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Global Navigation to Main Content
Skip Breadcrumb Navigation
2007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台灣部分

《2007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臺灣部分

OT0801C | Date: 2008-03-31

臺灣2千3百萬人口﹐由多黨選舉產生的總統和立法院治理。2004年在一場一般認為是自由公正的選舉中,選民選出了民進黨的陳水扁總統。文官當局總體上對安全力量維持有效的控制。

台灣整體而言尊重人民的人權﹔但據報告在以下領域繼續存在問題﹕官員貪腐﹑對婦女施暴和歧視﹑販運人口﹑及虐待外籍勞工。

對人權的尊重

第一節 對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侵犯:

(1)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存權

沒有關於當局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的報告。

(2) 失蹤

沒有關於因政治原因導致人員失蹤的報告。

(3) 酷刑和其他殘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憲法規定不得對遭控訴者使用暴力、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也沒有當局使用這些手段的報告。

監獄與拘留中心狀況

監獄狀況總的來說符合國際標準,當局允許獨立人權觀察員訪視監獄。至7月為止,監獄容納的犯人達到原設計容量的101%。

(4) 任意逮捕或羈押

憲法禁止任意逮捕和羈押,當局總的來說遵守這些限制。

警方及安全機構的角色

內政部警政署對所有警察單位具行政管轄權。

警察貪污問題依舊存在。在1月一名前任警官因綁架並殺害一名富商被法院定罪。其前任主管和同事因未能盡責調查此案而遭到調查。2月七名警官因收受營造公司賄賂被捕。8月來自兩個不同地區的三名警官被捕並被控收受賣淫集團賄賂。9月二名警官因收受非法賭場賄賂被捕。

檢察官與監察院負責調查對警察不法行為的指控。警政署也有督察長及一個內部事務單位,調查對警方行為不當的指控。涉嫌貪瀆的警察與高階警官被起訴,定罪後則遭到懲罰。

逮捕與羈押

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犯可能逃跑,或情況太緊急、來不及事先申請傳票時是例外,否則法律規定必須有逮捕狀或傳票,始可羈押或進行偵訊。被起訴者經法院裁定可以交保釋放。法律規定,檢察官必須在逮捕某人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法院申請繼續羈押的許可。一般來說,當局遵守這些程序,法庭審理通常在起訴後三個月內開始。

鼓吹人權者提出訴願,指嫌犯在偵訊期間不是必然有法律代表在場,因此法律未提供足夠保護。警方偵訊時可以有法律辯護人在場,但非強制規定。針對此種訴願,司法院與警政署在9月展開為期一年的試辦計劃,在警方初步偵訊期間,為心智殘障或被控可處三年以上徒刑罪名的貧窮嫌犯,提供法律辯護人。台灣法律扶助基金會招募的律師分駐於十五縣市的警察局。警方及檢察官被要求,以書面通知符合資格的被告可以享有這種服務。

(5) 不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憲法訂有獨立的司法體系,當局一般尊重司法獨立。雖然當局努力去除貪腐和減少對司法體系的政治影響力,但仍有問題存在。這一年當中,數個極受矚目且政治敏感的案件,遭到許多政治領袖公開質疑相關法官和檢察官的中立。

司法院是政治體制中並行的五院之一,並包含由15位成員組成的大法官會議,大法官會議負責解釋憲法、法律和命令。司法院的下屬機構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現役軍人受軍法體系管轄,這個體系提供與平民刑事法庭相同的保障。不過批評者指責,軍事檢察官與法官通常均為相同單位的軍官,在相同的指揮下,兩者之間缺乏足夠區隔,以適當保護被告權益。

審判程序

憲法規定公正公開審判的權利,獨立的司法體系一般而言執行這項權利。案件由法官而非陪審團裁決;所有法官都由司法院任命,並對司法院負責。通常涉案各方和證人是由一位法官而非辯護律師或檢察官加以訊問。審理公開進行,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或案情因具有敏感性而引來群眾的案件,旁聽也許需要獲得法院許可。被告是否可取得檢方持有的證據,由主審法官依個案裁定。所有被告在證明有罪前,均被推定為無罪,並有權請律師辯護。刑事程序方面的權利無限制地適用於每個人。

家境清寒的嫌犯在警察初步偵訊階段,非必然可獲得法律辯護協助;不過正式起訴後,法院必須指派辯護人。人權律師主張,除非從刑事調查一開始便提供法律協助,否則清貧的被告無法獲得公平審判。

法律規定,不得強迫嫌犯作證,被告供詞也不得做為定罪的唯一證據。凡被定罪者均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被判三年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還可以向更上一級的法院上訴。最高法院自動審議無期徒刑和死刑判決。允許以共犯供詞做為將被告定罪的唯一證據是違憲的。

政治犯及被羈押者

沒有關於政治犯或被羈押者的報告。

民事司法程序與救濟措施

民事案件有獨立公正的司法體系處理。對於被指控的非法行為,包括違反人權案,除司法救濟外還有行政救濟。沒有執行當地法院命令有問題的報告。

(6) 任意干涉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憲法禁止這類行動,當局在實務上一般尊重這些限制。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1) 言論和出版自由

憲法規定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當局在實務上一般尊重這些權利。

新聞界自由、活躍、充滿生氣。批評人士指稱,依賴政府控制的銀行提供的廣告收入和貸款,使某些媒體封口,不批評當局。當局否認利用貸款或廣告收入操縱媒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記者經獲准最多可停留三十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媒體《中國中央電視台》、《中國廣播網》與《中國新聞社》定期每次最多派駐兩名記者至台灣。到9月時共有六名這些新聞機構的記者,派駐台灣一個月。《新華社》和《人民日報》的記者可以訪問台灣,但未被准許最多停留一個月。

3月6日幾家台灣報紙刊登美聯社一則關於副總統呂秀蓮的文章,其中包含引用中國官員毀謗性的字眼。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也把此文貼在其網站上。呂副總統要求美聯社和CNN道歉。3月8日一群立法委員要求新聞局長驅逐撰寫該文的美聯社記者。3月9日新聞局長宣布,該記者的簽證將被撤銷,他將被驅逐出境。同一天稍候新聞局長撤回原主張,該記者也未遭到驅逐。新聞局與美聯社會談後,美聯社表示願意專訪呂副總統。3月29日訪問完成並發布。

3月26日親反對黨的有線電視台TVBS,播放當地黑道份子炫耀各種武器,揚言殺害對手的影片。事後發現有這家有線電視台的人員涉及拍攝此段影片。面對指責,TVBS總經理公開表示道歉,並開除涉案記者。3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該台及其附屬機構,總額6萬400美元(新台幣2百萬元)的罰鍰,並要求其總經理辭職。TVBS總經理於4月2日辭職。

5月8日有消息透露,一家親執政黨的電視台報導1947年台灣發生的殺戮事件時,錯用1948年中國上海大屠殺的影片片斷為畫面。這段影片出現在3月3至7日播放的新聞局委製紀錄片中。該台高階主管和紀錄片剪輯人公開道歉,但否認故意作假。新聞局取消委製紀錄片的合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也處該台罰鍰3萬200美元(新台幣1百萬元),並下令該台高階主管接受8小時道德講習。反對黨政治領袖和親反對黨媒體指控執政黨,有政治偏袒行為,對親執政黨的電視台處以較輕的懲罰。

2006年4月台北某法院下令聯合報高姓記者,每天付出1千美元(新台幣3萬元)罰鍰,直到他透露一則報導的消息來源,此一報導造成了某公司股價大跌。高姓記者被控協助犯罪行為及擾亂金融市場。公眾對高姓記者被罰鍰反應負面,罰鍰被暫緩。高姓記者首次針對此一判決的上訴於9月14日被駁回。高姓記者第二次上訴至本年底仍在審理中。

2006年10月26日憲法法院裁定,出版自由並非絕對權利,某些明顯色情的出版品,唯有經過適當包裝與標示始受到保護。根據憲法法院的此一解釋,一家同性戀書店所有人,就他2005年以違反刑法被定的罪提出上訴,刑法禁止銷售、發行與公開陳列猥褻出版品。該店主表示,雜誌均由香港合法進口,並遵照成人出版品法令的規定,套上不透明外包裝。

新聞局規定,所有從中國大陸輸入的出版品,必須送交新聞局出版事業處審查後方能銷售或出版,並有權禁止輸入宣揚共產主義或建立統戰組織、危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違反法律的出版品。不過透過網際網路及零售店,民眾可以接觸到種類繁多的來自中國大陸的資料。有線電視系統也必須在進口的節目播出前,送往新聞局審查,並將字幕由中國大陸用的簡體字,改為傳統正體字。

網際網路自由

政府一般而言對連線網際網路沒有限制,個人與團體可以透過網際網路,包括電子郵件,和平的表達意見。不過新聞局公布的網際網路內容分級規定,要求台灣所有網站的經營者,主動為其網站的資料分級,讓過濾軟體較易於偵測和防堵18歲以下兒童接觸到限成人閱聽的資料。新聞局授權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提供免費過濾軟體給家長。新聞局未防堵進入受限網站。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表示,這些網站中有93%遵照適用的規定,自行獨立分級。

數個非政府組織報告指稱,執法官員監看網路聊天室和電子佈告欄,並利用網際網路網址辨認和起訴,應為張貼性暗示訊息負責的成人。批評人士指稱,旨在保護兒童免於受到性交易者之害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被用來處罰成人之間受憲法保障的自由言論。

學術自由與文化活動

法律禁止擁護共產主義或共黨聯合陣線組織的教學、著述或研究,這危及公共秩序或良善道德,或違反法規或法律。除此之外當局不限制學術自由或文化活動。

(2) 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

憲法規定集會和結社自由,當局一般在實務上尊重這些權利。不過反對黨立法委員及人權非政府組織主張,《集會遊行法》違憲地限制自由言論與集會,呼籲修正或廢除此法。8月3日當局起訴16名參與2006年10月發動的反貪腐抗議活動者,指他們違反《集會遊行法》,未獲得活動許可,亦未遵守警方解散令。據人權非政府組織及媒體報導,針對教育、勞工和環境改革的示威抗議者也被控違反此法。

(3) 宗教自由

憲法規定宗教自由,當局一般在實務上尊重這項權利。

社會侵害與歧視

沒有針對個人宗教信仰或崇拜的社會濫用或歧視的報告,也沒有反猶太行動的報告。猶太教社群約有150個成員。

詳細情況,請參閱《2007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4) 遷移自由 、內部流離失所者、保護難民、及無國籍者

憲法訂有在境內遷移、出國旅行、移居海外和回國等自由,當局一般在實務上尊重這些權利。

所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來台者必須提出贊助單位的邀請函,並須取得大陸事務委員會的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觀光客必須參加團體集團行動,住在指定的旅館,在晚上10點以前回到旅館房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旅行團必須由台灣的旅行社伴隨,旅行社每團須付保證金6萬400美元(新台幣2百萬元)。若任何觀光團員涉及法律問題或據報失蹤,部分或全部的保證金則可能被沒收。旅行團的行程若有更動,必須事先向觀光局報備。為探親或公務而來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訪客,必須定期向警方報告所在地點。

法律未規定強制驅逐,也未執行過此種措施。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台灣公民若四年內未回來,將喪失公民身份。他們可透過親戚或法律代表申請恢復公民身份。恢復公民身份的申請案一般均獲得通過,沒有申請案被拒的報告。

保護難民

法律未規定可給予庇護或難民身份。所有非法出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法必須遣返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人口販運受害者。本年度結束時,有六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在台灣尋求第三國的庇護。

這一整年中,當局陸續遣返非法移民回其原國家。據內政部統計,遣返大陸的非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移民總人數持續減少,由2006年的1,596人減為至2007年11月的595人。截至12月,有1,870名非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移民在拘留中心等候遣返。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法移民仍須在拘留中心長時間滯留,遣返前的平均等待時間是204天。相形之下,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非法入境者遣返前平均只須在拘留中心等待37天。內政部宣稱,某些被拘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士提供假的姓名和年齡資訊,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難以正確辨認其身份。有些被拘留者被控有犯罪行為,在遣返前必須等候受審及宣判。內政部也指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造成程序上的延誤。

第三節 尊重政治權利:公民改變政府的權利

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以和平方式選舉和改變政治領袖的權利,這一權利透過定期、自由、公平的普選選舉,在實際上獲得行使。

選舉與政治參與

政黨運作不受限制與外來干預。

在2004年,選民選擇了陳水扁總統,國民黨與親民黨的反對聯盟在立法委員選舉中贏得些微多數。這兩項選舉一般認為是自由、公平的。

2月2日法院起訴兩名男子,他們被指為支持競選高雄市議員的某候選人而買票。

立法院217名立法委員中有46名女性。副總統和副行政院長也是女性。8月20日葉菊蘭成為台灣首位女性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49位內閣成員中有7位是女性。21位考試院委員中有3位女性。13位大法官中有3位女性。民進黨15位中央常務委員中有3位女性、30位中央執行委員中有12位女性。國民黨33位名中常委中女性佔11位。任何政黨贏得的不分區席位,女性候選人至少須佔去一半。

原住民代表在政治體系大部份的層級都有參與。他們在立法院有8個保留席位,由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各選出一半。原住民佔人口比例約2%;分配給他們的立法院席位幾乎是這個比例的兩倍。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原住民擔任。

政府貪腐與透明度

本年度中有對官員貪瀆的指控。不過當局繼續採取行動打擊貪污。雖然各政黨均公開承諾要終止買票的行為,仍持續有針對此一行為的指控。

2006年生效的規定,要求政治任命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官員,在上任後3個月內,已經在任者在規定生效3個月內,將所有金融資產交付信託。

本年度內,有若干執政黨和反對黨知名人物因被指不當使用特別費而遭到起訴,這些經費是專門提供給政府首長的。許多觀察家表示,有關使用特別費的法律不夠明確,需要修正。

2月8日檢察官指控民航局長和三名高階民航官員,收受一項機場興建工程的包商的回扣。

4月11日台南市長和三名市府官員因涉及一項公共工程的圖利案而遭到起訴。

8月9日經濟部某次長因涉嫌對公家出資的水資源保育工程,操縱其招標過程而被控貪污。

8月18日一名民進黨立法委員和另外二十人涉及違法超貸案,被控偽造文書和違反銀行法。

8月前總統府副秘書長被控內線交易和貪污等罪名獲判無罪。2006年11月針對第一夫人的貪污案仍在審理中。總統的女婿2006年12月因內線交易被判定犯下貪污罪,到6月其刑期被增加為七年。他的案子目前正在二度上訴中。

到6月止,檢察官以各種貪污罪名共起訴970人,定罪的有477人。被起訴者中,有70名是政府高階官員,152名中階官員,201名低階官員,23名民選公職人員。

《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除國家機密、專業機密、個人資料、及受保護的智慧財產外,所有政府資訊在有人提出要求時,必須對大眾公開。此法規定,公民、公司和在台灣註冊的團體,可提出要求資訊的申請,若申請遭拒絕可提出訴願。這些特權基於互惠原則可延伸至外國公民。

第四節 政府對國際暨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包括本地和國際在內的各種人權團體,一般皆不受當局限制而運作,並可自行調查和發布對人權案件的調查結果。當局對這些團體的觀點採合作並有所回應的態度。

第五節 歧視、社會侵害及人口販運憲法規定公民無分性別、宗教、種族、階級、或黨派,在法律前一律平等。憲法還規定了殘障者的權利。

婦女

對婦女施暴,包括強暴和家庭暴力,仍是一個嚴重問題。包括配偶強暴在內的強暴是犯罪行為;被害人在社會上蒙受恥辱。內政部估計,每年發生的性侵害案總數是警方接到報案數目的十倍。

法律規定應保護強暴被害人。智障及16歲以下的被害人,可以透過雙向電視系統作證。除非被害人同意,否則強暴案審理不得對外公開。法律規定,醫生、社工人員、警方和檢察官應盡可能共同詢問性侵害被害人,以減少被害人受詢問的次數。法律允許無需被害人提出告訴,即對強暴罪行提起公訴。

法律規定對強暴罪的懲處不得少於5年徒刑,被定罪者通常判處5至10年的有期徒刑。據內政部統計,至10月為止報案的強暴或性侵害案件共有6,364起。其中有1,915件由檢察官起訴,1,590人被定罪。婦運人士批評執法單位只把一小部分罪犯繩之以法。

法律允許檢察官不必等候配偶提出正式告訴,即可對家暴控訴主動展開調查。

至10月止家暴案報案數共60,326起,預測比2006年報案數增加2%。內政部以此作為婦女更願意提報家暴案的證明。到10月總共有2,279人因家暴被起訴,1,590人被定罪。通常家暴案被定罪者,判刑都在6個月以下。強大的社會壓力仍使遭受暴力侵害的婦女,為顧及家庭聲譽而不向警方報案。

法律要求各縣市政府,針對家庭與性暴力、虐待兒童與老人,成立暴力防治中心。這些中心全天候24小時為被害人提供保護、醫療、緊急援助、庇護所、法律諮詢和教育訓練。截至11月,各中心共獲得27,051件法院保護令。

賣淫是非法行為。賣淫,包括兒童賣淫在內,是一個問題。販運婦女的問題仍然存在。當局持續報告,逮捕了人數可觀的來自東南亞國家,主要是越南、印尼和柬埔寨的賣淫婦女。

某女權非政府組織在3月所做的一項調查指出,75%的婦女害怕在大眾交通工具上被騷擾,83%擔心被計程車駕駛性侵害的危險。僅39%受訪者知道在遭到性騷擾或性侵害後,該到哪裡去尋求協助。

性騷擾是犯罪行為。違法者面臨3千至3萬美元(新台幣10萬至100萬元)的罰鍰,及最高兩年有期徒刑。各級政府與大型民營企業,按規定必須採取預防措施並訂定申訴程序,以嚇阻性騷擾。有幾個大城市設置了熱線,不過報案數量大大低於預期。婦女團體批評執法效果欠佳,並把報案率低歸咎於宣傳不足。

法律禁止性別歧視,並規定必須採取措施消除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兩性在薪資、升遷和工作分派方面應享有平等待遇。該法允許婦女可要求最多長達2年的無薪產假,並禁止因懷孕或結婚而終止雇用。據勞工委員會調查,70%的女性員工表示,《兩性工作平等法》幫助去除了女性就業障礙。儘管有法律規定,婦女仍持續無法請產假,或被迫因結婚、年齡或懷孕而辭職。據同一項調查,近20%懷孕員工聲稱遭到歧視,被調查的雇主當中,有超過半數未提供足夠的產假福利。

女權人士指出,與男性員工相比,女性員工被拔擢的機會仍然較少,做管理職位的較少,薪資也較低。女性佔總勞動人口49%,佔服務業勞動人口50%以上。據勞委會報告,在相當的職位上,女性的平均薪資只及男性的85%。

9月時有立法委員批評國防部,限制提供給軍校女學生的獎學金數量,同時又讚揚國防部承諾把招募女性的總數,從2005年的3%增加到2011年的8%。

兒童

當局致力於維護兒童的權利與福祉,法律也有保護兒童的規定。6至15歲兒童享有免費、普遍、強制的義務教育。據官方統計,學齡兒童的小學與國中入學率為99%。兒童還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下的醫療保健。

虐待兒童仍然是普遍且擴大中的問題。截至9月通報案例共13,972件,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侵害、或監護人疏失造成的傷害,預測將比2006年增加33%。約90%的加害者是父母、親戚或照顧者。醫院、學校、社福機構或警方通報了所有案件的60%,其餘40%則來自家屬或民眾通報。所有案件有半數是透過兒虐熱線通報。中央和地方當局以及民間組織持續努力,找出並協助高風險兒童和家庭,並提高民眾對虐待兒童和家庭暴力的認識。

2006年當局開始實施每月補貼每名兒童93美元(新台幣3,000元)的計劃,以減少被視為虐兒高風險的低收入家庭的財務壓力。內政部把社福服務的經費提高為3倍,達到420萬美元(1新台幣億3千5百萬元),又另撥款97萬5千美元(新台幣3千1百50萬元),增聘140名兒福案件管理人。兒福專業人員宣稱,即使加上這些補貼,預防和處理虐兒和家暴的經費仍然不足。1月幾個非政府組織提出報告,指台灣1,071名社工人員處理過多的案例,負擔太重,還需要增加5千名社工人員。

根據法律,任何人若發現兒童受到虐待或忽視,必須通知警方或社福當局。兒福專業人員必須在24小時內向當地當局通報,當局必須在24小時內採取適當措施。相關規定鼓勵官員在4天內回覆調查的請求。內政部兒童局和非政府組織專家都監看相關案件,確保相關規定得到遵守。有官方的熱線電話接受虐兒案件的舉報,並提供諮商。

法院有權為失去雙親或父母不稱職的兒童指定監護人。

媒介14歲以下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者面臨三至十年不等之徒刑;嫖14至16歲雛妓者被判三至七年不等之徒刑;媒介16歲以上18歲以下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者,面臨最長一年徒刑或服勞役,或最高新台幣300萬元之罰鍰。據內政部兒童局與當地非政府組織統計,每年有400到600名雛妓被救出並受到庇護。非政府組織報告說,男童遭剝削賣淫的人數顯著增加。

法律禁止刊登與賣淫或性交易相關的廣告,這些法律實際上得到執行。在國外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遭到逮捕的公民,也因在外國召雛妓而被起訴和定罪。

本年度有1,210人被起訴,980人被判定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根據此法,兒童賣淫與持有及散布兒童色情產品屬犯罪行為。被起訴案比2006年增加21%,被定罪案增加11%。法律還要求在報紙上公布違法者姓名。

人口販運

雖然大部分形式的人口販運透過多種法律被定為罪行,但是台灣沒有完整的人口販運法。法律並未觸及防制販運或保護受害人,不過當局仍視情況提供保護。內政部、法務部、移民署、勞委會、警政署和另外幾個機關負責打擊人口販運。人口販運仍然是一個問題。

台灣主要是東南亞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被販運來強迫勞動或性剝削的目的地。有無數報告指出,主要來自印尼、越南、菲律賓和泰國的婦女,自不誠實的勞工或婚姻仲介得到假的工作或結婚機會後,被脅迫或拐賣進入性交易行業。也有報告指出,有婦女被以性剝削為目的,從台灣販運至加拿大、日本、英國、美國和其他國家。

販運者繼續使用假結婚做為販運人口方法,其部分原因是對「假丈夫」的罰則過輕。為對抗此種濫用配偶簽證計劃,台灣規定,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緬甸、柬埔寨、印尼、泰國、菲律賓及越南的配偶簽證申請人,在出發到台灣來以前,必須在其祖國接受面談。此外,外籍配偶和他們打算結婚的對象,在外籍配偶抵達台灣時,必須接受第二次面談。2006年內政部禁止成立新的跨國婚姻媒介公司,並宣布現有公司將受到更嚴格的管理和監督。

勞工販運仍然是嚴重的問題。仲介公司對高工資工廠工作比對低工資家庭傭工收取高很多的費用。非政府組織報告說,許多付出較高費用以獲取高工資工廠工作的外勞,到台灣後卻被仲介公司強迫接受低工資家庭傭工的工作。非政府組織也報告說,家庭傭工經常被雇主強迫在工廠或建築工地工作,卻只獲得較低的家庭傭工工資。非政府組織說,仲介公司與雇主固定向外籍勞工收取高仲介費及其他費用,經常利用債務做為非自願勞役的工具;再加上外勞為擔心雇主會終止合約,並強迫遣返他們,以致無法償還欠下仲介公司或其他人的債務,所以不願舉報雇主的虐待行為。除去極少數情況下,家庭傭工禁止更換工作或雇主,且經常未獲充分告知,在遭到虐待時有何請求保護途徑。

本年度有423人因人口販運相關罪行遭起訴,比2006年增加62%。到年底時有約350件案子仍在審理;檢察官審理並定罪74人,比2006年減少20%。有16人因剝削兒童賣淫被定罪﹕3人被判7到10年徒刑,4人被判3到到5年,9人判刑在1年以下。另有53名被告因強迫賣淫被定罪﹕2人被判7到10年;7人被判1至3年;44人判刑在1年以下。有5名被告因強迫勞役被定罪,這5人被判刑期均不到1年。

公務員或官員牽連到販運的案例極少見,但仍會發生。2月27日一名入出境管理局,現稱為入出國及移民署的前職員,因協助犯罪組織走私中國婦女進入台灣賣淫而被起訴。3月移民署在台北的某服務中心,被發現遺失空白的外籍人士多次入境許可。移民署官員將這200張許可作廢,涉嫌拿走這些許可的官員被停職,該服務中心的主任也被降職。4月13日移民署桃園縣打擊販運專勤隊兩名隊員,因被指控向雇主強索金錢,以換取忽視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以及協助隱匿在桃園活動的人口販運集團而遭到逮捕。8月7日移民署嘉義縣辦公室主任,因被指控受賄以協助販運者藏匿及剝削非法外勞而遭到逮捕。

4月當局發布鑑別及處理販運受害者的全國指導原則。內政部和法務部舉辦了數十次演習,來訓練警察、移民官員和其他執法人員,如何鑑別受害者。本年度有數群外勞和外籍配偶被警方及檢察官鑑別出為販運受害者,並獲釋和送往非政府組織庇護中心。不過非政府組織指出,有大量販運受害者未被查出,反而被關在拘留中心,因違反移民、外勞或賣淫法律而受罰。

非政府組織認為,未能教育外勞和外籍配偶他們享有的權利和保護,導致他們不信任當局,也易於受配偶、雇主和勞力仲介的錯誤訊息和惡劣待遇之害。非政府組織宣稱,由於專用於打擊販運的執法資源仍然不足,販運者得以相當程度的逍遙法外。

本年度成立了一個高層級檢察單位,督導處理販運案件的地方法院。移民署、警政署、海岸巡防署、及21個地方法院均成立了打擊販運的專責單位。中央執法當局、地檢署檢察官和各地執法單位加強合作,大幅增加調查、逮捕、起訴和定罪的案件。限制跨國婚姻、監督勞力和婚姻仲介公司、以及加強調查可疑的跨國婚姻等方面,均有加強。與勞力來源國的政府擴大合作,以便對外籍配偶提供更多入境前的輔導課程。

台灣各地有25個勞委會主辦的外勞諮詢服務中心。這些中心提供輔導、法律援助、勞工糾紛調解服務、和免費多語熱線電話。有困難的外勞可以向13個過夜庇護中心求助。有12個庇護中心由非政府組織負責運作,其中2個是由台北市和高雄市當局負擔全額經費。有1個庇護中心是由印尼駐台灣代表處主持。

殘障者

法律禁止歧視殘障者,並規定了對違者的最低罰鍰。

法律規定,當局必須對殘障人口提供服務與計劃。殘障者獲有一律免費的醫療照顧。非政府組織持續指出,需要更多養護院所,而目前的居家照護服務等計劃需要擴大,以滿足包含日益增多的年長者在內的殘障人口需求。

法律規定,所有員工人數超過100人的民營事業,每100人必須雇用至少1名殘障者。所有公家單位(包括機關、學校、和公營事業)員工人數超過50人的,必須雇用佔員工總數至少2%的殘障者。凡是未達到配額的公民營機構,每一職位須付給殘障福利基金,相當於每月基本工資的金額,約535美元(新台幣17,280元)。截至9月,殘障者佔公共部門員工比例約2%。

受職業傷害者法律提供最多5年的金錢補助,並透過其他計劃提供額外支援。非政府組織表示,當局需要延長目前的5年時限,並放寬接受援助的資格。

依據法律,新的公共建築、設施和交通設備必須方便殘障者出入和使用,這一規定一般都獲得遵守。違者被處以1,900至9,300美元(新台幣6萬至30萬元)的罰鍰。

本年度內社運人士曾向當局請願,保留樂生麻瘋病療養院,並允許其院民繼續住在那裡。樂生院所在地的大部分預定要被拆除以便興建大眾捷運。5月公共工程委員會決定保留當地一半的原始建築物,並把仍留下來的院民安置到附近的長期照護設施的高樓裡,但院民拒絕接受。爭取殘障權益的社運人士指責公共工程委員會,為開發而犧牲殘障者權益。當局表示,已在相互競爭的利益間取得適當的平衡。11月立法院通過2千8百萬美元(新台幣9億元)的經費,補償數十年來被限制居住在樂生的院民。不過立法院並未如社運人士要求的,把樂生療養院指定為受保護的古蹟。

少數民族/種族/族裔

自1987年以來,與外籍人士結婚的登記件數超過39萬9千件,多半是娶中國、越南、印尼和泰國婦女。2007年結婚總數中有18%是與外籍配偶結婚,估計新生兒中有10%是由外國出生的母親所生。

外籍配偶最初是發給觀光簽證,這種簽證通常必須在台灣以外的地方更新。外籍配偶必須在台灣持續居住3年後,始可申請公民身份。為申請公民身份他們必須放棄原生國籍。公民身份通常在連續居住4年後可獲得;因此有1年時間外籍配偶理論上是無國籍的。沒有公民身份的外籍配偶若簽證過期,有可能遭到遣返。

有一樁引起廣泛注意的案例,是台灣一名詹姓已婚男子用另一男子的身份,娶了柬埔寨婦女並為他生下雙胞胎。當此女子的簽證過期時,因其登記的丈夫姚姓男子已死亡,簽證便無法更新。她遭到遣返。詹姓男子收養了雙胞胎。這名柬埔寨婦女後來請台灣的立法委員協助。據當地某非政府組織指出,台灣當局允許這名柬埔寨配偶在7月回到台灣,目前她與兩個孩子及孩子的父親住在一起。

外籍配偶在家庭內外均遭到歧視。大多數跨國婚姻都由仲介公司安排,其在台灣的廣告經常貶抑女性。以7千8百美元至1萬2千4百美元(新台幣25萬至40萬元)的費用,仲介公司一般讓客戶飛往其他東南亞城市,在那裡客戶可以從一群仲介公司招募的合格女性中挑選。結婚及準備必要的文件通常1週內即可完成。有幾個報告指出,此種商業化的過程把外籍配偶當成財產,並助長對她們的虐待。內政部報告的結論說,社會、經濟邊緣化促成跨國婚姻異常高比例的家庭暴力。11月30日移民法完成修正,禁止基於國籍、種族、膚色、社會階級或出生地,對外國出生的配偶及外籍勞工有任何形式的歧視。違反這些條款而被定罪者可能面臨最高930美元(新台幣3萬元)的罰鍰。修正後的移民法允許外國出生的配偶,若是家暴的受害人可以申請限制令。現在外國出生配偶,只要是處理離婚程序及解決子女監護問題所必要,即可留在台灣。離婚後,外國出生配偶可留在台灣照顧未滿20歲的子女。修正案也禁止營利性跨國婚姻介紹所,擴大移民的集會結社權,並放寬外籍配偶想要歸化時的財力證明條件。

為協助越來越多的的外籍配偶,當局採取步驟幫助他們融入社會,包括在社區活動中心提供免費語文和育兒課程及輔導服務。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外籍配偶提供法律服務,並有熱線電話受理訴願。內政部也有自設的熱線電話服務,由通越南語、柬埔寨語、泰語、印尼語、英語和華語的人員接聽。至7月底,這項服務共接到319通非華語的來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生的配偶必須等候8年,才可申請在台灣居留,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籍配偶只需4年。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籍配偶一抵達台灣即可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籍配偶除非是經濟情況特殊,否則必須等4年後才有工作權。從9月1日起,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配偶首次進入台灣時,必須提出經認證的健康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籍配偶在台灣居住4年後,可申請長期停留簽證。再居住2年後,即可申請公民身份。

原住民

台灣有13種經辨識的非漢族原住民,源自太平洋中南部諸島的祖先。原住民佔總人口約2%。法律保障原住民的公民權和政治權。2005年立法院通過原住民基本法(簡稱「基本法」),規定當局應提供資源協助原住民建立自治體制、擬定保護他們基本權利的政策、並促進保存和發展他們的語言文化。原住民權益促進者指出,偏遠鄉村的學校被合併或關閉,違反了基本法,原住民的教育經費也低於基本法規定的水準。原住民領袖也呼籲加強參與傳統部落地區的行政管理。

其他社會侵害與歧視

沒有法律禁止同性戀活動。據鼓吹同性戀權利人士表示,反同性戀暴力很少見,但社會歧視同性戀者、HI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帶原者和愛滋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仍是問題。

鼓吹同性戀權利人士指稱,各社區經常利用警方壓力,關閉附近對男、女同性戀友善的酒吧和書店。鼓吹同性戀權利及主張言論自由者指出,警方帶偏見的引用反色情法律,勸阻銷售同性戀色情產品。同性戀權利團體也抱怨,執法機關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監看網際網路聊天室和佈告欄BBS,尋找有性暗示的訊息,並起訴有成人訊息的海報。

3月立法院擴大家庭暴力防治法範圍,讓男、女同性戀者也享有此法的財務、法律和醫療保護。立法院也完成立法,限制僅已婚夫婦可接受人工受精和其他不孕症治療。因對未婚者進行不孕症治療而遭定罪的醫生,面臨最高4萬6千美元(新台幣150萬元)罰鍰。鼓吹同性戀權利人士指這些限制不公平的歧視同性戀者,因為根據法律規定他們不能結婚。

5月立法院通過法律,讓反就業歧視的保護也及於同性戀者。雇主基於出生地、性傾向或年齡而歧視求職者,若遭定罪則面臨最高4萬6千美元(新台幣150萬元)罰鍰。

9月高雄某法院拒絕了一對女同性戀者收養孩子的請求,理由是考慮到這個孩子可能產生性認同異常,以及可能受到同儕的譏笑。

10月13日約1萬2千人參加了第5屆同性戀權利年度大會;他們呼籲社會尊重台灣約100萬名同性戀者的民權。

國家健康保險體系為約1萬4千名受HIV感染的國民,提供免費篩檢和治療,包括抗逆轉錄病毒藥物療法。

5月一個愛滋病慈善團體指出,有幾個社福單位和非政府組織違反法律,拒絕在嬰兒滿1歲半以前,為HIV陽性母親生下的嬰兒提供照護,一般認為1歲半後的HIV檢測才可靠。

6月立法院修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允許感染HIV的外籍配偶,如果能夠證明是被配偶傳染,或是在台灣接受治療時遭傳染,即可留在台灣。過去HIV感染可以成為立即遣返和拒絕居留權的理由。《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修正後更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並規定不得拒絕感染HIV的公民接受教育、接受醫療服務、居住或取得其他必需品。

儘管鄰居反對,8月高等法院判決,位於台北某公寓大樓內的HIV/愛滋病收容中心可以繼續留在原址。高院的判決推翻了下級法院下令該收容中心搬遷的判決。

第六節 勞工權利

(1) 結社權

組織工會的權利受到法律保障,但遭到高度管制。勞工除教師、公務員、消防員、醫師與醫療照顧人員、家庭傭工、及國防工業人員以外,受《工會法》保護。《工會法》禁止因工會相關活動,而對員工歧視、解雇或其他不公平待遇。工會指控,在裁員時工會領導人有時會第一批遭資遣,或無正當理由就被解雇。據全國產業總工會與台灣勞工陣線,對不當解雇工會領袖沒有具體罰則。

有些公家機關職工,包括教師、公務員和國防工業人員,僅有組織工會的有限權利。教師和公務員獲准成立職業團體,可與當局談判,但禁止罷工。這些限制導致當局與代表教師和公務員的團體長期爭執不下。

有些法律和規定限制結社權。工會雖可自行制訂規則和章程,但必須提交縣市當局及勞委會審查。工會若不符合勞委會認可規定或其活動妨礙公共秩序,有可能被駁回或解散。在1080萬勞動人口中,約28%分屬4,534個註冊工會。其中許多人也是八個全國勞工聯合組織之一的會員。

(2) 集體組織與談判的權利

法律賦予勞工集體組織、談判和行動的權利,但有些職位被排除在此項權利之外。法律規定有罷工權,勞工實際上行使這一權利。但法律限制造成罷工困難,削弱了集體談判的效用。勞工可以因待遇和工作時程問題罷工,但是不能因生活或工作條件罷工。法律規定,在當局認為勞資爭議已足夠嚴重或涉及不公正做法時,必須進行調解。法律禁止勞資雙方,在進行調解或仲裁期間影響「工作秩序」。批評者主張,此法未明確指出哪種行為遭到禁止,因此對罷工權有寒蟬效應。法律嚴格懲罰違反不得罷工和不得報復條款的行為。

至9月止共有68項有效的團體協約;但這僅涵蓋全體勞工的一小部份,且主要在大公司;93%的產業工會沒有團體協約。勞委會在2006年調整此種協約的總數,去除已失效的集體談判協約。沒有適用於高雄與台中加工出口區的特別勞動法或勞動法免除條款。

(3)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成人及兒童的強迫或強制勞動。不過有報告指出,此種作法仍然發生,包括販運勞工(見第五節)。當局起訴了許多強迫兒童賣淫案,也有販運人口的證據 。

(4) 禁止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勞動基準法》規定15歲,即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為最低就業年齡。縣市勞工局有效執行最低就業年齡的法律。

(5)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法律規定勞動條件和衛生與安全預防措施標準。到11月時,《勞動基準法》涵蓋台灣780萬受薪職工中的約570萬人。未涵蓋在內的有養護工、園丁、警衛、教師、醫生、律師、公務員和家庭傭工。

7月1日每月基本工資由490美元(新台幣15,840元)調高至535美元(新台幣17,280元)。最低時薪也由2.26美元(新台幣73元)調高至3.22美元(新台幣104元)。這一最低工資雖可滿足物價較低地區的生活需要,但無法保證在像台北這類都會區,讓單薪家庭享有體面的生活水準。爭取勞工權益人士指稱,外勞因基本工資提高得到的任何好處,多半都被勞委會決定,允許雇主把扣繳的食宿費用上限增加33美元(新台幣1千元)而抵消。有某工會報告說,曾接到針對100多家不同公司的訴願,指這些公司沒有按調整後的最低工資發給工資。製造業的平均工資是法定最低工資的兩倍以上,服務業員工的平均待遇比製造業還高。

法定工作時間是每8週期間336小時(平均每一工作週42小時)。公務部門每週規定工作5天,但是據勞委會調查,一半以上的民間企業也將每週正常工作日減為五天。

法律規定勞動條件和衛生與安全預防措施標準,並賦予職工避開危險工作環境而不致中斷就業的權利。勞委會在本年度雖進行宣導活動,增強公眾對相關法律的認識,並設立熱線電話,接受對違反勞基法行為的舉報,仍有廣泛的批評,指勞委會未能有效執行關於工作場所的法規。有約440位檢查人員負責檢查約30萬家《勞工安全衛生法》所涵蓋的企業。勞委會檢查人員共完成197,699次檢查,比2006年增加18%。儘管檢查次數增加,勞工非政府組織及學者指稱,勞動檢查率仍然太低,不足以有效嚇阻違反勞動法行為和不安全的工作環境。

《勞動基準法》的保護未及於16萬名受雇為看護工或2,500名受雇為家庭傭工的外籍勞工。外籍勞工是納入《就業服務法》,此法不保障最低工資或加班費,也未對每日或每週工時設限,或規定最低的休息或休假時間。外勞不得自組工會或擔任現有工會的領導職位,使他們易於被剝削。此外外勞常被當地媒體形容為危險的或是罪犯。本年度前10月。雖然對這些工人沒有給付基本工資的法定義務,大部分工人均透過仲介公司雇用,仲介公司會把待遇談到基本工資水準,以確保這名工人賺到足夠支付仲介費的錢。

2006年1月勞委會在台灣桃園國際機場開設外籍勞工服務中心。服務中心對剛抵達的工人提供適應本地生活的服務,對將離境的工人提供解決爭議的服務。服務中心的電話於機場各地廣為設置,方便提出申訴。

2006年11月若干關於外籍勞工的新規定開始實施。外勞的雇主必須在外籍工人抵達後72小時內通報勞委會,並向勞委會提出「生活管理計劃」,明定受雇者的工作時數、加班條款、居住宿舍、飲食計劃與自由時間。勞委會檢查人員必須在收到這個計劃兩個月內,檢查外勞的生活和工作環境。雇用外勞超過100人的公司,每3月必須檢查1次工作與生活設施。為防止雇主無正當理由遣返外勞,勞委會要求所有終止合約的行動,須由適當的縣市政府官員見證和批准。勞委會的報告指出,由官員監督終止合約的行動導致外勞糾紛數量減少。

據勞委會表示,雇主非法改變外勞雇用地點或工作性質而被定罪者,處以1千至5千美元(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的罰鍰。非法雇用外勞或將外勞轉給另一雇主而被定罪者,處以5千至2萬5千美元(新台幣15萬至75萬元)的罰鍰。

1月1日入出國及移民署開始運作;自那時起,其署長即負責所有與外籍勞工、外籍配偶、移民服務、及遣返非法移民的移民相關政策和程序。

1月3日要求加強檢查和監督外勞仲介公司的規定開始實施。在勞委會公布評分辦法後,9月展開了一項檢查計劃。連續兩年不符合勞委會標準的仲介公司有可能停業。

6月立法院修正《就業服務法》,把外籍工人可在台灣工作的累積最長時限由6年增加到9年。

2006年4月勞委會實行強制最高罰鍰政策以加強嚇阻。不過縣級勞工事務官員評定的罰鍰仍然低於現有最高標準。勞委會表示,現行法律規定,若雇主未能在特定時間內改正違法行為或雇主再次違法,勞工事務當局可以取消雇主招募或雇用外勞的許可。

2006年10月,勞委會修改規定,把外勞待在庇護中心的時間不計入其獲准在台停留工作的時間。外勞一旦對雇主提出投訴,工人即被帶離雇主的場地,安置於庇護中心。在勞資糾紛解決前外勞不得工作,這段期間可能超過1年。許多外勞仍未還清積欠仲介公司的債務,便選擇逃出庇護中心,設法非法工作。

無論任何情況,凡是被認定非法工作的外勞,均面臨高額罰鍰、強制遣返、及永遠禁止再進入台灣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