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Global Navigation to Main Content
Skip Breadcrumb Navigation
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2006年台灣部分

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2006年台灣部分

憲法規定保障宗教自由,就實際做法而言,當局一般尊重這項權利。 



在本報告期間內,尊重宗教自由的狀況沒有發生變化,當局的政策繼續有利於整體的自由宗教活動。

社會上各宗教間普遍關係和睦,有助於宗教自由的實現。 

美國在台協會在促進人權的整體政策下,與當局討論宗教自由議題。 


第一節 宗教人口概況 


臺灣總面積約為 13,800 平方哩,人口約 2,300 萬。當局未就人口的宗教信仰蒐集或獨立查證相關統計,但保有宗教組織自願提報的登記統計數字。

內政部宗教輔導科 2006 年 4 月的報告指出,台灣總人口中大約 35%自視為佛教徒;33%為道教徒;3.5%為一貫道;2.6%為新教教徒;1.3%為羅馬天主教徒;1%為彌勒大道;0.2%為遜尼派回教徒。約有 4%的人口信奉傳統中國宗教,例如天德教、天帝教和軒轅教。還有少數猶太教信徒。 

此外,儒教團體報告有 26,700 信徒;山達基教會 20,000 人;巴哈伊教 16,000 人;玄門正宗 5,000 人;中華聖教 3,200 人;彌勒皇教 3000 人;大易教 1,000 人;真光教 1,000 人;黃中教 1,000 人。耶穌基督末世聖徒教會(即摩門教)、西藏喇嘛教密宗、及統一教也有登記,但並未提供信徒數字。本報告期間沒有新宗教團體登記。其他基督教派則包括﹕長老會、真耶穌會、浸信會、路德會、複臨安息日會、聖公會以及耶和華見證人會等。臺灣近 50 萬原住民人口中 70%以上是基督徒。 

雖然絕大多數有宗教信仰的人信奉佛教或道教,但是有很多人自認為既是佛教徒也是道教徒。約有50%的人口經常參加某種形式的有組織宗教活動,81%信奉某種形式的有組織宗教。據內政部宗教輔導科,約有 18%的人口不信教。 
很多人除信仰有組織宗教外,還尊奉深植於中國文化的各種信仰,這些信仰可統稱為「中國傳統民俗宗教」,包括但不限於薩滿教、祖先崇奉、巫術、鬼神和其他神靈及動物崇拜等。研究者估計,有多達 80%的人口信奉某種形式的傳統民俗宗教。這類民俗宗教可能與個人對佛、道、儒教或其他中國傳統宗教的信仰,同時並存。台灣宗教具開放、兼容並蓄本質,以致許多佛教和道教寺廟內供奉的神明,會有基督教的神衹,包括耶穌和聖母瑪利亞像。信仰佛、道和儒教者與修練法輪功者之間,也可能有重疊情況。法輪功登記的是民間團體而非宗教團體,在台灣有時也稱為法輪大法,被視為是精神運動而非宗教,台灣法輪大法學會會長說,修練法輪功的人數近年來迅速成長,目前總共約有 50 萬人,並且在繼續增加。 

宗教信仰不以政治和地域為界。政治領袖們尊奉各種不同的信仰。不分政治立場,每年有成千上萬的台灣佛教徒和道教徒,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寺廟去參拜。中國大陸的佛、道教信徒也獲邀參加在台灣舉行的宗教活動,例如每年農歷 3 月的媽祖祭典。不過由於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旅行限制,從中國大陸來參加的人數仍然很少。自 2005 年 3 月中國通過反分裂法後,台灣行政院要求地方政府官員如縣市長,不要率領宗教參拜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去。過去一年裡,兩岸宗教交流頻繁,可是沒有地方政府官員率領這類團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去的報導 摩門教會和耶和華見證人會等等外國傳教團體,在臺灣的傳教活動相當活躍。  


第二節 宗教自由狀況  

法律及政策架構 


憲法規定保障宗教自由,就實際做法而言,當局一般尊重這項權利。各層級當局設法充分保護這項權利,不容忍侵犯宗教自由行為,不論侵犯者是有關當局還是私人。 


雖然登記註冊不具強制性,有 26 個宗教組織已向內政部宗教輔導科登記。宗教組織可按照《監督寺廟條例》、《人民團體法》或《民法總則》中有關基金會和社團的規定,經由其全島性組織向中央主管當局登記。個別宗教活動場所可向地方當局登記,但是很多場所選擇不登記,而以教派領袖的個人財產來運作。已登記的宗教組織享有免稅待遇,並必須提交年度財務報告。過去,由於擔心出現濫用免稅優惠或其他不當財務行為,當局偶爾會拒絕讓教義不明的新興宗教登記;但是在本報告期間內,沒有當局打算拒絕新興宗教登記的報告。不登記的唯一後果是,無法享有宗教組織的免稅優惠待遇。 


內閣在 2001 年提出法案,把所有現行規範宗教組織的法律加以整合。此一法案在立法院待審已經五年。它使宗教團體如果符合某種捐獻數額或信徒人數門檻,即可獲得正式承認。有些立法委員質疑是否需要一項整合性法律,還有法案中的門檻要求是否會損害較小宗教團體的利益。 


經教育部核准設立的公私立小學、中學與高中不得進行宗教教育。宗教組織可以辦學,但是這些學校不得進行宗教教育。未經教育部核准設立的學校,則可以提供宗教教育。高中可開設一般宗教學習課程,大學和研究機構則設有宗教學系所。神學院由宗教組織設立。 

內政部舉辦宗教討論會或設法資助民間舉辦的宗教討論會,以促進不同宗教間的相互瞭解。內政部也根據各宗教團體提供的資料,出版及更新對主要宗教信仰及組織的介紹。這份介紹自網際網路上也可取得。此外,內政部每年舉行儀式,表揚對公共服務、社會福利、及其他促進社會和諧與幫助弱勢族群有所貢獻的宗教團體。 


對宗教自由的限制 

當局的政策和實際做法有利於整體的自由宗教活動。 

沒有關於宗教人士被囚禁或扣押的報告。 

強迫改變宗教信仰 

沒有關於強迫改變宗教信仰的報告,也沒未成年美國公民被綁架或被非法帶離美國,或拒絕允許這類公民被送回美國的報告。 

第三節 社會濫用與歧視 

不同宗教社群間一般而言關係和睦。臺灣宗教與和平協進會、中華宗教學會和臺灣宗教學會等民間組織,促進不同宗教的信徒進一步相互瞭解和寬容。這些組織和各宗教團體有時會舉辦促進相互瞭解的討論會。臺灣宗教與和平會議每年暑假均舉辦研討會,幫助大學生瞭解臺灣各主要宗教的信仰活動。2005 年的研討會在高雄縣一貫道道場舉行,有兩百多位大學生參加。2006 年的研討會預定 9月在台中縣天帝教寺廟舉行。 



有些宗教團體傾向於採取政治立場。台灣長老教會積極參與政治活動,尤其支持台灣獨立運動,並與執政的民進黨某些重要人士維持聯繫。 


第四節 美國政府政策 


美國在台協會在促進人權的整體政策下,與當局討論宗教自由議題。美國在台協會經常與人權組織的代表接觸,也定期與各宗教社群領袖會晤。 

 (臺灣部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