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歲以下兒童申請美國護照新規定
自二00一年七月二日起,根據新頒的美國法律規定,十四歲以下的兒童須有父母雙方的簽名方可申請美國護照。如果僅有父母一方的簽名,則這位家長必須向美國在台協會提出書面文件,證明其本人擁有該名子女唯一的合法監護權,或已取得另一家長對該名子女申請美國護照的書面同意書,並自負作偽證的責任。在特殊家庭狀況或緊急情況下,該名兒童必須立即動身時,此一要求可以有例外。
這項新規定的目的,是為減少親子跨國誘拐案中,美國護照可能遭濫用。
如有相關疑問請上美國在台協會網站查詢,網址:www.ait.org.tw,或電本會美國公民組,2709-2000轉2306分機洽詢。如果擔心貴子女會 成為親子跨國誘拐案的受害人,不論年齡,請務必與本會美國公民組聯絡,或聯繫美國領務局兒童問題辦公室,電話 (202)663-2641。
同樣自七月二日起,為統一年齡資格要求,未成年者可以自行申請護照的年齡從十三歲提高為十四歲。
這項新規定的目的,是為減少親子跨國誘拐案中,美國護照可能遭濫用。
如有相關疑問請上美國在台協會網站查詢,網址:www.ait.org.tw,或電本會美國公民組,2709-2000轉2306分機洽詢。如果擔心貴子女會 成為親子跨國誘拐案的受害人,不論年齡,請務必與本會美國公民組聯絡,或聯繫美國領務局兒童問題辦公室,電話 (202)663-2641。
同樣自七月二日起,為統一年齡資格要求,未成年者可以自行申請護照的年齡從十三歲提高為十四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