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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人口販賣問題報告 (台灣) - 第二列

美國2007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部分 (第二列名單)

OT0710C | Date: 2007-06-12
美國2007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Photo: State Dept.)

美國2007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Photo: State Dept.)

臺灣主要是以強迫勞動和性剝削為目的而販運男人、婦女和兒童的目的地。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和東南亞國家的婦女和女童,被以假結婚、不實受雇機會及非法走私,販運到台灣,目的為商業性性剝削及強制性勞動。相當多的男女外籍勞工──主要來自越南、泰國和菲律賓──是合法聘用來臺灣從事建築、捕漁和製造等行業中的低技術性工作或充當家庭傭工,他們在到達臺灣後被迫為招聘機構或雇主從事強迫性勞動或非自願勞役。 這些契約移民工人中很多人來自農村貧困地區,他們為在臺灣謀得一份工作而被迫向招聘機構或掮客支付可高達14000美元的費用,從而債臺高築,這些債務成為聘用機構或雇主迫使其從事非自願勞役的工具。

招募34萬外籍勞工和在臺灣安置這些人──其中有一半人充當家庭傭工或在私宅當看護,因而不受臺灣勞工法的保護──的過程缺乏監管和監督,因而可能導致非自願勞役的情況。販運分子繼續把合法國際婚姻仲介所,用作將東南亞婦女販運到臺灣進行性剝削或從事強迫勞動的手段,儘管臺灣當局努力阻止這一販運途徑。

臺灣當局沒有完全達到取締人口販運的最低標準;但是,他們在這方面正在做出顯著努力。雖然臺灣的人口販運問題仍然非常嚴重,但臺灣當局過去一年在處理性剝削和勞工剝削方面取得明顯進展。臺灣制訂了第一個涵蓋一切形式人口販運的廣泛行動計劃,並組成一個跨部會委員會,與非政府組織共同協調落實這個計劃。2007年3月在營救出通過假婚姻被誘騙到臺灣的35名印尼婦女之後,當局開始將這些人和其他受害者交給非政府組織妥善照顧。

但是,臺灣要達到最低標準仍有很多工作要做。臺灣當局在解決臺灣人口販運問題上必須表現出更大的政治意願。應向販運受害者提供正式保護,包括有權向法庭提出控告,以便其向販運分子或剝削雇主索取賠償和在等候法院審理期間就業。臺灣勞工事務委員會(勞委會)應停止使用行政處罰手段處理非自願奴役問題,而應將這類嚴重的罪行提交給有關執法當局進行刑事調查,並在必要時起訴。臺灣當局應加強努力,使仲介機構和雇主無法強迫勞工出境。

懲治

在本報告期間,臺灣當局明顯加強了打擊販運活動的執法努力。臺灣不禁止所有形式的人口販運,但它制訂了一些將某些形式的販運活動定為犯罪的法律,如禁止奴役(臺灣刑法第296條及第296-1條)和剝削兒童賣淫,一些罪行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足夠嚴厲。但是,臺灣不把以勞工剝削或債務契約勞役為目的的人口販運定為犯罪行為,反奴役的法律似乎不涵蓋在招募或在剝削受害者期間使用威逼或欺騙的手段。涵蓋一切形式人口販運的綜合性法律非常有必要。為販運受害者提供保護和身份的臺灣移民法修正案草案繼續在立法院審議,但尚未通過。 2006年,臺灣當局顯然加強了起訴、定罪和處罰販運分子的努力。但是,臺灣刑法制度使收集有關最終判罪和判刑情況的資料非常困難。在本報告期間,臺灣警方和移民官員多次展開打擊販運的行動,破獲了至少四個人口販運團夥──其中一個涉及強迫勞動販運──並營救了至少40名性販運或勞工販運受害者。這一年中,法務部和警方開展了數次打擊人口販運的培訓活動。

保護

臺灣當局在保護販運受害者方面取得一些進展,但是總體保護措施仍不充分。由於沒有非常明確或協調的為受害者提供照顧的計畫,政府對販運受害者提供的諸如避難所、法律幫助、心理和社會諮詢、醫護等幫助依然不具有一貫性。2006年,雖然警方和移民部門制訂了積極主動確定販運受害者的正式程序,但尚未充份落實。受害者持續被誤指認為身份有問題的外來移民或違反台灣賣淫法律,結果因為與被販運有直接關係的違法行為而受到懲處。當局繼續把販運受害者與被指控的犯罪分子一起扣押在拘留所,但在2007年4月,新成立的移民署採取了前所未有的措施,在警方和移民當局調查相關販運罪行之際,將一群印尼和泰國受害者交給非政府組織收容所。來自中國大陸的販運受害者繼續被拘留在宜蘭「僅收容中國公民」的收容所內。但是,臺灣當局雖然在鼓勵更多的外籍販運受害者協助對販運分子的調查和起訴方面有進步,但當局卻未能對返回後可能遭受苦難或懲處的受害者作出其他合法的替代處理方案。一些受害者在刑事調查或案件審理的初始階段獲得暫時居留權,但這種做法並不一致,也未提供長期居留權。據報導有些勞工仲介機構繼續強迫遣返那些試圖就他們受到的虐待提出申訴的外籍勞工。

在2006年,4447名外籍勞工向臺灣政府資助的13個非政府組織收容所尋求保護,其中相當多的人可能曾經從事非自願勞役。對外籍勞工提出的有關剝削性的工作環境或強制性勞動的申訴,勞委會經常嘗試的回應方式是,讓他們與勞工仲介機構或雇主坐下來談判,達成妥協,而不是將他們的案子交給警方進行刑事調查。因遭到身體虐待或強制性勞動等各種原因而逃離雇主的勞工,面臨被認定為"逃工"的危險,根據臺灣移民法這些人可能受到懲處和被遣返,但是對那些被認為涉及合理勞工爭議的人,勞委會於2007年1月允許他們在臺灣的時間延長一個月,以便能夠爭取解決這些爭議。臺灣沒有保護外籍勞工不被強行遣返的法律。

預防

在本報告期間,臺灣當局極大地加強了防範人口販運活動的努力。2006年11月,內政部制訂了涵蓋所有形式的販運的全國反人口販運行動計畫。根據這個計劃在行政院設立常設的打擊販運委員會,由14個部會和機構及幾個地方非政府組織的代表組成。為了防範通過國際婚姻仲介機構販運外籍婦女的活動,當局還採取了步驟,限制外籍新娘的[入境]資格,並加強對外籍新娘及其臺灣配偶的面談要求。結果,發給越南新娘簽發的配偶簽證──這是臺灣外籍新娘的主要來源──從2005年的7062件和2004年的11953件連續兩年減少,成為3864件。2006年,臺灣當局還禁止新的婚姻仲介公司註冊,並宣佈要對現有的公司進行更嚴格的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