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美國國會通過《外國腐敗行為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PCA),以制止向外國官員行賄,重建公眾對美國企業誠實經營的信心。
在此之前,政府相關調查發現,400多家美國公司承認向外國政府官員、政客和政黨支付
有問題乃至非法款項,總金額高達三億多美元。今天,美國企業在世界各地經商必須遵
守《外國腐敗行為法案》。
一般而言,《外國腐敗行為法案》禁止任何以取得或保持商機為目的而賄賂外國官員的
行為。該法案對美國企業的經營方式產生了重大影響。數家公司因向外國官員行賄而受
到刑法與民法制裁,導致巨額罰款,被停止乃至吊銷聯邦採購合同,而涉案的公司雇員
與管理人員因此入獄。為了避免這種後果,許多企業實施詳細的守法計畫,旨在防止及
發現公司雇員或代理人做出的不當付款。
作者菲力浦·尤洛夫斯基(Philip Urofsky)是設在華盛頓市的Cadwalader Wickersham
& Taft LLP法律事務所商業欺詐與複雜訴訟組特別顧問。他曾擔任美國司法部反欺詐
部門的起訴律師,負責監督和執行對違反《外國腐敗行為法案》的案件調查與起訴。
無論在美國或在海外,公司的每一個行動必然要通過公司管理人員、雇員或代理人執行。
根據某些國家的法律,公司要對上述個人的過失行動承擔法律責任。許多公司擁有數以
千計的管理人員、雇員以及代理人,分佈于廣闊的地理區域。但是,如果公司某一位雇
員在業務活動中有腐敗行為,不管此人在公司的地位或級別如何,那麼整個公司都要為
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守法計畫
為了應對這類問題,許多美國公司制定詳細而全面的守法計畫,以確保公司的管理人員、
雇員以及代理人瞭解在日常商務活動中如何遵守美國法律,包括《外國腐敗行為法案》
(FCPA)。雖然公司制訂守法計畫的初衷是為了避免法律麻煩,但美國政府意識到,這
些守法計畫作為“軟性執法”的工具是有價值的,因此鼓勵其發展。
守法計畫必須應對公司所面臨的具體風險。風險之一是,公司在美國及海外的管理人員、
雇員或代理人可能主動或被動參與對政府官員的賄賂,從而使公司得到某種好處,或避
免不利的事情發生。對從事國際業務的美國公司而言,這通常被稱作FCPA風險,即美國
政府可能根據《外國腐敗行為法案》起訴違法公司。同時,外國政府也可能根據其本國
的反行賄法起訴違法公司。
最佳做法
在制定守法計畫時,人們應該清楚,並不存在某一套最佳做法可以保證該公司免於
FCPA風險。的確,在許多情況下,首選的最佳做法就是制訂一個計畫,使企業能夠應對
其所面臨的具體風險。但是,某些程式、控制手段以及經營方法被證明是卓有成效的,
可幫助公司量體裁衣,制訂適合自己的守法計畫。
第二個最佳做法是,必須使守法計畫與公司的海外業務類型及經營方法相結合。比如,
如果公司的主要客戶是政府(如國防工業等),或者如果公司的主要產品受到高度監管(如保
險公司或銀行等),這些公司顯然要經常與政府官員打交道,那麼,它們就應該將守法努
力集中於此類接觸,尤其側重於那些相關的公司雇員。另一些公司的銷售範圍很廣,只
有少數顧客是政府或政府雇員(如制藥公司等),那麼,它們就必須實施一項針對其整個銷
售部門的守法計畫。
管理人員必須強調,運用不正當手段達到短期成效,如贏得某項利潤豐厚的合同,
可能導致公司長遠的失敗,因為公司可能因此失去誠信與信譽。
|
第三個最佳做法是,必須由高層管理人員大力推動守法計畫的執行──所謂“上層定調”
──把執行計畫作為公司的基本運作方式。必須將以下資訊傳達到公司所有管理人員、
職工以及代理人:守法計畫不是繁雜的官僚程式,它既不偏離也不妨礙公司業務,更不
是某種“必要的麻煩”。相反,高層管理人員應該視守法計畫為公司價值的反映,把它
作為公司取得長遠成功的保障。管理人員必須強調,運用不正當手段達到短期成果,如
贏得某項利潤豐厚的合同,可能不利於公司的長期經營,因為公司可能因此失去誠信
與信譽,受到一個或多個政府的制裁,並被禁止參加未來政府專案的投標。
FCPA守法計畫的基本要素包括:
- 培訓:所有從事海外業務的雇員,無論是否出國,均應接受培訓,瞭解
FCPA的主要禁令,明確公司為應對FCPA風險所採取的具體作業程式。此外,由於員工隊
伍與作業程式隨時變化,培訓應該定期重複進行,而公司要確保所有員工參加。
- 傳達適合特定環境的資訊:雖然本文討論的是FCPA風險,其實真正的風險是
腐敗本身,無論是違反《外國腐敗行為法案》還是其他國家的反行賄法律。在培訓非美
國雇員時,公司應該解釋清楚,為什麼FCPA關係重大(因為母公司是美國公司,受美國
法律管轄),而且還要強調遵守所有法律的重要性。儘管公司希望將同樣的資訊傳達至
世界各地的所有員工,但是也應該在培訓中著眼於地方性問題及當地法律。
- 適當審查代理人:公司在雇用某人做公司代表之前,必須進行適當審查,以確
保公司不會雇用給公司找麻煩的人。公司應通過面談、問卷、獨立調查、推薦等方式確
保代理人能夠勝任工作,在業務活動中具有誠信的聲譽。
- 適當審查第三方:公司在與第三方進行商務往來之前,無論該第三方是商務夥
伴、轉包商、合資夥伴、供應商或服務商,公司都必須進行適當審查,以確定第三方不
向政府官員提供不正當的付款。如果政府官員擁有第三方企業或從中直接受益,或政府
官員可能由於第三方企業的擁有者或雇員是其近親而間接受益,就會造成問題。在大多
數情況下,公司可以在審查時讓第三方填寫問卷,列出其擁有者、高級主管、重要管理
人員等,然後通過公共資訊來源與資料來確認這些資訊。在很多情況下,還要與第三方
候選人進行面談。
- 合同條款:公司應該在合同中要求代理人與第三方承諾不提供任何非法賄賂。
更重要的是,如果代理人或第三方違反合約,公司必須保證能切斷此商務關係。取決於
業務性質以及公司的影響力,公司應該尋求對代理人與第三方業務支出中有關公司的部
分進行審計。
- 內部帳目與記錄:守法計畫的重要內容之一是確保員工建立可審計帳目,從而
對公司資金的支出進行必要的核查與控制。在某種意義上,這與良好的業務管理程式沒
有區別,但在法律上,它確保公司在受到不正當付款的指控時可證明並無其事,或者證
明該付款沒有獲得公司授權,並且違反了公司明確規定的政策與程式。
- 定期審計:如果公司有內部或外部審計員或二者兼有,就應確保進行適當的審
計。審計時,既要檢查守法計畫的執行狀況,也要審查涉及FCPA風險的公司帳目及記錄。
在一個完美的世界中,審計可能不會發現問題。但在現實世界中,審計可能發現須進一
步加強控制的領域,或守法計畫已經不能有效追蹤企業組織,或需要對具體雇員或某類
雇員進行補充培訓。在最壞的情況下,審計可能暴露過去或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要求
公司儘快採取行動。
守法計畫不能防止某位雇員或一組雇員刻意逃避公司的控制;沒有企業各部門高層管理
人員的大力支持,守法計畫也不會有成效。然而,基於公司的具體需求並採用最佳做法
的良好守法計畫能夠幫助公司發現和防止錯誤行為,使公司專注於業務活動。
本文表達的意見不一定反映美國政府的觀點或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