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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4 | 《2013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臺灣部分

《2013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臺灣部分

OT-1402C | 2014年03月14日

摘要

臺灣由多黨選舉產生的總統和立法院治理。2012年,國民黨馬英九在總統選舉當選連任,任期同樣為四年,一般認為此次選舉自由而公平。當局對安全力量維持有效的控制。安全力量未出現侵犯人權的狀況。

在本報告年度,主要通報的人權問題為漁船公司剝削外籍勞工、人力仲介機構剝削外籍幫傭、以及官員貪腐。

截至五月,當局在本報告年度內依貪污罪名起訴了573名官員,包括39名高階官員。沒有任何免罪的報告。

第一節 對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侵犯:

(1)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存權

沒有關於當局或其人員任意或非法殺害人命的報告。

(2) 失蹤

沒有因政治因素導致人員失蹤的報告。

(3) 酷刑和其他殘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憲法規定不得對遭控訴者使用暴力、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七月,一名陸軍義務役下士在軍中關禁閉後中暑身亡,據稱在他關禁閉期間,多名上級長官命令他在酷熱的天候條件下進行操練。案件本身加上軍方的反應引發了對軍方的虐待指控和社會大眾的抗議,國防部長因此而辭職,最終並通過修法,在承平時期將軍人審判從軍法體系全面移至民間司法單位,且可溯及本案。本案也引起社會各界對於先前多件義務役軍人死亡事件的強烈關注,並指控軍中對於義務役的不當管教行為較先前所認知的更為普遍。

監獄與拘留中心狀況

監獄狀況總體而言符合國際標準。當局允許獨立的人權觀察機構參訪監獄。

硬體狀況:至七月為止,監獄容納的成年人犯總計有58,746人,其中53,704人是男性,5,042人為女性;未成年人犯則不到1,000人;監獄達到原設計容量的125%。根據法務部的統計數據,在本報告年度的一到九月,因疾病、年邁而在獄中或在審前羈押期間死亡的人犯共計有72人。受刑人可以取得可飲用水,也沒有受刑人對於暖氣、通風、照明、或飲食提出不滿的申訴。監獄設有監察官可以處理這類申訴。

前總統陳水扁的案子仍持續受到台灣海內外人權人士的高度關注,這些維權人士指控當局政治迫害,並抨擊陳水扁的受刑環境。四月,當局將陳水扁從醫院移到空間較大的台中監獄,讓他可以獲得戶外的活動空間並能夠使用運動器材。陳水扁曾於四月和六月兩度在台中監獄意圖上吊自殺。法務部最初否認四月的那一次自殺事件。

行政管理:監獄的文書紀錄管理良好。犯下非暴力罪者可處罰鍰或緩刑來替代監獄服刑。當局允許受刑人和拘留人向由典獄長、廉政官員、和獨立人士所組成的監獄申訴委員會遞送投訴書。受刑人也可以在不受檢查的狀況下,向司法當局寄送投訴書,不過實務上所有通信在進出監獄時都要接受檢查。所有受刑人和拘留人都可以見訪客。有少數拘留人在他們的案子仍在調查階段時,在法院的命令之下,可能會被剝奪會客的權利。所有受刑人和拘留人都可以進行宗教崇拜。受刑人可以與定期來訪的宗教輔導員會面,也可以與宗教輔導員要求額外的會面。根據刑法第41條規定,犯下輕罪而被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犯人,得易服社會勞動。

當受刑人指控有非人道狀況時,監獄當局對其指控展開調查,並將調查結果發布給司法當局,偶爾會向媒體公布。當局調查並監控監獄及拘留中心的狀況。

(4) 任意逮捕或羈押

憲法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當局一般來說遵守這些限制。

警方及安全機構的角色

內政部警政署對所有警察單位具行政管轄權,不過各縣市警察局長由縣市首長指派。文官政府對警政署維持有效的控制,文官政府也對濫權和貪污的調查和懲戒擁有有效的機制。在本報告年度,沒有任何牽涉安全力量的免罪通報。

逮捕程序與拘留期間的待遇

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犯可能逃逸,或有《刑事訴訟法》所定義的緊急情況,否則法律規定必須先申請逮捕狀或傳票。被起訴者經法院裁定可以交保。法律規定,檢察官必須在逮捕嫌犯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一般來說,當局遵守這些程序,法庭審理通常在起訴後三個月內開始。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准許審前羈押未起訴的嫌犯,最長兩個月,並得再延長一次兩個月。在可能判刑五年以上,或合理懷疑嫌犯有逃亡或與其他嫌犯或證人串供,或者篡改、淹滅實質性證據之虞,法院也可裁定收押。

法院雖必須在起訴後指定辯護人,可是法律並未明定律師在警方初步偵訊時,可以怎麼做或應該做什麼來保護經濟貧困刑事嫌犯的權利。司法院(或司法體系)與警政署施行了一個計劃,即是在警方初步偵訊期間,為患有精神殘疾或被控罪名可處三年以上徒刑的經濟弱勢嫌犯,提供法律辯護人。拘留人可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該基金會透過其21個分會向無力聘請律師的人提供專業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司法院根據2004年通過的《法律扶助法》所資助成立的非政府組織,向所有個人提供上述法律服務。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幹事透過與警方的定期諮商及參與警方會議,來提醒警方有義務告知嫌犯有此法律諮詢服務的存在。嫌犯是要收押或是限制住居是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嫌犯和受刑人可能會被禁止會客,但是他們有權和律師會面並進行諮詢。根據2011年修正通過的《刑事補償法》,曾遭非法拘留者依法有權求償。

特赦:在本報告年度沒有特赦的情況出現。反對黨民進黨的成員、人權維權人士、以及前總統陳水扁的支持者,都曾要求中央層級考慮特赦陳水扁,但已遭當局拒絕。

(5) 不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憲法訂有獨立的司法體系,但司法體系仍有貪腐的問題。雖然當局努力打擊貪腐並降低政治對司法的影響,但仍有一些殘存的問題。在本報告年度內,司法改革的支持者敦促更高的公眾問責度,要求進行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其他的程序改革。有些政治評論家與學者也公開質疑一些受理高矚目度與政治敏感案件的法官與檢察官的公正性。

反對黨民進黨經常提出司法不公的問題,據民進黨所稱,有39件涉及民進黨黨員的案子,其中有許多皆為高知名度的地方或中央官員,皆因政治動機而遭受調查、逮捕、或拘留。

九月,法務部長曾勇夫辭職,國民黨撤銷立法院長王金平之黨籍,理由為王金平涉嫌為民進黨立法委員柯建銘關說(參見第一節第6項)。王金平隨後對國民黨提起民事訴訟,並獲法院裁准保留黨籍的假處分。截至本報告年度結束前,本案仍持續進行中。

依《法官法》在2012年成立了一法官評鑑委員會,此法目前已全面施行。委員會向當局呈報了近100件的法官不適任個案,其中有一名現任法官遭停職一年。民間團體批評法官評鑑委員會缺乏實際行動。

2009年前總統陳水扁和其妻吳淑珍案件的審理,也提高了公眾對一些問題的審視,例如起訴前與審前羈押、檢方洩漏資訊等檢方可能的不當行為,以及司法程序的透明度。

審判程序

憲法訂有受公平公正審判的權利,獨立的司法體系一般而言執行這項權利。

所有被告在證明有罪前均被推定為無罪,並有權請律師辯護。審理公開進行,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或案情可能敏感以致引來群眾的案件,旁聽便可能需要法院許可。案件由法官而非陪審團裁決;所有法官都由司法院任命,並對司法院負責。通常涉案各方和證人是由一位法官而非辯護律師或檢察官加以訊問。被告在被起訴後有權立即獲知被起訴的罪名,並有權與自行選定或指派的辯護人進行溝通,對其被控罪名準備辯護意見,並有權與證人對質,以及提出有利於己的證人和證物。被告是否可取得檢方持有的證據,由主審法官依個案裁定。

法律規定不得強迫嫌犯作證,被告供詞也不得做為定罪的唯一證據。凡被定罪者均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被判三年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還可再向更上一級法院上訴。

政治犯及政治羈押者

沒有任何政治犯或政治羈押的報告。

民事司法程序與救濟措施

民事案件由獨立公正的司法體系處理。對於所宣稱的不法行為,包括違反人權案,除司法救濟外,還可請求行政救濟。

(6) 任意干涉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憲法禁止這類行動,一般而言,當局在實務上尊重這些限制。國民黨在根據監聽情報意圖撤銷立法院長王金平的黨籍後,有些法學學者和政治人物便指控馬英九政府為政治因素違法監聽現任立委。馬英九政府否認這些指控。十月,檢察總長黃世銘因向馬英九總統洩漏一起針對立法院長王金平、立法委員柯建銘、和法務部長曾勇夫三人的偵查案件秘密,包括監聽譯文,而遭台北地檢署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名起訴。截至本報告年度結束前,本案仍持續進行中。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1) 言論和新聞自由

憲法訂有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當局在實務上一般尊重這些權利。獨立的媒體、有效的司法系統、加上運作良好的民主政體,共同保障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社會大眾對於媒體壟斷的議題仍有激烈的辯論。針對媒體所有權集中化以及其對新聞自由產生的衝擊,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積極推動立法,以期能消除公眾對於相關議題日益上升的疑慮。社會大眾所討論的焦點,包括:該用何種標準來衡量媒體合併後的聚集效益,是該用閱聽率或市佔率;是否該禁止金融機構收購媒體機構;新的立法是否該擴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權限,將平面媒體也納入其監管範圍;以及新的立法是否應溯及過去的媒體併購案。原本對台灣的政策議題較少主動公開表達意見的青年學子,也因為上述議題而動員起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一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密切的台灣商人計畫收購中嘉網路一案提出了幾項條件,然收購案因該名商人未能達成委員會所提出的條件而失效。本案目前仍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

審查制度或內容限制: 本地學者和媒體維權人士指稱,來自本地企業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的影響勢力導致了媒體自我審查的現象。這些人士以一名國立台灣大學教授在四月發表的研究來佐證其指控,報告中發現有兩家台灣主要報社在報導中國官員來訪的消息時,所刊登的正面報導多於他們的競爭對手。此外,他們也指控中央社壓下一則蓋洛普的民調新聞,該民調指出台灣民眾普遍對自己的未來感到悲觀。

網際網路自由

官方對連線網際網路沒有限制,也無可信的報告指出,當局在沒有司法授權的情況下,對電子郵件或網路聊天室進行監控。根據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的調查,截至2012年底,台灣有83.2%的家庭有網路。

學術自由與文化活動

對學術自由或文化活動沒有任何限制。

(2) 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

憲法訂有集會和結社的自由,當局一般在實務上尊重這兩項權利。

(3) 宗教自由

請參閱國務院的《年度宗教自由報告》:www.state.gov/j/drl/irf/rpt

(4) 遷移自由 、內部流離失所者、保護難民及無國籍者

憲法訂有在台灣境內遷移、出國旅行、移居海外、和自海外回國等自由,政府一般在實務上尊重這些權利。

保護難民

政治庇護的取得管道:法律未就提供庇護或難民身分有所規定,當局也尚未建立為難民提供保護的制度。所有非法出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法必須遣返中華人民共和國。在2008年到2010年間到台灣尋求庇護的八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的財務援助和補貼下,依然留在台灣境內。

第三節 尊重政治權利:公民改變政府的權利

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以和平方式改變政府的權利。公民透過定期、自由、且公平的普選選舉,在實際上行使這項權利。

選舉與政治參與

最近舉行之選舉:2012年一月,總統選舉首次與立法委員選舉合併舉行。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當選連任,而國民黨也成為立法院多數。觀察家認為這些選舉是自由而公平的。

女性和少數族群的政治參與:立法院113席委員中有38名女性;行政院(內閣)47位閣員中有7位女性;台灣第二大城市高雄市的市長也是女性;15位大法官中有兩位女性。任何政黨贏得的不分區席次,女性至少須佔一半。

原住民代表在政治體系大部分的層級都有參與。他們在立法院有6個保留席次,由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各選出一半。原住民佔人口比例約2%,分配給他們的立法院席次是這個比例的兩倍多。

第四節 官員貪腐與政府透明度

法律對官員貪污訂有刑事刑責,當局一般而言有效地執行這些法律。本報告年度有政府官員貪污的指控。

貪污:法務部和其所屬的廉政署負責打擊官員貪污。法務部資源充足,並在合法範圍內與民間團體合作。一些法學學者和政治人物批評法務部獨立性不足,指稱司法當局會因政治因素對政治人物進行調查。法學學者和政治人物亦指控司法當局在某件案件的偵查中對國民和民進兩黨的政治人物進行違法監聽,最終導致國民黨意圖撤銷立法院長王金平之黨籍(參見第一節第6項)。

在本報告年度內,當局依貪汙罪名起訴了多名立法委員和地方官員,例如現任立法委員林正二在七月就因收受營造公司的回扣而遭起訴。

四月,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因在立委任內對個人索賄新台幣8300萬元,而遭台北地方法院判處七年四個月有期徒刑。檢察官對本案提起上訴。

二月,高等法院洗錢、貪污等三案判處前總統陳水扁與其妻吳淑珍合併執行20年徒刑,併科新台幣兩億元罰金。2012年七月,最高法院在2011年高等法院判決陳水扁與吳淑珍涉及貪污、洗錢、偽造文書、及侵占罪名的案件無罪後,裁定本案應進行更審。最高法院拒絕受理陳水扁對先前洗錢和偽造文書判刑的上訴。截至年底,由於健康因素,吳淑珍尚未開始服刑,而自2010年因別項貪汙罪名而入獄的陳水扁則仍在服刑中。

揭弊者保護:對於進行內部揭露或合法公開揭露不法行為證據的公私機構員工,《貪污治罪條例》訂有保護條款。政府有效執行保護揭弊者的法律。

財產申報:法律規定公務人員有責任說明不正常增加之財產來源,違者可遭懲處。法律亦規定一定位階以上的公職人員,包括擔任特定敏感職位的公職人員和民選官員,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並由監察院公布其財產申報。未申報者將處以新台幣20萬元至400萬元不等之罰金,若為累犯可處一年以下徒刑。

資訊取得:法律規定除國家機密、專業機密、個人資訊、以及受保護的智慧財產外,所有政府資訊在有人提出申請時,必須對大眾公開。此法規定,在接到公開資訊申請的15天內,受理申請的政府單位必須決定是否核准;若有必要,期限可再延長,最多15天。受理機關可依申請目的來決定收費。若是為學術研究或為公眾利益而提出申請,費用可以減免。政府雇員若在行使職務時違反相關法令,將遭到懲處或口頭警告。法律規定有註冊的公民、企業、和團體,可提出要求資訊的申請,若申請遭拒可提出訴願。這些特權基於互惠原則,可延伸至外國公民。

第五節 政府對國際暨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各種本地和國際的人權團體,一般皆不受限制地運作、調查、並公開人權案件的調查結果。當局對這些團體的觀點經常採合作並有所回應的態度。

第六節 歧視、社會侵害、及人口販運

憲法禁止因種族、性別、身體殘疾、語言、性傾向、性別認同、或社會階級歧視他人。

婦女

強暴和家庭暴力:家暴和強暴,包括配偶強暴,是犯罪行為。由於被害人在社會上蒙受恥辱,很多被害人選擇不報案。據內政部估計,性侵害案總數是警方接到報案數的10倍。

法律規定對強暴被害人提供保護。強暴案的審理除非被害人同意,否則不對外公開。法律允許檢方主動提起公訴,不需強暴被害人提起告訴。

法律規定對強暴罪的懲處不得少於五年徒刑,被定罪者通常被判處有期徒刑五至十年不等。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七月,報案的強暴或性侵害案件共有8,029起,法院起訴了1,282人,將1,297人定罪。據法務部統計,過去五年的強暴和性侵害平均起訴率約為50%,平均定罪率約為90%。

截至九月,當局依家暴罪名起訴了1,921人,將1,595人被定罪。通常家暴案被定罪者,判刑都在六個月以下。社會壓力仍使受虐的婦女為顧及家庭聲譽而不向警方報案。法律允許檢察官主動對家暴控訴展開調查,不必等候配偶提出正式告訴,

法律要求各縣市政府針對家庭與性暴力、虐待兒童與老人成立暴力防治中心。這些中心全天候24小時為受害人提供保護、醫療、緊急援助、庇護、法律諮詢、和教育訓練。七月甫成立的衛生福利部將負責打擊和因應強暴和家暴犯罪。

性騷擾:工作場合的性騷擾是犯罪行為,違者可處新台幣1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之罰鍰,以及最高兩年有期徒刑。各級政府與大型民間企業按規定必須採取預防措施並訂定申訴程序,以嚇阻性騷擾。婦女團體抱怨,儘管有法律規定且公眾對此議題的認識也有所提升,司法當局仍不重視性騷擾的投訴。

生育權:個人與夫婦有權利決定自己孩子的數目、生產的間隔和時機,並有充分的資訊和方法來行使這項權利,免受歧視、脅迫、和暴力,然而法律仍禁止未婚人士接受不孕治療。避孕工具與生產和產後的專業照護都非常普遍。男女雙方都要接受性病的診斷和治療。

歧視:法律禁止性別歧視。法律規定兩性在薪資、升遷、和工作分派方面應享有平等待遇。婦女依法有權要求最多兩年的無薪育嬰假,並禁止因懷孕或結婚而解雇員工。中央與地方政府機構、學校、及其他組織依規定必須訂定執行條例並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以監督此法的執行。一個非政府組織指稱,當局對於提升公眾對此議題的認識方面仍做得不夠。

女權人士指出,與男性員工相比,女性員工被拔擢的機會仍然較少,擔任管理職位的較少,薪資也較低。女性佔總勞動人口的44%。據勞委會指出,男女若擔任相當的職位,女性平均薪資只及男性的82%。

性別篩選:台灣的男女出生性別比降至1.07,為25年來的最低點。2010年,當局禁止醫療機構進行人工性別篩選;胎兒男女性別比較高、性別失衡較嚴重的醫院和診所,皆受到監察;協助進行人工性別篩選的醫師依法可處以罰鍰。未有實施此類懲處的案例出現。

兒童

出生登記:公民身分是來自於父母或是在台灣出生。法律規定新生兒必須在出生60天內報戶口,違規者無法享有全民健保和教育津貼。

教育:台灣實施九年全民免費義務教育。高中教育雖為免費且全民機會均等,但非義務性質。

虐待兒童:兒童福利聯盟在2012年通報了19,174例虐童或虐待青少年的案件;71%的案件涉案人皆為父母。中央與地方當局和私人機構持續努力找出高風險兒童與家庭並予以協助,並積極提升公眾對虐童與家暴的認識。

任何人若發現兒童有受虐或父母疏於照顧之情節,依法必須通知警方或社福當局。兒福專業人員必須在24小時內向地方當局通報,當局必須在24小時內採取適當措施。相關規定建議官員在四天內回覆調查的請求。衛生福利部和非政府組織專家皆監看相關案件,確保相關規定得到遵守。官方設立了熱線電話接受虐童案件的舉報並提供諮商。法院有權為父母被認定不稱職的兒童指定監護人。

強迫結婚或早婚:男子法定結婚年齡底限為18歲,女子為16歲。18歲以下未成年男女的結婚率分別為0.6%和0.2%。

兒童性剝削:自主同意發生性關係的年齡底限是18歲。與14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面臨三至十年不等的徒刑。最高法院2010年裁定所有性侵七歲以下孩童者,至少面臨七年的有期徒刑。與14歲至16歲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面臨三至七年不等之徒刑;媒介16歲以上18歲以下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者,面臨最長一年徒刑或服勞役,或最高新台幣300萬元罰鍰。

法律禁止兒童色情,違者可處六個月以上徒刑。本報告年度有18歲以下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工作的案例出現。

詳情請見國務院《人口販運報告》:www.state.gov/j/tip

國際兒童誘拐:由於台灣政治地位特殊,因而無法參加《1980年海牙國際兒童誘拐民事方面的公約》。請見國務院有關各國的詳細資訊:http://travel.state.gov/content/childabduction/english/country.html

反猶太主義

台灣的猶太社群非常小,估計約有100至200人定期聚會,主要多為旅居海外人士。沒有任何反猶太行為的報告出現。

人口販運

請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www.state.gov/j/tip

身心障礙人士

法律禁止在就業、教育、航空旅行等交通服務、醫療照護、或其他政府服務方面歧視身心障礙人士。根據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及聯合勸募協會的統計,身心障礙人士的失業率是身心健全人士的三倍。地方勞工局若接到就業歧視的申訴,通常會介入調查。就業歧視依法可處新台幣30萬到150萬元不等之罰鍰。法律訂有最低罰鍰,當局也有效執行相關法條。為確保身心障礙人士能擁有無障礙空間、並方便他們取得資通訊,當局頒布了相關的法律和計畫,施行上也相當有力。身心障礙孩童皆能接受中小學教育和高等教育。在一些教育和療養機構偶有性侵的舉報。身心障礙人士擁有投票和參與公眾事務的權利。非政府組織指出,缺乏無障礙空間和方便身心障礙人士使用的大眾運輸系統,仍是他們參與公共事務的一大阻礙。

衛生福利部和勞委會負責保護身心障礙人士的權益。法律規定當局必須對身心障礙人口提供各項服務與計畫。身心障礙人士享有免費的全民健保。非政府組織持續主張,公立養護院所的數量仍不足,需要增加,目前的居家照護服務等計畫也需要擴大,以滿足包含日益增加的、包括年長者在內的身障人口需求。

在本報告年度內,立法院通過了《特殊教育法》增修條文,授權各級學校成立特教小組,為不同類型的身心障礙學生提供符合個人需求的支持,讓全台11萬5千名身心障礙學生享有更好的福利。身障人士權益團體指出,一些較為老舊的建築設施無法符合身障學生的需求,有一半的中小學都不是無障礙空間。身障孩童一般皆會就學,而在本報告年度官員表示未發現有虐待現象。身障孩童多數選擇一般學校就學。非政府組織指稱對於身障學生的服務普遍仍不足。由於缺乏無障礙設施或足夠的替代設施,就讀一般學校的身障學生仍需仰賴幫傭、父母、或祖父母的協助才能上學或使用學校設施。

法律規定新的公共建築、設施、和交通設備必須方便身障人士出入和使用,此一規定一般都獲得遵守。此外,交通部也對計程車司機裝設無障礙設備提供補助。

2012年九月,某一基金會控告32名公職人員廢弛職務,對於2011年在某一特教學校內出現的性侵指控疏於處理。經檢方調查後,有九名教育部員工在本報告年度內遭懲戒處分,共計有23名教師和學校雇員被記過或申誡處分,其中16人在監察院介入調查後遭降職處分。

少數民族/種族/族裔

截至七月,主要來自中國、越南、印尼、和泰國的外籍配偶佔全台人口3%,且估計新生兒中有7.4%是由外籍母親所生。外籍配偶在家庭內外均是歧視的對象。

為協助外籍配偶,融入社會當局在社區活動中心提供免費中文和育兒課程及輔導服務。截至五月,內政部成立的「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已提撥新台幣1.9億來資助182項協助外籍配偶的計畫。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外籍配偶提供法律服務,並設有熱線電話受理申訴。內政部也有自設的熱線電話,由通越南語、柬埔寨語、泰語、印尼語、英語、和華語的人員接聽。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生的配偶必須等六年始可申請台灣居留權,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生的外籍配偶則只要三年便可以提出申請。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配偶可在入境台灣後馬上開始工作,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生的外籍配偶則否。

原住民

台灣有14種經辨識的非漢族原住民,他們佔總人口約2%。法律保障原住民的公民權和政治權,規定當局應提供資源協助原住民建立自治體制,擬定保護他們基本權利的政策,並促進其語言和文化的保存和發展。政府依法應設立負責劃分和管理原住民土地的委員會,不過目前為止仍未實現。政府和民間企業在原住民族地區進行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和學術研究時,應與原住民商榷,取得原住民的同意或參與,並將獲取的利益與之共享;然而此一條文並未得到落實。批評者抗議當局並未盡力維護原住民的文化和語言。

由於原住民在立法院擁有保留席次,原住民可以透過政治程序參與影響原住民土地的決策。在立法院113個席次中,原住民擁有六個保留席次,由原住民選民選出。在本報告年度內,政府在全台九個地方法院設立原住民專業法庭或專股,專門審理原住民案件。

七月,阿美族人抗議中央當局侵占他們在台東縣內的傳統領域,並在當地建設渡假村威脅他們的生存。台東當局表示該開發案在十年前即已合法通過。

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社會侵害、歧視、和暴力行為

沒有法律禁止出於自主意願的同性戀活動。據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者、和跨性別者(統稱為LGBT)權益人士表示,對LGBT之中的HI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帶原者和愛滋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的暴力是個問題,但是警方施壓關閉對LGBT友善的酒吧和書店這類事例,在本報告年間持續減少。警方對於LGBT之中的HIV帶原者和愛滋病患者遭遇暴力對待的案件,採取適當的因應措施。法律規定雇主不得因性傾向而歧視求職者,違者可處新台幣30萬到150萬元不等之罰鍰。LGBT權益人士指稱,禁止醫師為未婚人士進行不孕治療對LGBT人士造成不公平的歧視,他們在現行法律下不得結婚。

八月,在民眾的抗議之下,內政部推翻了註銷一對跨性別者婚姻登記的決定,表示只要在婚姻登記時為一男一女的結合,該婚姻即是合法且有效的。

其他社會暴力或歧視

有對HIV帶原者和愛滋病患歧視的舉報案例,其中包括就業歧視。愛滋病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指控台北市政府排除HIV帶原者和愛滋病患申請社會住宅。市府當局表示由於有居民反應不願讓HIV帶原者和愛滋病患遷入他們所居住的社會住宅,市府的作法僅是回應居民的要求。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修正案允許為HIV帶原者的外籍配偶,如果能證明是被配偶傳染或是在台灣治病時遭到傳染,即可留在台灣。此法修正後更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其中也規定不得拒絕讓感染HIV的公民就學、就醫、就業、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第七節 勞工權利

(1) 結社權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加入獨立的工會、進行合法罷工、以及集體談判的權利受到各種相關法規保障,但罷工權受到高度管制,有些勞工被排除在集體談判權之外。

2011年的一項新法賦予教師結社權,截至七月底止,教師已成立了40個工會和一個工會總聯合會,但法律仍禁止教師罷工。根據新法,勞工也享有更大的結社自由,截至七月底止,已組成86個新的工會。法律同樣也允許外籍勞工組織和加入工會。五月,菲律賓船工在宜蘭縣組織了台灣第一個漁工工會,工會的菲律賓籍幹部表示他們歡迎台灣漁工和其他國籍的漁工加入他們的工會,工會成立的目的是為保護外籍漁工不受船公司虐待和勞動剝削(參見第七節第4項)。

除了保障結社的權利,法律也保護結社的勞工,禁止歧視、解雇、或不公平地對待從事工會相關活動的勞工,違者必須為遭解雇的勞工復職,併處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不等的罰鍰。在本報告年度內,縣市政府勞工局因報復行為對數名雇主處以罰鍰。雖然工會可以擬定自己的規章,工會註冊仍需地方主管當局或勞委會的核准,且若工會的運作違法或違反其本身的規章,當局有權終止工會部分或全部的運作。2012年五月,台北市政府駁回了國立台灣大學研究助理和助教成立工會的申請,因為當中許多組織幹部都是兼職的研究生,嚴格來說不算是大學的雇員,且沒有合約或勞保。然到了本報告年度四月,台北市政府批准了上述工會的申請案,工會幹部完全是由大學聘用的研究助理和助教擔任。

到六月底止,在全台1,140萬勞動人口中,約30%分屬5,254個註冊工會,其中許多也是全台10個勞工聯合組織之一的會員。

教師、公職人員、和國防工業職員沒有罷工權。任職於公用事業、醫療服務業、和電信服務供應商的勞工,只有在罷工期間允諾維持基本服務的狀況下,方可行使罷工權。當局可以在災害期間禁止、限制、或解散罷工。

法律將勞資爭議分成「權利事項」和「調整事項」兩大類別。勞工僅可就調整事項進行罷工,其中包括工資和工時。法律禁止勞工為權利事項罷工,其中包括集體協約、勞動契約、勞動規章等議題。權利事項應透過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在當局認定爭議茲事體大或牽涉到不公做法時,依法必須進行調解。法律禁止勞資雙方在進行調解或仲裁期間影響「工作秩序」。平均而論,調解過程需要20至50天,仲裁過程需要45至80天。

本報告年度內未出現合法罷工。在本報告年度前五個月共有9,648件勞資糾紛,較2012年同期增加了4.2%,其中有6,345件是與薪資和資遣費有關。工會指控在裁員時,工會領袖有時會首當其衝,或無正當理由就被解雇。

(2)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各種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不過有報告指出,此種問題仍在發生。在家事服務業、農業、漁業、製造業、和營建業都有發生強迫勞動的跡象 (參見第七節第4項)。

法律將強迫勞動訂為罪行。公眾宣導活動包括了勞工教育手冊、外籍勞工熱線,和作為教育部人權課程一部分的人口販運教育。截至六月底止,警方和司法單位從84件個案中解救了219名強迫勞動的受害者,其中包括遭到性剝削的受害者。

同時請參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www.state.gov/j/tip

(3) 禁止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勞動基準法》規定15歲,即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為最低就業年齡。16歲以下的兒童不可從事重度勞動或危險勞動,僅可在一般工作日每天最多工作八小時。

縣市政府勞工局藉由確保民眾完成義務教育,有效地執行最低就業年齡的法律規定。據勞委會表示,違反最低就業年齡規定的雇主,最高可處半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併/易科罰金達新台幣30萬元。截至八月,有一起發生在基隆的違規案例接受了調查。一名冷氣行的老闆被控雇用兩名15歲的童工並讓他們超時工作,但檢察官偵結後決定不起訴,因為該名老闆與兩名童工的父母熟識,並未逼迫他們做粗重工作,事實上還是受兩人的父母之託就近管教。

(4)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勞動條件和衛生與安全預防標準,適用於全台850萬受薪勞工中的約800萬人。該法明確訂出了其涵蓋的八大行業別:農、林、漁、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煤氣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大眾傳播業;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未涵蓋在內的有監督管理人員、醫療照護人員、園藝人員、保全人員、教師、醫生、律師、公務員、地方政府約聘人員、農會員工、和家事服務業工作者。

每月最低工資調高5.83%,調整後為月薪新台幣19,047元,或最低時薪新台幣109元,此一調整於一月生效。法律未涵蓋的行業別則未訂有最低工資。

製造業平均工資是法定最低工資的兩倍以上,服務業員工的平均待遇比製造業還高。2012年的平均月薪成長了0.3%,為新台幣45,888元。然根據勞動統計數據,由於經濟疲弱加上製造業外移,勞工的實質薪資低於14年前。據當局估計,低收入戶的基準為低於某一特定地區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60%。依此定義,台北市每戶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新台幣14,794元者為低收入戶,新北市為新台幣11,832元,高雄市為新台幣11,890元,台灣省為新台幣10,244元。

外籍家庭看護和家庭幫傭未享有最低工資或加班費的保障,未對他們的每日或每週工時設限,也未規定最低的休息次數或休假時間。至七月底止,有209,982名依《就業服務法》註冊的外籍家庭看護和家庭幫傭。外籍家庭看護和幫傭多由外勞仲介公司所掌控和在海外雇用,這些機構並在台灣作為外勞的代表,為外籍看護和幫傭設定了未受法規保障的薪資標準新台幣15,840元(以1997年的最低薪資為標準)。外籍幫傭在母國時,普遍都會被仲介公司強迫向台灣的銀行在當地所設的海外分行貸款,利率極高,以支付「訓練費」、「仲介費」、或其他名義的費用。家庭幫傭需自行支付所有健保費用。雇主並非直接支付薪資給外籍家庭幫傭,而是透過仲介公司;仲介公司從他們每月新台幣15,840元的薪資中,扣除先前外勞所同意每月支付的各種費用和貸款償還金額後,才將薪資付給外籍幫傭。因此,外籍幫傭的實得工資遠低於目前的貧窮線。非政府組織即指出,有些外籍幫傭每個月的實得工資竟只有新台幣1,000元,約相當於政府所定的貧窮線之6.7%。非政府組織和學者敦促勞委會為外籍家庭看護和幫傭訂定最低工資、加班費、和法定休假的保障。

法定工時為每天八小時,每兩週工作84小時。公務部門每週規定工作五天;據勞委會調查,一半以上的民間企業亦實施每週五天上班制。根據地方勞動法規,僅有勞委會認可的「特殊行業類別」,可不受法定工時的規定限制,其中包括空服員、保險業務員、房屋仲介、護校教師、救護車司機、和醫院員工等等。2012年,勞委會將某些醫療從業人員排除於特殊行業別之外。行政院主計總處的調查指出,在2012年,有110萬受薪勞工表示每兩週的工時為96小時,佔所有受薪勞工的13%,這些勞工每年的加班時數平均為312小時。此外,多數勞工未領有加班費。依法,違反法定工時上限的雇主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並規定必須公布違法的公司行號名稱。全國產業總工會和其他勞工團體呼籲當局終止「特殊行業別」的例外規定並加強勞動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了衛生與安全標準。七月本法進行增修後,有了以下變革:適用範圍由原本15類行業的670萬勞工,擴大為全行業1,070萬勞工皆適用;改善對女性勞工和18歲以下勞工的保護措施;預防過度勞動;強化石化業的安全標準;以及提高罰款金額。

勞動聯盟和非政府組織多年來皆認為由於勞委會僅有294名勞動檢查員,此法難以得到落實。本報告年度前半年,勞委會的294名勞動檢查員共完成38,860次檢查,比2012年同期減少了13.8%。勞工非政府組織及學者指稱,勞動檢查率實在太低,不足以有效嚇阻違法行為和不安全的工作環境,特別難以保護那些在中小型工廠工作的勞工。勞工團體多次敦促勞委會加強其檢查機制。勞工非政府組織指出,台灣每10萬勞工搭配0.27名勞動檢查員,遠低於國際上所訂每10萬人搭配1.5名勞動檢查員的標準。

法規要求對外勞仲介公司進行嚴密的檢查和監督。非政府組織報告指出,有些仲介公司與雇主固定向外籍勞工收取高額費用或貸款款項,以在母國產生的債務作為交換非自願勞動的手段。截至七月底前,台灣有465,481名有紀錄證明的外籍勞工,其中205,520人來自印尼,85,410人來自菲律賓,62,552人來自泰國,112,095人來自越南。截至六月底止,台灣有38,629名未紀錄在案的外籍勞工。非政府組織指稱,外籍勞工因擔心會遭雇主終止合約或遣返,讓他們無法償還積欠仲介或他人的債務,即便遭雇主虐待通常也不願舉報。

2012年,一份由非政府組織發布的報告,記錄了一艘於新加坡外海作業的台灣籍漁船上,外籍勞工所面對的惡劣勞動條件。報告聲稱,雇主僅提供船上漁工(多數為菲律賓籍)微薄的飲食和醫療,強迫勞工一天勞動18至20小時,違約者需付高額罰金。此外,勞工也不能離開工作崗位,因為漁船一次在海上作業即是好幾個月。在本報告年度內,柬埔寨的非政府組織和外國政府呈報了三起在台灣漁船上發生的勞動剝削案例,指控漁船涉嫌人口販運、虐待並積欠東南亞籍漁工薪資。直至年底,上述虐待情節仍在調查之中。

雇主只能從外勞工資中扣除勞工保險費、健康保險費、所得稅、和食宿費,違者面臨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鍰,並喪失雇用外勞權利。但批評人士指控這些違法情節依然存在,且勞委會並未有效執行這些法規,以保護外勞不受不道德仲介與雇主剝削。

除了開辦外籍勞工直接聘雇聯合服務中心,讓本地雇主能夠再次雇用原來的外勞之外,勞委會還設立了直接聘雇的網路平台,讓本地雇主不用透過仲介,就可以在網路上直接雇用外勞。非政府組織則主張,由於使用服務中心和線上服務的程序複雜且限制重重,因此難以得到普及,並鼓吹應移除轉移雇主的限制。外籍勞工可以待在台灣的年限為12年。

服務中心也容許直接再次雇用從事製造業、漁業、營造業、和其他產業的外籍勞工。

入出國及移民署負責所有與外籍勞工、外籍配偶、移民服務、以及遣返非法移民的移民相關政策和程序。勞委會負責工作許可證的核發以及與就業相關的服務。勞委會同時也提供調解服務;在勞工受到剝削或虐待的狀況下,勞委會亦可同意轉移雇主。

除了人口販運或遭雇主虐待的被害人以外,被認定為非法工作的外勞面臨高額罰鍰和強制遣返,且永遠禁止再入境台灣。

根據勞保局的統計,2013年前半年共有16,071件職業傷病的案例,與2012年同期的16,949件相比有所下降。2013年前半年有138件職災死亡案例,與2012年同期的139件相比有所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