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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2007年台灣部分

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2007年台灣部分

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發布

憲法規定保障宗教自由,就實際做法而言,當局一般尊重這項權利。

在本報告期間內,當局尊重宗教自由的狀況沒有發生變化,當局的政策繼續有利於一般的自由宗教活動。

沒有基於宗教信仰或活動,而出現社會濫用或歧視的報告。 

美國在台協會在促進人權的整體政策下,與當局討論宗教自由議題。 

第一節 宗教人口概況 

台灣總面積約為 13,800 平方哩,人口 2,300 萬。在 2006 年新聞局年鑑中,內政部宗教輔導科指出,台灣人口中 35%自視為佛教徒;33%為道教徒。雖然絕大多數有宗教信仰的人信奉的是佛教或道教,但是也有很多人自認既是佛教徒,也是道教徒。 

很多人除信仰有組織的宗教外,還尊奉深植於中國文化的多種信仰,可統稱為「中國傳統民俗宗教」。這些信仰可能包括某些面向的薩滿教、祖先崇奉、信仰鬼神和其他神靈、以及動物崇拜等。研究人員與學者估計,有多達 80%的人口信奉某種形式的傳統民俗宗教。這類民俗宗教可能與個人對佛、道、儒教或其他中國傳統宗教的信仰,同時並存。 

中國傳統宗教當中,信徒不到人口 5%的包括﹕一貫道、天帝教、天德教、理教、軒轅教(黃帝教)、天理教、宇宙彌勒皇教、亥子道、中華儒教會、中華聖教、大易教、先天救教、及黃中教。 

信仰佛、道和其他中國傳統宗教者,與修練法輪功者之間,也可能有重疊情況。法輪功登記的是民間團體而非宗教團體。在台灣法輪功被視為是精神運動而非宗教。台灣法輪功主要倡議者表示,法輪功會員的人數已超過 50 萬人,而且在繼續快速增加。 

除中國傳統宗教之外,有小部分百分比的人口自認是新教徒、羅馬天主教徒、或遜尼派回教徒。也有幾個外國宗教的傳教團體。山達基教會、巴哈伊教、耶和華見證人會、真光教會、耶穌基督末世聖徒教會(即摩門教)、及統一教均有登記。其他在台灣的基督教派包括﹕長老會、真耶穌會、浸信會、路德會、基督復臨安息日會、以及聖公會等。台灣近 47 萬 5 千原住民人口中,約 70%是基督徒。另外台灣還有少數猶太教信徒,主要是外國僑民。 

當局雖然不蒐集或獨立查證有關信奉宗教的統計數字,但是他們保存宗教組織自願提報的信徒數字。內政部宗教輔導科官員認為,這些自願提報的統計數字,大幅低估台灣信仰宗教及參與某種形式的宗教活動的人口。內政部宗教輔導科估計,約有 50%的人口經常參加,有別於「中國傳統民俗宗教」的某種形式的有組織宗教活動,另外估計有 14%的人口不信教。 

宗教信仰不以政治和地域為界。政治領袖們尊奉各種不同的信仰。 

第二節 宗教自由狀況  

法律及政策架構 

憲法規定保障宗教自由,就實際做法而言,當局一般尊重這項權利。各級當局均設法充分保護這項權利,不容忍侵犯宗教自由,不論侵犯者是官方還是私人。台灣沒有國教。 

雖然登記註冊不具強制性,但有 26 個宗教組織已向內政部宗教輔導科登記。宗教組織可按照《監督寺廟條例》、《人民團體法》或《民法總則》中有關基金會和社團的規定,經由其全島性組織向中央主管當局登記。個別宗教活動場所雖可向地方當局登記,但是很多場所選擇不登記,而以教派領袖的個人財產來運作。已登記的宗教組織享有免稅待遇,並必須提交年度財務運作報告。不登記的唯一後果是,無法享有正式登記宗教組織的免稅優惠待遇。在本報告期間內,沒有當局打算拒絕新宗教登記的報告。 

宗教組織可以辦學校,但是經教育部核准設立的公私立小學、中學或高中,不得進行強制性宗教教學。教育部核准設立的高中,雖然不可強制進行宗教教學,但是可開設宗教研究選修課程,條件是這類課程不偏袒特定宗教信仰。大學和研究機構可以設立宗教研究系所。在 2004 年以前,法律禁止宗教學校及神學院向教育部申請設立,教育部也不承認這類學校發給的大學程度的學位。2004 年3 月立法院修正私立學校法,授權教育部針對宗教組織或民間經費支持的大學程度宗教教育機構,訂定核准設立程序。2006 年 4 月,教育部公布有關這個核准設立程序的規定。2006 年 8 月,教育部核准了第一所宗教學院﹕法鼓佛教研修學院。 

對宗教自由的限制 

當局的政策和實際做法有利於整體的自由宗教活動。 

沒有關於宗教人士被囚禁或扣押的報告。 

強迫改變宗教信仰 

沒有關於強迫改變宗教信仰的報告,也沒有未成年美國公民被綁架或被非法帶離美國,或拒絕允許這類公民被送回美國的報告。 
尊重宗教自由的改進和正面發展 

內政部透過舉辦宗教討論會或資助民間舉辦的宗教討論會,促進不同宗教間的相互瞭解。內政部也根據各宗教團體提供的資料,出版及更新對主要宗教信仰及組織的介紹。這份介紹自網際網路上也可取得。2006 年 5 月,內政部邀請約百位宗教團體的領袖,參加為期兩天的活動,參觀由宗教慈善事業所經營的傑出社會服務團體,以促進有相似社會福利目標的組織互相合作。2006 年 8 月,內政部舉行年度儀式,表揚對公共服務、社會福利、及社會和諧有貢獻的宗教團體。有 170 個左右的團體和個人受到表揚。2007 年 1 月,陳總統親自恭賀完成至麥加朝聖的當地回教徒,並讚揚台灣的回教協會(一個完全獨立於政府之外的組織),促進台灣與回教世界交流頻繁。陳總統也稱許台灣的回教徒,有助於在島上創造更豐富、更多元的文化。 

第三節 社會濫用與歧視 

沒有因為宗教信仰或活動而出現社會濫用或歧視的報告。著名的社會領袖也採取正面步驟促進宗教寬容。例如台灣宗教與和平協進會、中華宗教學會和台灣宗教學會等,均是促進不同宗教社群間進一步相互瞭解與寬容的民間組織。這些組織和各種宗教團體有時會舉辦增進相互瞭解的討論會。台灣宗教與和平會議每年暑假均舉辦研討會,幫助大學生瞭解台灣各主要宗教的信仰活動。2006 年的研討會在南投縣天帝教寺廟舉行,有兩百多位大學生參加。統一教計劃在台北縣淡水鎮舉行 2007年的研討會。 


第四節 美國政府政策 


美國在台協會在促進人權的整體政策下,與當局討論宗教自由議題。 


2007 年 9 月 14 日發布  (台灣部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