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22 | 《2012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臺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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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臺灣部分
OT-1302C | 2013年04月22日
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發佈
2013年4月19日
摘要
臺灣由多黨選舉產生的總統和立法院治理。國際觀察家認為2008年三月由國民黨馬英九當選的總統選舉自由而公平。馬英九於2012年當選連任,任期同樣為四年,一般認為此次選舉同樣自由且公平。安全力量聽命於文官政府。
在本報告年度,主要通報的人權問題為官員貪腐,以及對婦女、孩童施暴。
在本報告年度的前七個月中,當局依貪污罪名起訴了576名官員,包括40名高階官員。沒有任何免罪的報告。
第一節 對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侵犯:
(1)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存權
沒有關於當局或其人員任意或非法殺害人命的報告。
(2) 失蹤
沒有因政治因素導致人員失蹤的報告。
(3) 酷刑和其他殘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憲法規定不得對遭控訴者使用暴力、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也沒有當局使用這些手段的報告。
監獄與拘留中心狀況
監獄狀況總的來說符合國際標準。當局允許獨立的人權觀察機構參訪監獄。
硬體狀況:至十月為止,監獄容納的成年人犯總計有58,873人,其中53,872人是男性,5,001人為女性;未成年人犯則不到1,000人;監獄達到原設計容量的121%。因疾病、年邁而在獄中或在審前羈押期間死亡的人犯在2011年共計有89人,在2012年一至十月共計有81人。受刑人可以取得可飲用水,也沒有受刑人對於暖氣、通風、照明、或飲食提出不滿的申訴。監獄設有監察官可以處理這類申訴。
行政管理:所有受刑人和拘留人都可以見訪客。有少數拘留人在他們的案子仍在調查的階段時,在法院的命令之下,可能會被剝奪會客的權利。所有受刑人和拘留人都得以進行宗教崇拜。受刑人可以與定期來訪的宗教領袖會面,也可以與宗教領袖要求額外的會面。根據刑法第41條規定,犯下輕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易服社會勞動。沒有出現紀錄不正確或不足的報告。
當局允許受刑人和拘留人向由典獄長、廉政官員、和獨立人士所組成的監獄申訴委員會遞送投訴書。受刑人也可以在不受檢查的狀況下,向司法當局遞送投訴書,不過實務上所有通信在進出監獄時都要接受檢查。犯下非暴力罪者可處罰鍰或緩刑來替代監獄服刑。
當受刑人指控有非人道狀況時,監獄當局對其指控展開調查,並將調查結果發布給司法當局,偶爾會向媒體公布。當局調查並監控監獄及拘留中心的狀況。
監督控管:當局允許獨立的非政府監察機構對監獄的狀況加以調查。七月,由兩名外籍醫師和一名外籍科學家所組成的團隊,到獄中探視前總統陳水扁。該團隊在報告中對於陳水扁日益惡化的身心健康狀況表達憂心,並總結長期遭囚禁的壓力,將會造成身心健康的進一步惡化,並呼籲對陳水扁進行更全面的醫療評估,建議允許陳水扁進行保外醫治。有鑑於此,多位人權工作者到獄中探訪了陳水扁。越來越多的觀察家聲稱陳水扁在獄中遭到虐待,指出他每天只有半小時的戶外活動時間,到八月才增加到一小時,並禁止他像其他受刑人一樣參加工場勞動。屬於執政黨國民黨陣營的台北市長郝龍斌,呼籲由中立的醫療小組對陳水扁的健康情況進行評估。當局表示陳水扁一直以來都享有充分的醫療,而且他的情況還無法達到保外醫治的條件。
(4) 任意逮捕或羈押
憲法禁止任意逮捕和羈押,當局一般來說遵守這些限制。
警方及安全機構角色
內政部警政署對所有警察單位具行政管轄權,不過各縣市警察局長由縣市首長指派。文官政府對警政署維持有效的控制,文官政府也對濫權和貪污的調查和懲罰擁有有效的機制。在本報告年度,沒有任何牽涉安全力量的免罪通報。
逮捕與羈押期間的待遇
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犯可能逃逸,或有《刑事訴訟法》所定義的緊急情況,否則法律規定必須有逮捕狀或傳票,始可羈押或進行偵訊。被起訴者經法院裁定可以交保。法律規定,檢察官逮捕嫌犯後必須在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准許繼續羈押。一般來說,當局遵守這些程序,法庭審理通常在起訴後三個月內開始。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准許審前羈押未起訴的嫌犯,最長兩個月,並得再延長一次兩個月。在可能判刑五年以上,或合理懷疑嫌犯有逃亡或與其他嫌犯或證人串供,或者篡改淹滅具體證據之虞,即可聲請審前羈押。
法院雖必須在起訴後指定辯護人,可是法律並未明定律師在警方初步偵訊時,可以怎麼做或應該做什麼來保護貧窮刑事嫌犯的權利。司法院與警政署施行了一個計劃,就是在警方初步偵訊期間,為符合資格,即心智障礙或被控罪名可處三年以上徒刑的貧窮嫌犯,提供法律辯護人。拘留人可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該基金會透過其21個分會向無力聘請律師的人提供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司法院根據2004年通過的《法律扶助法》所資助成立的非政府組織,向所有個人提供上述法律服務。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幹事透過與警方的定期諮商及參與警方會議,來提醒警方有義務告知嫌犯此一法律諮詢服務的存在。嫌犯是要收押或是在家監禁是由檢察官聲請,由法院裁定。嫌犯和受刑人可能會被禁止會客,但是他們有權和律師會面並進行諮詢。
(5) 不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憲法定有獨立的司法體系,但司法體系仍有貪腐的問題。雖然當局做了一些努力來削除貪腐並降低政治對司法的影響,但仍有一些殘存的問題。在本報告年度內,司法改革的支持者敦促更高的公眾問責度,要求進行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其他的程序改革。有些政治評論家與學者也公開質疑,一些受理高矚目度與政治敏感案件的法官與檢察官的公正性。
9月3日,由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意見領袖共計11人所組成的法官評鑑委員會,首次發表了評鑑報告,建議司法院依失職懲處兩名法官。10月8日,一個由三名檢察官、一名法官、三名律師、四名意見領袖所組成,與前述性質類似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首度發表了評鑑報告,建議法務部將一名不適任的檢察官解除職務,並將該案送交司法院進行懲戒。
2009年前總統陳水扁和其妻吳淑珍案件的審理,也提高了公眾對一些問題的審視,例如起訴前與審前羈押、檢方洩漏資訊等檢方可能的不當行為,以及司法程序的透明度(見第四節)。
審判程序
憲法規定受公正公平審判的權利,獨立的司法體系一般而言執行這項權利。案件由法官而非陪審團裁決;所有法官都由司法院任命,並對司法院負責。通常涉案各方和證人是由一位法官而非辯護律師或檢察官加以訊問。
審理公開進行,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或案情可能敏感以致引來群眾的案件,旁聽可能就需要獲得法院許可。被告是否可取得檢方持有的證據,由主審法官依個案裁定。所有被告在證明有罪前均被推定為無罪,並有權請律師辯護。
法律規定不得強迫嫌犯作證,被告供詞也不得做為定罪的唯一證據。凡被定罪者均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被判三年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還可再向更上一級法院上訴。國家機關有告知被告其被控罪名的義務,被告有權與自行選定或國家指派的辯護人進行溝通,對其被控罪名進行防禦,並有權請求與證人對質,以及提出有利於己的證人和證據。
政治犯及被羈押者
沒有關於政治犯或被羈押者的報告。
民事司法程序與救濟措施
民事案件有獨立公正的司法體系處理。對於所宣稱的不法行為,包括違反人權案,除司法救濟外,還可請求行政救濟。
(6) 任意干涉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憲法禁止這類行動,當局在實務上一般來說尊重這些限制。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1) 言論和新聞自由
言論和新聞自由現狀
憲法定有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當局在實務上一般尊重這些權利。獨立的媒體、有效的司法系統、加上運作良好的民主政體,共同保障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由於社會各界呼籲尊重服刑中的前總統陳水扁的言論自由,台北監獄推翻了原先的決議,允許陳水扁為《壹週刊》撰寫專欄。
審查制度或內容限制: 2009年,台北市政府禁止台北市中小學訂閱《蘋果日報》,並新增規定,任何想從台北市立圖書館借閱《蘋果日報》的讀者,都必須提供身分證明,證明其年滿18歲。該法令依然有效。
網際網路自由
官方對連線網際網路沒有限制,也無可信的報告指出,當局在沒有司法監管的情況下,對電子郵件或網路聊天室進行監控。根據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的調查,在2011年年底,台灣有81.8%的家庭有網路。
學術自由與文化活動
對學術自由或文化活動沒有任何限制。
(2) 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
集會自由
2009年,當局起訴了兩名組織學生示威運動的教授,罪名是未依《集會遊行法》事先取得許可。二月,高等法院最終判決其中一名教授無罪,因為他並非示威活動的組織者。另一名教授的案件則尚在審理中,因為大法官會議尚未就《集會遊行法》合憲與否做出裁決。
結社自由
法律定有結社自由,當局一般在實務上尊重這項權利。
(3) 宗教自由
請見閱國務院的年度宗教自由報告:www.state.gov/j/drl/irf/rpt
(4) 遷移自由 、內部流離失所者、保護難民及無國籍者
憲法定有在台灣境內遷移、出國旅行、移居海外、和自海外回國等自由,政府一般在實務上尊重這些權利。
保護難民
政治庇護的取得管道:法律未就提供庇護或難民身份有所規定。當局尚未建立為難民提供保護的制度。所有非法出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法必須遣返中華人民共和國。在2008年到2010年間到台灣尋求庇護的八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的財務援助和補貼下,依然留在台灣境內。
第三節 尊重政治權利:公民改變政府的權利
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以和平方式改變政府的權利,公民透過定期、自由、且公平的普選選舉,在實際上行使這項權利。
選舉與政治參與
最近舉行之選舉:一月,總統選舉首次與立法委員選舉合併舉行。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當選總統,而國民黨也成為立法院多數。觀察家認為這些選舉是自由而公平的。
女性和少數族群的政治參與:立法院113席委員中有38名女性;行政院(內閣)48位閣員中有8位女性;台灣第二大城市高雄市的市長也是女性;15位大法官中有兩位女性。任何政黨贏得的不分區席位,女性至少須佔一半。
原住民代表在政治體系大部份的層級都有參與。他們在立法院有6個保留席次,由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各選出一半。原住民佔人口比例約2%,分配給他們的立法院席次是這個比例的兩倍多。
第四節 官員貪腐與政府透明度
法律對官員貪污定有刑事刑責,當局一般而言有效地執行這些法律。本報告年度有政府官員貪污的指控。
六月,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遭到當局指控,在他先前擔任立法委員期間,向民間人士收取的賄款總計高達新台幣8,300萬。七月,林益世辭去行政院秘書長一職,並遭到逮捕和羈押。八月底,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延長羈押兩個月。年底,特偵組繼續調查本案,確認林益世是否也涉及其他案子。
在2011年高等法院判決前總統陳水扁與其妻吳淑珍涉及貪污、洗錢、偽造文書、及侵占罪名的案件無罪後,最高法院裁定本案應進行更審。最高法院拒絕受理陳水扁對先前洗錢和偽造文書判刑的上訴,高等法院接著宣布吳淑珍洗錢、收賄、教唆偽證等六項罪名判決定讞,合併執行19年兩個月徒刑,併科新台幣1億5,800萬元。到了年底,由於健康因素,吳淑珍尚未開始服刑。高等法院亦宣布自2010年因別項貪汙罪名而入獄的陳水扁之洗錢、貪污等三件案子判刑定讞,合併執行18年6個月徒刑,併科新台幣1億5,600萬元。
八月,刑事局主任秘書許瑞山在被查獲涉嫌包庇和插股經營賭場後,遭到檢警逮捕收押。
八月,前消防署長黃季敏因在職期間涉嫌向承包商收賄遭到收押。調查人員在黃季敏的住所和辦公室查扣了18條價值近新台幣2,300萬元的金條。
八月,在2011年六月被依貪污和洗錢罪名起訴的前總統李登輝首次在準備程序庭中出庭應訊。法院要求本案正式審理前,需進行更進一步的準備程序。直至年底前,開庭的日期尚未決定。
法律規定公務人員有責任說明不正常增加之財產來源,違者可遭懲處。法律亦規定一定位階以上的公職人員,包括擔任特定敏感職位的公職人員,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並由監察院公布其財產申報。未申報者將處以新台幣20萬元至400萬元不等的罰鍰,若為累犯可處一年以下徒刑。法務部和其新成立的廉政署負責打擊官員貪污。
法律規定除國家機密、專業機密、個人資訊、以及受保護的智慧財產外,所有政府資訊在有人提出要求時,必須對大眾公開。此法規定,在接到公開資訊申請的15天內,受理申請的政府單位必須決定是否核准。若有必要,期限可再延長,最多15天。受理機關可依申請目的來決定收費。若是為學術研究或為公眾利益而提出申請,費用可以減免。政府雇員若在行使職務時違反相關法令,將遭到懲處或口頭警告。法律規定有註冊的公民、企業、和團體,可提出要求資訊的申請,若申請遭拒可提出訴願。這些特權基於互惠原則,可延伸至外國公民。
第五節 政府對國際暨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各種本地和國際的人權團體,一般皆不受限制地運作、調查、並公開人權案件的調查結果。當局對這些團體的觀點經常採合作並有所回應的態度。
第六節 歧視、社會侵害、及人口販運
憲法禁止因種族、性別、身體殘疾、語言、性傾向、性認同、或社會階級歧視他人。
婦女
強暴和家庭暴力:強暴,包括配偶強暴,是犯罪行為。對婦女施暴,包括強暴和家庭暴力,仍是一個嚴重問題。由於被害人在社會上蒙受恥辱,很多被害人選擇不報案。據內政部估計,性侵害案總數是警方接到報案數的10倍。
法律規定對強暴被害人提供保護。強暴案的審理除非被害人同意,否則不對外公開。法律允許檢方主動提起公訴,不需強暴被害人提起告訴。
法律規定對強暴罪的懲處不得少於五年徒刑,被定罪者通常被判處有期徒刑五至十年不等。據內政部統計,截至九月前,報案的強暴或性侵害案件共有10,951起,法院起訴了1,814人,將1,685人定罪。據法務部統計,過去五年的強暴和性侵害平均起訴率約為50%,平均定罪率約為90%。
截至九月,家暴案報案數共86,240起,當局在同期起訴了2,592人,將1,948人被定罪,發出了10,111張保護令給家暴被害人。通常家暴案被定罪者,判刑都在六個月以下。社會壓力仍使受虐的婦女,為顧及家庭聲譽而不向警方報案。法律允許檢察官不必等候配偶提出正式告訴,主動對家暴控訴展開調查。
法律要求各縣市政府,針對家庭與性暴力、虐待兒童與老人,成立暴力防治中心。這些中心全天候24小時為受害人提供保護、醫療、緊急援助、庇護、法律諮詢、和教育訓練。
性騷擾:工作場合的性騷擾是犯罪行為,違者可處新台幣1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之罰鍰,及最高兩年有期徒刑。各級政府與大型民間企業,按規定必須採取預防措施並訂定申訴程序,以嚇阻性騷擾。婦女團體抱怨,儘管有法律規定且公眾對此議題的認識也有所提升,但司法當局仍不重視性騷擾的投訴。
生育權:個人與夫婦有權利決定自己孩子的數目、生產的間隔和時機,並有充分的資訊和方法來行使這項權利,免受歧視、脅迫、和暴力。然而,法律仍禁止未婚人士接受不孕治療。避孕工具與生產和產後的專業照護都非常普遍。男性與女性都同要接受性病的診斷和治療。
歧視:法律禁止性別歧視。法律規定兩性在薪資、升遷、和工作分派方面應享有平等待遇。婦女依法有權要求最多兩年的無薪育嬰假,並禁止因懷孕或結婚而解雇員工。中央與地方政府機構、學校、及其他組織依規定必須訂定執行條例並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以監督此法的執行。一個非政府組織聲稱,當局對於提升公眾對此議題的認識方面做得不夠。
女權人士指出,與男性員工相比,女性員工被拔擢的機會仍然較少,擔任管理職位的較少,薪資也較低。女性佔總勞動人口的50%。據勞委會指出,男女若擔任相當的職位,女性平均薪資只及男性的82%。
性別篩選:台灣的男女出生性別比落在1.085至1.108之間。據監察院指出,35歲以上生育第三胎的婦女,生產的胎兒男女性別比最高。2010年,台灣禁止醫療機構進行人工性別篩選;胎兒男女性別比較高、性別失衡較嚴重的醫院和診所,皆受到監察;協助進行人工性別篩選的醫師依法可處以罰鍰。未有實施此類懲處的報告案例出現。
兒童
出生登記:公民身分是來自於父母或是在台灣出生。內政部及其所屬的兒童局負責維護兒童權利與福祉,以及確保定有用以保護孩童的相關法條。
虐待兒童:虐待兒童仍然是普遍的問題。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統計,當局在2012年一至八月共通報了16,330例虐童案件,牽涉的被害人有16,330人。中央、地方當局、和私人機構,持續努力找出高風險兒童和家庭並予以協助,並提升公眾對虐童與家暴的認識。
根據法律,任何人若發現兒童受到虐待或疏於照顧,必須通知警方或社福當局。兒福專業人員必須在24小時內向地方當局通報,當局必須在24小時內採取適當措施。相關規定建議官員在四天內回覆調查的請求。內政部兒童局和非政府組織專家都監看相關案件,確保相關規定得到遵守。官方設立了熱線電話接受虐童案件的舉報並提供諮商。法院有權為父母被認定不稱職的兒童指定監護人。
兒童結婚:男子法定結婚年齡底限為18歲,女子為16歲。18歲以下未成年男女的結婚率分別為0.4%和2%。
兒童性剝削:自主同意發生性關係的年齡底限是18歲。與14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面臨3至10年不等的徒刑。最高法院2010年裁定所有性侵7歲以下孩童者,至少面臨7年的有期徒刑。與14歲至16歲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面臨3年至7年不等之徒刑;媒介16歲以上18歲以下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者,面臨最長1年徒刑或服勞役,或最高新台幣300萬元罰鍰。
雛妓問題嚴重的程度很難衡量,因為使用網際網路和其他精密通訊技術招攬顧客的狀況日益增加。
禁止刊登與賣淫相關的廣告,警方實際上也執行這條禁令。在國外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而遭到逮捕的公民,依法也可能因在外國召雛妓而被起訴和定罪,但是在過去四年間沒有此類案例。法律也禁止兒童色情,違者判處六個月以上徒刑,得併科罰金。
截至九月,325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而被起訴,232人遭到定罪。該法將嫖雛妓、持有及散佈兒童色情定為罪行。該法也規定可將違法者的姓名公布,但並未成為慣例。
國際兒童誘拐:由於台灣政治地位特殊,因而無法參加《1980年海牙國際兒童誘拐民事方面的公約》。欲知更多詳情,請見國務院有關公約的遵守情況報告:http://travel.state.gov/abduction/resources/congressreport/congressreport_4308.html;以及各國的詳細資訊:http://travel.state.gov/abduction/country/country_3781.html
反猶太主義
台灣的猶太社群非常小,估計約有100至200人定期聚會,主要多為旅居海外人士。沒有任何反猶太行為的報告。
人口販運
請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www.state.gov/j/tip
身心障礙人士
法律禁止在就業、教育、航空旅行等交通服務、醫療照護、或其他國家服務方面歧視身心障礙人士,並規定了對違法者的最低罰鍰。當局有效地執行這項法規。為確保身心障礙人士能擁有無障礙空間、並方便他們取得資通訊,當局頒布了相關的法律和計畫,施行上也相當有力。身心障礙孩童皆能接受中小學教育和高等教育。然而,在一些教育和療養機構不時出現性侵的舉報。
內政部與勞委會負責保護身心障礙人士的權利。法律規定,當局必須對身障人口提供各項服務與計劃。身障人士享有免費的全民健保。非政府組織持續主張,公立養護院所的數量仍不足,需要增加,而目前的居家照護服務等計劃需要擴大,以滿足包含日益增加的、包括年長者在內的身障人口需求。
法律規定新的公共建築、設施、和交通設備必須方便身障人士出入和使用,此一規定一般都獲得遵守。身障人士權益團體指出,一些較為老舊的建築設施無法符合身障學生的需求,聲稱有一半的中小學都不是無障礙空間。身障孩童一般皆會就學,而在本報告年度官員表示未有普遍的虐待現象。不過,仍出現一些零星的個案;九月,某一基金會控告32名公職人員廢弛職務,未對2011年在某一特教學校內出現的性侵指控進行處理;一名檢察官正對本案進行調查。
少數民族/種族/族裔
截至七月為止,主要來自中國、越南、印尼、和泰國的外籍配偶佔全台人口3%,並且估計新生兒中有3.1%是由外籍母親所生。外籍配偶在家庭內外均是歧視的對象。
當局在社區活動中心提供免費中文和育兒課程及輔導服務,以協助外籍配偶融入社會。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外籍配偶提供法律服務,並設有熱線電話受理申訴。內政部也有自設的熱線電話,由通越南語、柬埔寨語、泰語、印尼語、英語、和華語的人員接聽。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生的配偶必須等六年始可申請台灣居留權,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籍配偶則只要三年便可以提出申請。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配偶,現在也獲准在入境台灣後馬上開始工作。
原住民
台灣有14種經辨識的非漢族原住民,他們佔總人口約2%。法律保障原住民的公民權和政治權,規定當局應提供資源協助原住民建立自治體制,擬定保護他們基本權利的政策,並促進保存和發展他們的語言和文化。政府依法應設立負責劃分和管理原住民土地的委員會,然而截至年底,政府仍未設立。政府和民間企業在原住民族地區進行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和學術研究時,應與原住民商榷,取得原住民的同意或參與,並將獲取的利益與之共享;然而此一條文並未得到落實。批評者抗議當局並未盡力維護原住民的文化和語言。
由於原住民在立法院擁有保留席次,原住民可以透過政治程序參與影響原住民土地的決策。在立法院113個席次中,原住民擁有6個保留席次,由原住民選民選出。八月,數十名平埔族人在總統府前舉行年度集會,抗議政府否認他們的原住民身分。平埔族有100多萬人口,遠超過九個被承認的原住民部落的人口總數。長久以來,傳統的原住民部落都主張平埔族是歷史虛構的產物,多由漢人組成,但假裝自己是原住民,以獲取部落享有的權益(如土地使用、原住民給付、原住民代表保留席次等等)。政府拒絕了平埔族承認其原住民身分的要求。
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社會侵害、歧視、和暴力行為
沒有法律禁止出於自主意願的同性戀活動。據男女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和變性者(統稱為LGBT)權益人士表示,對LGBT之中的HI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帶原者和愛滋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的暴力是個問題,但是警方施壓關閉對LGBT友善的酒吧和書店這類事例,在本報告年間持續減少。LGBT權益人士指稱,限制醫師為未婚人士進行不孕治療,對LGBT造成不公平的歧視,他們在現行法律下不得結婚。雇主因性傾向而歧視求職者,若被定罪,最高可處新台幣150萬元的罰鍰。
依據2004年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原先計畫在中小學教授LGBT議題的課程,因為「缺乏社會共識」而取消。
其他社會暴力或歧視
有對HIV帶原者和愛滋病患者歧視的舉報案例,其中包括就業歧視。九月,在教育局接到匿名檢舉後,當局要求一名台北的小學老師進行愛滋篩檢。有些家長團體認為所有教師皆應出示檢驗報告,帶原者皆應被調離教職。教師會建議主管單位應與家長團體和教師會共同研擬一套規範。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修正案,允許為HIV帶原者的外籍配偶,如果能夠證明是被配偶傳染,或是在台灣治病時遭到傳染,即可留在台灣。此法修正後更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其中也規定不得拒絕讓感染HIV的公民接受教育、取得醫療服務、住居、或其他必需品。
第七節 勞工權利
(1) 結社權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加入獨立的工會、進行合法罷工、以及集體談判的權利受到各種相關法規保障,但罷工權受到高度管制,有些勞工被排除在集體談判權之外。
2011年修法後對教師的結社權放寬限制,截至七月底止,教師已成立了37個工會和一個工會總聯合會,但法律仍禁止教師罷工。根據新法,勞工也享有更大的結社自由,截至七月底止,已組成66個新的工會。法律同樣也允許外籍勞工組織和加入工會。
除了保障結社的權利,法律也保護結社的勞工,禁止歧視、解雇、或不公平地對待從事工會相關活動的勞工,違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不等的罰鍰。在本報告年度內,縣市政府勞工局因報復行為對數名雇主處以罰鍰。雖然工會可以擬定自己的規章,工會註冊仍需地方主管當局或勞委會的核准,且若工會的運作違法或違反其本身的規章,當局有權終止工會部分或全部的運作。五月,台北市政府駁回了國立台灣大學研究助理和助教成立工會的申請,因為當中許多組織幹部都是兼職的研究生,沒有合約或勞保。
到六月底止,在全台1,130萬勞動人口中,約30%分屬5,108個註冊工會,其中許多也是全台10個勞工聯合組織之一的會員。
教師、公職人員、和國防工業職員沒有罷工權。任職於公用事業、醫院、和電信服務供應商的勞工,只有在罷工期間仍允諾維持基本服務的狀況下,方可行使罷工權。當局可以在災害期間禁止、限制、或解散罷工。
法律將勞資爭議分成「權利事項」和「調整事項」兩大類別。勞工僅可就調整事項進行罷工,其中包括工資和工時。法律禁止勞工為權利事項罷工,其中包括集體協約、勞動契約、勞動規章等議題。權利事項應透過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在當局認定爭議茲事體大,或牽涉到不公的做法時,依法必須進行調解。法律禁止勞資雙方,在進行調解或仲裁期間影響「工作秩序」。平均而論,調解過程需要20至50天,仲裁過程需要45至80天。
截至12月5日止,有三場因欠薪問題發起的合法罷工(太子汽車、華隆紡織、榮電)。截至11月,其中兩場罷工得到解決,一場仍在仲裁中。此外,在本報告年度一至十月,共有19,204件勞資爭議,較2011年同期下降了5.3%,其中有13,352件是與薪資與資遣費有關。工會指控,在裁員時,工會領袖有時會首當其衝,或無正當理由就被解雇。
(2)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各種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不過有報告指出,此種問題仍在發生。在家庭看護、農業、漁業、製造業、和營建業等產業都有發生強迫勞動的跡象(參見第七節第4項)。
法律將強迫勞動定為罪行;公眾宣導活動包括了勞工教育手冊、外籍勞工熱線,和作為教育部人權課程一部分的人口販運教育。截至九月底止,警方和司法單位解救了109名強迫勞動的被害人,其中包括性剝削。
同時請參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www.state.gov/j/tip
(3) 禁止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勞動基準法》規定15歲,即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為最低就業年齡。16歲以下的兒童不可從事重度勞動或危險勞動,僅可在一般工作日每天最多工作8小時。
縣市政府勞工局藉由確保民眾完成義務教育,有效地執行最低就業年齡的法律規定。據勞委會表示,違反最低就業年齡規定的雇主,最高可處新台幣兩萬元的罰鍰。截至七月,未有違反這些法律的案例紀錄,但勞工權益人士和學者敦促相關主管機構,對僱用16歲以下勞工的公司加強監督。
(4)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法律規定勞動條件和衛生與安全預防措施的標準,該標準涵蓋了台灣840萬受薪職工中的約660萬人。未涵蓋在內的有管理階層員工、看護工、園丁、保全人員、教師、醫生、律師、公務員、地方政府約聘人員、農會員工、和家庭傭工。
每月最低工資調高5%,調整後為新台幣18,780元,或最低時薪新台幣103元,此一調整於一月生效。法律未涵蓋的職工則未定有最低工資。
製造業平均工資是法定最低工資的兩倍以上,服務業員工的平均待遇比製造業還高。2011年的平均月薪上升了2.7%,為新台幣45,642元。然根據勞動統計數據,勞工的實質薪資低於10年前。據當局估計,低收入戶的基準,為低於某一特定地區中位數家庭的平均可支配所得之60%。依此定義,台北市每戶每人平均收入低於新台幣14,794元者為低收入戶,新北市為新台幣11,832元,高雄市為新台幣11,146元,其他省轄市為新台幣10,244元。
外籍家庭看護工和家庭傭工未享有最低工資或加班費的保障,未對他們的每日或每週工時設限,也未規定最低的休息次數或休假時間。至九月底止,有200,882名依《就業服務法》註冊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和家庭傭工。非政府組織和學者敦促勞委會為外籍家庭看護和幫傭提供最低工資、加班費、和法定休假的保障。
法定工時是每八週期間工作336小時(平均每一工作週42小時)。公務部門每週規定工作五天;據勞委會調查,一半以上的民間企業亦實施每週五天上班制。根據地方勞動法規,僅有勞委會認可的特殊行業類別,可不受一週工作五天的規定限制,其中包括空服員、保險業務員、房屋仲介、護校教師、救護車司機、和醫院員工等等。然而實際上,違反一週工作五天最高限制的狀況很普遍。依法,違反法定工時上限的雇主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並規定必須公布違法的公司行號名稱。在各界施壓下,勞委會對於不受法定工時限制的特殊類別進行了檢討,以期能縮小其範圍。三月,法定工時的保障延伸至多數醫療人員,但不包括在急診室、分娩室、手術室、恢復室工作的醫療人員。全國產業總工會和其他勞工團體要求當局終止特殊行業別的例外規定。
法律規定了衛生與安全標準,但勞動聯盟和非政府組織仍指控勞委會未能有效執行關於工作場所的衛生和安全法規。本報告前半年,勞委會的292個勞動檢查員共完成45,079次檢查,比2011年同期增加了7.6%。此法約涵蓋31萬家企業。勞工非政府組織及學者指稱,勞動檢查率實在太低,不足以有效嚇阻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和不安全的工作環境,特別難以保護那些在中小型工廠工作的勞工。勞工團體多次敦促勞委會加強其檢查機制。
法規要求加強檢查和監督外勞仲介公司。非政府組織報告指出,有些仲介公司與雇主固定向外籍勞工收取高額費用或貸款款項,以在母國產生的債務作為交換非自願勞動的手段。截至七月底前,台灣有441,507有紀錄證明的外籍勞工,其中186,458人來自印尼,85,466人來自菲律賓,71,434人來自泰國,98,145人來自越南。勞委會估計有37,469名未有紀錄在案的外籍勞工。非政府組織聲稱,外籍勞工通常不願舉報雇主虐待的情節,因為擔心雇主會終止合約並遣返他們,讓他們無法償還積欠仲介或他人的債務。
2012年,一份由非政府組織發布的報告,記錄了外籍勞工在一艘於新加坡外海作業的台灣籍漁船上,所面對的惡劣勞動條件。報告聲稱,雇主僅提供船上漁工(多數為菲律賓籍)微薄的飲食和醫療,強迫勞工一天勞動18至20小時,違約者需付高額罰金。此外,勞工也不能離開工作崗位,因為漁船一次在海上作業就是好幾個月。
雇主只能從外勞工資中,扣除勞工保險費、健康保險費、所得稅、和食宿費,違者面臨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鍰,並喪失雇用外勞特權。但批評人士指控這些做法依然存在,且勞委會並未有效執行這些法令與規定,以保護外籍勞工不受不道德仲介與雇主利用。
除了開辦外籍勞工直接聘雇聯合服務中心,讓本地雇主能夠再次雇用原來的外勞,勞委會還設立了直接聘雇的網路平台,讓本地雇主不用透過仲介,就可以在網路上直接雇用外籍勞工。非政府組織則主張,由於程序複雜,且對兩項服務的使用資格皆有諸多限制,因此無法得到普及,並鼓吹應移除對雇主轉移的限制。一月,立法院通過了一項法案,將外籍勞工可以待在台灣的年限,從原本的9年延長至12年,本地雇主和外籍勞工皆對此舉表示肯定。
服務中心也容許直接再次雇用從事製造業、漁業、營造業、和其他產業的外籍勞工。
入出國及移民署負責所有與外籍勞工、外籍配偶、移民服務、以及遣返非法移民的移民相關政策和程序。勞委會負責工作許可證的核發以及與就業相關的服務。勞委會同時也提供調解服務;在勞工受到剝削或虐待的狀況下,勞委會亦可同意轉移雇主。
除了人口販運或遭雇主虐待的被害人以外,被認定為非法工作的外勞面臨高額罰鍰和強制遣返,並永遠禁止再入境台灣。
根據勞保局的統計,2012年一至九月共有26,703件職業傷病的案例,與2011年同期的26,760件相比有所下降。2012年同期有233件職災死亡案例,與2011年同期的243件相比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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