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智慧財產權,發揮台灣人才實力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包道格處長在世界貿易法協會亞太地區會議演講辭十月十八日
史林會長、林主委、馬博士、各位世界貿易法協會的會員,今天我很榮幸可以在各位首次的亞太地區會議中演講。世界貿易法協會在分析世貿組織對貿易運作所造成的影響上,其角色備受肯定。各位的努力正是國際商務的抽象規則和實務工具之間的橋樑,以便為世人帶來自由化貿易的實質利益。
各位選擇台北來舉行這場會議是再合適不過了。世上少有像台灣一樣更看重貿易的地方。台灣天然資源有限,但在全球經濟上卻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這全靠台灣人民的天賦、才能、和勤奮,以及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許多身具遠見的國家領袖所建構並不斷改進的支持貿易的國際體系。
可以這麼說,貿易是讓台灣的人才與世界流通的媒介,從運籌管理到精密製造,從流行音樂到全球知名的佳餚。
美國相當敬重、讚賞台灣人民。我們重視他們的創業和創新精神,他們對民主的追求也讓我們深受感動。有了台灣的參與,讓全球化為我們帶來更大的利益。舉例來說,台灣的半導體工廠讓美商不必另外投資就能彈性的擴大產量。如此一來就能更有效率的運用生產資源,消費者也能享受到低價的產品,這正是我們追求全球化貿易體制的好處。因為美國深知台灣對國際商務的貢獻可以有多大,於是我們大力支持台灣加入世貿組織。這也足以解釋,為什麼我們一直鼓勵台灣實現其所有的入會承諾。
就像我剛才說的:貿易是讓台灣的人才與世界流通的媒介。我另外要補充一點:保護智慧財產權則是讓台灣把人才轉為有市場價值的資產的管道。
這樣的說法不止適用於台灣,也適用於所有的創新經濟。一個多世紀以前,林肯總統對保護智慧財產權有很好的詮釋。他在討論保障發明家的權利是多麼重要時曾經說到,這樣的保護能為「發明天才之火添加燃料,以促進發現和生產新而有用的事物。」
有效的保護智慧財產權是台灣未來發展知識經濟的主要關鍵。如今在此地創造好的工作機會,有賴於擴展智慧財產屬性強的活動。未來很清楚的,是以像半導體或無線電訊用品等這類高複雜性的工業為主。也以產品設計或運籌管理等服務業為主。未來的好工作也會出現在製藥及生化科技等極度依賴研究的行業。
有效的保護智慧財產權也屬於台灣對世貿組織的承諾,特別是「與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或稱TRIPS)國際協定的一部分。TRIPS要求世貿組織會員,同時要實施保護智慧財產權,以及有效執行這些標準,以嚇阻對智慧財產權的侵犯。例如,對違法者的懲罰要足夠嚴厲以防阻剽竊。
在美國在台協會,我們從第一手資料得知,很多外國公司欲與台灣智慧財產相關的企業合作。他們希望能夠與台灣的夥伴合作,發展並使用智慧財產。他們希望與台灣能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企業攜手,來推廣和「本土化」受到保護的產品 。
台灣在這方面已有很好的成績。其中半導體公司如台積電及聯電,都是以保護客戶商業機密的嚴謹的企業文化聞名於世。筆記型電腦製造商像仁寶和廣達也是同樣的情形。
我可以告訴各位更多,有關台灣著名的大公司與外國夥伴合作成功的案例。但台灣的人才和創新有很多也產生於新創企業中。這些企業由於本質上較無國外知名度,也還未樹立起自立保護智慧財產的聲譽。但假如這些新創企業想要成功,就必須贏得信任,令人足以託付獨特製造技術,或把專有軟體本土化的權利,或可複製具版權作品的合約。假如外國公司知道台灣保護智慧財產的制度完善,他們就會更願意給這些新創企業夥伴合作的機會。但國外投資者必須先對台灣的法律制度有信心,相信他們任何牽涉智慧財產的交易都會受到這個制度保護。
台灣政府知道保護智慧財產的重要性。對台灣努力加防阻堵剽竊,查緝仿冒品的動作,我們深感鼓舞。今年上半年,正在偵查中的案件增加了百分之30。為此特別設立的警力已經擴大。也設置了倉庫存放仿冒品和被沒入的製作器具。
縱然台灣正朝正確方向採取步驟,但前路依然漫長。依賴著作權保護的美國產業界,去年的貿易損失將近七億五千萬美元。美國對台貿易赤字每年已高達約九十億美元。很不幸的是,無力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更加惡化這一不平衡情況。
保護智慧財產權也強烈左右全球投資者的投資方向。回想台灣的外國直接投資在2001年減少百分之33,2002年降低百分之36。要使這些數字恢復上升,部份有賴台灣展現,其商業環境對投資智慧財產密切相關產業的投資者是友善的。
台灣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挑戰,因剽竊與仿冒是高獲利的活動,其利潤不下於生產毒品但風險卻較低,而更為複雜。因此,要獨力防止「知識罪犯」的活動,對執法工作將永遠是一場辛苦的戰爭。
我想強調兩項台灣當局可以採取的步驟,來補強努力防止智慧財產強盜的警察與海關緝捕活動。首先,盡快通過一套強有力的著作權法以嚇阻潛在的侵權者,要不然他們會以違反智慧財產權為生。其次,設立一套方便易行的委託授權制度,使受到智慧財產權侵犯的外國受害者有權採取糾正措施。
我們先看著作權法。一個強有力與有效的著作權法可保護用構想創造價值的人。這是所有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體成功的必要條件。
今年六月,立法院審議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如果這些修正案能夠照原樣通過,則台灣可以聲稱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獲得主要勝利。此地大多數人相信,著作權法已增強。不幸的是,立委們最後一刻的改變無可補救地削弱了此法的條文。在某些方面,這次修正後的著作權法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上是開倒車。於是外國投資者留意到,已成為世貿組織成員達兩年的台灣,無法通過符合TRIPS承諾的立法。而須要他們施壓以獲得改善的台灣人民,仍舊不清楚新法的缺點。
美國還是希望原來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能盡快再送立法院審議,並不作改變的予以通過。如果台灣想要追求能創造持續繁榮的創新經濟這個願景,此舉是非常重要的。通過這些修正案對想要投資台灣,在台灣創造工作機會,引進技術及創造力,並為台灣尋找全球策略立足點的美國及其他外商公司也很重要。
換句話說,那些阻礙符合TRIPS承諾著作權法通過的人,在外商眼中正是在助長商業上的惡勢力,使台灣邊緣化。
美國貿易代表署已經針對修正後的著作權法的許多條款,提供廣泛的意見。其看法可總結如下﹕今年六月著作權法所作的修正,造成該法低於國際標準。被削弱的這個法律傷害台灣的投資環境。它無法充分保護智慧財產權所有人。盡快重新提出及審議原始的修正案,將使台灣在處理這些問題上大有進展。
我想就這剛通過不久的著作權法中三個值得特別關注的瑕疵加以討論﹕
第一、台灣因刑罰不足,實際上造成執法效能不彰。在許多情形,觸法者根本無最低刑罰可罰,特別是在獲利意圖不明顯時。若有人不法取得他人財物,其犯行當受法律制裁,實乃毋庸置疑。欠缺對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刑罰,將無法滿足TRIPS規範所需的必要的嚇阻。
未能明載最低刑責的同款條文,也將智慧財產權的侵犯範圍縮至僅限於盜版光碟的實際分銷,而非公然陳列或公然持有。這迫使警察只對有販賣盜版光碟行為的夜市攤販才能取締,執法成效更為不彰。這也將使得其他類型犯罪的調查,如教科書的隨選複製,更為困難。
第二、台灣必需執行能夠有效保護數位化環境中的智慧財產的措施,包括線上環境。簡單地說,嚴謹的著作權法應讓駭客或其他的電腦罪犯無所遁形。但是新版著作權法中的數個條文有一些漏洞,這以後必然會為組織型犯罪所利用。
第三、新版著作權法未能授與海關官員適當的權限,以對侵權的進出口商品採取行動。台灣儼然已成為眾所周知的盜版電影、音樂和軟體的主要供應站。授與海關官員所需的利器,讓他們做好查緝工作,可以傳達一個強烈的訊息,對那些讓台灣成為非法商品來源地的不法之徒具警告作用。他們的非法商品正危害其他地區的合法商業行為。
我了解有些台灣政府官員正努力找尋行政方面的補救方法,以減低這些問題的傷害。他們這種建設性的作法受到美國在台協會及美國政府許多機構的歡迎。不過「行政上的解釋」無法取代清楚的法律。且台灣也沒有時間可以觀望此種作法是否有效。
處理有缺陷的著作權法有更好的辦法。向竊取台灣未來繁榮的剽竊者傳達強烈訊息,也有更佳途徑。這更好的方法是告訴違反智慧財產權者,台灣的政治人物都聯合一致要對付犯罪者。這更好的方法是盡快由立法院重新審議並通過行政院原先的著作權修正版本。
再來看委託授權的情形。試想一個外國投資者,他的智慧財產在台灣被盜用。這個投資人希望來此作些有利可圖的生意。他受台灣先進的市場所吸引。很可能他的公司在此投資了千百萬台幣,也開創了數以百計的工作。他採用的人員想必會有台灣各大學畢業的人才,這些員工感謝有機會在全球性企業一展長才。
然而這個投資人卻遭遇難題﹕他的智慧財產已被盜用而需要法律救濟。其可能軟體被剽竊,或其專有的積體電路被仿造,或機械零件被非法複製,因此造成使用其產品者安全上的風險。
但當他決定採取行動時,首先他發現需要回國去獲得公司高層主管的委託授權書。他必得花很長時間與繁重手續才能取得這一份文件。他可能要花幾星期才可拿到該委託授權書。因為美國的總部需要拿這一文件到台灣的貿易辦事處去做公證,辦事處可能位於幾小時車程以外。這些浪費的時間,很可能正好讓剽竊者有充裕時間去掩蓋其罪行,免受法律制裁。
一旦這個投資人有了委託授權書後,他可能還要面對台灣法院的挑戰。幾年前,有一件關於迪士尼公司智慧財產的案子。你們可能覺得不可思議,但是事實如此﹕相關的委託授權書不被法院接受,因為簽字的「公司高層主管」不是已故的華德迪士尼本人!當然,這是一個極端的特例,卻顯示外國智慧財產所有人在台灣採取步驟保護其智慧財產時所遭遇的情境。
我知道司法院在去年曾通告各位法官,外商公司在法院的正式程序方面應與本地公司享受同等待遇。可是並沒有證據顯示,法官遵循這個方針,簡化外國人智慧財產所有人的委託授權程序。台灣應採取進一步措施,以確保法官及檢察官停止冗長的委託授權過程。此種制度上的缺陷使保護智慧財產的過程變得不必要的複雜。
如我所說的,有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是台灣加入世貿組織的相關義務之一。智慧財產權也是美國與台灣努力處理的貿易相關議題之一,這是我們雙邊貿易議程的一部分。
我們雙邊貿易議程中其他尚未有進展的領域,最值得注意的是農業、電信及藥品。台灣仍欠缺開發、透明、公平、並且以獨立主管機關監督的電信市場。農業方面,我們仍關切影響稻米貿易的相關細節。藥品方面,訂價及給付政策不能鼓勵創新,而對國際製藥公司而言是昂貴又費時的研究發展活動,創新是重要的一環。
我們與台灣的貿易議程當然比我剛才所提到的更廣泛。我期望見到美國與台灣繼續合作,擴大「已解決」的雙邊貿易議題清單。這對確保經濟關係擴大對我們彼此的經濟都最有利,是很重要的。
當初我受邀來此會議致詞時,我看了一下會議的議程,覺得相當有趣。我注意到將發表的論文,基本上著重於世貿組織如何能透過貿易為人民帶來繁榮。這種訊息在台灣發出可以說再恰當不過了。
我與台灣總是在某些方面有點關聯,這前後已超過卅年。我曾親身體驗台灣文化的創新與開創精神。這裡是充滿人才的地方,且強勁的貿易關係使台灣得以將人民的創新與開創本質,轉還為可促進繁榮的具市場價值的資產。我想沒有比強有力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更能確保台灣的人才依舊是光明前途的保證。
謝謝各位!
各位選擇台北來舉行這場會議是再合適不過了。世上少有像台灣一樣更看重貿易的地方。台灣天然資源有限,但在全球經濟上卻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這全靠台灣人民的天賦、才能、和勤奮,以及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許多身具遠見的國家領袖所建構並不斷改進的支持貿易的國際體系。
可以這麼說,貿易是讓台灣的人才與世界流通的媒介,從運籌管理到精密製造,從流行音樂到全球知名的佳餚。
美國相當敬重、讚賞台灣人民。我們重視他們的創業和創新精神,他們對民主的追求也讓我們深受感動。有了台灣的參與,讓全球化為我們帶來更大的利益。舉例來說,台灣的半導體工廠讓美商不必另外投資就能彈性的擴大產量。如此一來就能更有效率的運用生產資源,消費者也能享受到低價的產品,這正是我們追求全球化貿易體制的好處。因為美國深知台灣對國際商務的貢獻可以有多大,於是我們大力支持台灣加入世貿組織。這也足以解釋,為什麼我們一直鼓勵台灣實現其所有的入會承諾。
就像我剛才說的:貿易是讓台灣的人才與世界流通的媒介。我另外要補充一點:保護智慧財產權則是讓台灣把人才轉為有市場價值的資產的管道。
這樣的說法不止適用於台灣,也適用於所有的創新經濟。一個多世紀以前,林肯總統對保護智慧財產權有很好的詮釋。他在討論保障發明家的權利是多麼重要時曾經說到,這樣的保護能為「發明天才之火添加燃料,以促進發現和生產新而有用的事物。」
有效的保護智慧財產權是台灣未來發展知識經濟的主要關鍵。如今在此地創造好的工作機會,有賴於擴展智慧財產屬性強的活動。未來很清楚的,是以像半導體或無線電訊用品等這類高複雜性的工業為主。也以產品設計或運籌管理等服務業為主。未來的好工作也會出現在製藥及生化科技等極度依賴研究的行業。
有效的保護智慧財產權也屬於台灣對世貿組織的承諾,特別是「與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或稱TRIPS)國際協定的一部分。TRIPS要求世貿組織會員,同時要實施保護智慧財產權,以及有效執行這些標準,以嚇阻對智慧財產權的侵犯。例如,對違法者的懲罰要足夠嚴厲以防阻剽竊。
在美國在台協會,我們從第一手資料得知,很多外國公司欲與台灣智慧財產相關的企業合作。他們希望能夠與台灣的夥伴合作,發展並使用智慧財產。他們希望與台灣能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企業攜手,來推廣和「本土化」受到保護的產品 。
台灣在這方面已有很好的成績。其中半導體公司如台積電及聯電,都是以保護客戶商業機密的嚴謹的企業文化聞名於世。筆記型電腦製造商像仁寶和廣達也是同樣的情形。
我可以告訴各位更多,有關台灣著名的大公司與外國夥伴合作成功的案例。但台灣的人才和創新有很多也產生於新創企業中。這些企業由於本質上較無國外知名度,也還未樹立起自立保護智慧財產的聲譽。但假如這些新創企業想要成功,就必須贏得信任,令人足以託付獨特製造技術,或把專有軟體本土化的權利,或可複製具版權作品的合約。假如外國公司知道台灣保護智慧財產的制度完善,他們就會更願意給這些新創企業夥伴合作的機會。但國外投資者必須先對台灣的法律制度有信心,相信他們任何牽涉智慧財產的交易都會受到這個制度保護。
台灣政府知道保護智慧財產的重要性。對台灣努力加防阻堵剽竊,查緝仿冒品的動作,我們深感鼓舞。今年上半年,正在偵查中的案件增加了百分之30。為此特別設立的警力已經擴大。也設置了倉庫存放仿冒品和被沒入的製作器具。
縱然台灣正朝正確方向採取步驟,但前路依然漫長。依賴著作權保護的美國產業界,去年的貿易損失將近七億五千萬美元。美國對台貿易赤字每年已高達約九十億美元。很不幸的是,無力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更加惡化這一不平衡情況。
保護智慧財產權也強烈左右全球投資者的投資方向。回想台灣的外國直接投資在2001年減少百分之33,2002年降低百分之36。要使這些數字恢復上升,部份有賴台灣展現,其商業環境對投資智慧財產密切相關產業的投資者是友善的。
台灣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挑戰,因剽竊與仿冒是高獲利的活動,其利潤不下於生產毒品但風險卻較低,而更為複雜。因此,要獨力防止「知識罪犯」的活動,對執法工作將永遠是一場辛苦的戰爭。
我想強調兩項台灣當局可以採取的步驟,來補強努力防止智慧財產強盜的警察與海關緝捕活動。首先,盡快通過一套強有力的著作權法以嚇阻潛在的侵權者,要不然他們會以違反智慧財產權為生。其次,設立一套方便易行的委託授權制度,使受到智慧財產權侵犯的外國受害者有權採取糾正措施。
我們先看著作權法。一個強有力與有效的著作權法可保護用構想創造價值的人。這是所有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體成功的必要條件。
今年六月,立法院審議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如果這些修正案能夠照原樣通過,則台灣可以聲稱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獲得主要勝利。此地大多數人相信,著作權法已增強。不幸的是,立委們最後一刻的改變無可補救地削弱了此法的條文。在某些方面,這次修正後的著作權法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上是開倒車。於是外國投資者留意到,已成為世貿組織成員達兩年的台灣,無法通過符合TRIPS承諾的立法。而須要他們施壓以獲得改善的台灣人民,仍舊不清楚新法的缺點。
美國還是希望原來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能盡快再送立法院審議,並不作改變的予以通過。如果台灣想要追求能創造持續繁榮的創新經濟這個願景,此舉是非常重要的。通過這些修正案對想要投資台灣,在台灣創造工作機會,引進技術及創造力,並為台灣尋找全球策略立足點的美國及其他外商公司也很重要。
換句話說,那些阻礙符合TRIPS承諾著作權法通過的人,在外商眼中正是在助長商業上的惡勢力,使台灣邊緣化。
美國貿易代表署已經針對修正後的著作權法的許多條款,提供廣泛的意見。其看法可總結如下﹕今年六月著作權法所作的修正,造成該法低於國際標準。被削弱的這個法律傷害台灣的投資環境。它無法充分保護智慧財產權所有人。盡快重新提出及審議原始的修正案,將使台灣在處理這些問題上大有進展。
我想就這剛通過不久的著作權法中三個值得特別關注的瑕疵加以討論﹕
第一、台灣因刑罰不足,實際上造成執法效能不彰。在許多情形,觸法者根本無最低刑罰可罰,特別是在獲利意圖不明顯時。若有人不法取得他人財物,其犯行當受法律制裁,實乃毋庸置疑。欠缺對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刑罰,將無法滿足TRIPS規範所需的必要的嚇阻。
未能明載最低刑責的同款條文,也將智慧財產權的侵犯範圍縮至僅限於盜版光碟的實際分銷,而非公然陳列或公然持有。這迫使警察只對有販賣盜版光碟行為的夜市攤販才能取締,執法成效更為不彰。這也將使得其他類型犯罪的調查,如教科書的隨選複製,更為困難。
第二、台灣必需執行能夠有效保護數位化環境中的智慧財產的措施,包括線上環境。簡單地說,嚴謹的著作權法應讓駭客或其他的電腦罪犯無所遁形。但是新版著作權法中的數個條文有一些漏洞,這以後必然會為組織型犯罪所利用。
第三、新版著作權法未能授與海關官員適當的權限,以對侵權的進出口商品採取行動。台灣儼然已成為眾所周知的盜版電影、音樂和軟體的主要供應站。授與海關官員所需的利器,讓他們做好查緝工作,可以傳達一個強烈的訊息,對那些讓台灣成為非法商品來源地的不法之徒具警告作用。他們的非法商品正危害其他地區的合法商業行為。
我了解有些台灣政府官員正努力找尋行政方面的補救方法,以減低這些問題的傷害。他們這種建設性的作法受到美國在台協會及美國政府許多機構的歡迎。不過「行政上的解釋」無法取代清楚的法律。且台灣也沒有時間可以觀望此種作法是否有效。
處理有缺陷的著作權法有更好的辦法。向竊取台灣未來繁榮的剽竊者傳達強烈訊息,也有更佳途徑。這更好的方法是告訴違反智慧財產權者,台灣的政治人物都聯合一致要對付犯罪者。這更好的方法是盡快由立法院重新審議並通過行政院原先的著作權修正版本。
再來看委託授權的情形。試想一個外國投資者,他的智慧財產在台灣被盜用。這個投資人希望來此作些有利可圖的生意。他受台灣先進的市場所吸引。很可能他的公司在此投資了千百萬台幣,也開創了數以百計的工作。他採用的人員想必會有台灣各大學畢業的人才,這些員工感謝有機會在全球性企業一展長才。
然而這個投資人卻遭遇難題﹕他的智慧財產已被盜用而需要法律救濟。其可能軟體被剽竊,或其專有的積體電路被仿造,或機械零件被非法複製,因此造成使用其產品者安全上的風險。
但當他決定採取行動時,首先他發現需要回國去獲得公司高層主管的委託授權書。他必得花很長時間與繁重手續才能取得這一份文件。他可能要花幾星期才可拿到該委託授權書。因為美國的總部需要拿這一文件到台灣的貿易辦事處去做公證,辦事處可能位於幾小時車程以外。這些浪費的時間,很可能正好讓剽竊者有充裕時間去掩蓋其罪行,免受法律制裁。
一旦這個投資人有了委託授權書後,他可能還要面對台灣法院的挑戰。幾年前,有一件關於迪士尼公司智慧財產的案子。你們可能覺得不可思議,但是事實如此﹕相關的委託授權書不被法院接受,因為簽字的「公司高層主管」不是已故的華德迪士尼本人!當然,這是一個極端的特例,卻顯示外國智慧財產所有人在台灣採取步驟保護其智慧財產時所遭遇的情境。
我知道司法院在去年曾通告各位法官,外商公司在法院的正式程序方面應與本地公司享受同等待遇。可是並沒有證據顯示,法官遵循這個方針,簡化外國人智慧財產所有人的委託授權程序。台灣應採取進一步措施,以確保法官及檢察官停止冗長的委託授權過程。此種制度上的缺陷使保護智慧財產的過程變得不必要的複雜。
如我所說的,有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是台灣加入世貿組織的相關義務之一。智慧財產權也是美國與台灣努力處理的貿易相關議題之一,這是我們雙邊貿易議程的一部分。
我們雙邊貿易議程中其他尚未有進展的領域,最值得注意的是農業、電信及藥品。台灣仍欠缺開發、透明、公平、並且以獨立主管機關監督的電信市場。農業方面,我們仍關切影響稻米貿易的相關細節。藥品方面,訂價及給付政策不能鼓勵創新,而對國際製藥公司而言是昂貴又費時的研究發展活動,創新是重要的一環。
我們與台灣的貿易議程當然比我剛才所提到的更廣泛。我期望見到美國與台灣繼續合作,擴大「已解決」的雙邊貿易議題清單。這對確保經濟關係擴大對我們彼此的經濟都最有利,是很重要的。
當初我受邀來此會議致詞時,我看了一下會議的議程,覺得相當有趣。我注意到將發表的論文,基本上著重於世貿組織如何能透過貿易為人民帶來繁榮。這種訊息在台灣發出可以說再恰當不過了。
我與台灣總是在某些方面有點關聯,這前後已超過卅年。我曾親身體驗台灣文化的創新與開創精神。這裡是充滿人才的地方,且強勁的貿易關係使台灣得以將人民的創新與開創本質,轉還為可促進繁榮的具市場價值的資產。我想沒有比強有力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更能確保台灣的人才依舊是光明前途的保證。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