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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台灣部分

2003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台灣部分

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於 2004年2月25日發布

台灣是一個多黨民主政體。2000年,在國民黨執政50多年後,民主進步黨候選人陳水扁在總統選舉中獲勝,台灣歷史上首次實現政黨之間的政權移轉。總統任命行政院(即內閣)院長。根據1997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立法院有通過不信任投票解散內閣的權力。2001年舉行的自由、公平的選舉中,民進黨贏得立法院相對多數席位。除民進黨外,國民黨、親民黨和台灣團結聯盟在立法院中都發揮重要作用。按照憲法規定,司法院獨立於政治體制中的其他部門之外,政府在實際中尊重司法獨立。

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和法務部調查局負責內部安全執法。警察與安全機構在文人政府的有效控制之下。警察部門偶有侵犯人權的行為。

台灣擁有出口導向的自由市場經濟。經濟自由化在某種程度上削弱了國營和黨營事業,在金融、運輸、公用事業、造船、鋼鐵、電信和石化等主要經濟部門原有的支配地位。服務業及資本和技術密集工業是最重要的經濟部門。主要出口產品是電腦、電子設備、機械和紡織品。總體來說,台灣2300多萬人民享有高生活水準,收入分配平均。

當局總體上尊重公民的人權;但是在某些方面還存在問題,主要包括:警察虐待被羈押者、司法腐敗、軍隊欺凌事件、對婦女施暴和歧視、兒童賣淫和被虐待、有販賣婦女和兒童的事例。

對人權的尊重

第一節 對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侵犯:

(1)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存權

沒有關於政府或其機構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存權的報告。

(2) 失蹤

沒有關於由政治原因導致人員失蹤的報告。

(3) 酷刑和其他殘忍、非人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不得採用暴力、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但是有可信的報告說,警方偶有對在押者施行肢體虐待。

法律允許嫌犯在受訊問時有律師在場,主要是為防止發生侵權行為[參見第一節(4)]。法務部稱,對每一次偵訊都進行錄音或錄影,對一切有關虐待的指控都予以調查。但是,律師和法律學者指出,嫌犯受虐的情況最常發生在偵訊不錄音錄影而且通常沒有律師在場的地方警察局。自9月起,除錄音或錄影外,每一次偵訊時必須有兩名警官在場。若無法做到兩名警官在場,偵訊報告必須指出此點並說明理由。至4月為止,共有585間偵訊室裝設完備的錄音機和攝錄機。警政署指示所有警察局的興建規劃都包括錄音/錄影偵訊室,並在短、中、長期的預算提案內列舉這些設施的開支。同樣在9月,政府實施一項刑法條款,規定刑事指控必須以合法取得的證據為根據;無論是被告或從犯的供詞,若無其他證據支持,不足以據此定罪被告;被疑為非法取得的供詞必須經過調查,才可繼續追查其他證據。

執法部門的科學調查技能仍然薄弱;但是,警政署繼續做出努力,以更新罪證檢驗分析技術和訓練犯罪現場調查員,來提高調查技術水平。

警政署說,有關法規禁止虐待嫌犯,虐待嫌犯的警察受到懲處。受到肢體折磨的在押者有權控告警察刑求。嫌犯供詞若是刑求所得,則法庭不予接受。政府指出,本年度未曾發生這種情形。台灣高等法院在1月無罪開釋「蘇建和三囚犯」,他們指稱,在1991年一宗謀殺控告案中他們被警方屈打成招。截至年底,檢察官正在對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

雖然調查刑求和不當行為的主要責任由檢察官承擔,但在政治體制中具有平行地位的負責調查官員不法行為的監察院,也對這類案件進行調查。政府表示,進行尊重人權觀念的教育是警察基本訓練的一部份,同時這一年當中,中央警察大學、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及各警察機關,均在學生課程和人員訓練中加強人權和法律教育。人權組織承認這些改進。

體罰為軍法所不容,國防部近年來實行了數項計劃來解決這個問題。2002年通過的一項法律,成立了保護和促進軍人權益的委員會。不過11月,立法院反對黨委員提出軍中欺凌下級的事件。行政院長表示,政府會調查這些案件,並保證會更積極確保軍中對人權的保障。

監獄條件總的來說符合國際標準。獄囚中男與女、青少年與成人、以及待審的在押者與已定罪的犯人,均分隔開。但是仍然存在著,47所監獄過於擁擠及非法外籍人士被留置於拘留中心時間過長等問題。警政署最近採取的措施,已使非法外籍人士在拘留中心的平均逗留時間從2001年的78天降為2002年的55天。據法務部統計,超過監獄容量的犯人人數從2002年7月的2321人,增加到2003年7月的5018人,即由4.4%升至9.6%。到年底時,為解決過於擁擠問題,擴大和新建監獄計劃均已展開。

當局允許人權觀察人員探訪監獄。

(4) 任意逮捕、羈押或流放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羈押,當局總的來說遵守這一法律規定。警方若懷疑某人犯有可判五年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並有充份理由認為其可能逃跑,則可合法地在無逮捕狀的情形下將其羈押。警方在十分緊急、來不及向檢察官報告的情況下,可以對有關人員進行無傳票偵訊。但是,當局在拘留嫌犯後必須立即向檢察官申請逮捕狀,以將被捕者最長羈押24小時,並必須書面通知被羈押人或指定的親友,告知逮捕或偵訊的理由。若檢察官拒絕逮捕狀的申請,警方必須立即釋放被羈押者。被起訴者可由司法機關酌情交保釋放。自2000年,警政署採取步驟防止未經授權透露被羈押者身份資訊。2002年,司法院禁止電視攝影機進入法庭,司法部長要求檢察官提供面罩以便嫌犯保密自己的身份。

警政署和法務部對所有警察單位具管轄權。觀察家認為,貪污的歷史及文化傳統阻礙了警方的效能。12月時,立法院通過警察勤務法,其中提供警官評估「可能原因」的指導方針。人權組織抱怨,此法未能解決他們所有的顧慮,盡管政府進行改革,他們仍然關切警方的效能。

法律規定,檢察官必須在將人逮捕後的24小時內向法院申請將其繼續羈押的許可。審判前的羈押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法院可批准延長一次,期限不超過兩個月。類似限期也適用於審理期的羈押。刑期不超過10年的罪行,則審理及上訴期內,羈押延期次數不得超過三次,每次最長兩個月。在二次上訴期內,只能將羈押時間延長一次。一般來說,當局遵守這些程序,法庭審理通常在起訴後三個月內開始。

《刑事訴訟法》規定,警方在偵訊嫌犯時,必須向其說明所受到的具體指控,告知其有保持沉默的權利、雇用律師的權利和要求警方調查有利於自己的證據的權利。如果後來對指控內容做了修正,警方必須告知嫌犯。當局一般在調查階段尊重在押者要律師在場的要求。當被羈押者要求律師協助,警方必須等候至少4小時等律師到場,才可進行偵訊。法律雖規定在審理階段須為貧困者提供律師協助,但是對警察偵訊階段沒有這種規定。不過警政署自9月開始實施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為貧困者接受偵訊時提供了更多保護。該法修正後規定,在晚間進行偵訊所得的供詞通常不做為證據;若供詞被指為是非法取得,則必須先調查始能用於法庭上[參見第一節(3)];除緊急情況無法取得這類設備為例外,偵訊必須錄音或錄影存證;偵訊的書面報告與錄音帶或錄影帶內的證據相衝突時,則有矛盾的偵訊紀錄不得做為證據。但是一些人權組織繼續反映說,嫌疑人在警察偵訊期間往往沒有法律代表,因此法律規定並沒有提供他們足夠的保護。此外,熟悉情況的觀察家指出,「公設辯護律師」通常要到審理的最後辯論階段才出庭,他們很少真正花時間與當事人討論案情。針對這個反映,自2月起,法院已可以為被羈押者指定私人律師或公設辯護律師。法院規定,第一審時,每次開庭前律師至少與被羈押者訪談一次,到上訴階段,不論何時只要被羈押者要求便須進行訪談。

憲法沒有關於強迫流放的規定,實務上亦不存在此種做法。

(5) 不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憲法規定司法獨立;政府一般在實際中尊重這一規定。但是,雖然政府近年來為消除腐敗和減少政治對司法的影響做出了努力,有些問題仍然存在。

近年來,司法院採取了若干措施減少政治對法官的影響。司法任命和升遷由獨立的委員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來決定。司法裁決不再必須經由主審法官審議,除非是由「助理法官」做出的裁決。案件的分配由法官自行決定。而且,法官和司法院院長不得參與政治活動。1月,包括學者、人權人士及法律專家在內的6個非政府組織,組成一個15人委員會監督大法官提名過程。在8月17日發布的報告中,這個委員會評鑑15位大法官提名人,發現有3人資格不符,包括司法院副院長。這些非政府組織指出,他處理死刑案件時縮短宣判和執行的間隔時間,違反人權。報告中也質疑其政治中立。雖然報告發表,立法院仍通過這些提名案。

政府的反腐敗運動也加強了司法院消除司法腐敗的努力。雖然立法院尚未通過司法院長提出的司法行為準則,但這些提議已導致考評司法表現的規範有所修正,對法官財務公開申報的審查有所加強。此外,人權課程也包括在司法院的訓練計劃中。這些因素減少了不當司法行為;但是,對個別法官的腐敗指控繼續存在。這一年內,地方法院紀律委員會和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均受理桃園某法官怠忽職守的案件。同樣在這一年,高等法院某法官因規避高階政府官員不得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限制,遭到監察院彈劾。

司法院是政治體制中並行的五院之一。司法院以一位院長和一位副院長為首,並含由15名成員組成的大法官會議,大法官會議負責解釋憲法及法律和法規。司法院的下屬機構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行政法院也進行司法審議。

法律規定了公正公開審判的權利,一般而言這項權利得到實際尊重。案件由法官而不是由陪審團裁決;所有法官都由司法院任命,並對司法院負責。通常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涉案各方和證人是由一位法官訊問,沒有辯護律師或檢察官直接提問。法官可以拒絕聽取證人作證,或在認為與案情無關的情況下,拒絕接受一方想要提出的證據;拒絕聽取證據可以成為上訴的因素。審理公開進行,但是對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或性質敏感可能招致眾多旁聽者的案件,旁聽也許需要獲得法院許可。

被告有權請律師辯護。如果被告被起訴的罪名涉及三年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或被告家境貧困,法官可以為其指派一名律師。被指派給被告的律師通常在起訴後和開庭中提供幫助,但在警察偵訊階段往往不在場。政府雖然採取措施加強辯護代理制度的成效,但是有些人權律師表示,必須有更多的改進[參見第一節(4)]。法律規定不得強迫嫌犯作證,被告的供詞也不得被用作定罪的唯一證據。凡被定罪者均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被判3年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可以向再上一級上訴。最高法院自動審議無期徒刑和死刑判決。

2002年5月,立法院通過刑事訴訟立法,使法官成為法律案件的公平裁決人,而非有義務幫助檢察官搜集證據的政府執法人。這一修正案使法官的地位高出檢察官,要求檢察官完全承擔調查的責任和說服法官被告有罪的職責。

2001年,大法官會議宣布1985年的《檢肅流氓條例》中某些有關合法程序的條款違憲。原來的法律允許警方在嫌犯被調查期間最多可將其羈押達一個月,並可再展延數月,有悖於國際標準。2002年4月,立法院通過法律,廢除這一規定。

沒有關於政治犯的報告。

(6) 任意干涉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憲法和刑事、民事法都有關於保護隱私權的條款。立法院於2001年修正《刑事訴訟法》,規定除非是在「逮捕中的附帶搜索」或擔心證據可能被毀的情形下,否則檢察官必須取得由司法部門批准的搜索票。但是,批評人士說,有關逮捕時附帶搜索的條款不僅違憲,而且經常被警方作廣義解釋,成為搜索非實際逮捕場所的理由。警政署說,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在追捕逃犯或事實顯示某人正在犯案時,才允許進行無票搜索。在這種情況下,警方必須在24小時內向檢察官或法院提交報告。進行非法搜索的警察可受到非法進入的控訴,並被判處最長一年的徒刑。

2001年,大法官會議裁定,曾用來給予警察在公共場所搜查個人和進行停車檢查的極大裁量權的《警察勤務條例》,並沒有給予警察這類搜索權,除非能夠確定對公眾安全構成明確危險。大法官會議指出,這樣的搜索有可能侵犯行動自由、隱私權和財產權,因而指示警政署按此裁決立即修改《警察勤務條例》。 6月立法院通過修正案,政府自12月1日起實施。修正後的法律明文規定限制警察的權威,並允許平民對警方的不法行為要求賠償。

雖然法務部和警方繼續將竊聽當作一種調查手段,但在1999年通過嚴懲非法竊聽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後,非法竊聽的問題已經減少。《通訊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和安全當局可向檢察署提交書面申請,以監聽電話,搜集重大罪案嫌犯的犯罪證據。法務部表示,過去兩年獲准的監聽申請從2002年約10000件增加到13834件。官員把數量增加歸因於對地方和全台選舉中買票指控的調查。這項法律也對情報機關的監聽做出規範。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1) 言論和出版自由

憲法規定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當局在實際上一般尊重這些權利。

平面媒體全面反映社會中的各種觀點。但是,電子媒體,尤其是無線電視台,仍受到某些政治影響。不過,鑑於台灣有大約100家有線電視台,其中有些播放公開批評各政黨的節目,因此政黨對無線電視台的影響被淡化。此外,立法院在12月通過立法,禁止政府、政黨、和政黨幹部擁有或經營媒體機構。此法要求政府和各政黨在兩年內出脫對電視和廣播公司的持股。在媒體擔任董事或管理職位的黨政官員,也必須在半年內終止與媒體的關係。此法同時規定成立國家傳播委員會,取代新聞局來監督廣電媒體的運作。到年底時,所有政府機關和許多政治人物皆已遵行新法的規定。

廣播電台所受的控制比電視台有限,並逐漸自由化。為因應地下電台非法佔有政府和私人財產並販售私藥等情事,一個跨部會小組於今年成立,專門查緝這些地下電台。交通部並於本年上半年對33家電台開罰及勒令其歇業。

其他對媒體的限制包括,不許曾犯有叛亂罪的人擁有、管理或就職於電台電視台。但民進黨領導人,其中很多在1979年人權日示威活動後爆發的「高雄事件」中被判叛亂罪,並未受到影響,因為前一屆政府經由總統特赦已恢復了他們的權利。

新聞界自由、活躍、有生氣。1999年,立法院廢止《出版法》,該法授權警方沒收或禁止內容煽動、反叛、褻瀆、干擾合法履行公權力、或違背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印刷品。不過,2002年三月,政府查抄《壹週刊》雜誌社並沒收16萬份雜誌,原因是在那期雜誌上刊登了一篇文章,報導前總統李登輝設立、現任政府仍在使用的為外交任務和政策計劃設置的1億美金(35億新台幣)秘密基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起訴該雜誌的一名記者危害國家安全;此案到年底時尚未了結。台灣高等法院在7月判處一名前記者一年半徒刑,緩刑三年,因為他的報導觸及2000年某次軍事演習的細節。這名記者現仍上訴中。他是首位因洩露軍事機密被定罪的人。出版法於1999年廢除後,警方可以依刑法和青少年性侵害防治法中破壞道德和公共秩序的理由,查扣暴力或色情書刊。警方必須先向檢察官取得搜索票後方得進行查扣行為。

行政院新聞局規定,所有從中國大陸輸入的出版品必須送交新聞局出版事業處審查後方能銷售或出版,並仍然力求禁止輸入宣揚共產主義和建立統戰組織、危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違反法律和法規的出版物。7月起,新聞局取消來自中國大陸的資料必須改成繁體字後方可在台灣出版的規定。但是有線電視業者仍須將輸入的節目內容送交新聞局審訂,並將節目字幕轉換成繁體後方可播出。

新聞報導的品質良莠不齊,媒體時而踐踏個人的隱私權。媒體經常錄製並播放警方偵訊的內容,或在病人無力制止的情形下闖入病房。

當局不限制學術自由。

(2) 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

憲法規定集會自由;當局一般在實務上尊重公民的這項權利。戶外公眾集會需要申請許可,通常均照例獲准。國家安全法授權政府防止宣揚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示威活動。不過,主張獨立的示威活動曾在沒有政府干預的情形下舉行。

憲法規定結社自由;當局一般在實務上尊重這項權利。《人民團體法》規定所有人民團體必須辦理登記。登記不一定獲准。

根據《人民團體法》,憲法法院掌有解散政黨的權力。解散政黨的理由包括,其宗旨或行動被認為危及「中華民國」生存。本年度憲法法院未審理過與此法相關的案件。

(3) 宗教自由

憲法規定宗教自由,當局一般在實務上尊重這項權利。宗教團體可透過其全台協會,根據《寺廟管理條例》、《人民團體法》或《民法》中有關基金會和協會的章節,向中央當局登記;但是登記並非強制性。

登記團體享有免稅待遇,必須提交年度財務報告。個別宗教禮拜場所可向地方當局註冊,但是很多場所並不註冊,而是以宗教領導人的私人財產來使用。過去,由於擔心濫用免稅優惠或其他不當財務行為,當局偶而拒絕註冊教義不明的新宗教,但是本年度沒有關於當局企圖壓制新宗教的報告。

詳細情況,請參閱《2003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4) 遷移、出國旅行、移居海外和回國自由

當局不限制境內旅行自由。持護照出國旅行十分普遍。

無戶籍護照持有人通常發給「華僑」護照,前往台灣時必須申請入境許可。《國家安全法》規定,只有在具充份事實,足以強烈懷疑某人可能從事恐怖或暴力活動的情形下,才可拒絕發給入境許可。對拒絕入出境的決定必須說明理由,不服者可向一專門委員會提出上訴。本年度沒有入出境遭拒絕的報告。通常僑居國外的無戶籍護照持有人可以返回台灣並恢復戶籍登記,這是在選舉中行使選舉和被選舉權的必要證件。

自1987年以來,當局大大放寬了對居民前往中國大陸的限制,到大陸旅行十分普遍。雖然立法院立法解除了之前因國家安全理由而實施的限制,准許大陸人民來台進行商務、學術訪問和觀光旅遊,還是有許多大陸人士遭到拒發簽證,原因是他們無法說服移民官員,他們不會放棄大陸的居所而成為台灣的經濟移民。

所有來台的大陸人士必須提出贊助單位的邀請函,並須取得大陸事務委員會的許可。2001年台灣放鬆規定,准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記者短暫駐台,每次最長一個月。陸委會的資料顯示,有四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媒體機構曾利用開放來台採訪新聞的待遇。上半年,有2569名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學術、藝術、和媒體專業人士,包括125名記者,參與了兩岸的交流活動。

年底時行政院正在審議一項庇護法草案。不過該草案排除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澳門地區的人民。上述地區的人民仍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規範。當局雖不願將可能遭受政治迫害的大陸人士遣返,卻仍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遣返那些因經濟理由偷渡來台的大陸居民。2002年11月,一名非法潛入台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運人士獲得了第三國的政治庇護。六月,另一名持假護照自南韓來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運人士被遣返南韓。在遣返前,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已給予他難民身份。

一些非法入境者拘留中心繼續人滿為患,被拘留者抱怨他們被關在拘留中心等待遣返的時間過長。警政署持續改善相關設施,並對拘留中心人員提供人權訓練。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非法入境者,等待遣返的時間從2001年的平均78天,縮短到2002年的55天。入出境管理局指責中國大陸當局拖延遣返。當局允許某些被拘留的大陸非法入境者,自費乘坐飛機經香港返回大陸。此外,當局還開始直接從馬祖遣返非法入境的大陸人士或允許他們經由第三國飛回大陸,而不再把他們送到台灣的拘留中心。

1999年的《入出國及移民法》對人口偷渡規定了嚴格的課刑方針。法院曾受理數項與此法相關的案件;但是被定罪的案件極少。

第三節 尊重政治權利:公民改變政府的權利

公民享有以和平方式改變政府的權利,並且在實際上行使這一權利。2000年,在野黨候選人首次當選總統,在有3名候選人的競選中獲得了39%的相對多數票。自1992年以來,已舉行過四次普遍自由、公平的立法院全民選舉。

陳水扁政府在掃除腐敗和防範賄選方面有重大進展。

上半年,檢察官針對324件涉嫌貪污案中的680人提出告訴。除42名民意代表外,有369名政府官員遭到起訴,包括43位高階官員,107個中階官員和219名基層官員。在一次掃蕩組織犯罪的行動中,檢察官調查了1954個案件,對其中654個案子的1690人提起告訴,並在上半年將208個案子中的490人定罪。在組掃蕩織犯罪行動中遭起訴的人包括兩名立法委員、37名縣市議員、和29位鄉鎮長及代表。

調查賄選和選舉貪污曾引發爭議。在8月花蓮縣長補選時,警方設立檢查站以杜絕買票。台灣人權協會指稱這項行動侵害隱私和自由行動權,有違反人權之虞。中國人權協會則表示,此一舉動可能漠視當地居民的尊嚴。

民進黨在2001年立法委員選舉中,贏得225個席位中的87席,成為立法院第一大黨。國民黨贏得68席,首次失去立法院的多數席位。親民黨獲得46席,比原先增加一倍以上。基於前總統李登輝親台思想而新成立的台灣團結聯盟贏得13席。新黨獲得1席。

立法院於11月通過《公民投票法》,並經陳水扁總統簽署後生效。民進黨向來主張公投立法,不過所通過的法案卻是以國民黨和親民黨的版本為主,賦予立法院和人民主動發起公投的權力,唯一例外是在國家遭遇迫切危機時所謂的「防衛性公投」。

憲法規定婦女享有平等權利,她們在政治領域的地位日益提高。2000年,首次有女性當選副總統,在40名內閣官員中有7名是女性,包括大陸事務委員會和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25名監察院委員中有2名女性,20名考試院委員中有3名女性。還有一些婦女位居政黨要職。民進黨15名中央常務委員中有2名女性,國民黨31名中常委中女性佔8名。立法院225名立法委員中,有48名女性。

原住民在政治體系大部份層次都有代表,他們在立法院中佔8個保留席位,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各選出一半。分配給原住民的立法院席位的比例幾乎是他們所佔人口比例2%的兩倍。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原住民擔任。

第四節 政府對國際暨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包括本地和國際在內各式各樣的人權團體,一般皆不受政府限制而運作,可自行調查並發布他們對人權案件的調查結果。政府官員通常非常配合這些團體的觀點,並有所回應。

第五節 基於種族、性別、殘障、語言或社會地位的歧視

憲法規定公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或黨派」,在法律前一律平等。憲法還規定了殘障者的權利。雖然當局承諾保護這些權利,但對某些群體的歧視繼續存在。社會歧視愛滋病患和病毒帶原者是個問題,有些政治人物發表貶抑這類病患的言論。不過,全民健康保險提供免費篩檢和治療,包括對感染愛滋病毒者提供反濾過性病毒的治療。

婦女

對婦女施暴,包括家庭暴力和強暴,仍是一個嚴重問題。家庭暴力尤為普遍。當局出資設立家暴熱線,這些熱線也處理性侵害受害人和受虐兒童的求助電話。各警察局也增設家暴專家小組以提供專業協助。2002年,台北市資助成立的家暴防治中心在士林地方法院首次設立家暴協談室,提供受害婦女司法方面的諮詢。一年來,協談中心平均每月幫助處理90個案件。3月,台北南區地方法院也成立了協談中心,由台北市政府提供經費,一個婦女非政府組織提供人力,坐鎮兩處協談中心。由於許多受害者無法分辨家暴熱線和一般緊急救助專線的區別,內政部於5月在台南縣市警局推動實驗計劃,讓人民可以在此登記尋求保護。在對每個個案的情形有所了解,社工人員可以即時提供協助後,警方的回應處理時間縮短。1999年《家庭暴力防治法》允許檢察官不必等候配偶提出正式告訴,即可對家暴控訴主動展開調查。雖然有些案件得到起訴,但是強大的社會壓力仍使遭受暴力侵害的婦女為顧及家庭聲譽而不報案。

強暴也仍然是嚴重問題,被害人在社會上蒙受恥辱。據專家估計,每年發生的強暴案是警方接到報案數目的10倍。法律允許無需被害人提出控告即對強暴罪行提起公訴。根據法律規定,除非獲得被害人同意,否則對強暴案不得進行公開審理。《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強暴罪的懲處不得少於5年徒刑,被定罪者通常判處有期徒刑5至10年。警政署表示,2002年,報案的強暴或性侵害案件共有3003起。同年,有1642人因強暴或性侵害案件遭到起訴,1251人被判刑。從1月到7月,有1433名嫌犯遭檢察官起訴,被定罪的有1070人。婚內強暴也是一種犯罪行為。依規定,由醫生、社工人員、警方和檢察官共同詢問性侵害被害人,以減少被害人受詢問的次數。

法律要求所有縣市政府成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全天24小時為被害人提供保護、庇護所、法律諮詢和其他服務。法律規定,可要求法院頒發保護令,不准加害人接近被害人。2002年,有1618人因涉及家庭暴力而遭起訴,1232人被定罪。1到7月,檢察官對1138人名家庭暴力嫌犯提出告訴,有 1163人遭到判刑。2002年,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共為71613人提供諮詢,對20530人的個案建檔追蹤,協助取得3217個法院保護令,協助1163人得到緊急安身之處。截至2002年底,共有39個婦女福利服務中心(23個為公立,3個私立,另有13個由非政府組織承包),協助了487000人;有總共可容納305人的27個婦女中途之家,受惠者達1092人;另有可容納283人的7個單親家庭服務中心,受惠人數有359人。同樣在2002年,有101623名婦女接受過政府幫助,總金額高達8百25萬美元(新台幣280,353,370元)。

賣淫包括兒童賣淫,也是問題。當局在逐步廢除合法賣淫。1999年,立法院禁止賣淫,但對已經向當局登記的23家妓院和119名妓女予以豁免。法律規定不得登記新的妓院。有報告說,年輕婦女,其中很多人受過良好教育,從事業餘賣淫活動的趨勢日益上升。有可信的報告說,少數婦女被販賣到台灣從事賣淫[參見第六節(6)],也有報告說,有更多的婦女為賣淫而來到台灣。

性騷擾是個問題,但得到政府的積極處理。

法律禁止性別歧視。法典中很多歧視婦女的章節被廢止。例如,不再要求婦女婚後冠夫姓。又如2000年對《國籍法》做出修正,使子女的國籍可隨父親,也可隨母親。

2002年3月,2001年的《兩性工作平等法》生效,該法規定兩性在薪資、升遷和工作分派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這項法律還規定必須採取措施,去除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女權人士指出,盡管原有勞工法律對婦女在工作場所免遭性別歧視有一些保護的規定,但與男性雇員相比,女性雇員的升等機會少,薪資低;婦女得不到產假,或因結婚、年齡、懷孕而被迫離職。據勞工委員會報告,在相等工作崗位上,女性雇員的平均薪資只及男性的85%。大部份縣市政府已設立委員會,處理有關工作場所性別歧視的申訴。

2001年,60個婦女團體為促進婦女權利而組成台灣婦女聯合會。

兒童

憲法規定保障兒童權利,當局也致力於維護兒童的權利。6至15歲兒童享有免費義務教育,此一規定受到執行。政府統計,學齡兒童的小學入學率為99.94%,國中入學率為99.86%。兒童還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下的醫療保健。

虐待兒童是一個相當大的問題。據內政部的統計數字,2002年共有4590起虐待兒童案件。1999年《家庭暴力防治法》頒布以後,21個縣市政府成立了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其宗旨是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免遭暴力傷害。這些中心提供的服務包括24小時熱線、緊急救助、庇護所、醫療檢查與治療、為被害人提供諮詢、法律援助及教育和培訓。根據這項法律,任何人若發現兒童受到虐待或忽視,必須向警方、社會福利部門或兒童福利部門報告;兒童福利專業人員必須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市政府發出通報;政府必須在24小時內採取適當措施。當地縣市官員必須在4天內向主管機關提出請求調查。內政部社會司和非政府機構專家都監督相關案件,確保這些規定得到遵守。2002年內政部提供縣市政府方針,以設立3897處托兒所和26個兒童保護中心。低收入家庭的孩子送托兒所可獲得補助;對地方政府也有加強保護兒童工作的補助。台灣26個兒童保護中心總共可容納938名兒童,到2001年底共收容428名兒童。2001年從7月到12月,內政部的原住民福利實驗計劃為335個原住民兒童提供援助。有熱線電話接受虐待兒童案件的舉報,並提供諮詢。法院獲得授權為失去雙親或父母不稱職的兒童指定監護人。

設於高雄的少年法院處理少年犯罪案件。法院內雇用了24位輔導專家。全台灣共有三個少年感化院。

盡管對雛妓的人數無可靠統計數字,但兒童賣淫是一個嚴重問題,尤其是在原住民兒童[參見第六節(6)]。雛妓的年齡多在12歲到17歲之間。少年福利法規定,如果父母強迫子女賣淫,則少年福利機構、檢察官及被害人可向法院申請終止其父母的監護權,並為其指定合格的監護人。如果兒童「自願」從事賣淫而其父母無法提供安全保護時,法院可下令合適當局為其提供至少6個月、至多兩年的諮商輔導。但是,法律漏洞和文化障礙仍然給執法帶來困難。據知情觀察家說,原住民家庭將孩子賣入賣淫業的現象已不復存在。

有些報告說,妓院老板為了防止雛妓逃跑,採用暴力、毒癮或使用其他強制手段。法律規定,對玩弄18歲以下妓女的嫖客可判處長達兩年的監禁。2002年,有1602人被起訴,1252人被判定犯法。本年前11個月,共有1021人被起訴,1196人被判違法(包括前一年被起訴者)。法律還要求在報紙上公布嫖雛妓者的姓名。2月,台北市政府公布了40名在2002年因嫖雛妓被判罪者的姓名,2001年為23人。警方在2002年拯救了警方598名雛妓,包括568名公民、27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3名其他外國人,其中54名男性,544名女性。同一期間,地方政府在503個緊急庇護所、143個臨時庇護所和143個中途學校,為1077名獲救兒童提供庇護。法律禁止媒體刊登與性交易相關的廣告,並對在國外因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而被捕的公民予以懲罰;這些法律在實務中得到執行。[參見第六節(6)]。

殘障者

法律禁止歧視殘障者,並規定了對違法者的最低罰款額。新的公共建築、設施和交通設備必須有方便殘障者的入口和通道,在實務中一般都符合這一規定。違法者被處以1,765至8,824美元(新台幣6萬至30萬元)的罰款。現有的公共建築按原計劃到1995年時也應達到這一要求;但是截至年底,仍未看到有很大努力來使老建築適應殘障者的需求。

據內政部的統計數字,到6月殘障者人數為847703人。其中三分之一是重度殘障,獲得當局提供的住房或護理。《殘障福利法》規定,大型公民營事業機構分別必須雇用佔員工總數2%和1%的殘障者。未達到這些規定的機構,應以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的50%(約227美元(新台幣8000元)),繳納殘障福利基金,用於殘障福利事業機構。很多機構抱怨,找到稱職的殘障員工很困難,似乎寧願繳納罰款。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成立了負責保護殘障者的委員會。

原住民

台灣唯一的非華裔少數族群,是華裔移入時早已在台灣居住多年的馬來-波利尼西亞人原住民後裔。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至6月為止,原住民人數為438,658人。70%以上的原住民信仰基督教,而佔人口大多數的漢人主要信仰佛教或道教。原住民的公民權和政治權受到法律保障。國民大會於1992年和1997年兩度修憲,提升原住民的地位,保護他們的參政權,確保他們的文化、教育和商業發展。此外,當局推行社會計劃,幫助原住民融入佔人口絕大多數的漢族社會。政府將內閣級的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由1997年的2350萬美元(新台幣8億)提高至1.64億美元(新台幣56億)。

本學年期間,全國共有264所小學開設原住民族語言課。教育部鼓勵大學的原住民教學,並設立多個原住民族研究中心來努力保存原住民的文化、歷史和語言。法律規定,若要參與競標政府合同,雇員人數在100人以上的公司必須聘用至少1%的殘障人士及1%的原住民。

為了處理不能擁有祖傳土地的不滿,陳總統與各原住民部落代表簽署合作文件,承認他們的土地權,並進一步准許某種形式的自治。原住民族委員會,除了繼續調查並繪製傳統部落及其領域的地圖之外,還協調其他部會草擬或修改涉及原住民保留地、地區劃分、國家公園及溫泉觀光事業等問題的立法。

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的統計資料,有99.72%的原住民子女於2001學年念完小學。

原住民家庭將孩子賣入賣淫業的現象據報已不復存在。

第六節 勞工權利

(1) 結社權

大多數的台灣勞工已獲准成立工會與結社多年;但公務員、教師及國防工業員工沒有這種自由。直到1995年,教師、公務員和國防工業員工仍舊沒有成立工人組織的法源根據。但是司法院1995年裁決結社權受到憲法保護。2002年6月立法院通過《公務人員結社法》,允許公務員成立專業協會的權利,但禁止他們組織工會和罷工。立法院在本年度末時仍在審議為教師提供結社法源的教師法。9月28日,全台灣10萬多名教師在台北市區集會,抗議無法組織工會及罷工。本年底時,保護國防工業員工結社權利的立法並未提出。

有一些法律和規定限制結社的權利。工會雖可自行制訂規則和章程,但必須提交有關當局審查。工會若不符合被批准的條件或其活動妨礙公共秩序,就有可能被解散。但本年度未曾發生當局解散地方工會組織或拒絕批准新工會的情況。

《工會法》規定,工會負責人以定期的不記名投票選舉產生,近年來,得到企業管理階層認可的工會會長候選人有時被員工拒絕。本年度沒有關於工會事務受到政治干預的報告。

《工會法》規定,雇主不得因為職工是工會會員而拒絕雇用、予以解雇或給予其他方式的不公平待遇。但是在實務中,雇主有時無正當理由就解雇工會負責人,或在裁員時第一批裁減他們,而觀察家指出,法律對違反《工會法》行為沒有具體懲罰措施。

工會可以組成聯合會,但在過去,包括省、縣、市在內的任何一級行政區內,不得有互相競爭的工會聯合會。自2000年起,政府大幅放寬這類限制,勞工委員會承認了包括「台灣工會聯合會」(原名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總工會」和「全國勞工總會」在內的六個全台灣範圍的新工會聯合組織。然而,由於一連串的工廠倒閉裁員、經濟由製造業轉向服務業、大多數工會規模較小且組織不善等種種原因,近年來參加工會的員工比例並無增加。截至3月,在1000萬勞動人口中,有大約29%的人分屬4111個註冊工會。

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台灣成為國際勞工組織的成員。但是,台灣「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以國際自由工會聯合會成員身份,出席國際勞工組織年會。

(2) 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

除了在第六節(1)提到的幾類職工以外,《工會法》和《勞資爭議處理法》賦予職工組織起來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

《團體協約法》制定了關於集體談判的規定,但並非強制規定。在3月份一共有278項有效的團體協約,參與的產業工會大約佔25%,涵蓋全體勞工中相對較小的部份。雇主通常根據市場情況決定薪資。

有關勞資爭議的法律承認工會罷工的權利,但對這一權利加以限制,使實務中合法罷工難以舉行,嚴重削弱了集體談判能力。例如,當局在認為勞資爭議足夠嚴重或涉及「不公正做法」時,要求予以調解。 法律規定在調解或仲裁期間,勞資雙方均不得影響「工作秩序」。法律嚴格懲罰違反不得罷工和不得報復條款的行為。過去雇主有時不顧法律規定,不採取任何法律行動而將職工解雇或停工,不過本年度沒有這種案例的報告。據勞工委員會說,自從1987年戒嚴法解除以後,共發生36起罷工,其中23起涉及巴士公司的員工要求增加工資和縮短工時。9月11日中秋節,一年中交通最繁忙的時段之一,台灣鐵路工會召集全體會員開大會,企圖以實質上的罷工來抗議政府將台灣鐵路局民營化的目標。此項行動大致未發生效果,因為火車仍照常行駛,不過,隨著在12月威脅2004年春節將進行罷工之後,當局同意延緩鐵路民營化並吸收所有台灣鐵路局的債務。

出口加工區的企業在對待工會方面,與其他企業受相同法律的制約,並採用一般的作法,包括尊重與工會締結的集體談判協約。

(3) 禁止強迫或抵押勞動

法律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包括禁止強迫童工勞動和用兒童作抵押勞力;但是,當局起訴了數起強迫兒童賣淫案[參見第五節和第六節(6)]。

1992年,66名曾被迫充當「慰安婦」的婦女(即在二次大戰期間被迫為日皇政府軍隊提供性服務的婦女)向台北婦女援救基金會登記。1999年,這個基金會幫助其中9名仍然在世的「慰安婦」向東京地方法院提出訴訟,索賠每人81300美元(合1000萬日元),並要求日本政府正式道歉。2002年10月,東京地方法院做出了不利於這些婦女的裁決。台北婦女援救基金會已向東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目前,9名「慰安婦」中只有7名仍然在世。

(4) 童工措施與最低就業年齡

《勞動基準法》規定15歲,即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為最低就業年齡。縣市勞工局有效地執行最低就業年齡的法律。《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防止兒童被當作債務抵押、被迫賣淫、從事色情表演及國際勞工組織第182號公約具體指明的其他違禁活動。

(5) 可行工作條件

《勞動基準法》規定受雇者和雇主的權利和義務,但是這項法律在例如超時工作和加班費及退休金支付等方面的規定,未能得到有效執行。到2002年底,《勞動基準法》所涵蓋的人數是台灣680萬受薪職工中的570萬人。沒有涵蓋在內的有教師、醫生、律師、公務員和家庭傭工。勞工委員會曾開展宣導工作,增強公眾對這項法律的認識,並設立熱線電話,接受對違法行為的舉報。
勞工委員會沒有提高每月基本工資,自1998年以來一直停留在每月465美元(新台幣15840元)。這一最低工資雖可滿足在物價水平較低地區生活的需要,但在像台北這樣的城市地區,無法保證一名職工及其家庭享有體面的生活水準。但是,製造業職工的平均工資是法定最低工資的兩倍以上,服務業職工的平均工資則更高。2000年,立法院通過法律,把工作時間從每星期48小時減為每兩星期84小時。公立部門實行每週工作5天。據勞工委員會的調查,53%的民間企業也實行一週工作五天制度。為了降低縮短工時對企業界的影響,立法院於2002年12月修正勞動基準法,允許企業界以8週為基礎來計算工時,好讓企業能夠安排工作時間,減少加班。

法律對勞動條件和衛生與安全措施提供足夠水準的規定;並賦予職工避開危險工作環境而不會被中斷就業的權利。不過批評人士稱,由於勞工委員會雇用的檢查人員過少而未能有效執行有關工作場所的法律及法規。本年度,共有265名檢查人員負責《勞工安全衛生法》涵蓋的28萬家企業的檢查工作。但是,結合衛生檢查和安全檢查,其次數從2001年的62840次,增加到2002年的71848次,增幅為14%。勞工委員會表示,它增強了對工傷危險較大的工作場所的安全檢查,並提供訓練計劃,幫助職工維護自己的權利。由於很多企業是雇用親屬的小型家庭企業,不太可能報告違規事件,因此難以記錄實際遵守各項勞工法律中有關工時、工資和安全規定的情況。但據信,違規事例在這些較小企業中微乎其微。

自2000年,勞工委員會採取一系列措施,限制外籍勞工參與台灣大型公共工程、重大製造業投資計劃和製造業,因此每年減少在台外勞人數15000名。全台灣合法外籍勞工已自2000年的327000名,降至本年6月底的294000人,其中約106000人來自泰國,76000人來自印尼,71000人來自菲律賓,41000人來自越南。

法律規定,被合法雇用的外籍勞工應與當地勞工享有同等的保護。但是,1998年勞工委員會准許將家庭傭工,包括外籍家庭傭工,排除在《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之外,使他們無法享受公民享有的安全保障。此外,當局說在很多情況下,非法外籍勞工,其中很多來自泰國和菲律賓,由雇主提供吃住,但沒有醫療保險、意外保險和其他公民享有的福利。為了應對惡化的經濟狀況,政府採納了經濟發展諮詢會議的一項提議,即自2001年9月簽訂的契約開始,外勞的住宿伙食開支可被視作實物支付,從外勞的工資中扣除。勞工委員會訂出每月可扣除的上限為117美元(新台幣4000元)。

非法外籍勞工還容易遭受雇主下列手段的壓榨:沒收護照(使他們難以受雇於別的雇主),硬性扣除工資,加長工時而不支付加班費。另有報告說,外籍勞工求職往往需要向職業介紹所支付高昂的費用。此外,觀察家說,在很多雇用非法外勞的中小型工廠,由於設備陳舊並缺少維修,工作環境十分危險。觀察家提出,合法外勞有時也遭受類似的壓榨。勞工委員會敦促雇主不要虐待外籍勞工,虐待外勞的雇主會受到與虐待本國勞工同樣的處罰。為了減少仲介費用,勞工委員會吊銷收取過高費用的職業介紹所的營業執照,地方政府也檢查了這些介紹所的招聘程序。勞工委員會還與派遣勞工國家的政府談判簽訂直接雇用協議,並鼓勵非政府組織建立非營利性就業服務機構來幫助外籍勞工尋找工作。

2000年11月,勞工委員會廢止了將懷孕外籍女工遣送出境的規定,並進一步修改有關規定,使她們能改換較輕的工作。勞工委員會在全台灣設立了24個辦事處,為外籍勞工提供諮詢及其他服務;該委員會還補助縣市政府經費,對雇用外勞的場所實行檢查。勞工委員會也在努力減少非法外籍勞工的人數。

(6) 販賣人口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授權當局起訴,任何強迫未滿18歲的少年兒童從事性交易、或以其他手段販賣或質押此類兒童及少年的人。《刑法》的有關條款也可用於起訴販賣18歲以上人口的人販。販賣人口是一個問題。

台灣仍然是販賣人口的一個重要中轉地,在較小的程度上,也是一個目的地。據報告,一些有組織的犯罪集團販賣少量婦女從事賣淫。大多數被拐賣的婦女來自中國大陸、泰國、柬埔寨、越南和印尼。有報導說,中國大陸的犯罪集團利用欺騙手段網羅收買年輕婦女,然後將她們販給設在台灣的有組織犯罪集團,後者為這些婦女安排假結婚,以使其獲得進入台灣所需的簽證,並逼其賣淫,從中漁利。很多被害人事先知道會當妓女,但誤信了人口販子關於她們抵台後的收入及工作和生活條件的謊言。一旦到了台灣,她們被與世隔絕,護照被扣,如果不合作,就會受到暴力威脅。少量以華裔為主的馬來西亞年輕婦女被賣到台灣後,淪為性剝削的對象。被販賣到台灣的還有緬甸人。有關當局、學界專家和非政府組織專家都表示,近年來,被拐賣的人口數量大為減少。當局據報在2002年起訴了233件販賣人口案,並宣判122人有罪。

警方在6月逮捕兩名男子,罪名是誘拐一位婦女去日本一家餐廳工作,結果卻強迫她當妓女。

台灣仍然是中國大陸一些企圖非法前往美國和其他國家的非法偷渡客的重要中轉地。有些企圖非法移居他國的人到了目的地以後被販賣。1999年,立法院制訂法律,將偷運外籍人口視為犯罪[參見第二節(4)]。2000年至2002年,有8827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合法進入台灣後,被發現非法工作,其中40.6%(3581名)為從事商業性交易的婦女。此外,警方還發現14件台灣男性的(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外籍配偶於2002年涉及賣淫,比2001年的17件,2000年的57件,以及1999年的81件減少。為了因應8月26日人口販子將26名婦女,自二艘被海岸巡邏隊追緝的快艇上拋下海,其中有6名大陸婦女溺死苗栗縣外海的事件之後,一個12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方代表團,參加了9月29日於台灣中央警察大學舉行的兩岸預防犯罪研討會。本年度,台灣及中國大陸當局首次同意開啟打擊人口販賣的對話。

警察有受到處理人口販賣、賣淫和家庭暴力案件方面的訓練。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合作,為被害人提供所需的諮詢和醫療協助。被販賣到台灣的外籍受害者被儘快遣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