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2010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部分(第一列) 美國國務院2010年6月14日公佈
OT-1017C | 2010年6月15日
台灣主要是以強迫賣淫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而販運的男、女及兒童的目的地。雖並不多見,但也是以強迫賣淫和勞動為目的而販運的男、女及兒童的來源地和過境站。台灣大多數人口販運的被害人是來自越南、泰國、印尼和菲律賓的勞工,透過招聘機構及仲介掮客被雇用,在台灣的製造業從事低技術性工作,或充當家庭看護和家庭傭工。許多這類外籍勞工受迫於肆無忌憚的仲介與雇主,被迫從事合約規定以外的工作,並處於被剝削的狀態,成為勞動販運的被害人。有些家庭傭工或家庭看護的雇主,禁止勞工在休假時間以外離開住所,讓這些勞工極易成為勞動販運和其他虐待的受害者,而且無法向外求助。部分來自中國和東南亞國家的婦女與女童,因為假結婚、不實受雇機會而受騙來台,以進行商業性剝削及強制勞動。許多外籍勞工據報在家鄉被收取高達7700美元的招募費用,導致其債台高築,而成為仲介或雇主脅迫其從事非自願勞役的工具。勞力仲介經常幫助雇主強制遣送「有問題」的外勞,以其缺額引進新的外勞,並要求這些外勞支付仲介費,藉以使其從事非自願勞役。仲介掮客以威脅和沒收旅行文件為手段來控制勞工。有些台灣婦女,受到分類廣告的招募而到日本、澳洲、英國和美國尋找工作機會,到了當地後則被迫從事賣淫工作。台灣也是中國公民非法入境美國的過境站,這些中國公民在美國很可能會成為債務與被迫賣淫的被害人。
台灣當局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的最低標準。在本報告期間,台灣當局鑑別出329名人口販運的被害人,並提供被害人工作許可,讓他們可以一邊賺錢,一邊協助起訴加害他們的人口販子。當局亦對執法官員進行被害人鑑別和保護的訓練,並與非政府組織和外國政府合作,以改善對台灣人口販運問題的因應能力。台灣應該加強對性剝削與勞動販運罪犯的起訴。當局應針對2009人口販運防制法持續訓練執法官員、檢察官和法官,並根據此法大大加強對性剝削與勞動販運的調查、起訴和定罪。
對台灣的建議: 延伸勞動保障至所有類別的勞工,包括家庭傭工與看護工,以防止勞動人口販運;以2009年六月頒布的人口販運防制法為本,繼續對人口販運罪犯進行調查、起訴和定罪;確保人口販運罪犯受到夠嚴厲的刑罰;針對被害人鑑別措施與人口販運防制法,繼續擴大對執法人員、檢察官和法官的訓練;對於勞委會官員與勞工檢查員進行人口販運防制訓練;努力確保被害人知道協助起訴的這個選擇,以及瞭解參與其中會產生的影響;增加檢方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的協作,為被害人提供庇護,並讓被害人知道其案件的進度; 加快政府對非政府組織的被害人保護計畫的經費給付;擴大對外語翻譯人員與求助熱線專員的發掘與資助;以及持續提升公眾對各種形式人口販運的認識。
起訴
在本報告期間,台灣當局在透過執法打擊人口販運上有所進步。台灣在2009年六月生效的《人口販運防制法》,連同部分刑法,將商業目的的性剝削與強迫勞動販運定為犯罪,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與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刑責相當。《勞動基準法》雖明文禁止強迫勞動,但並不適用於數目不明的台灣籍私人看護工與家庭傭工,以及幾佔台灣外勞半數的近16萬名外籍私人看護工與家庭傭工。當局通報了四項根據刑法231條之1的定罪,與十項根據刑法296條之1的定罪,其中明文禁止妨害個人自主,12名被告總共被判處三到十年不等的刑期。三項根據刑法296條之1的定罪牽涉到一個勞力仲介集團,該集團沒收勞工文件、強迫勞工到銀行開戶並申請簽帳卡,再加以沒收。勞工的薪資直接匯入銀行戶頭,但是能取款的只有仲介業者。此案目前仍在上訴中。法務部在2009年底通報了四個根據2009年頒布的人口販運防制法起訴的案子,其中包括43名被告;這些案子目前尚未完成審理程序。地方官員收受賄賂,包庇人口販運罪行的通報,以及地方勞工局在進行資方與外籍勞工的糾紛調解時,立法委員被指控企圖介入以讓裁決有利資方的情況,仍繼續存在。在本報告期間,當局並未對涉及人口販運相關貪瀆罪行的官員進行調查或起訴。
保護
在本報告期間,台灣當局大幅改進了鑑別與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的作為。被害人鑑別工作在本報告期間有所進步,非政府組織的報告也指出政府當局鑑別出的被害人有所增加。2009年有329名被害人被安置在庇護收容所,與2008年的65名相較已有提升。儘管台灣當局採行正式的被害人鑑別程序,但是一些觀察家指出,在執行上並不一致,應該要進一步改善。非政府組織聲稱,有些人口販運的被害人並未被當局鑑別出來,而是被關在移民拘留所。入出國移民署在2009年與非政府組織合作,開設了兩家新的收容所,收容人口販運的被害人。目前台灣共有19家受到不同政府機構監管、專門庇護人口販運被害人的收容所。入出國移民署和勞委會也與地方的非政府組織締結夥伴關係,委託其管理收容所並提供被害人支援服務,其中包括醫療、財務和法律方面的援助、心理諮商、口譯協助、語言課程和職業訓練計畫。當局允許非政府組織訪問拘留所,並進行其自身的被害人鑑別程序;藉由這種模式,政府也承認了三個由非政府組織鑑別出的被害人。收容所的經營者協助被害人找工作,並提供收容人腳踏車或上下班交通接駁服務。入出國移民署的收容所開始允許一些工作地點離收容所較遠的被害人,在收容所外另覓住處。雖然被害人在法律上可以選擇是否要協助起訴加害他們的人口販子,非政府組織卻指出被害人並未充分瞭解有這樣的選擇,或是並未被告知司法程序。自2009年六月施行了新的人口販運防制法後,人口販運被害人的居留權便得到延長,也獲得了臨時的工作許可。這些措施都大幅改善了被害人的待遇,被害人也因而更願意協助人口販運罪行的起訴。然而,漫長的審理程序,以及收容所員工和檢方之間的缺乏溝通,是兩個有待改善的問題。台灣的法律容許被害人在法庭外或透過視訊接受訊問或交叉質詢,或用其他方法隔離被害人與被告,或者在被害人已回國的狀況下作出此一選擇;然而在新法實施後,尚未實施過這種做法。人口販運防制法也容許法院在被害人因心理或生理創傷、或已回國而無法出庭作證的情況下,採納被害人所做的書面陳述。遭到遣返會面臨威脅的被害人,有機會獲得台灣的永久居留權,然而目前為止尚未有被害人獲得此一保障。入出國移民署的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服務預算超過150萬美元,但是2010年的預算卻減為110萬美元。勞委會撥給25個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和2個國際機場服務中心共340萬美元的經費,這些中心提供外籍勞工行政、法律建議和轉介服務。這些中心在2485件的薪資糾紛案中,共追回370萬美元的薪資。《入出國及移民法》容許外籍勞工合法居留在台,直到完全解決對雇主提出的索賠案件為止。當局以《洗錢防制法》凍結一名人口販運嫌犯資產,若是該嫌犯被定罪,可以動用其資產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勞委會委請一個地方非政府組織,承包一支新的24小時勞工諮詢專線,共提供五種語言服務,在2009年下半年接獲了四萬多通來電。熱線接線員的報告指出,不是每一個有需要的語言,都能找到足夠數目的合格接線員;有些觀察家指出,修正限制外籍勞工受雇產業的法律,也許能減緩此一問題。一支全台通用的外籍配偶求助專線,仍持續運作中。
預防
台灣當局在境外打擊販運活動的努力,受阻於與來源國政府缺乏正式的外交關係,以及無法加入相關區域論壇和國際組織。此外,當局未能為家庭服務業16萬名左右的外籍勞工提供保障;若能提供保護措施,或許會有助於預防這群弱勢外籍人士,成為強迫勞動的被害人。2009年當局修法禁止雇主,向外籍勞工收取貸款款項或其他費用及扣除額。台灣展現其對防制人口販運的承諾,於2009年共撥款160多萬美元投入於公眾宣導活動,於前一年相比有所提升。內政部在報紙及電影院、捷運站和公車等公共空間刊登或播放人口販運防制的宣導廣告。當局開辦了推廣計畫,以讓外籍勞工對於台灣法律所賦予他們的權利與資源有更進一步的認識,其中包括發放了40萬份的雙語服務卡與多語言的手冊,上面提供了有關勞工權益的資訊,並在台灣外籍勞工之間流通的外語出版品上,刊登公共服務的公告。當局也印製了附有人口販運預警指標的小卡發送給地方警局,並為執法、移民、拘留和司法官員出版人口販運防制實務作業手冊,手冊中包含了被害者鑑別程序、案例管理指南和相關法規。當局舉行了多場的打擊人口販運訓練與研討會,並與非政府組織和外國官員合作,共同參與。2009年有超過4500名的台灣官員、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和第一線工作人員,接受了人口販運防制的訓練。台灣2010人口販運防制行動計畫,正式確認了政府當局、非政府機構與學術機構之間的夥伴關係,共同成立一支跨機構工作小組,小組每兩個月定期會面,以統籌人口販運的防制工作。在本年中,當局並未致力於減少性交易的需求。本報告期間,禁止以營利為目的婚姻仲介的禁令正式生效;目前台灣有23個已註冊登記的非營利婚姻仲介機構。兒童局透過網際網路、記者會、廣告、商業電影和線上遊戲等,進行兒童性觀光的防制宣導。兒童局也發送了五萬個行李牌給旅行社,上面附有如何指認和通報兒童性觀光的訊息。雖然台灣有域外適用的法律,可以起訴台灣護照持有人在海外犯下的兒童性剝削罪行,但是自2006年以來,當局並未以在境外從事兒童性觀光為罪名起訴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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