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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台灣部分

2006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台灣部分

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於2007年3月6日發布

臺灣2千3百萬人口﹐由多黨選舉產生的總統和立法院治理。2004年民進黨的陳水扁在一場票數接近的大選中再次當選。由國民黨和親民黨組成的反對黨聯盟在立法院225個席位中贏得114席。台灣的選舉一般認為是自由與公正的。文官當局總體上對安全力量保持有效的控制。

當局整體而言尊重人民的人權﹔但據報告在以下領域繼續存在問題﹕官員腐敗﹑對婦女施暴和歧視﹑販運人口﹑及虐待外籍勞工。

對人權的尊重

第一節 對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侵犯:

  1.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存權
  2. 沒有關於政府或其機構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的報告。
  3. 失蹤
  4. 沒有關於因政治原因導致人員失蹤的報告。
  5. 酷刑和其他殘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6. 憲法規定不得對遭控訴者使用暴力、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數個非政府人權組織表示,不曾接到被警方羈押者受到肢體虐待的報告。有一個非政府組織接獲數件警方虐待的陳情,但無法具體證實這些報告。不同於過去數年,律師與法律學者未抱怨,在未錄音錄影或沒有律師在場的偵訊中,曾發生警方濫權事件。

    調查刑求及不當行為,主要是檢察官的責任。監察院是最高政府監督機構,也調查這類案件。

    法律允許嫌犯在接受訊問時有律師在場,主要是確保不發生濫權行為[參見第一節(d)]。法務部稱,對每一次偵訊都進行錄音或錄影,對一切有關虐待的指控都予以調查。警方若濫用其權威於逮捕或羈押嫌犯,或以暴力威脅逼供取得證據,會受到嚴厲處罰。

    刑法規定,刑事指控必須以合法取得的證據為根據;被告或從犯所做的供詞,若無其他證據為佐證,不足以據此定罪被告;供詞若被指為是非法取得,則警方必須先加以調查,才可繼續追查其他證據。

    監獄與拘留中心狀況

    監獄狀況總的來說符合國際標準。政府允許獨立人權觀察員訪視監獄。監獄過於擁擠的問題日益嚴重。至12月,監獄容納的犯人達到原設計容量的119%。

  7. 任意逮捕、羈押或流放

    憲法禁止任意逮捕和羈押,政府總的來說遵守這些限制。

    警方及安全角色

    內政部警政署對所有員警單位具行政管轄權。縣市長從警政署建議的人選中任命縣市警察局長。縣市長負責維持其管轄地區的治安及考評警察局長的工作表現。

    員警貪汙問題依舊存在。7月有四名警官及其主管,涉嫌收賄包庇一個賭博集團被起訴。11月有三名警官因收受非法賭場賄賂被收押,另一名警官因洩漏調查資訊給涉嫌綁票的犯罪集團而被起訴。

    在發生一連串員警貪瀆醜聞後,內政部於11月宣佈,將加強對員警的督導,並要求警方主管密切配合檢察官的調查工作。檢察官與監察院負責調查對員警非法行為的指控。警政署也有督察長及一個內部事務單位,進行警方內部的調查。涉嫌貪瀆的警官與高階官員被起訴,定罪則遭到懲罰。

    逮捕與羈押

    警方若懷疑某人可能觸犯可判五年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並有充份理由認為其可能逃跑,則可合法地在無逮捕狀的情形下將其羈押。警方在情況太緊急、來不及事先申請傳票時,可以不先向檢察官取得必要傳票,即對有關人員進行偵訊。但是當局在拘留嫌犯後,必須立即向檢察官申請逮捕狀,以將被捕者最長羈押24小時,並必須以書面通知被羈押人或指定的親友,告知逮捕或偵訊的理由。若檢察官否決逮捕狀的申請,警方必須立即釋放被羈押者。被起訴者可由司法機關判定交保釋放。

    法律規定,檢察官必須在逮捕某人後24小時內,向法院申請繼續羈押的許可。審判前的羈押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經法院批准可延長一次,期限兩個月。審理期間的羈押也有時限。刑期10年以下的罪行,審理及上訴期間,羈押延期次數各不得超過三次,每次最長兩個月。在二次上訴期間,只能延長羈押時間一次。一般來說,當局遵守這些程式,法庭審理通常在起訴後三個月內開始。

    法律規定,警方在偵訊時,必須向嫌犯說明﹕其被控的特定罪名,他有保持沉默的權利、獲律師協助的權利、和要求警方調查對其有利證據的權利。若後來指控罪名有所修正,警方必須告知嫌犯。當局在調查階段,一般而言尊重在押者主張律師在場的要求。當被羈押者要求律師協助,警方必須等候律師來,至少等4小時才可進行偵訊。法律雖規定在審理階段,須為貧困者提供律師協助,但是對員警偵訊階段沒有這種規定。

    在晚間進行偵訊所得的供詞通常不做為證據;若供詞被指為是非法取得,則必須先經過調查始能用於法庭上;除因緊急情況無法取得這類設備為例外,偵訊必須錄音或錄影存證;當偵訊的書面報告與錄音或錄影證據相衝突時,則此一相矛盾的偵訊紀錄不得做為證據。

    有些人權鼓吹者宣稱,由於嫌犯在員警偵訊期間經常無法律代表在場,因此相關規定並未提供足夠保護。熟悉情況的觀察家持續報告,指公設辯護律師到審理的最後辯論階段才會出庭,而且他們很少花足夠時間與當事人討論案情。針對此種指控,法院持續准許為被羈押者指定私人律師或公設辯護律師。法院規定,第一審時,每次開庭前律師至少與被羈押者訪談一次,到上訴階段,不論何時只要被羈押者要求便須進行訪談。

    司法院於1月11日批准試行貧困涉嫌人法律協助計劃,在警方初步偵訊期間提供律師。11月展開的這個計劃招募了志工律師,並與警政署合作,訂立明確的程式準則。非政府組織台灣扶助法律基金會,也對貧民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8. 不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憲法定有獨立的司法體系,政府一般在實務上尊重司法獨立。雖然政府近年來為消除腐敗和減少政治影響力做出努力,但有些問題仍然存在(見第三節)。

    以一位院長和一位副院長為首的司法院,是政治體制中並行的五院之一,並包含由15位成員組成的大法官會議,大法官會議負責解釋憲法、法律和命令。司法院的下屬機構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行政法院也對行政裁決進行司法審查。

    現役軍人受軍法體系管轄。除緊急情況外,必須取得軍事法庭逮捕狀,始可逮捕嫌犯或搜查某人或地點。因搜查而導致的逮捕無須另取得逮捕狀。嫌犯接受偵訊時有權獲得律師協助。嫌犯最多可羈押60天,若證明理由充分,羈押期可延長。逮捕後90天內須展開審理。審理期間被告有權獲得律師協助,也有權搜集和呈現可為己辯護的證據。被告在證明有罪前,均被推定為無罪。相關案件由一位以上的軍事法官審理。有明定的準則限制法官判決的自由裁量權。被告對判決可上訴至更高軍事法院,然後再向平民法院系統上訴。批評者主張,由於軍事檢察官與法官通常均為相同單位的軍官,在相同的指揮之下,這兩者之間缺乏足夠的區隔,以適當保護被告的利益。

    審判程式

    憲法規定公正公開審判的權利,而獨立的司法體系一般而言執行這項權利。案件由法官而非陪審團裁決;所有法官都由司法院任命,並對司法院負責。通常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涉案各方和證人是由一位法官而非辯護律師或檢察官加以訊問。法官可以拒絕聽取證人作證,或在認為與案情無關的情況下,拒絕接受一方想要提出的證據;拒絕聽取證據可以成為上訴的因素。審理公開進行,但是對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或案情可能敏感而招致眾多旁聽者的案件,旁聽也許需要獲得法院許可。被告是否可取得政府持有的證據,由主審法官依個案裁定。所有被告在證明有罪前,均被推定為無罪,刑事程式方面的權利無限制適用於每個人。

    被告有權請律師辯護。如果被告被起訴的罪名涉及三年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或被告家境貧困,法官可指派律師。被指派給被告的律師,通常在正式起訴後和開庭中提供協助,但員警偵訊階段他通常不在場。政府雖然採取措施加強辯護代理制度的成效,但是有些人權律師表示,還需要更多的改進。法律規定,不得強迫嫌犯作證,被告供詞也不得做為定罪的唯一證據。凡被定罪者均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被判3年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還可以向更上一級的法院上訴。最高法院自動審議無期徒刑和死刑判決。 允許以共犯供詞做為將被告定罪的唯一證據,這是違憲的。

    2002年5月,立法院通過刑事訴訟立法,使法官成為法律案件的公平裁決人,而非有義務幫助檢察官搜集證據的政府執法人。這一修正案使法官的地位高出檢察官,要求檢察官完全承擔調查的責任和說服法官被告有罪的職責。
    政治犯或被羈押者

    沒有關於政治犯或被羈押者的報告。

    民事司法程式與救濟措施

    地方法院是審理金錢與非金錢民事主張的一審法院,包括尋求違反人權救濟的案件。高等法院審理來自地方法院的上訴案。最高法院是最終的上訴法院,負責審查高等法院的判決,但只審查法律問題,不審查事實。另外設立的二級行政法院體系,是解決因行政法而產生的糾紛。法院獲有授權,可查封財產及發出臨時和永久禁令。沒有執行當地法院命令出問題的被告。

  9. 任意干涉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10. 憲法保護隱私權,在實務上這一般受到尊重。法律規定,除非是在逮捕時附帶搜索,或有證據可能被毀的顧慮,否則檢察官必須取得司法部門批准的搜索票。與前幾年不同,[本年度]沒有警方濫用逮捕時附帶搜索條款的報告。警方必須在24小時內向檢察官或法院報告任何附帶搜索行動。法院必須裁定,此一附帶搜索行動是否違法。因進行非法搜索而被定罪的員警,可判處最長一年的徒刑。

    法律對未經授權的竊聽定有嚴厲的處罰。法律規定,司法和安全當局可向檢察署提出書面申請,以監聽電話搜集重大罪案嫌犯的犯罪證據。法務部和警方將竊聽當作一種調查手段。法務部檢察司表示,每年獲准的監聽案從2004年的19,845件增加到2005年的24,117件,2006年至11月止是25,556件。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1. 言論和出版自由

    憲法規定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政府在實務上一般尊重這些權利。由獨立的新聞界、有效的司法體系、運作良好的民主政治制度,合起來確保言論和出版自由。

    政府和政黨幹部禁止在廣電媒體公司擔任職位。政府實體和各政黨必須在2005年12月前出脫對所有廣播和電視公司的持股。政府在4月21日將其擁有的中華電視公司70%股權,捐給公共電視。這兩家公司合併為公廣集團,於7月1日轉為民營。至年底時,政府仍未出售其擁有的台灣電視公司47%股權。批評人士指出,隔絕廣電新聞使之不受政治影響仍有待努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月22日首度集會。7月21日大法官會議判定,任命委員的制度違憲,但允許現任委員繼續任職到可以任命新委員時。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4月恢復有線電視新聞頻道東森台的執照。新聞局在2005年撤銷其執照,引發侵害新聞自由及影響電視記者生計的指控。東森台在7月12日復播。

    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在5月翻案另一個新聞局的爭議性裁定。2005年新聞局對香港投資的衛星電視台TVBS,處以3萬美元(100萬新台幣)罰鍰。新聞局指稱TVBS的外資所有權已超過50%的上限。新聞局奉命退還罰鍰。向來大事批評政府貪瀆的TVBS指責新聞局是「政治迫害」。

    同樣是5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停止新聞局的一項計劃,即重整公營廣播網並重新分配廣播頻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另行提議,開放新的FM頻道供商業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這個計劃預料可建立商業出售和轉移廣播頻道的機制,以及訂立政府收回和重新分配廣播頻道的正式程式。

    新聞界自由、活躍、有生氣。批評人士指稱,依賴政府廣告的營收和政府控制銀行的貸款,使媒體封口,不批評政府。政府否認利用貸款或廣告收入操縱媒體。4月30日行政院終止其媒體採購計劃。

    9月16日陳水扁總統的支持者,於一次偏向陳的示威集會上,攻擊4名電視記者。警方逮捕若干攻擊者,他們宣稱那些記者對總統持不利的偏見。

    4月裡臺北某法院連續3天下令聯合報高姓記者,每天付出1千美元(3萬新台幣)罰鍰,直到他透露一則據指稱造成某公司股價下跌2/3的文章的消息來源。高拒絕透露消息來源,並譴責法院決定對他處以罰金是「嚴重違反新聞自由」並提出上訴。

    警方依法可以查扣暴力或色情出版品。警方必須先向檢察官取得搜索票後方得進行查扣行為。(見第一節(f)

    10月26日憲法法院裁定,出版自由並非絕對權利,某些明顯色情的出版品,唯有經過適當包裝與標示始受到保護。根據憲法法院的解釋,一家同性戀書店所有人,就他2005年以違反刑法被定的罪提出上訴,刑法禁止銷售、發行與公開陳列猥褻出版品。店主表示,雜誌均由香港合法進口,並遵照成人出版品法令規定套上不透明外包裝。

    新聞局規定,所有從中國大陸輸入的出版品,必須送交新聞局出版事業處審查後方能銷售或出版,並有權禁止輸入宣揚共產主義或建立統戰組織、危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違反法律的出版品。不過透過網際網路及零售店,可以接觸到種類眾多的來自中國大陸的資料。有線電視系統也必須在進口的節目播出前,送往新聞局審查,並將字幕由中國大陸用的簡體字,改為傳統正體字。

    媒體時而會侵害個人的隱私權。媒體經常錄製並播放警方偵訊的內容,或在病人無力制止的情形下闖入醫院病房。電子媒體也經常無視於民眾要求尊重其個人隱私權。8月時一位著名運動員宣佈,因媒體騷擾到其父母,將不再接受媒體訪問。8天後,媒體同意尊重他個人與父母的隱私,於是他改變了原來的決定。

    網際網路自由

    政府一般而言對連線網際網路沒有限制,以下情況例外﹕

    國防部在月調查一名軍方飛行員,他在護送總統座機飛行時拍下座機照片。這名飛行員的女友將照片貼在她的網站上,並附帶批評總統的言論。軍方當局主張,張貼此一相片侵害國家安全。

    2005年10月,新聞局公佈規定,根據網際網路內容分級制,限制十八歲以上才能上到某些網站。按規定,受限制內容必須明白標示。

    擁護同性戀權利團體宣稱,政府執法機構監看網路聊天室和電子佈告欄的成人交流。數個非政府組織報告,指執法官員起訴和處罰張貼性暗示訊息的成人。據一個非政府組織表示,警方利用網際網路網址辨認做壞事的個人,然後他們被控罪名。批評人士指出,法律未規定年齡限制,並主張警方對成人執法,違反言論自由權。

    學術自由與文化活動

    法律禁止擁護共產主義或共黨聯合陣線組織的教學、著述或研究,這危及公共秩序或良善道德,或違反法規或法律。除此之外政府不限制學術自由。

  2. 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
  3. 憲法規定集會和結社自由,當局一般在實務上尊重這些權利。《國家安全法》雖授權政府,防止宣揚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示威活動,不過主張獨立及統一的示威活動曾在政府不幹預的情形下舉行。

    根據《人民團體法》,由大法官會議組成的憲法法院有權解散政黨。解散政黨的理由包括,其宗旨或行動被認為危及「中華民國」的生存。本年度憲法法院未審理過與此法相關的案件。

  4. 宗教自由

    憲法規定宗教自由,當局一般在實務上尊重這項權利。
    社會侵害與歧視

    社會上各宗教之間一般和善的關係有助於宗教自由。

    猶太教社群約有150個成員。沒有反猶太行動的報告。

    詳細情況,請參閱《2006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5. 在境內遷移、出國旅行、移居海外和回國等自由

    憲法規定這些權利,政府一般在實務上尊重這些權利。

    所有來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士必須提出贊助單位的邀請函,並須取得大陸事務委員會的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觀光客必須參加團體,集團行動,住在指定的旅館,在晚上10點以前回到旅館房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旅行團必須由台灣的旅行社伴隨,該旅行社每團須付保證金2萬9千美元(新台幣1百萬元)。若任何團員涉及法律問題或據報失蹤,保證金便沒收。旅行團的行程若有變動,必須事先向觀光局報備。為探親或公務而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訪客,必須定期向警方報告所在地點。他們也禁止在台灣工作。

    法令要求,台灣公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配偶申請國民身份證時,必須通過安全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記者獲准最多可停留30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媒體「中國中央電視台」、「中國廣播網」與「中國新聞社」,定期每次派駐兩名記者於此國家。年底時共有六名這些新聞機構的記者,在台灣派駐一個月。

    2005年3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反分裂法後,新華社與人民日報暫時被禁在台灣派駐記者。之後這兩家新聞機構的記者獲准訪問台灣,但未獲最高一個月的停留期。

    法律未規定強制驅逐,也沒有執行過此種措施。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台灣公民若四年內未回來,將喪失台灣公民身份。他們可透過親戚或法律代表申請恢復公民身份。恢復公民身份的申請案一般會獲得通過,沒有申請案被拒的報告。

    保護難民

    法律未規定可給予庇護或難民身份。所有非法出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法必須遣返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人口販運受害者(見第五節)。當局雖不願遣返可能遭受政治迫害者回大陸,卻定期驅逐被推斷為因經濟理由非法入境的大陸居民。

    這一年內,當局固定為兩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運人士的三個月臨時簽證延期,並持續提供他們財務支援。不過他們請求發給長期簽證遭到拒絕,那兩人繼續尋求第三國的庇護。他們最早於2004年乘漁船非法進入台灣,要求庇護。短暫被被關在在拘留中心後,他們獲得釋放且可自由行動。

    政府一整年均有遣返非法移民回其原國家。據內政部統計,非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移民遣返大陸的總數減少,由2005年的2,352人減為本年度的1,596人。年底時,有480個非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移民在拘留中心等候遣返。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法移民繼續在拘留中心長時間等待。本年度中,他們遣返前的平均等待時間是377天。相形之下,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非法入境者遣返前平均只在拘留中心等待37天。內政部宣稱,某些中華人民共和國被拘留者提供假的姓名和年齡資訊,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難以正確的辨認他們的身份。有人被控有犯罪行為,在遣返前必須等候受審及宣判。內政部指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造成程式上的延誤。

第三節 尊重政治權利:公民改變政府的權利

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以和平方式改變政府的權利,並且透過定期、自由、公平的普選選舉,在實際上行使這一權利。

選舉與政治參與

依據法律,候選人只要符合所有條件,可自由參選任何公職。民進黨和國民黨均採用結合民調和初選的方式來選擇候選人。獨立候選人很常見。法律明文規定並管制,每位候選人每次選舉可花費的上限。一般而言,個人與政黨在法律範圍內,有參與選舉的充分自由。

12月9日國民黨候選人以相當大的差距當選臺北市長,民進黨候選人以不到1,200票(0.12%)差距當選高雄市長。高雄市長候選人相互指責買票,但年底時法院以證據不足,拒絕下令重新驗票。至12月初,檢察官接獲463件,有關臺北與高雄市長及市議員選舉的買票檢舉案。

2005年12月,國民黨在全島縣市及地方政府選舉中擊敗民進黨。儘管有買票指控及不道德競選作為的單獨個案,此次選舉被視為自由而公平。

在2004年的總統大選中,陳水扁當選連任,在2004年的立法委員選舉中,國民黨親民黨反對聯盟在立法院贏得些微多數。這兩項選舉在黨派強烈對立的氣氛下,均是競爭激烈,但一般認為是自由公平的。投票日前夕對陳總統和呂副總統的明顯暗殺企圖,以及投票結果差距極小,持續成為爭議事項。2005年8月最高法院檢察署結案指出,刺殺企圖是退休建築工人陳義雄所為,他在此事件後自殺。反對黨國民黨親民黨拒絕接受這一報告,並在5月成立第二個調查委員會。這第二委員會第報告指稱,那名刺客並非自殺而是被謀殺。這兩項調查結果均送交台南地檢署。

1月19日蔡英文成為台灣第二位女性副行政院長。副總統呂秀蓮在2004年當選連任。內閣48名成員中有6名女性。21名考試院委員中有3名女性。13名大法官中有3名女性。民進黨15名中央常務委員中有3名女性,30名中央執行委員中有12名女性。國民黨31名中常委中女性佔10名。立法院221名立法委員中有46名女性。根據2005年6月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僑選立法委員提名人至少有一半須是女性。

原住民代表在政治體系大部份階層都有參與。他們在立法院中佔8個保留席位,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各選出一半。原住民佔人口比例約2%;分配給他們的立法院席位幾乎是這個比例的兩倍。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原住民擔任。

政府貪腐與透明度

本年度中有對政府貪瀆的指控。不過政府繼續採取行動打擊行政與司法部門的貪汙。雖然各政黨均公開承諾要終止此種行為,仍持續有買票的指控。

2月生效的規定,要求政治任命的內閣(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官員,在上任後3個月內,已經在任者在規定生效3個月內,將所有金融資產交付信託。

陳總統的女婿在5月因內線交易及侵吞公款被起訴。第一夫人吳淑珍亦被控有問題的金融交易。6月27日立法院否決罷免陳總統的議案。7月下旬檢察官開始調查,總統、其夫人、與數名總統府官員被指不當使用總統府帳目。9月發生兩週的大規模示威,要求總統辭職。

0月13日二次罷免陳總統的議案失敗。第一夫人在11月3日因貪汙罪被起訴,同時數名總統府官員因不當使用總統府經費的相關罪行被起訴。總統雖因有豁免權而未遭起訴,但被指為關係人。11月24日第三次罷免陳總統的議案亦未通過。

本年度內,有多名高階政府官員也受到貪汙調查,包括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內閣層級的金融管理委員會前主委龔照勝、金融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長李進誠,李進誠因協助內線交易被判刑10年。數名高雄市高階官員被指為高雄捷運公司勞工醜聞案的涉嫌人。基隆市長許財利因貪汙被判7年徒刑。幾名前任副部長也因被指貪汙遭到調查。

到11月時,檢察官以各種貪瀆罪名起訴了1,487人,定罪的有1,252人。被起訴者中,有77名是高層政府官員,244名中層官員,394名低層官員,58名民選公職人員。

2005年11月修正的選舉罷免法,對於因買票定罪者加重處罰。因此被定罪者面臨3至10年的強制徒刑。

立法院於2005年12月通過政府資訊公開法。根據此法,除國家機密、專業機密、個人資料、及智慧財產權外,所有政府資訊在有人申請時必須對大眾公開。所有公民包括旅居海外者、所有在台灣登記的公司與團體,以及其本國不禁止台灣公民申請取用其政府資訊的外國公民,可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若申請遭駁回可提出行政訴願。

第四節 政府對國際暨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包括本地和國際在內的各種人權團體,一般皆不受政府限制而運作,可自行調查並發布對人權案件的調查結果。政府官員對這些團體的觀點採合作並有所回應的態度。

第五節 歧視、社會侵害及人口販運

憲法規定公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或黨派」,在法律前一律平等。憲法還規定了殘障者的權利。

婦女

對婦女施暴,包括家庭暴力和強暴,仍是一個嚴重問題。法律允許檢察官不必等候配偶提出正式告訴,即可對家暴控訴主動展開調查。至11月止,有2,038人因家暴被起訴,1,527人被定罪。通常家暴案被定罪者,判刑都在6個月以下。強大的社會壓力仍使遭受暴力侵害的婦女,為顧及家庭聲譽而不向警方報案。

到11月,家暴報案案件共61,508起,預測將比2005年報案案件增加9%。內政部以此為證據,證明婦女更願意提報家暴案。

強暴包括配偶強暴是犯罪行為,也依舊是嚴重問題;被害人在社會上蒙受恥辱。據專家估計,每年發生的強暴案是警方接到報案數目的10倍。法律規定,應保護強暴被害人。智障及16歲以下被害人,可以透過雙向電視系統作證。除非被害人同意,否則強暴案審理不得對外公開。依規定,由醫生、社工人員、警方和檢察官共同詢問性侵害被害人,以減少被害人受詢問的次數。法律允許無需被害人提出告訴,即對強暴罪行提起公訴。

法律規定對強暴罪的懲處不得少於5年徒刑,被定罪者通常判處有期徒刑5至10年。據內政部統計,本年度報案的強暴或性侵害案件共有6,601起。其中有1,825件由檢察官起訴,1,535人被定罪。婦運人士批評執法單位元只把一小部分罪犯繩之以法。

法律要求所有縣市政府,針對家庭與性暴力、虐待兒童與老人,成立暴力防治中心。這些以政府經費設立的中心,全天24小時為被害人提供保護、醫療、緊急援助、庇護所、法律諮詢和教育訓練。至11月,各中心共獲得26,143件法院保護令。

賣淫是非法行為。賣淫包括兒童賣淫是一個問題。販運婦女的問題仍然存在(見第五節人口販運)。當局的報告指出,來自東南亞國家,主要是越南、印尼和柬埔寨的賣淫婦女人數增加。

本年度當局逮捕380名賣淫的東南亞婦女,較2005年增加73%。被捕者包括186名越南人、105名印尼人、和55名泰國人。同一期間,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與澳門被捕的賣淫婦女大幅減少。本年度有664名過去非法入境台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因賣淫被捕,比2005年減少48%。17名新進非法入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也因賣淫被捕,比2005年下降66%。有報告指出,青少年與年輕婦女,受網際網路保證就業、高薪與冒險的廣告引誘而賣淫,有日益增加的趨勢。

法律禁止性別歧視。法律還規定必須採取措施,去除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兩性在薪資、升遷和工作分派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該法讓婦女有權要求最長達2年的無薪產假,並禁止因懷孕或結婚而終止雇用。盡管有法律規定,但婦女持續無法請產假,仍會因結婚、年齡或懷孕而被迫辭職。女權人士指出,與男性員工相比,女性員工被拔擢的機會少,做管理職位的少,薪資也低。女性佔總勞動人口42%,服務業勞動人口50%。據勞工委員會報告,在相等工作崗位上,女性的平均薪資只及男性的85%。

本年度的一項調查指出,大多數婦女不清楚或不瞭解她們的就業權。婦運人士敦促政府,更積極的促進工作場所性別平等。大部份縣市政府已設立委員會,處理有關工作場所性別歧視的申訴。

性騷擾防治法2月生效。性騷擾是犯罪行為。違者面臨3千至3萬美元(新台幣10萬至100萬)的罰鍰,及最高2年徒刑。各級政府與大型民營企業,按規定必須採取預防措施並訂定申訴持續,以嚇阻性騷擾。幾個大城市設有熱線,不過報案的數量大大低於預期。婦女團體批評政府執法效果欠佳,並把報案率低歸咎於宣傳不夠。

自1987年起,台灣登記與外國人結婚的案例超過37萬件,多半是娶中國、越南、印尼及泰國婦女。本年度內,所有結婚夫婦中,有20%至30%是外籍配偶,所有新生兒中,11%是外籍母親所生。政府的規定未能充分保護外籍配偶的權利,特別是帶著這類婚姻所生子女的配偶。

外籍配偶起先是獲發觀光簽證,這通常必須在境外延長。外籍配偶必須連續住滿3年才能申請公民身份。他們必須放棄祖國國籍才能申請。通常在連續居住的第四年會獲得公民身份;因此有一年時間,外籍配偶理論上是無國籍的。外籍配偶若無公民身份,一旦簽證過期就可能被遣送出境。有一個倍受矚目的案例,一名已婚台灣陳姓男子,用別人的身份娶了一個柬埔寨女子,生下雙胞胎。當這個女子的簽證過期時,因她登記的丈夫姚姓男子過世,她無法延長簽證。這名柬埔寨婦女被遣送出境,陳姓男子與當局安排認養了雙胞胎。雙胞胎的母親向立法委員陳情求助。到年底時,內政部仍未決定,雙胞胎的母親是否具有監護權,或她是否可獲准回到台灣。

外籍配偶在家庭內外均是受歧視的對象。大多數跨國婚姻均是仲介商所安排,其在台灣的廣告經常貶低婦女。以7千到1萬2千美元(25萬到40萬新台幣)的費用,仲介商一般是讓客戶飛往其他東南亞城市,他們在那裡可以從一群仲介商招募的未婚女子當中選擇。婚禮與準備必要的檔通常1週即可完成。有幾個報告顯示,此種商業化過程把外籍配偶視同財產,並助長她們遭到不當待遇。一份內政部報告的結論,指社會和經濟邊緣化助長跨國婚姻的家庭暴力比例高出一般。人蛇集團利用配偶簽證制度,把外籍女子帶進台灣來賣淫。政治人物公開污蔑外籍配偶,助長負面刻板印象。

為協助越來越多的外籍配偶,當局採取步驟幫忙他們融入台灣社會,包括在社區活動中心提供免費國語及育兒課程,還有輔導服務。政府提供經費的法律扶助基金會擴大服務,把外籍配偶也納入服務範圍,並設立熱線受理訴願。內政部的熱線服務也繼續進行,有精通越語、柬埔寨語、泰語、印尼語、英語和華語的人員接聽電話。到11月為止,這項服務共接到651通非華語的來電。10月1日,中華電信公司與當地某非政府組織合作,啟用了類似的全國免費電話熱線,以幫助外籍配偶。

兒童

政府致力於維護兒童的權利與福祉,法律也有保護兒童的規定。6至15歲兒童享有普遍、免費、強制的義務教育。據政府統計,學齡兒童的小學與國中入學率為99%。兒童還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下的醫療保健。

虐待兒童仍然是普遍且擴大中的問題。據內政部2005年的統計數字,虐待兒童案件比2004年上升26%。本年度這一趨勢持續。至9月止,通報案例共9,984件,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侵害、或監護人疏失,預測將比2005年增加24%。約90%加害者是父母、親戚或照顧者。醫院、學校、社福機構或警方通報了所有案件的60%,40%則來自家屬或民眾通報。所有案件有半數是透過兒虐熱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民間組織繼續努力,找出及協助高風險兒童和家庭,並提高民眾對虐待兒童和家庭暴力的認識。

中央和地方政府從7月起開始,每月補貼每名兒童100美元(新台幣3,000元),以減少被認為是虐兒高風險的低收入家庭的財務壓力。此一6百40萬美元(1億9千8百萬新台幣)的計劃,中央政府負擔70%經費,地方政府負擔其餘部分。這項計劃預計可幫助多達1萬5千個弱勢兒童。政府也撥款1百萬美元(3千1百50萬新台幣),增聘140位社工人員做為兒福案件管理人。內政部把資助社福團體的經費提高為3倍,成為3百萬美元(1億3千5萬新台幣),以支持它們辨別及協助高風險兒童與家庭、及促進民眾認識兒虐和家暴的工作。

根據法律,任何人若發現兒童受到虐待或忽視,必須向警方、社會福利部門或兒童福利當局報告;兒福專業人員必須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市政府通報,當局必須在24小時內採取適當措施。縣市政府官員必須在4天內向主管機關提出調查的請求。內政部兒童局和非政府組織專家都監看相關案件,確保這些規定得到遵守。有熱線電話接受虐待兒童案件的舉報,並提供諮商。法院獲有授權,得為失去雙親或父母不稱職的兒童指定監護人。

內政部就設立托兒所與兒童中途之家及教育中心,提供地方政府方針。低收入家庭的孩子送托兒所可獲得補助;對地方政府也有加強保護兒童工作的補助。

法律禁止媒體刊登與性交易相關的廣告。在國外召雛妓者可能被起訴和定罪;此外在國外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的公民也會受到懲罰;這些法律在實務中得到執行。

媒介14歲以下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者面臨三至十年不等之徒刑;嫖14至16歲雛妓者被判三至七年不等之徒刑;媒介16歲以上18歲以下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者,面臨最長一年徒刑或服勞役,或最高新台幣300萬元之罰鍰。

本年度有997人被起訴,887人被判定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根據此法,持有及散布兒童色情與兒童賣淫亦為犯罪。被起訴案比2005年增加16%,但定罪案減少5%。法律還要求在報紙上公布違法者姓名。

人口販運

台灣沒有整體的人口販運法,不過大部分形式的人口販運透過多種法律視為罪行。法律並未觸及防制販運或保護受害人,不過當局仍視情況提供保護。法務部和內政部負責打擊人口販運。

人口販運仍然是嚴重的問題。台灣持續是販運婦女和兒童的目的地,主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些人被販運的目的是性剝削和強迫勞動。有無數報告指出,來自東南亞國家,主要是越南、柬埔寨和泰國的婦女,獲提供假的工作機會後,被脅迫或拐賣進入性行業。也有報告指出,有台灣婦女被以性剝削為目的,販運至加拿大、日本、英國、美國和其他國家。

本年度有261人因人口販運相關罪行案遭起訴,比2005年增加25%。被起訴者當中有92人被定罪,比比2005年減少16%。被定罪者有74人是剝削兒童賣淫罪證確鑿。這些被告中,29人被判5-7年徒刑,16人被判3-5年,20人被判1-3年。另有12名被告因強迫賣淫被定罪。其中2人被判10-15年;3人7-10年;1人5-7人;4人3-5年。有5名被告因強迫未成年人賣淫而定罪;2人被判10-15年;2人被判7-10年;1人被判1-2年。有1名被告因人口販運被定罪,判刑7-10年。

非政府組織報告說,販運者繼續使用假結婚為販運人口方法,部分原因是「假丈夫」罰則輕。外籍配偶,主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有的來自越南及其他東南亞國家,經婚姻仲介者誘騙來到台灣,卻被強迫賣淫或剝削勞役。為對抗此種趨勢,台灣於2005年1月恢復,越南女子要嫁給台灣男子必須面對面的面談規定。中國大陸配偶也必須進行面對面的面談。

6月6日內政部禁止成立新的兩岸婚姻媒介公司,並宣布現有公司將受到更嚴格的管理和監督。

高雄地檢署7月起訴8名涉嫌販運越南女子賣淫者。檢察官求刑20年徒刑至無期徒刑。檢察官也針對當地醫院與販運者勾結,為越南配偶做非法人工流產的指控進行調查。

10月間,1名高階移民官員和10名其他人,因在6個月內,協助走私至少80名中國婦女至台灣賣淫而被捕。

非政府組織及媒體持續報導許多身體與心理虐待的案例。非政府組織和學者主張,政府需要加強管理,以減少仲介不實婚姻與為非法目的而假結婚的行為。

警政署官員表示,加強執法對走私集團形成的壓力,迫使販運者仰賴其他方法,包括假結婚。被販運者不分男女,有90%來自福建省。當局繼續提供非政府組織經費,針對未成年人與嫁給台灣男子的東南亞婦女,執行販運防制計劃。台灣也資助來源國的反人口販運宣導運動。

據海岸巡防署2月發布的報告,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非法移民,特別是婦女,總人數持續減少。至9月止,有319名非法中國移民被捕,其中28人為女性。2005年海巡署攔截1,069名被走私至台灣的中國國民;其中182人為女性。

勞工販運仍然是嚴重的問題。非政府組織報告說,外籍勞工經常簽的是某類雇用合約,卻被轉成別種合約。(見第6節(e))。

當局採取數項步驟打擊人口販運及遣返非法移民;包括加強偵查和破獲走私移民和販運受害者的犯罪集團。官員也與外國執法和移民官員交換資訊,特別是印尼、日本、泰國和越南。

殘障者

法律禁止歧視殘障者,並規定了對違者的最低罰鍰。到9月為止,被認定有身心殘障者計969,000人。
法律規定,政府必須對殘障人口提供服務與計劃。殘障者獲有一律免費的醫療照顧。非政府組織持續指出,需要更多養護院所,目前的居家照護服務等等計劃需要擴大,以滿足包含日益增加的年長者在內的殘障人口的需求。

法律規定,所有員工人數超過100人的民營事業,每100人必須雇用至少1名殘障者。所有政府機構、公立學校、和公營事業,員工人數超過50人的,必須雇用佔員工總數至少2%的殘障者。凡是未達到配額的公民營機構,每一職位須付給殘障福利基金,相當於每月基本工資的金額,約500美元(新台幣15,840元)。截至9月,殘障者佔公共部門員工比例約2%。

法律規定,給予受職業傷害者最多5年的金錢補助,並透過別的計劃提供額外支援。非政府組織表示,政府需要延長目前的5年時限,並放寬接受援助的資格。

依據法律,新的公共建築、設施和交通設備必須方便殘障者出入和使用,這一規定一般都獲得遵守。違法者被處以1,800至9,100美元(新台幣6萬至30萬元)的罰鍰。內政部指導地方政府編列預算、制定和執行改建或增建相關設施的方針。殘障者可使用的公共運輸工具,雖限於大城市,但已增至224輛特殊車輛,包括32輛低底盤巴士。 有223輛巴士增設了殘障座位。500輛巴士設有新欄杆,460輛安裝了防滑地板。非政府組織說,需要更多這類車輛才符合需求。

原住民

台灣唯一的非華裔少數族群是馬來-波利尼西亞人原住民的後裔,在華裔移民抵達時,他們早已在台灣居住多年。據內政部統計,原住民佔總人口約2%。70%以上的原住民信仰基督教,而佔人口大多數的漢人主要信仰佛教或道教。原住民的公民權和政治權受到法律保障(見第3節)。立法院1992年和1997年兩度修憲,提升原住民的地位,保護他們的參政權,確保他們的文化、教育和商業發展。此外,當局推行社會計劃,幫助原住民融入佔人口絕大多數的漢族社會。

其他社會侵害與歧視

據鼓吹同性戀權利人士表示,反同性戀暴力很少見,但社會歧視同性戀者、HIV帶原者和愛滋病患者仍是問題。據報導,有些政治人物和宗教團體曾對同性戀社群發出侮辱性言詞。主張言論自由者指控政府,歧視性引用反色情法律,處罰一名出售合法進口同性戀色情產品的商人(見第2節(a))。

沒有法律禁止同性戀活動。當局雖致力於保護同性戀者權利,但某些團體仍遭歧視。

2004年兩性平等教育法規定,除傳統男子或女子學校外,教育機構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偏好,而歧視有意進入的員工或學生。所有學校均有義務開設課程,促進對非傳統性別角色更加寬容。鼓吹同性戀權利人士樂見此法的制定,但批評政府執行不力。

9月17日約5千人參加了第4屆同性戀權利年度大會;呼籲社會尊重台灣約100萬同性戀者的民權。

國家健康保險體系為估計1萬2千名受HIV感染的國民,提供免費篩檢和治療,包括抗逆轉錄病毒藥物療法。

第六節 勞工權利

  1. 結社權

    組織工會的權利受到法律保障,但在高度管制之下。目前1040萬勞動人口中,約28%的人分屬4,352個註冊工會。其中許多也是8個全國勞工聯合組織之一的會員。

    除教師、公務員及國防工業員工外的勞工,受《工會法》保護。《工會法》規定,雇主不得因為職工參與工會相關活動而拒絕雇用、予以解雇或給予其他不公平待遇。《工會法》規定,工會負責人定期以不記名投票選出,近年來,企業管理階層支持的工會負責人候選人往往被員工否決。但是在實務中,雇主有時無正當理由就解雇工會負責人,或在裁員時第一批裁減他們。據全國產業總工會與台灣勞工陣線,法律對違反此法的行為沒有具體罰則。

    有些公家機關職工,包括教師、公務員和國防工業員工,僅有組織工會的有限權利。這些限制導致政府當局與代表教師和公務員的團體長期爭執不下。教師和公務員獲准成立專業組織,可與當局談判,但禁止罷工。2003年以來,有一個教師工會成立,但迄今不被勞工委員會承認。家庭傭工無權結社。

    有一些法律和規定限制結社權。工會雖可自行制訂規則和章程,但必須提交縣市政府及勞委會審查。工會若不符合被批准的條件或其活動妨礙公共秩序,就有可能被駁回或解散。以本年度為例,兩家不同金融公司的員工,試圖以其母控股公司的名稱組織工會。勞委會以一項禁止不同公司員工成立同一工會的法律拒絕了此案。

    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台灣成為國際勞工組織的成員。但是台灣「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以國際自由工會聯合會成員身份,出席國際勞工組織年會。

  2. 進行集體組織與談判的權利

    除若干公家機關職工以外,法律賦予職工集體組織、談判和行動的權利。至3月止共有233項有效的團體協約;但這僅涵蓋全體勞工的一小部份,78%的產業工會沒有團體協約。

    法律規定了罷工權,勞工在實務上行使這一權利。但法律加以各種限制,使實務上合法罷工難以舉行,削弱了集體談判的效用。例如法律規定,在當局認為勞資爭議已足夠嚴重或涉及「不公正做法」時,必須進行調解。法律規定,在調解或仲裁期間,勞資雙方均不得影響「工作秩序」。更有甚者,工會僅獲准為待遇和工作時程的問題罷工。法律嚴格懲罰違反不得罷工和不得報復條款的行為。過去雇主有時不顧法律規定,不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便將職工解雇或停工,不過本年度沒有這類案例的報告。

    近來將國營事業民營化的努力,造成工會與當局之間關係越來越緊張。過去數年,台灣企銀、彰化銀行、台灣電力公司與中華電信公司的工會罷工與抗爭事件,延後了民營化的工作。由1月至11月,有75,351人涉入勞資爭議,2005年同期為77,260。

  3.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4. 法律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包括強迫及強制兒童勞動。不過當局起訴了數起強迫兒童賣淫案,也有販運勞工的證據(見第五節)。

    1992年,66名曾被迫充當「慰安婦」的婦女(即在二次大戰期間被迫為日皇政府軍隊提供性服務的婦女)向台北婦女援救基金會登記。1999年,這個基金會幫助其中9名仍然在世的「慰安婦」向東京地方法院提出訴訟,索賠每人81300美元(合1000萬日元),並要求日本政府正式道歉。2002年10月,東京地方法院做出了不利於這些婦女的裁決。台北婦女援救基金會已向東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目前,9名「慰安婦」中只有7名仍然在世。

  5. 禁止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6. 《勞動基準法》規定15歲,即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為最低就業年齡。縣市勞工局有效執行最低就業年齡的法律。

  7. 可行工作條件
  8. 《勞動基準法》規定受雇者和雇主的權利和義務。這項法律也規定勞動條件和衛生與安全預防措施標準。到年底時,《勞動基準法》涵蓋台灣760萬受薪職工中的600萬人。未涵蓋在內的有養護工、園丁、警衛、教師、醫生、律師、公務員和家庭傭工。

    每月基本工資為500美元(新台幣15,840元)。這一最低工資雖可滿足物價水平較低地區的生活需要,但在像台北這樣的都市地區,無法保證一名職工及其家庭享有體面的生活水準。製造業平均工資是法定最低工資的兩倍以上,服務業職工的平均工資甚至更高。法定工作時間是每8週期間336小時(平均每一工作週42小時)。公務部門每週規定工作5天,據勞委會調查,55%的民間企業也將正常情況每週工作日子減為五天。

    法律規定了勞動條件和衛生與安全預防措施標準,並賦予職工避開危險工作環境而不致中斷就業的權利。勞委會在本年度雖進行宣導活動,增強公眾對法律的認識,並設立熱線電話,接受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過有廣泛的批評,指勞委會未能有效執行有關工作場所的法律及規定。本年度前10月,衛生和安全檢查共完成128,992次。這比2005年增加45%。增加原因是勞委會檢查人力擴大,多出150人。440位以上的檢查人員負責監督約30萬家《勞工安全衛生法》所涵蓋的企業。
    勞委會未給予外籍勞工與台灣公民同等的保護。《勞動基準法》不適用於148,000名被雇用為家庭看護工或2,000名被雇用為家庭傭工的外籍勞工。據國際自由工聯6月發布的報告,333,000合法移民勞工在工資上遭受歧視。這些工人不得擔任工會領導職位,使他們易於被剝削。此外移民工人常被當地媒體形容為危險或罪犯。

    家庭傭工無權要求基本工資。雖然基本工資非法定義務,大部分家庭傭工均透過仲介公司雇用,仲介公司會談到基本工資水準,以確保這名工人賺到足夠支付仲介費的錢。以家庭看護工一般每月的工資500美元(新台幣15,840元),據報導經過仲介公司扣除費用,大部分家庭看護工到台灣工作的前兩年,每月工資僅剩100至200美元(新台幣3,000至6,000元)。家庭傭工唯有極少數情況下可更換工作,且經常未獲充分告知,在遭到虐待是有何請求保護途徑。

    1月16日勞委會在國際機場開設外籍勞工服務中心。服務中心對剛抵達的工人提供適應本地生活的服務,對將離境的工人提供解決爭議的服務。服務中心的電話於機場各地廣為設置,方便提出申訴。至6月止,這個中心通多種語言的工作人員處理了65,538件服務請求,包括124件面臨被遣返的工人提出的訴願。有5名工人獲得免於被遣返,而轉送至收容所,協助當局調查虐待指控。3月13、14日高雄市約2千名泰籍工人進行罷工,尋求平等待遇。在雲林縣政府及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協助下,勞委會迅速談判出和解方案,解決了這些工人大部分的要求。類似罷工幾週前亦發生於高雄的另一家工廠。

    3月31日,高雄捷運公司雇用的630名泰國建築工人停止工作一天,抗議加班工作沒有加班費、醫療開銷增加、低於標準的居住空間、及伙食太差。管理階層會見工人代表,並同意將罷工這一天視為假日。工人次日恢復上工。

    11月1日,一套新外籍勞工規定開始實施。外籍工人雇主必須同意一個「生活管理計劃」,明定受雇者的工作時數、加班條款、宿舍、飲食計劃與自由時間。勞委會檢查人員必須在外籍工人抵達台灣後72小時內,檢查其居住和工作環境。雇用外勞超過100人的公司,每3月必須檢查1次工作與生活設施。為防止雇主無正當理由遣返外勞,勞委會要求所有終止合約行為,須由適當的縣市政府官員見證和批准。

    11月8日立法院通過立法,設立入出國及移民署。本年度中,移民署整合了警政署、勞委會、內政部和其他部會下的若干單位。移民署長負責所有與外籍勞工、外籍配偶、移民服務、及遣返非法移民相關的移民政策和程序。

    勞工販運仍然是嚴重的問題。非政府組織報告說,外籍勞工經常簽的是某類雇用合約,卻被轉成別種合約。仲介公司與雇主均自此種誘騙再轉換的作法中獲利。仲介公司對高薪工廠工作比對低薪家庭傭工收取高很多的費用。非政府組織報告說,許多付費以保高薪工廠工作的外勞,到台灣後得到的卻是做低薪家庭傭工的機會。此外,很多簽約來擔任家庭傭工的外勞,卻被迫至工廠工作,得到的工資則是較低的家庭傭工工資。

    除勞工販運的風險外,非政府組織敦促當局解決外勞面臨的其他問題﹕易於濫權的仲介制度、權利及合法保護付之闕如、和報復式遣返的風險。仲介公司通常收取高費用。

    8月3日勞委會宣布,加強檢查與監督仲介公司的計劃。仲介公司依據守法情況加以評分。評分結果公諸於眾,以鼓勵良好的經營作法。評分低的公司成為加強檢查的目標,並有可能關門。

    台灣對每年獲准入境的外勞實施嚴格配額。據數個非政府組織表示,缺乏法律保障加上害怕被報復遣返,使工人不敢抗議低於標準甚或危險的工作狀況。對不會說中文的外勞,這些恐懼更會雪上加霜。

    據勞委會表示,雇主非法改變外勞雇用地點或性質而定罪者,分別遭到1千至5千美元(新台幣3萬至15萬)的罰鍰。非法雇用外勞或將外勞轉給另一雇主而定罪者,分別遭到5千至2萬5千美元(新台幣15萬至75萬)的罰鍰。

    勞委會於4月20日實行強制最高罰鍰政策以加強嚇阻。不過縣級勞工事務官員評定罰鍰仍然低於現有最高標準。勞委會表示,現有法律規定,若雇主在特定時間內未能糾正違法行為或再次違法,勞工事務當局可以取消雇主招募或雇用外勞的許可。

    本年度內,有308名雇主因雇用非法外勞被罰款,1,548名因未未經政府許可雇用外勞被罰款,110名雇主因非法轉移所雇用的外勞給另一雇主,618名因非法改變外勞的雇用工作內容或地點被註記。110名因非法將所雇用外勞轉移給另一雇主而遭罰款者當中,僅25人被處以最高2萬5千美元(新台幣75萬)罰額。因其他違法雇用外勞行為被註記的,往往只被罰最低金額。

    為外勞爭取權益團體敦促政府,延長被迫尋求庇護以避開雇主虐待或性侵害的外勞的工作許可。外勞可以在台灣工作3年。根據法律,外勞一旦對雇主提出投訴,在虐待案結案前此名外勞不可恢復工作,這可能需要超過1年時間;這段等候時間包括在3年工作期內。許多外勞仍未還清仲介費及其他債務,便選擇非法工作,不願如此長的時間沒有收入。非法工作的外勞面臨大額罰鍰、強制遣返、且無論什麼情況永遠禁止再進入台灣。

    全國各地有24個勞委會提供經費的外勞諮詢服務中心。這些中心提供輔導、法律援助、和勞工糾紛調解服務。它們也設有免費多語熱線電話。到12月止,這些服務中心回答了71,613件詢問,其中7,497件是關於勞工糾紛。

    有困難外勞的外勞可以向13個中長期庇護中心求助。有12個庇護中心由非政府組織負責運作,其中2個是由台北和高雄市政府全額負擔經費。有1個庇護中心是由印尼駐台灣代表處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