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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2010年台灣部分

OT-1028C | 2010年11月18日

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發佈
2010年11月17日

憲法規定保障宗教自由,其他法律與政策也有利於一般自由的信仰宗教。

台灣當局在實際做法上一般尊重宗教自由。在本報告期間內,台灣當局尊重宗教自由的狀況沒有改變。

沒有因為加入宗教團體、信仰宗教或參與宗教活動,而出現社會濫用或歧視的報告,著名的社會領袖也採取正面步驟促進宗教自由。

美國在台協會在促進人權的整體政策下,與當局討論宗教自由。

第一節 宗教人口概況

台灣總面積約為13,800 平方哩,人口2,300萬。根據2006 年新聞局年鑑,內政部宗教輔導科估計,台灣人口中有35%自視為佛教徒;33%自視為道教徒。雖然絕大多數有宗教信仰的人或是信佛教,或是信道教,但是也有很多人自認既是佛教徒,也是道教徒。

很多人除信仰有組織的宗教外,還信奉中國傳統民俗宗教,包括某些面向的薩滿教和祖先崇奉。研究人員與學者估計,有多達80%的人口信奉某種形式的傳統民俗宗教。這類民俗宗教可能與個人信奉佛、道、儒教或其他中國傳統宗教同時並存。

中國傳統宗教當中,信徒不到人口5%的包括﹕一貫道、天帝教、天德教、理教、軒轅教(黃帝教)、天理教、宇宙彌勒皇教、亥子道、中華聖教、大易教、先天救教及黃中教。

信仰佛、道和其他中國傳統宗教者,與修練法輪功者之間,也可能有重疊情況。法輪功登記為民間團體而非宗教團體。根據某學界消息來源,法輪功會員人數已超過70 萬,而且在繼續增加中。

有小部分百分比的人口自認是新教徒、羅馬天主教徒或遜尼派回教徒。山達基教會、巴哈伊教、耶和華見證人會、真光教會、耶穌基督末世聖徒教會(即摩門教)及統一教均有登記。其他在台灣的基督教派包括﹕長老會、真耶穌會、浸信會、路德會、基督復臨安息日會及聖公會等。台灣50萬7千的原住民人口當中,絕大多數都是新教徒或天主教徒。另外台灣還有少數猶太教徒,不過主要是外國僑民。

當局雖然不蒐集或獨立查證有關信奉宗教的統計數字,但會登錄宗教組織自願提報的信徒人數。內政部宗教輔導科認為,這些自願提報的統計數字,大幅低估台灣信仰宗教人口。內政部宗教輔導科估計,約有50%的人口經常參加有別於中國傳統民俗宗教的某種形式的有組織宗教活動。

宗教信仰沒有政治和地域之別。政治領袖們有各種不同的宗教信仰。

第二節 宗教自由官方層面現況

法律及政策架構

憲法規定保障宗教自由,其他法律與政策也有利於一般自由的信仰宗教。各級當局均設法充分保護這項權利,不容忍侵犯宗教自由,不論侵犯者是當局還是民間。台灣沒有國教。

雖然登記註冊是自願性質,但有27個宗教組織已向內政部宗教輔導科登記。宗教組織可按照《監督寺廟條例》、《人民團體法》或《民法總則》中有關基金會和社團的規定,經由其全島性組織向中央主管當局登記。個別宗教活動場所雖然可以向地方當局登記,但是很多場所選擇不登記,而以教派領袖的個人財產來運作。已登記的宗教組織享有免稅待遇,但必須提交年度財務運作報告。不登記的唯一後果是無法享有正式登記宗教組織的免稅優惠待遇。在本報告期間內,沒有當局打算拒絕新宗教團體登記的報告。

宗教組織可以辦學校,但是經教育部核准設立的公私立小學、中學或高中,不得進行強制性宗教教學。教育部核准設立的高中,雖然不可強制進行宗教教學,但是可開設宗教研究選修課程,條件是這類課程不偏袒特定宗教信仰。

大學和研究機構可以設立宗教研究系所。有許多私立的宗教學院,教育部已經核准的有已故聖嚴法師創辦的佛教法鼓山社會大學、基督教長榮大學神學院、華梵大學佛教學院和佛光大學。據教育部資料,另有十個大學部宗教系或神學院的申請設立案正在審查當中。

沒有宗教節日被定為國定假日。

對宗教自由的限制

台灣當局在實際做法上一般尊重宗教自由。本報告期間內,台灣當局尊重宗教自由的情況沒有改變。

沒有關於宗教人士被扣押或囚禁的報告。

強迫改變宗教信仰

沒有關於強迫改變宗教信仰的報告,包括沒有未成年美國公民被綁架或被非法帶離美國,也沒有不允許這類公民被送回美國。

尊重宗教自由的改進和正面發展

在本報告期間,中央廣播電台總台長汪誕平指出,他已經拒絕了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具名的「朋友」請求,要求減少與法輪功相關的《希望之聲》節目之播送時數。中央廣播電台已經與《希望之聲》續約一年。在本報告期限截止前,《希望之聲》仍持續一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播送14個小時。根據《自由時報》和新唐人電視台未經證實的報導指出,後者是由法輪功經營,對中央廣播電台提出請求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9年明令禁止法輪功。《希望之聲》的一名發言人表示樂見與中央廣播電台的續約,表示此一續約「展現了台灣盛行的民主價值」。

2009年7月28日,內政部舉行一年一度的頒獎典禮,表揚了超過246個宗教團體,其中包括天主教、新教和佛教的團體,肯定他們對公共服務、社會福利及社會和諧的貢獻。

第三節 宗教自由社會層面現況

沒有因為加入宗教團體、信仰宗教或參與宗教活動,而出現社會濫用或歧視的報告。著名的社會領袖也採取正面步驟促進宗教自由。例如台灣宗教與和平協進會、中華宗教學會和台灣宗教學會等,均是促進不同宗教信眾間更加瞭解與寬容的民間組織。這些組織和各種其他宗教團體,分別於2009年6月、2009年11月和2009年12月主辦了研討會,以增進相互瞭解。

台灣跨信仰的「宗教與和平會議」在2010年9月舉行了一年一度的研討會,幫助大學生瞭解各主要宗教的信仰活動。

第四節 美國政府政策

美國在台協會在促進人權的整體政策下,與台灣當局討論宗教自由。

美國在台協會為強化與提升人權與宗教自由,定期與台灣的宗教性社會服務團體代表會面。這些組織廣泛地參與了台灣人口販運與外籍勞工的議題,並提倡跨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