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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1 | 《2011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臺灣部分 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發佈 2012年5月24日

《2011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臺灣部分 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發佈 2012年5月24日

OT-12003C | 2012年06月21日

臺灣由多黨選舉產生的總統和立法院治理。國際觀察家認為2008年三月由國民黨馬英九當選的總統選舉自由而公平。安全力量必須對文官政府負責。

主要通報的人權問題為官員貪腐,以及對婦女、孩童施暴。

在本報告年度,當局依貪污罪名起訴了逾400名官員,包括54名高階官員。沒有任何除罪的報告。

第一節 對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侵犯:

(1)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存權

沒有關於當局或其人員任意或非法殺害人命的報告。

(2) 失蹤

沒有因政治原因導致人員失蹤的報告。

(3) 酷刑和其他殘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憲法規定不得對遭控訴者使用暴力、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也沒有當局使用這些手段的報告。

監獄與拘留中心狀況

監獄狀況總的來說符合國際標準。受刑人可以取得可飲用水,當局也允許獨立人權觀察員訪視監獄。至七月為止,監獄容納的成年人犯總計有58,247名,其中53,368名是男性,4,879名為女性;未成年人犯則不到1,000名;監獄達到原設計容量的122.2%。

所有受刑人和拘留人都可以見訪客。有少數拘留人在他們的案子仍在調查的階段時,在法院的命令之下,可能會被剝奪會見訪客的權利。所有受刑人和拘留人都得以進行宗教崇拜。受刑人可以與定期來訪的宗教領袖會面,也可以與宗教領袖要求額外的會面。

當局允許受刑人和拘留人不受檢查,向由典獄長、廉政官員、和獨立人士所組成的監獄申訴委員會或司法當局遞送投訴書,不過所有通信實務上在進出監獄時都要接受檢查。犯下非暴力罪者可處罰鍰或緩刑來替代監獄服刑。

當受刑人指控有非人道狀況時,監獄當局對其指控展開調查,並將調查結果發布給司法當局知道,偶爾會向媒體公布。當局調查並監控監獄及拘留中心的狀況。當局也允許獨立的非政府監察機構對監獄的狀況加以調查。

(4) 任意逮捕或羈押

憲法禁止任意逮捕和羈押,當局總的來說遵守這些限制。

警方及安全機構角色

內政部警政署對所有警察單位具行政管轄權,不過各縣市警察局長由縣市長指派。文官政府對警政署維持有效的控制,文官政府也對濫權和貪污的調查和懲罰擁有有效的機制。在本報告年度,沒有任何牽涉到安全力量的除罪通報。

逮捕與羈押期間的待遇

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犯可能逃跑,或有《刑事訴訟法》所定義的緊急情況,否則法律規定必須有逮捕狀或傳票,始可羈押或進行偵訊。被起訴者經法院裁定可以交保釋放。法律規定,檢察官逮捕嫌犯後必須在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繼續羈押的許可。一般來說,當局遵守這些程序,法庭審理通常在起訴後三個月內開始。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准許審前羈押未起訴的嫌犯,最長兩個月,並得再延長一次兩個月。司法改革的支持者敦促對審前羈押做出限制,以加強對被告權利的保護。在可能判刑五年以上,或合理懷疑嫌犯有逃亡或與其他嫌犯或證人串供,或者篡改淹滅具體證據之虞,即可聲請審前羈押。

法院雖必須在起訴後指定辯護人,可是法律並未明定律師在警方初步偵訊時,可以怎麼做來保護貧窮刑事嫌犯的權利。司法院與警政署施行了一個計劃,就是在警方初步偵訊期間,為符合資格,即心智障礙或被控罪名可處三年以上徒刑者的貧窮嫌犯,提供法律辯護人。受拘留人可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該基金會透過其21個分會向無力聘請律師的人提供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司法院根據2004年通過的《法律扶助法》所資助成立的非政府組織,向所有個人提供上述法律服務。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職員定期會提醒警方有義務告知嫌犯有此一法律諮詢服務的存在。嫌犯是要收押或是在家監禁是由檢察官聲請,由法院裁定。嫌犯和受刑人可能會被禁止會客,但是他們有權和律師會面並進行諮詢。

 (5) 不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憲法定有獨立的司法體系,但司法體系仍有貪腐的問題。雖然當局為消除腐敗與降低政治對司法的影響做出了一些努力,但仍有一些殘存的問題。在本報告年度內,司法改革的支持者敦促更高的公眾問責度,對人事制度進行改革,以及其他的程序改革。有些政治評論家與學者也公開質疑,一些受理高矚目度與政治敏感案件的法官與檢察官的公正性。立法院在六月通過了已延宕20年的《法官法》,旨在創造一個新的機制,將專家和其他非司法界的代表也囊括進來,以對法官的表現進行考核,並淘汰不適任的法官。雖然法案已經通過,但要到2012年才會正式施行,因此還未產生任何具體成效。2009年前總統陳水扁和其妻吳淑珍案件的審理,也提高了公眾對一些問題的審視,例如起訴前與審前羈押、檢方洩漏資訊等檢方可能的不當行為,以及司法程序的透明度(見第四節)。

審判程序

憲法規定受公正公平審判的權利,獨立的司法體系一般而言執行這項權利。案件由法官而非陪審團裁決;所有法官都由司法院任命,並對司法院負責。通常涉案各方和證人是由一位法官而非辯護律師或檢察官加以訊問。

審理公開進行,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或案情可能敏感以致引來群眾的案件,旁聽可能就需要獲得法院許可。被告是否可取得檢方持有的證據,由主審法官依個案裁定。所有被告在證明有罪前均被推定為無罪,並有權請律師辯護。

法律規定不得強迫嫌犯作證,被告供詞也不得做為定罪的唯一證據。凡被定罪者均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被判三年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還可再向更上一級法院上訴。

政治犯及被羈押者

沒有關於政治犯或被羈押者的報告。

民事司法程序與救濟措施

民事案件有獨立公正的司法體系處理。對於被指控的非法行為,包括違反人權案,除司法救濟外,還可請求行政救濟。

(6) 任意干涉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憲法禁止這類行動,當局在實務上一般來說尊重這些限制。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1) 言論和新聞自由

言論和新聞自由現狀

憲法規定言論自由,包括媒體成員的言論自由,而當局在實務上一般尊重這些權利。媒體獨立而活躍,不受限制地表達了各種不同的言論,但是也經常被批評缺乏嚴謹的新聞標準。

六月,台北監獄禁止服刑中的前總統陳水扁為《壹週刊》撰寫專欄。台北監獄表示,經審核,陳水扁的文章具有政治煽動性,將有損獄方的聲譽。獄方的決定引發了外界的批評,認為陳水扁的言論自由受到箝制。獄方同月稍後便部分推翻了原先的決議,允許《壹週刊》刊登陳水扁之後的文章。

新聞自由:一月,立法院通過了《預算法》增修條文,禁止各主管機關、國營企業、和國營機構將廣告包裝成新聞報導和節目的形式,在電視台進行置入性行銷。由於許多評論家和社運人士批評政府的置入性行銷,讓某些媒體不敢對當局的政策提出針貶,引發了公眾批評,因而催生了此增修條文。當局否認使用政府廣告經費來操控媒體。

審查制度或內容限制:七月,大法官會議裁定,警方對《蘋果日報》一名在2008年跟蹤一名模特兒和其丈夫長達兩個月的記者處以罰金合憲,該記者因為收到模特兒丈夫有婚外情的線報而進行跟蹤。該對夫婦指稱,記者的行為已對他們夠成騷擾。大法官的裁定中指出,憲法雖同時保障個人自由和新聞自由,但記者的行為已違法,因為新聞情報的收集應以與公眾利益相關的議題和個人為對象。批評者對此判決提出譴責,認為限制記者追蹤的議題類型無異於審查制度。

七月,國家通訊委員會通過了壹電視(壹傳媒旗下的單位之一)的新聞有線頻道之開台申請,但是委員會先前已否決了壹電視的兩個申請案。國家通訊委員表示壹電視已對其內容做出改善,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也同意了淨化旗下動新聞內容的七項條件,並承諾成立跨媒體倫理委員會,內容牽涉到性和裸露的新聞也不會製作成動新聞。

2009年,台北市政府禁止台北市中小學訂閱《蘋果日報》,並新增規定,任何想從台北市立圖書館借閱《蘋果日報》的讀者,都必須提供身分證明,證明其年滿18歲或以上。直至年底,該禁令依然有效。

網際網路自由

官方對連線網際網路沒有限制。個人與團體可以透過網際網路,包括電子郵件,表達意見。

學術自由與文化活動

對學術自由或文化活動沒有任何限制。

 (2) 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

集會自由

反對黨立法委員及非政府人權組織聲稱,《集會遊行法》違反憲法精神,限制自由言論與集會,並呼籲修正或廢除此法。他們聲稱此法不公平地讓較小的組織處於弱勢,而且是選擇性執法。台灣人權促進會和10多個其他民間團體組成了一個聯盟,主張解除對街頭示威抗議的限制,以及取消向警方提出遊行示威許可的規定。

2009年,當局起訴了兩名組織「野草莓」學生運動的教授,罪名是未依《集會遊行法》事先取得許可。十二月,法院判決其中一名教授無罪,因為他並非示威活動的組織者,另一名教授的案件則尚在審理中,因為大法官會議尚未就《集會遊行法》合憲與否做出裁決。七月,一名檢察官起訴了三名未取得許可,便到桃園國際機場抗議土地被當局強制徵收以興建機場捷運的民眾。本案尚在審理中。

結社自由

法律定有結社自由,當局一般在實務上尊重這項權利。

(3) 宗教自由

有關宗教自由的完整敘述,請查閱國務院的年度宗教自由報告:www.state.gov/j/drl/irf/rpt

(4) 遷移自由 、內部流離失所者、保護難民及無國籍者

憲法定有在台灣境內遷移、出國旅行、移居海外、和自海外回國等自由,政府一般在實務上尊重這些權利。

保護難民

政治庇護的取得管道:台灣法律未就提供庇護或難民身份有所規定。當局尚未建立為難民提供保護的制度,因為一部有關難民處置的法案仍在立法院審查中。所有非法出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法必須遣返中華人民共和國。截至九月,在2008年到2010年間到台灣尋求庇護的8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的財務援助和補貼下,依然留在台灣境內。

不遣返原則:在本報告年度內,當局陸續遣返無紀錄移民回其母國。據內政部統計,遣返大陸的無紀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移民總人數為53人(包括47名男性和6名女性)。在年底前,有122名無紀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移民和777名無紀錄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移民在等候遣返。

永續性解決辦法:除了少數無法提出身分證明的西藏人以外,其他的西藏人在2009年都已取得合法居留資格。在本報告年度內,沒有西藏人取得合法居留資格的新案例。

第三節 尊重政治權利:公民改變政府的權利

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以和平方式改變政府的權利,公民透過定期、自由、公平的普選選舉,在實際上行使這項權利。

選舉與政治參與

最近舉行之選舉:繼新的單一席次選區選舉制施行後,國民黨在2008年1月贏得立法院絕大多數的席次。兩個月後,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當選總統。觀察家認為這些選舉是自由而公平的。

女性和少數族群的政治參與:立法院113席委員中有33名女性;行政院(內閣)48位閣員中有9位是女性;台灣第二大城市高雄市的市長也是女性;15位大法官中有2位女性。任何政黨贏得的不分區席位,女性至少須佔一半。

原住民代表在政治體系大部份的層級都有參與。他們在立法院有6個保留席次,由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各選出一半。原住民佔人口比例約2%;分配給他們的立法院席次是這個比例的兩倍多。

第四節 官員貪腐與政府透明度

法律對官員貪污定有刑事刑責,當局一般而言有效地執行這些法律。

七月,台灣當局成立法務部廉政署,以進一步打擊貪污。此外,立法院在十一月通過了《貪污治罪條例》增修條文,擴大對無法說明財產來源,或對財產來源不實交代的公職人員之適用範圍,並加重其刑罰。

六月,立法院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禁止意圖對公務員行賄,即使其意圖未產生任何違法行為,亦屬犯罪。過去,意圖行賄僅在可證明賄賂對公務員執行職務有所影響時,才構成犯罪。

在本報告年度內,有官員貪污的起訴案件。前總統李登輝在六月被依貪污和洗錢罪名起訴,李登輝被控與其助手侵占國安密帳779萬美元,將國安密帳挪用為某一智庫的成立和營運經費。

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前總統陳水扁與其妻吳淑珍涉及貪污、洗錢、偽造文書及侵占罪名的案件。八月發出的更一審判決中,陳水扁和吳淑珍在國務機要費的貪污部分判決無罪,但在洗錢和偽造文書部分維持對陳水扁的原判,即兩年八個月刑期。陳水扁自2010年底因工業區購地案,以及因收受賄賂為友人在政府投資的企業中安排人事而被定罪後,即入獄服刑。

立法院在2009年修正了《貪污治罪條例》,以起訴未能說明不正常增加之財產來源的公務員。所有公職人員都受《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約束。法務部和其新成立的廉政署負責打擊官員貪污。

《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除國家機密、專業機密、個人資料、及受保護的智慧財產外,所有政府資訊在有人提出要求時,必須對大眾公開。此法規定,有登記的公民、企業、和團體,可提出要求資訊的申請,若申請遭拒絕可提出訴願。這些特權基於互惠原則,可延伸至外國公民。

第五節 政府對國際暨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各種本地和國際的人權團體,一般皆不受限制地運作、調查、並公開人權案件的調查結果。當局對這些團體的觀點採合作並有所回應的態度。

第六節 歧視、社會侵害、及人口販運

憲法規定公民無分性別、宗教、種族、階級、或黨派,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內政部負責保護身心障礙人士的權利。當局有效地執行這些法律。

婦女

強暴和家庭暴力:強暴,包括配偶強暴,是犯罪行為;對婦女施暴,包括強暴和家庭暴力,仍是一個嚴重問題。由於被害人在社會上蒙受恥辱,很多被害人選擇不報案。據內政部估計,性侵害案總數是警方接到報案數的10倍。

法律規定對強暴被害人提供保護。強暴案的審理除非被害人同意,否則不對外公開。法律允許檢方主動提起強暴公訴,不需被害人提起告訴。

法律規定對強暴罪的懲處不得少於五年徒刑,被定罪者通常被判處有期徒刑5至10年。據內政部統計,本報告年度內,報案的強暴或性侵害案件共有6,568起,其中有2,370人被起訴,1,919人被定罪。據法務部統計,過去5年的強暴和性侵害平均起訴率約為50%,平均定罪率約為90%。

本報告年度間,家暴案報案數共104,315起。當局起訴了3,292人,2,469人被定罪。在本報告期間,發出了36,791張保護令給家暴被害人。通常家暴案被定罪者,判刑刑期都在6個月以下。社會壓力仍使受虐的婦女,為顧及家庭聲譽而不向警方報案。法律允許檢察官不必等候配偶提出正式告訴,主動對家暴控訴展開調查。

法律要求各縣市政府,針對家庭與性暴力、虐待兒童與老人,成立暴力防治中心。這些中心全天候24小時為受害人提供保護、醫療、緊急援助、庇護、法律諮詢、和教育訓練。

性騷擾:工作場合的性騷擾是犯罪行為,違者可處以新台幣1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之罰鍰,及最高兩年有期徒刑。各級政府與大型民間企業,按規定必須採取預防措施並訂定申訴程序,以嚇阻性騷擾。婦女團體抱怨,儘管有法律規定且公眾對此議題的認識也有所提升,但司法當局仍不重視性騷擾的投訴。

生育權:個人與夫婦有權利決定自己孩子的數目、生產的間隔和時機,並有充分的資訊和方法來行使這項權利,免受歧視、脅迫、和暴力。然而,法律仍禁止未婚人士接受不孕治療。避孕工具與生產和產後的專業照護都非常普遍。男性與女性都同要接受性病的診斷和治療。

歧視:法律禁止性別歧視。法律規定兩性在薪資、升遷、和工作分派方面應享有平等待遇。婦女依法有權要求最多兩年的無薪產假,並禁止因懷孕或結婚而解雇員工。中央與地方政府機構、學校、及其他組織依規定必須訂定執行條例並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以監督此法的執行。一個非政府組織聲稱,當局對於提升公眾對此議題的認識方面做得不夠。

女權人士指出,與男性員工相比,女性員工被拔擢的機會仍然較少,擔任管理職位的較少,薪資也較低。女性在服務業勞動人口和總勞動人口都佔了50%。據勞委會指出,男女若擔任相當的職位,女性平均薪資只及男性的82%。

性別篩選:台灣的男女出生性別比落在1.085至1.108之間。據監察院指出,35歲以上生育第三胎的婦女,生產的胎兒男女性別比最高。2010年,台灣禁止醫療機構進行人工性別篩選,胎兒男女性別比較高、性別失衡較嚴重的醫院和診所,皆受到監察;協助進行人工性別篩選的醫師依法可處以罰鍰。

兒童

出生登記:公民身分是來自於父母或是在台灣出生。內政部及其所屬的兒童局負責維護兒童權利與福祉,以及確保有用以保護孩童的相關法條。

虐待兒童:虐待兒童仍然是普遍的問題。一個可信賴的非政府組織指稱,性虐待比公眾所認知的更為普遍,估計每年的被害人數目達到兩萬人。根據內政部統計,本報告年間通報的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侵害、或監護人疏失造成的傷害等共22,094例。中央、地方當局、和私人機構,持續努力找出高風險兒童和家庭並予以協助,並提升公眾對虐待兒童與家暴的認識。

根據法律,任何人若發現兒童受到虐待或忽視,必須通知警方或社福當局。兒福專業人員必須在24小時內向地方當局通報,當局必須在24小時內採取適當措施。相關規定建議官員在4天內回覆調查的請求。內政部兒童局和非政府組織專家都監看相關案件,確保相關規定得到遵守。官方設立了熱線電話接受虐兒案件的舉報並提供諮商。法院有權為父母被認定不稱職的兒童指定監護人。

兒童性剝削:自主同意發生性關係的年齡底限是18歲。與14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面臨3至10年的徒刑。2010年9月,最高法院裁定所有性侵7歲以下孩童者,至少面臨7年的有期徒刑。與14歲至16歲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必須被判3年至7年徒刑;媒介16歲以上18歲以下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者,面臨最長1年徒刑或服勞役,或最高新台幣3百萬元罰鍰。據兒童局的資料顯示,本報告年間有235名雛妓獲救,被安置在庇護所。

雛妓問題嚴重的程度很難衡量,因為使用網際網路和其他精密通訊技術招攬顧客的狀況日益增加。八月,警方破獲了一個大型賣淫集團,共有50多名高中少女透過網際網路招攬顧客。

與賣淫相關的廣告媒體禁止刊登,這項法律實際上也得到執行。在國外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遭到逮捕的公民,也可能因在外國召雛妓而被起訴和定罪,但是在過去4年間沒有此類案例。法律也禁止兒童色情,違法者最高可判刑6個月,並處以高額罰金。

至本報告年底之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而被起訴的共有393人,253人遭到定罪;該法將嫖雛妓、持有及散佈兒童色情定為罪行。該法也規定違法者的姓名必須在報紙上公布。

反猶太主義

沒有任何反猶太行動的報告。

人口販運

請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www.state.gov/j/tip

身心障礙人士

法律禁止歧視身心障礙人士,並規定了對違法者的最低罰鍰。法律也得到執行。

內政部與勞委會負責保護殘障人士的權利。法律規定,當局必須對殘障人口提供各項服務與計劃。殘障人士享有免費的全民健保。非政府組織持續主張,公立養護院所的數量仍不足,需要增加,而目前的居家照護服務等計劃需要擴大,以滿足包含日益增加的、包括年長者在內的殘障人口需求。

立法院在一月通過了《身心障礙權益保護法》,為盲人增加就業機會。根據該法規定,員工人數超過10人的主管機關和國營企業,必須僱用10%的盲人。

依據法律,新的公共建築、設施、和交通設備必須方便殘障者出入和使用,此一規定一般都獲得遵守。不過在十一月,一個殘障人士權益團體舉行了大規模的示威抗議,指控台灣大多數地區的交通設施仍無法滿足殘障人士的基本需求。

少數民族/種族/族裔

截至2010年為止,主要來自中國、越南、印尼、和泰國的外籍配偶佔全台人口3%,並且估計新生兒中有8.7%是由外國出生的母親所生。外籍配偶在家庭內外均是歧視的對象。

入出國及移民署在五月更改規定,中國配偶的父母,若是來台照顧懷孕或流產的女兒,其在台合法居留期限,由原先的兩個月延長為六個月。

當局在社區活動中心提供免費中文和育兒課程及輔導服務,以協助外國出生的配偶融入社會。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外籍配偶提供法律服務,並設有熱線電話受理申訴。內政部也有自設的熱線電話,由通越南語、柬埔寨語、泰語、印尼語、英語、和華語的人員接聽。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生的配偶必須等6年始可申請台灣居留權,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籍配偶則只要3年便可以提出申請。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籍配偶,現在也獲准在入境台灣後馬上開始工作。

原住民

台灣有14種經辨識的非漢族原住民,他們佔總人口約2%。法律保障原住民的公民權和政治權。《原住民基本法》規定,當局應提供資源協助原住民建立自治體制,擬定保護他們基本權利的政策,並促進保存和發展他們的語言和文化。批評人士指稱當局對於保存原住民文化和語言方面做得不夠。一月,一個阿美族的原住民團體在總統府前抗議當局侵占阿美族土地。他們主張,一個民族失去了土地,最終就只有面臨滅族的命運,因此要求當局道歉並歸還土地。三月,多名原住民權益人士呼籲立法院通過反歧視法,以針對歧視原住民的言論進行懲罰。

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社會侵害、歧視、和暴力行為

沒有法律禁止出於自主意願的同性戀活動。據鼓吹男女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和變性者(統稱為LGBT)權利人士表示,對LGBT之中的HI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帶原者和愛滋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的暴力是個問題,但是警方施壓關閉對LGBT友善的酒吧和書店這類事例在本報告年間減少。鼓吹LGBT權利人士指稱,限制醫師為未婚人士進行不孕治療,對LGBT造成不公平的歧視,他們在現行法律下不得結婚。雇主因性傾向而歧視求職者,若被定罪,最高可處新台幣150萬元的罰鍰。

依據2004年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原先計畫在中小學教授LGBT議題的課程,因為「缺乏社會共識」而取消。

其他社會暴力或歧視

有對HIV帶原者和愛滋病患者歧視的舉報案例,其中包括就業歧視。二月,一個愛滋病感染者權益團體指控一北部地方政府禁止一愛滋病感染者參加職訓課程,且在該職訓課程的線上招生簡章上散播對愛滋病患者的歧視言論。該網頁隨即遭移除,而該名人士也被轉介到其他可以受到較佳照護的職訓中心受訓。《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修正案,允許感染HIV的外籍配偶,如果能夠證明是被配偶傳染,或是在台灣治病時遭到傳染,即可留在台灣。此法修正後更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其中也規定不得拒絕讓感染HIV的公民接受教育、取得醫療服務、住居、或其他必需品。

第七節 勞工權利

(1) 結社權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組織工會的權利受到憲法保障,但受到《工會法》及其他法律的管制。法律賦予勞工罷工權,但受到高度管制。法律賦予勞工集體談判的權利,但有些勞工被排除在此項權利之外。

雖然先前法律禁止教師、公務員、與某些國防工業職員組織工會,但《工會法》修正案在五月生效之後,對教師的結社權放寬限制,不過依法依然禁止教師罷工。截至八月為止,教師已成立了23個工會,和一個工會總聯合會。修正後的《工會法》也增加了勞工可以組織的工會項目。例如,同產業的勞工可以組成同業工會。

除了擴大了結社的權利,《工會法》修正後也對結社的勞工提供保護。《工會法》禁止歧視、解雇、或不公平地對待從事工會相關活動的勞工,違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的罰鍰。在本報告年度內,出現了幾個雇主因報復行為而被處以罰鍰的案例。修正後的《工會法》也給予外籍勞工更多組成工會的自由,包括在工會中擔任幹部的權利。雖然工會可以擬定自己的規章,工會註冊仍需勞委會的核准,而且若工會的運作違法或違反其本身的規章,當局有權終止工會部分或全部的運作。

到三月底止,在全台1,110萬勞動人口中,約29%分屬4,495個註冊工會,其中許多也是全台10個勞工聯合組織之一的會員。

依照《工會法》,教師和國防工業職員沒有罷工權。任職於公用事業、醫院、和電信服務供應商的勞工只有在罷工期間仍允諾維持基本服務的狀況下,方可行使罷工權。修正後的《勞資爭議處理法》於五月一日生效。《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當局可以在災害其間禁止、限制、或解散罷工。

《勞資爭議處理法》將勞資爭議分成「權利事項」和「調整事項」兩大類別。勞工僅可就調整事項進行罷工,其中包括工資和工時。該法禁止勞工為權利事項罷工,其中包括契約爭議、規章爭議等議題。權利事項應透過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在當局認定爭議茲事體大,或牽涉到不公的做法時,依法必須進行調解。法律禁止勞資雙方,在進行調解或仲裁期間影響「工作秩序」。平均而論,調解過程需要20至50天,仲裁過程需要45至80天。

工會指控,在裁員時,工會領袖有時會首當其衝,或無正當理由就被解雇。儘管有此弊端,據全國產業總工會與其他勞工團體所言,修正後的勞動法規,如《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和《團體協約法》,對勞工在結社、集體談判、和爭議解決的權利方面,仍產生了正面的效應。

經濟和就業狀況的持續改善,讓勞資爭議的數目相對減少。在本報告年度前11個月裡,共有20,824件勞資爭議,較2010年同期下降了5.9%,其中有13,880件是與薪資與資遣費有關。

(2)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不過有報告指出,此種問題仍在發生。

在家庭看護、農業、漁業、製造業、和營建業等產業都有發生強迫勞動的跡象(參見第七節第4項)。

法律將強迫勞動定為罪行;公眾宣導活動包括了勞工教育手冊、外籍勞工熱線,和作為教育部人權課程一部分的人口販運教育。

同時請參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www.state.gov/j/tip

(3) 禁止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勞動基準法》規定15歲,即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為最低就業年齡。16歲以下的兒童不可從事重度勞動或危險勞動,僅可在一般工作日每天最多工作8小時。

縣市政府勞工局藉由確保民眾完成義務教育,有效地執行最低就業年齡的法律規定。未有違反這些法律的案例紀錄。不過在2010年,勞動檢查員確實發現了17個15歲孩童被要求超時工作或值夜班的案例。沒有統計資料可以顯示這些特殊案例的處置方式,但是據勞委會官員表示,多數案例中,雇主最高會被處以新台幣兩萬元的罰鍰。

(4)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條件和衛生與安全預防措施的標準。到六月為止,《勞動基準法》涵蓋台灣830萬受薪職工中的約660萬人。未涵蓋在內的有管理階層員工、看護工、園丁、保全人員、教師、醫生、律師、公務員、地方政府約聘人員、農會員工、和家庭傭工。每月最低工資調高至新台幣17,880元,或最低時薪新台幣98元,此一調整於一月生效。

製造業平均工資是法定最低工資的兩倍以上,服務業員工的平均待遇比製造業還高。2010年的平均月薪上升了5.3%,為新台幣44,430元。然而根據勞動統計數據,儘管過去10年內經濟年成長率平均為4%,勞工的實質薪資卻比10年前低。勞工方面的專家學者將薪資的下滑趨勢歸咎於許多產業的外移,加大了工作職缺的競爭。據當局估計,低收入戶的基準,為低於某一特定地區中位數家庭的平均可支配所得之60%。依此定義,台北市每戶每人平均收入低於新台幣14,794元者為低收入戶,新北市為新台幣11,832元,高雄市為新台幣11,146元,其他省轄市為新台幣10,244元。

外籍家庭看護工和家庭傭工適用於《就業服務法》,此法不保障最低工資或加班費,未對每日或每週工時設限,也未規定最低的休息次數或休假時間。至七月底止,409,000外籍家庭看護工和家庭傭工當中,有194,000人申請受《就業服務法》保障。

法定工時是每8週期間工作336小時(平均每一工作週42小時)。公務部門每週規定工作5天;據勞委會調查,一半以上的民間企業亦實施每週5天上班制。根據地方勞動法規,僅有受勞委會所認證的專業人士,可不受一週工作5天的規定限制。然而實際上,違反一週工作5天最高限制的狀況很常見。在發生了幾件受到社會高度矚目的「過勞死」案例後,當局對於一般的工作週狀況進行了檢查,勞委會發現約有70萬勞工被迫無給加班。大約40萬的員工被雇主告知,他們是屬於不受工作週最高限制的「認證專業人士」,然而勞委會所認證的專業人士僅為10萬人。調查也發現在2010年,27%的受訪員工每天被迫工作超過12小時的上限。為因應此一問題,立法院在六月通過了《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將違反法定工時上限的雇主的罰鍰提高了500%,從原本的新台幣6萬元提高至新台幣30萬元,並規定必須公布違法的公司行號名稱。

法律規定了衛生與安全標準,並賦予職工避開危險工作環境而不致中斷就業的權利。但是仍有廣泛的批評,指控勞委會未能有效執行關於工作場所的衛生和安全法規。本報告前半年,勞委會的292個勞動檢查員共完成41,891次檢查,比2010年同期下降3.6%。這292個勞動檢查員負責檢查大約31萬家《勞工安全衛生法》所涵蓋的企業。勞工非政府組織及學者指稱,勞動檢查率實在太低,不足以有效嚇阻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和不安全的工作環境,特別難以保護那些在中小型工廠工作的勞工。勞工團體多次敦促勞委會加強其檢查機制。

政府的規定要求加強檢查和監督外勞仲介公司。非政府組織報告指出,有些仲介公司與雇主固定向外籍勞工收取高額費用或貸款款項,以在母國產生的債務作為交換非自願勞動的手段。截至七月底前,台灣有409,434有紀錄證明的外籍勞工,其中168,188人來自印尼,80,620人來自菲律賓,71,457人來自泰國,89,164人來自越南。勞委會估計有3萬名未有紀錄在案的外籍勞工。非政府組織聲稱,外籍勞工通常不願舉報雇主虐待的情節,因為擔心雇主會終止合約並遣返他們,讓他們無法償還積欠仲介或他人的債務。

雇主只能從外勞工資中,扣除勞工保險費、健康保險費、所得稅、和食宿費,違者面臨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鍰,並喪失雇用外勞特權。但批評人士抱怨這些做法依然存在,且勞委會並未有效執行這些法令與規定,以保護外籍勞工不受不道德仲介與雇主利用。

勞委會開辦了外籍勞工直接聘雇聯合服務中心,讓本地雇主能夠不必透過仲介,再次雇用原來的外勞,特別是看護。不過非政府組織主張,由於程序複雜,且對利用這個服務的資格有諸多限制,因此無法得到普及,並鼓吹應該移除對雇主轉移的限制。

服務中心也容許製造業、漁業、營造業、和其他產業直接再次雇用外籍勞工。非政府組織與學者敦促勞委會提供基本的勞工保護,像是最低工資、加班費,以及讓家庭看護與家庭傭工享有一天的法定休假日。

入出國及移民署負責所有與外籍勞工、外籍配偶、移民服務、以及遣返非法移民的移民相關政策和程序。勞委會負責工作許可證的核發以及與工作相關的服務。勞委會同時也提供調解服務;在勞工受到剝削或虐待的狀況下,勞委會亦可同意轉移雇主。

除了人口販運或受雇主虐待的受害人以外,被認定為非法工作的外勞面臨高額罰鍰和強制遣返,並永遠禁止再入境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