訂《工會法》,允許外籍勞工擔任工會的領導職位。

有若干法律和規定限制結社權。工會雖可自訂規則和章程,但必須提交縣市當局及勞委會審查。工會若不符合勞委會的認證規定或其活動妨礙公共秩序,有可能被駁回或解散。

到九月底止,在全台1,110萬勞動人口中,約29%分屬4,842個註冊工會;其中許多也是全台十個勞工聯合組織之一的會員。

法律規定有罷工權,勞工實際上行使這一權利。

不過法定的限制造成罷工困難,削弱了集體談判的效用。勞工可以因待遇和工作時程問題罷工,但是不能因生活或工作條件罷工。法律規定,在當局認為勞資爭議嚴重到一定程度,或涉及不公正做法時,必須進行調解。法律禁止勞資雙方,在進行調解或仲裁期間影響「工作秩序」。教師與國防工業職員沒有罷工權。批評人士主張,此法限制勞工在爭議中採取行動的能力,因此對罷工權有寒蟬效應。法律對違反不得罷工和不得報復條款的行為,訂有嚴格罰則。六月,立法院修訂了《工會法》,減輕對違法工會施以的懲罰。

(2) 集體組織與談判的權利

法律賦予勞工集體組織、談判和行動的權利,但有些職位被排除在此項權利之外。

到九月底止,共有39項有效的團體協約;但這僅涵蓋全體勞工的一小部份,主要在大公司;95%的產業工會沒有團體協約。沒有適用於高雄與台中加工出口區的特別勞動法或勞動法免除條款。《工會法》禁止因工會相關的活動,而對員工加以歧視、解雇或其他不公平待遇。然而工會指控,在裁員時,工會領袖有時會首當其衝,或無正當理由就被解雇。例如,三月時一家觸控面板製造公司的工會領袖指稱,主管階級表示由於營收下滑和外包問題,不得不進行裁員,但實際上卻是為了剷除工會領袖。此外,台北縣教師會聲稱,八月台北縣當局要求所有學校取消所有與教師會活動相關的請假。雖然兩件案子勞工都未請求調解,但是鼓吹勞工權利份子主張,勞動環境仍不利於任何組織活動。據全國產業總工會與台灣勞工陣線表示,對不當解雇工會領袖沒有具體罰則。

(3)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不過有報告指出,此種作法仍然發生。

有販運人口到家庭看護、農業、製造業和營建業等產業的證據 (參見第七節第(5)項))。

防制人口販運的法律將強迫勞動定為罪行;公眾宣導活動包括了勞工教育手冊、外籍勞工熱線和做為教育部人權課程一部分的人口販運教育。

同時請參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 www.state.gov/j/tip

(4) 禁止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勞動基準法》規定15歲,即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為最低就業年齡。縣市勞工局有效執行最低就業年齡的法律。

(5)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條件和衛生與安全預防措施的標準。到九月底為止,《勞動基準法》涵蓋台灣810萬受薪職工中的約660萬人。未涵蓋在內的有養護工、園丁、保全人員、教師、醫生、會計師、律師、公務員和家庭傭工。

外籍家庭看護工和家庭傭工適用於《就業服務法》,此法不保障最低工資或加班費,未對每日或每週工時設限,也未規定最低的休息次數或休假時間。至十二月底止,377,000外籍家庭看護工和家庭傭工當中,有184,000人申請受《就業服務法》保障。九月,外籍勞工權益促進人士抗議當局未能將《家事服務法》送交立法院審議,該法規定了所有家庭看護工和家庭傭工的基本勞工保護。

每月最低工資調高至新台幣17,880元,或最低時薪新台幣98元,此一調整於2011年一月生效。這一最低工資雖可滿足物價較低地區的生活需要,但無法為單薪家庭在像台北這類都會區提供像樣的生活水準。爭取勞工權益人士通報,對於外籍勞工而言,之前因每月最低工資提高而得到的任何好處都被抵銷,因為勞委會允許雇主將每月食宿扣繳費用上限提高至新台幣5,000元。製造業平均工資是法定最低工資的兩倍以上,服務業員工的平均待遇比製造業還高。然而,由於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2008年的實際平均月薪為新台幣44,424元,到2009年降至新台幣42,176元。許多勞工在2009年不是失業,就是放無薪假。2009年失業率因此從1.8%上升至5.9%,但是在本年下降至5.2%。2009年的勞資糾紛有30,385起,比2008年上升了24%;其中有29,128起都是與工資和遣散費爭議有關。隨著經濟與就業狀況復甦,在本年前九個月有18,118起勞資糾紛,相較於2009年同期下降了24.2%。

為了協助失業勞工,當局提供了九個月的失業救濟金,以及短期就業計畫。

法定工時是每八週期間工作336小時(平均每一工作週42小時)。公務部門每週規定工作五天;但是據勞委會調查,一半以上的民間企業每週的正常工作日也是五天。

法律規定勞動條件和衛生與安全預防措施的標準,並賦予職工避開危險工作環境而不致中斷就業的權利。但是仍有廣泛的批評,指勞委會未能有效執行關於工作場所的法律和規定。本年期間,勞委會的307個勞動檢查員共完成89,339次檢查,比2009年下降1.1%。這307個勞動檢查員負責檢查大約31萬家《勞工安全衛生法》所涵蓋的企業。勞工非政府組織及學者指稱,勞動檢查率實在太低,不足以有效嚇阻違反勞動法行為和不安全的工作環境,特別難以保護那些在中小型工廠工作的勞工。

政府的規定要求加強檢查和監督外勞仲介公司。非政府組織報告說,仲介公司與雇主固定向外籍勞工收取高額費用或貸款款項,以債務做為交換非自願勞役的工具。本年中,台灣有379,653有紀錄證明的外籍勞工,其中135,019人是來自印尼,64,516人來自泰國,54,218人來自越南。勞委會估計有33,000名未有紀錄在案的外籍勞工。非政府組織聲稱,外籍勞工不願舉報雇主虐待的情事,因為擔心雇主會終止合約並強制遣返他們,讓他們無法償還積欠仲介或他人的債務。

雇主只能從外勞工資中,扣除勞工保險費、健康保險費、所得稅和食宿費。違者面臨新台幣6萬至30萬元罰鍰,並喪失雇用外勞特權。但批評人士抱怨這些做法依然存在,且勞委會並未有效執行這些法令與規定,以保護外籍勞工不受不道德仲介與雇主利用。

勞委會開辦了外籍勞工直接聘雇聯合服務中心,讓本地雇主能夠不必透過仲介,再次雇用原來的外勞,特別是看護。不過非政府組織主張,由於程序複雜,且利用這個服務的資格有諸多限制,因此無法得到普及,並鼓吹應該移除對雇主轉移的限制。

服務中心也容許製造業、漁業、營造業和其他產業直接再次雇用外籍勞工。非政府組織與學者敦促勞委會提供基本的勞工保護,像是最低工資、加班費,以及讓家庭看護與家庭傭工享有一天的法定休假日。

入出國及移民署負責所有與外籍勞工、外籍配偶、移民服務以及遣返非法移民的移民相關政策和程序。勞委會負責工作許可證的核發以及與工作相關的服務。勞委會同時也提供調解服務;在勞工受到剝削或虐待的狀況下,勞委會亦可同意轉移雇主。

除了人口販運或受雇主虐待的受害者以外,被認定為非法工作的外勞面臨高額罰鍰、強制遣返、並永遠禁止再進入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