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簽證申請手續
即日起,住在台灣的美國公民可以恢復向美國在台協會,替直系親屬提出移民簽證(I-130)的申請。欲向美國在台協會提出直系親屬移民簽證申請的美國公民,必須能夠證明他們獲准居留台灣,並且在提出移民簽證申請前在台灣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以短期身份在台停留者,例如觀光客或學生,不會被視為符合居留身份標準。
美國海外領事單位在2007年1月接獲指示,停止受理直系親屬移民簽證申請,因為領事官無法執行亞當沃許法 (Adam Walsh Act) 所規定的,對提出申請的美國公民進行犯罪紀錄調查。
於是美國國務院與國土安全部的公民身份及移民服務局,共同研擬出一個機制,由移民局負責針對領事官在海外受理的申請案,執行亞當沃許法要求的調查。
已經向美國在台協會提出I-130申請書的美國公民,而家屬尚未獲發移民簽證者,美國在台協會移民簽證科很快就會與他們聯繫。更多相關資訊請查詢美國在台協會網站http://www.ait.org.tw/en/visa/iv/IV_info.asp.
所有住在美國或在美國有永久住址的合法永久居民(持有「綠卡」者)及美國公民,必須向其居住地所屬的移民局國內服務中心提出I-130申請(見移民局網站http://www.uscis.gov/files/form/i-130.pdf所列的各地服務中心管轄範圍)。
其他相關細節,請參考以下資訊。
美國移民簽證海外申請相關資訊
即日起,美國海外使領館將接受在其領事區域內居留的美國公民,提出直系親屬類移民簽證(I-130)申請,這包括軍人、緊急狀況、及其他經認定與國家利益有關的案例。
常見問題與解答
問﹕怎樣才構成緊急情況或國家利益案例?
答﹕家庭緊急狀況的例子包括未成年子女可能意外被丟下而無人顧。
國家利益的例子包括協助派駐海外的美國軍方及其他美國政府正式人員旅行,他們正等待命令準備移防,需要在海外為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申請移民。
問﹕美國公民如何證明他在海外領事區域居留?
答﹕美國公民申請人為證明在某個領事區域居留,必須能夠出示他獲准居留在那個領事區域,並且在提出移民簽證申請前,已經在那個地方至少連續居住了六個月。 以短期身份停留在那個國家者,例如觀光客或學生,不會被視為符合居留身份標準。
問﹕其他人應該向何處提出I-130申請?
答﹕所有住在美國或在美國有永久住址的合法永久居民及美國公民,必須向其居住地所屬的移民局國內服務中心提出I-130申請(見移民局網站http://www.uscis.gov/files/form/i-130.pdf所列的各地服務中心管轄範圍)。
問﹕美國海外領事單位可否依亞當沃許法接受這類申請?
答﹕美國海外領事單位在2007年1月22日接獲指示,停止受理直系親屬移民簽證申請,因為領事官無法執行亞當沃許法 (Adam Walsh Act) 所規定的,對提出申請的美國公民進行犯罪紀錄調查。
於是美國國務院與國土安全部的公民身份及移民服務局,共同研擬出一個機制,由移民局負責針對領事官在海外受理的申請案,執行亞當沃許法要求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