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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善於回應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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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graph courtesy of the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美國早期的生活方式崇尚民主。當時的殖民地開拓者生活在一片林木繁茂而荒涼的土地上。他們必須通力合作營造棲身之所,開墾農田和生產食物。合作是生活的必需,這增強了人們的信念:在新大陸人們必須是平等的,沒有人可以有特權。

平等的信念影響了最初13個殖民地與宗主國英國的關係。1776年的《獨立宣言》宣稱,人人生而平等,人人享有"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獨立宣言》及其後頒佈的《憲法》,結合了美國殖民時期的經驗和英國約翰·洛克之流哲學家的政治思想,形成了民主共和制的概念。政府的權力來自民眾,並通過民眾選舉的代表行使權力。在獨立戰爭期間,各殖民地組織起一個邦聯國會,以統一陣線的形式共同對付英國。根據當時制訂的《邦聯條例》,戰後的議會只允許處理單個州無力處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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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邦聯條例》無法成為美國治國的大法,因為各州並未如預料的那樣相互合作。當需要向國家軍人支付軍餉或向法國支付戰時債務時,一些州拒絕出錢。為了克服這個弱點,國會要求各州選派一名代表去參加制憲會議。所謂的制憲會議於1787年5月在費城召開,由喬治·華盛頓擔任主席。 

有的代表主張中央集權,有的代表反對中央集權,他們最後達成妥協。他們繪製的治國藍圖或稱《憲法》,把一些權力劃歸中央或聯邦政府,把另一些權力留給各州。憲法還規定中央政府由三部分或三個部門組成:立法部門(國會,包括眾議院和參議院)、 行政部門(由總統領導)、司法部門(聯邦法院)。這就是所謂的"分權",它賦予每個部門某些職責。而又使其與其他部門保持相當的獨立性,它還通過一種"制約和平衡"的機制,使每個部門都擁有一些高於其他部門的權力。

下面列舉幾個制約與平衡機制如何起作用的例子:

如果國會通過的法案總統認為不明智,總統可以否決。這意味著,如果眾議院和參議院未能以三分之二的多數票推翻總統的否決,這項法案就壽終正寢了。一如果國會通過了法案,總統簽署使其成為法律,但聯邦法院認為此項法律與憲法牴觸,則法院可以廢除該法(但聯邦法院不能發表咨詢或理論性見解,它只能對實際爭執作出裁決)。


總統有權與其他國家簽訂條約,有權任命聯邦政府官員,包括任命聯邦法院法官。但是,總統簽署的條約和任命的官員,只有在獲得參議院的批准和確認之後才能生效。


最近,有些觀察家看到,三權分立制度也有弱點,那就是產生太多的制約和平衡,結果造成政令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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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法案》

1787年在費城起草的憲法,必須得到美國13個州中至少9個州多數公民的批准才能生效。在各州審議批准的過程中,人們產生了疑慮。許多公民感到不安,因為文件沒有明確保障個人的權利。《憲法》補充了10條修正案, 統一稱為《權利法案》,其中寫進了民眾期盼的文字。 

《權利法案》保障美國人擁有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出版自由。美國人有權在公共場所集會,抗議政府的行為和要求作出變革。美國人還有攜帶武器的權利。由於有了《權利法案》,警官和士兵均不能無故扣留和搜查路人,在沒有法庭允許的情況下,也不能闖入民宅搜查。《權利法案》保障被指控犯罪的人能很快得到審判。如有要求,審判應有陪審團參加,應允許受指控者請律師並請證人提供證詞。禁止對犯人實施酷刑和非同尋常的處罰。由於補充了《權利法案》,《憲法》在13個州均獲批准,並於1789年生效。

從那以後,《憲法》還補充了另外17條修正案。也許其中最重要的是第13條和第14條,這兩條規定勞役為非法,保證所有公民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以及第19條,規定婦女擁有選舉權。

《憲法》的修正,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國會提出修正案,並獲得眾參兩院三分之二多數票的通過;或三分之二的州議會可以要求召開會議修正憲法(第二種方法從來沒有採用過。)不論通過哪種方式,提出的修正案須得到四分之三的州的批准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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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部門

立法部門即國會,由50個州選舉的議員組成。這是美國政體中唯一可以制訂聯邦法律,徵收聯邦稅,宣戰和批准與外國簽訂的條約的部門。

眾議員任期兩年,每個眾議員代表本州一個選區,選區的數量根據每10年一次的人口普查結果來確定。人口多的州可以比小州選舉更多的眾議員,有的州只有一名眾議員,眾議院的議員總數為435人。

參議員任期六年,每州不論人口多少均選出兩名參議員,而且將任期錯開,每兩年改選三分之一的參議員。參議院共有參議員100名。

法案必須在眾參兩院都通過,才能成為法律。眾院或參院促出法案後,首先必須由一個或幾個委員會審議、修訂和投票表決,在委員會獲得通過的法案才提交眾院或參院討論。在兩院之一獲得通過的法案,就提交另一院審議。當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的法案文本措詞不同時,兩院議員組成的"議會委員會"將設法消除分歧。設法說服議會議員投票支援或反對某一法案的團體叫院外活動集團。他們可能在立法程序的任何一個階段施加影響。一旦兩院通過相同文本的法案,該法案就提交總統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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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門

美國的首席行政官是總統,他與副總統經選舉產生,任期四年。根據1951年生效的一條憲法修正案,總統只能連任一次。副總統只有在總統死亡或殘廢時才能接替總統,唯一的正式職責是主持參議院工作。副總統只有在參議院贊成票及反對票相等時才可以投票。

總統的權力很大,但不是無限的。總統是國家政策的主要制訂者,經常向國會提出法案。如上文所述,總統也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任何法案。總統還是軍隊的統帥。總統有權在出現空缺時任命聯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總統是所屬政黨的領袖,經常接觸新聞媒界,因此很容易影響輿論。

在行政部門內,總統擁有廣泛權力,可以發佈規章和指令,指導聯邦政府各部和各署開展工作。總統任命各部和各署的首腦和高級官員。主要政府部門的首腦稱為"部長"。是總統內閣的成員。聯邦政府的大多數工作人員,卻是依據能力而非政治選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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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門

《憲法》唯一明確規定要設立的是美國最高法院,它是美國司法部門的最高機構。此外。國會建立了13個聯邦上訴法院,以及下屬大約95個聯邦地方法院。美國最高法院在華盛頓特區開庭,其他聯邦法院則分佈在美國各城市。聯邦法官除非自願退休,否則終生任職。國會通過複雜的起訴和審訊的程式,才能免去聯邦法官的職務。

聯邦法院審理依據憲法、聯邦法律和條約起訴的案件,海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政府的案件,以及聯邦政府成為原告或被告的案件。

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和八名法官組成。最高法院一般審理低一級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審理後提出上訴的案件,例外者為少數。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多數涉及行政部門的行為和國會或州議會通過的法律如何解釋和是否違憲等問題的爭論(州法律與聯邦法律一樣,也必須與美國憲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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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最後裁決權的法院

三個部門雖說彼此平等,但最高法院在某件事情上往往擁有最後裁決權。法院可以判定某項法律違憲,從而使其失效。被告往往會將法院的裁決向最高法院上訴,最高法院從而成為解釋憲法的最後仲裁者。報紙通常摘要刊載重要案件的法官判決書。法院的裁決也往往成為公眾辯論的主題。事情本來就該這樣,因為法院的裁決可能平息長期存在的爭議,也可能產生遠遠超出案件本身的社會影響。1896年的"普萊西訴福格森案"和1954年的"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便是兩個著名的相關例子。

"普萊西案"涉及是否可以要求黑人乘坐與白人隔離的火車車廂。最高法院明確表示以"隔離但平等"的原則為基礎來維護社會習俗。這個案件發出一個信號,表明最高法院是狹義地解釋憲法第13和第14條修正案,並表明當時廣泛存在的區別對待黑人和白人的法律和習慣做法可以不作修改。其中一位法官約翰·馬歇爾·哈蘭對此裁決表示異議,他爭辯道:"憲法對於膚色是不作區別的。

大約60年後,最高法院改變了主意。在"布朗案"中,最高法院裁定:蓄意推行公立學校種族隔離的做法違反憲法第14條修正案有關平等保護的條款。雖然最高法院沒有直接否決自己對"普萊西案"的裁定,但哈蘭法官對憲法的見解得到維護。1954年的裁決直接適用的範圍只有堪薩斯州托皮卡市的學校,但是法院申明的原則影響到全國每一所公立學校。不僅如此,這一案件的判決從根本上否定了政府實施種族隔離的做法,使美國走上平等對待全體公民的新道路。

"布朗案"的裁決引起一些公民,尤其是南方一些公民的恐慌,但最終獲得承認,成為美國的一條法律。最高法院對其他有爭議案件的判決沒有獲得相同程度的認可。例如,在1962和1985年間,最高法院在幾個案件中裁定,要求公立學校的學生祈禱或聽祈禱詞違反了憲法禁止確立一種宗教的規定。對法院的裁決持批評意見的人說,公立學校不祈禱已導致美國道德水平的下降;他們試圖找到在學校裏恢復祈禱又不違憲的辦法。在1973年的"羅伊訴韋德案"中最高法院保障婦女在若干情況下有權墮胎,這一裁決一直使視墮胎為謀殺的美國公民惱怒不已。由於"羅伊訴韋德案"的裁決是以對憲法的解釋為基礎作出的,反對者便設法修正憲法以推翻此案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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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和選舉

美國人經常參加選舉,參加政黨和競選活動,以此來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今天,美國有兩大政黨,民主黨和共和黨。民主黨是由托馬斯·傑斐遜1800年以前組建的政黨演變而成的。共和黨是1850年代由亞伯拉罕·林肯和其他反對奴隸制蔓延到合眾國新接納的幾個州的人組建的。

一般認為,民主黨更具自由主義色彩,共和黨比較保守。民主黨人普遍認為,政府有責任為有需求者實施社會和經濟計劃。共和黨人不一定會反對這類計劃,但卻認為這類計劃給納稅人增加太重的負擔。共和黨人更強調鼓勵私營企業,相信強大的私營部門會使公民少依賴政府。

兩大政黨均有各色美國人的支持,支持者的政治觀點也五花八門。一個政黨的成員,即便當選為官員,在每個問題上的觀點也未必一致。美國人參加選舉或競選公職,不必非要參加一個政黨。但是,沒有政黨提供的金錢和競選工作人員,競選公職是困難的。

小的政黨通常稱為第三黨,有時也會在美國的政治舞臺上露面,但是它們的候選人很少能取勝。然而,小政黨的出現,往往會引起選民對某個在政治對話中被忽略的問題的注意。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兩大政黨之一或兩者可能對問題加以關注,第三黨隨之便銷聲匿跡。

在國家一級,每兩年(在逢雙的年頭)舉行一次選舉,每一次都是在11月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第一個星期二開始。州的選舉和地方的選舉往往與全國的選舉同時舉行,但也可以在其他年份或一年中的其他時間舉行。

美國人可以自主決定在多大程度上捲入政治過程。許多公民充當候選人的志願工作人員,促進某一項特殊的事業,或自己參加競選,以此來積極地參與。另一些人的參與只限於在選舉日去投票,而靜靜地讓這個民主制度發揮作用,他們深信他們的自由是得到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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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經常參加選舉,參加政黨和競選活動,以此來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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