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臺灣部分 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發佈 2010年3月11日
OT-1007C | 2010年 3月25日
臺灣2300萬人口﹐由多黨選舉產生的總統和立法院治理。國際觀察家認為2008年一月的立法委員選舉和三月由國民黨馬英九當選的總統選舉自由而公平。文官當局總體上對安全力量保持有效的控制。
台灣整體而言尊重人民的人權﹔但據報告依然有以下的問題存在﹕官員貪腐﹑對婦女施暴和歧視、販運人口及虐待外籍勞工。
對人權的尊重
第一節 對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侵犯:
(1)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存權
沒有關於當局任意或非法殺害人命的報告。
(2) 失蹤
沒有因政治原因導致人員失蹤的報告。
(3) 酷刑和其他殘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憲法規定不得對遭控訴者使用暴力、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也沒有當局使用這些手段的報告。
監獄與拘留中心狀況
監獄狀況總的來說符合國際標準,當局允許獨立人權觀察員訪視監獄。至九月為止,監獄容納的成年人犯總計有54,782名,其中50,353名是男性,4429名為女性;未成年人犯則不到1,000名。到九月為止,監獄達到原設計容量的115.9%。
(4) 任意逮捕或羈押
憲法禁止任意逮捕和羈押,當局總的來說遵守這些限制。
警方及安全機構角色
內政部警政署對所有警察單位具行政管轄權,不過各縣市警察局長由縣市長指派。縣市長負責維持其管轄地區的秩序和評定警察局長的績效。
警察貪污案雖然不多,但依舊是問題。警政署並未保留警察貪污案例的統計數字。三月,台北縣刑事警察局的一名員警因侵占竊嫌贓物而被以貪污罪起訴。2008年11月,數名台北縣員警因收受卡拉OK、賭博性電玩和砂石業者的賄賂而遭到起訴,檢察官對涉案員警最高求處14年徒刑;直至年底,本案仍在審理中。12月,板橋地方法院將五名收受台北縣與桃園縣賭場業者賄賂的員警定罪,判處12年到20年不等的監禁徒刑。
檢察官與監察院負責調查對警察不法行為的指控。警政署也有督察長及一個內部事務單位,負責調查對警方行為不當的指控。涉嫌貪瀆的警察與高階警官被起訴,若定罪則遭到懲罰。
逮捕與羈押
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犯可能逃跑,或情況緊急,否則法律規定必須有逮捕狀或傳票,始可羈押或進行偵訊。被起訴者經法院裁定可以交保釋放。法律規定,檢察官逮捕嫌犯後必須在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繼續羈押的許可。一般來說,當局遵守這些程序,法庭審理通常在起訴後三個月內開始。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准許「審前」羈押未起訴的嫌犯,最長兩個月,並得再延長一次兩個月。司法改革的支持者敦促對審前羈押做出限制,以加強對被告權利的保護。在可能判刑五年以上,或合理懷疑嫌犯有可能逃亡或與其他嫌犯或證人串供,或者篡改淹滅具體證據,即可聲請審前羈押。十月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裁定,被告不應單以可能的刑期而遭到羈押。
前總統陳水扁在他多項貪污罪名被定罪前,大約被羈約了十個月,中間僅有短暫的中斷(見第四節)。地方法院在解釋他的羈押時,表示是因為擔心陳水扁可能與證人串供、竄改證據,並有逃亡之虞。他的起訴前羈押時間為一個月。
鼓吹人權者抱怨,嫌犯在偵訊期間不必一定有辯護律師在場,因此法律未提供足夠保護。司法院與警政署延長了一個試辦計劃,就是在警方初步偵訊期間,為符合資格的貧窮嫌犯,即心智殘障或被控罪名可處三年以上徒刑者,提供法律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招募的律師,分別任職於服務23個縣市警察局的21個分會。50個警察分局,佔全台158個分局的三分之一,已經在實施這個試辦計劃。人權律師表示,法院雖必須在起訴後指定辯護人,可是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未明定,律師在警方初步偵訊時,可以怎麼做來保護貧窮刑事嫌犯的權利。試辦計劃目前有一些成果,不過有些團體認為,警方需要更多在職訓練,警方設施應該加以改進,好在他們初步偵訊嫌犯時,容得下律師在場。全台5,000名律師中,有超過半數都參加了這個計劃。
一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發佈了一條解釋,宣佈自5月1號起,監獄當局不得再對辯護律師與其客戶的討論加以錄音或監視,也不得將討論內容交給檢察官。
(5) 不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憲法定有獨立的司法體系,當局總的來說,在實務上尊重司法獨立。雖然當局為消除腐敗與降低政治對司法的影響做出了一些努力,但仍有一些殘存的問題。這一年期間,司法改革的支持者敦促更高的公眾問責度,對人事制度進行改革,以及其他的程序改革。有些政治評論家與學者也公開質疑,一些受理高矚目度與政治敏感案件的法官與檢察官的公正性。
前總統陳水扁和他的妻子在2008年被以貪污罪嫌起訴的案子,在9月11日被判有罪,並處以終身監禁;陳水扁已對此判決提起上訴。扁案的審理也提高了對一些問題的審視,例如起訴前與審前羈押、檢方洩漏資訊等檢方的不當行為及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十月,大法官會議判定台北地方法院在扁案的司法程序合憲。
司法院是政治體制中並行的五院之一,並包含由15位成員組成的大法官會議,大法官會議負責解釋憲法、法律和命令。司法院的下屬機構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現役軍人受軍法體系管轄,這個體系提供與平民刑事法庭相同的保護。軍事審判法規定軍事檢察官與法官不得隸屬於相同的指揮部。
審判程序
憲法規定受公正公平審判的權利,獨立的司法體系一般而言執行這項權利。案件由法官而非陪審團裁決;所有法官都由司法院任命,並對司法院負責。通常涉案各方和證人是由一位法官而非辯護律師或檢察官加以訊問。審理公開進行,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或案情可能敏感以致引來群眾的案件,旁聽可能就需要獲得法院許可。被告是否可取得檢方持有的證據,由主審法官依個案裁定。所有被告在證明有罪前,均被推定為無罪,並有權請律師辯護,刑事程序方面的權利無限制地適用於每個人。
法律規定,不得強迫嫌犯作證,被告供詞也不得做為定罪的唯一證據。凡被定罪者均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被判三年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還可再向更上一級法院上訴。最高法院自動審議無期徒刑和死刑判決。允許以共犯供詞做為將被告定罪的唯一證據是違憲的。
政治犯及被羈押者
沒有關於政治犯或被羈押者的報告。
民事司法程序與救濟措施
民事案件有獨立公正的司法體系處理。對於被指控的非法行為,包括違反人權案,除司法救濟外,還可請求行政救濟。
(6) 任意干涉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憲法禁止這類行動,當局在實務上一般來說尊重這些限制。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1) 言論和出版自由
憲法規定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當局在實務上一般尊重這些權利。
新聞界自由、活躍、有生氣。批評人士指稱,依賴政府控制的銀行提供廣告收入和貸款,使某些媒體不敢批評當局。當局否認利用貸款或廣告收入操縱媒體。
五月,大量發行的《蘋果日報》引述一名前記者的話,說當局至少付錢給兩家主要報社,要他們在馬英九總統就職週年前刊登讚揚當局政績的文章。《蘋果日報》還指稱,內政部不希望報社將文章標示成付費廣告。對此,新聞局的回應是重申當局反對將廣告包裝成新聞報導,以宣導政策。一些觀察家也報告說,在媒體營收因金融危機而下滑的狀況下,由當局和私營企業付費在地方出版刊物和電子媒體安插的報導也有大幅增加的趨勢。
一月,3,000名民眾聚集在立法院外,對於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的營運據稱有政治干預一事進行抗議。公共廣播電視集團旗下包括公共電視台,主要是由當局提供經費。
這一年期間,多個非政府組織也注意到新聞自由的惡化,舉出抗議者試圖干預並攻擊記者的例證。新聞局局長回應,當局絕對沒有干預新聞自由。
七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新聞媒體在台灣派駐了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官員據報也要求在台灣設立常設辦公室。
網際網路自由
官方對連線網際網路沒有限制,個人與團體可以透過網際網路,包括電子郵件,和平地表達意見。根據國際通信聯盟2008年的數據顯示,台灣有65.7%的人口使用網際網路。
有數個非政府組織報告指稱,執法官員監看網路聊天室和電子佈告欄,並利用網際網路網址來辨別和起訴應為張貼性暗示訊息負責的成人。批評人士指稱,旨在保護兒童免於受到性犯罪者之害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被用來處罰有自主權的成人之間,受憲法保障的自由言論。在反對如此引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人士要求下,大法官會議審議了這個問題,並做出同意執法官員行動的裁定。大法官會議指出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為維護重要的公共利益,就本案而言,就是「嚇阻和消除兒童或少年成為性交易對象的案例」,言論自由可以受到合理的限制。
學術自由與文化活動
對學術自由沒有任何限制。
在九月舉行的高雄電影節中,據報在高雄市政府的強力要求下,重新安排了一部關於熱比婭‧卡德爾的紀錄片的放映時間,讓片子在正式影展開始前放映。據報市府官員是為了防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高雄市的觀光產業進行報復,但是在接收到來自民主進步黨的壓力後,這部影片又重回影展的播映時程表上,並在全台灣許多不同的場合進行放映。
(2) 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
集會自由
反對黨立法委員及人權非政府組織聲稱,《集會遊行法》違憲地限制自由言論與集會,並呼籲修正或廢除此法。他們聲稱此法不公平地讓較小的組織處於弱勢,而且是選擇性的執法。「台灣人權促進會」和十多個其他民間團體組成了一個聯盟,主張解除街頭示威抗議限制及取消向警方提出遊行示威許可的規定。五月,當局起訴了兩名據稱為2008「野草莓」學生運動組織者的教授,罪名是未取得許可,違反《集會遊行法》。
在前七個月當中,有26個人因為18項據稱為違反《集會遊行法》的行為而接受調查(通常是未取得許可或未遵守警方驅散的命令);在五件案件中有六個人被起訴。在這七個月期間,三個人被定罪,全都被判處兩個月以下的勞役。
結社自由
法律定有結社自由,當局一般在實務上尊重這項權利。
(3) 宗教自由
憲法定有宗教自由,當局一般在實務上尊重這項權利。
社會侵害與歧視
沒有針對個人宗教信仰或崇拜的社會濫用或歧視的報告,也沒有反猶太行動的報告。猶太教人口約有200人。
詳細討論,請參閱《200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網址 www.state.gov/j/drl/rls/irf。
(4) 遷移自由 、內部流離失所者、保護難民、及無國籍者
憲法定有在台灣境內遷移、出國旅行、移居海外和自海外回國等自由,政府一般在實務上尊重這些權利。
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來訪者必須有贊助單位的邀請函,並須取得大陸事務委員會的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觀光客必須參加團體,住在指定的旅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旅行團必須由台灣的旅行社伴隨,旅行社須付保證金100萬元新台幣(30,800美元),才能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團。若任何團員涉及法律問題或據報失蹤,部分或全部的保證金可能被沒收。旅行團的行程若有變動,必須事先向觀光局報備。
法律沒有強迫流亡的規定,實際上也沒有施行。
在2000年以前,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台灣公民若四年內未返回台灣,將喪失公民身份。他們可透過親戚或法律代表申請恢復公民身份。恢復公民身份的申請案一般均獲得通過,沒有申請案被拒的報告。
保護難民
因為國際地位的關係,台灣無法參加聯合國1951年有關難民身分的公約或1967年議定書中的一方;台灣法律未規定給予庇護或難民身份。所有非法出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法必須遣返中華人民共和國。直至年底,有九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在台灣尋求第三國庇護。
這一整年中,當局陸續遣返非法移民回其原國家。據內政部統計,遣返大陸的非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移民總人數減少,由2007年的595人減為至2008年的365人。在前八個月當中,有200名非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移民遭到遣返。非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移民遭拘留的時間有所減少。該年中,平均拘留時間為71天。截至8月31日,有48名非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移民在等候遣返;有782名非法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包括494名女性和288名男性)在等候遣返;他們的平均等候時間為37.7天。
1月1日時,一群人數超過一百人的西藏人,結束了24天為尋求台灣合法身分的靜坐。這群西藏人自2002年起,分別在不同的時間入境台灣,超過他們臨時簽證可停留的時間仍滯留在台。立法院通過了《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允許簽證逾期滯留在台的西藏人申請居留證。截至11月,78名西藏人已獲發居留證,40名已獲得工作許可。
無國籍者
立法院在1月23日通過了《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給予400多個1949年中國內戰結束後留在緬甸和泰國的前國民黨軍人的後裔居留權。內政部在6月10日頒布了一套措施,來監管這些後裔的居留權申請。
第三節 尊重政治權利:公民改變政府的權利
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以和平方式選舉政府的權利,公民透過定期、自由、公平的普選選舉,在實際上行使這項權利。
選舉與政治參與
繼新的單一席次選區選舉制施行後,國民黨在2008年一月贏得立法院絕大多數的席次。兩個月後,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當選總統,完成台灣歷史上第二次和平、民主的政權轉移。觀察家認為這些選舉是自由、公平的。
政黨運作不受限制與外來干預。
立法院113席立法委員中有33名女性。行政院(內閣)40位閣員當中有7位是女性。台灣第二大城市高雄市的市長也是女性。15位大法官中有2位女性。任何政黨贏得的不分區席位,女性至少須佔一半。
原住民代表在政治體系大部份的層級都有參與。他們在立法院有6個保留席次,由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各選出一半。原住民佔人口比例約2%;分配給他們的立法院席次幾乎是這個比例的兩倍。
第四節 政府貪腐與透明度
法律對官員貪污訂有刑事刑責,當局一般而言有效地執行這些法律。本年中有對官員貪污的指控。
前總統陳水扁與其妻子吳淑珍,在九月貪污和洗錢罪名定罪,兩人都被判處終身監禁。陳水扁目前仍在羈押中,已向台北高等法院提起上訴。有些觀察家,包括陳水扁的支持者,主張扁案的司法程序有瑕疵,並對他的持續羈押發出抗議。其他人則說,扁案的審理顯示出即使是最高權力的政府首長,也必須對法律負責。
買票的指控仍持續存在,即使所有政黨都公開承諾要終結買票行為。十月,兩名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的委員因為送禮給有資格投票的黨員而遭除名。後來,剩下的30名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中,有27名辭職,在11月14日,為了這32個空缺席次舉行了補選。這一整年中,法院以買票為由,解除了三名國民黨立法委員和一名親民黨立法委員的職務。另外也有刑事審理與監禁刑罰。
四月,立法院修正了《貪污治罪條例》,以起訴未能說明不正常增加之財產來源的公務員。所有公職人員都受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約束。法務部負責打擊政府貪污的工作。
七月,15名現任與前任台北看守所管理員,因為收受受刑人與其家屬的賄賂而遭到起訴。檢察官建議求刑12年到26年不等。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高志鵬因收受賄賂被起訴。八月,金門縣縣長李炷烽(新黨)因侵占和偽造文書而遭到起訴。
從2008年六月開始的12個月期間,檢察官以不同的貪污罪嫌起訴了1,973個人。在992名被起訴的官員中,有60名為民選,125名為高層官員,322名為中級官員,485名為低階官員。
《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除國家機密、專業機密、個人資料、及受保護的智慧財產外,所有政府資訊在有人提出要求時,必須對大眾公開。此法規定,有登記的公民、公司和團體,可提出要求資訊的申請,若申請遭拒絕可提出訴願。這些特權基於互惠原則可延伸至外國公民。
第五節 政府對國際暨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各種本地和國際的人權團體,一般皆不受其限制而運作,調查且公開人權案件的調查結果。當局對這些團體的觀點採合作並有所回應的態度。
第六節 歧視、社會侵害及人口販運
憲法規定公民無分性別、宗教、種族、階級、或黨派,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憲法還規定了殘障者的權利。當局有效地執行這些規定。
婦女
對婦女施暴,包括強暴和家庭暴力,仍是一個嚴重問題。強暴,包括配偶強暴,是犯罪行為。由於被害人會在社會上蒙受恥辱,很多被強暴者不會報案,據內政部估計,性侵害案總數是警方接到報案數的十倍。
法律規定應保護強暴被害人。除非被害人同意,否則強暴案審理不得對外公開。法律允許被害人無需提出告訴,即對強暴罪行提起公訴。
法律規定對強暴罪的懲處不得少於五年徒刑,被定罪者通常被判處有期徒刑五至十年。據內政部統計,至七月止,報案的強暴或性侵害案件共有5,305起。至七月止,有1,402人因性侵害罪名被起訴,1,098人被定罪。據法務部統計,過去五年的強暴和性侵害平均起訴率約為50%,定罪率約為90%。
法律允許檢察官不必等候配偶提出正式告訴,主動對家暴控訴展開調查。至九月止,家暴案報案數共65,359起,2,370人因家暴罪名被起訴。在被起訴的人當中,1,695人被判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七人被判終身監禁,一人被判處死刑。到九月止,有7,815個保護令發給女性家暴受害人,1,089個保護令給男性受害者。通常家暴案被定罪者,判刑刑期都在六個月以下。社會壓力仍使受虐的婦女,為顧及家庭聲譽而不向警方報案。
法律要求各縣市政府,針對家庭與性暴力、虐待兒童與老人,成立暴力防治中心。這些中心全天候24小時為受害人提供保護、醫療、緊急援助、庇護所、法律諮詢和教育訓練。
賣淫是非法行為。目前《社會秩序維護法》只規定對賣淫者的罰則;除非涉及未成年人,否則召妓者不會受罰。11月,大法官會議判定這樣的規定違反平等原則,給予當局兩年的時間修法。
販運婦女的問題仍然存在。
工作場合的性騷擾是犯罪行為,違者可處以10萬至100萬元新台幣(約3,080至30,800美元)罰鍰,及最高兩年有期徒刑。各級政府與大型民營企業,按規定必須採取預防措施並訂定申訴程序,以嚇阻性騷擾。113申訴熱線截至九月,收到了61,856通家暴的通報電話。婦女團體抱怨,儘管有法律規定且公眾對此議題的意識也有提升,但司法當局仍不重視性騷擾的投訴。
個人與夫婦有權利決定自己孩子的數目、生產的間隔和時機,並有充分的資訊和方法來行使這個權利。然而,法律仍禁止未婚人士接受不孕治療。避孕工具與生產或產後的照護都非常普遍。男性與女性都同要接受性病的診斷和治療。
法律禁止性別歧視,並規定必須採取措施消除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兩性在薪資、升遷和工作分派方面應享有平等待遇。此法讓婦女有權要求最多兩年的無薪產假,並禁止因懷孕或結婚而解雇員工。中央與地方政府機構、學校及其他組織依規定必須訂定執行條例並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以監督此法的執行。此法在2007年曾有過修正,加重對違法者的罰責。一個非政府組織聲稱,當局對於提升公眾對此議題的意識方面做得不夠。
女權人士指出,與男性員工相比,女性員工被拔擢的機會仍然較少,做管理職位的較少,薪資也較低。女性在服務業勞動人口和總勞動人口都佔了50%。據勞委會報告,男女若擔任相當的職位,女性平均薪資只及男性的82%。
兒童
公民身分是來自於父母或是在台灣出生。當局致力於維護兒童權利與福祉,法律也有保護兒童的規定。
虐待兒童仍然是普遍的問題。一個可信賴的非政府組織指稱,性虐待比公眾所認知的更為普遍,估計每年的被害人數目達到20,000人,但每年卻只有約3,000人通報。根據內政部的統計,至六月為止,向兒童福利局通報的案例共6,373件,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侵害、或監護人疏失造成的傷害等案例。在2008年,有20,058件虐待兒童的案例透過虐兒熱線通報。中央、地方當局和私人機構,持續努力找出高風險兒童和家庭並予以協助,並提升公眾對虐待兒童與家暴的認識。
根據法律,任何人若發現兒童受到虐待或忽視,必須通知警方或社福當局。兒福專業人員必須在24小時內向當地當局通報,當局必須在24小時內採取適當措施。相關規定鼓勵官員在四天內回覆調查的請求。內政部兒童局和非政府組織專家都監看相關案件,確保相關規定得到遵守。有官方的熱線電話接受虐兒案件的舉報並提供諮商。法院有權為父母被認定不稱職的兒童指定監護人。
自主同意發生性關係的年齡底限是18歲。與14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面臨三至十年不等的徒刑;與14歲至16歲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面臨三至七年不等之徒刑;媒介16歲以上18歲以下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者,面臨最長一年徒刑或服勞役,或最高新台幣300萬元之罰鍰。據內政部兒童福利局的資料顯示,前五個月有93名雛妓獲救,被安置在庇護所。兒童福利局報告說,男童遭剝削賣淫的人數顯著減少。
雛妓問題嚴重的程度很難衡量,因為使用網際網路和其他精密通訊技術招攬客戶的狀況日益增加。與賣淫相關的廣告媒體禁止刊登,這項法律實際上也得到執行。在國外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遭到逮捕的公民,也可能因在外國召雛妓而被起訴和定罪。法律也禁止兒童色情,違法者最高可判刑六個月,並處以高額罰金。
截至七月,215人遭到起訴,273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而被定罪,該法將嫖雛妓、持有及散佈兒童色情定為罪行。該法也規定違法者的姓名要公佈在報紙上。
人口販運
人口販運問題仍然存在。一月,立法院通過了《人口販運防制法》,將性、勞工和器官的販運定為罪行。此法和其配套措施在6月1日生效。除了新法以外,也透過了其他法令將人口販運的行為定為罪行。
內政部、法務部、入出國暨移民署、勞委會、警政署和另外幾個機關負責打擊人口販運。一個高層級檢察單位,督導處理販運案件的地方法院,在入出國暨移民署、警政署、海岸巡防署及21個地方法院均有打擊販人口販運的專責單位。
台灣主要是東南亞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被販運來強迫勞動或性剝削的目的地。也有報告指出,有婦女以性剝削為目的,被從台灣販運至日本。
台灣當局報告說,販運者繼續使用假結婚做為販運人口的方法,其部分原因是對「假丈夫」的罰責很輕。有些走私至台灣、想非法打工的婦女,後來被迫在商業的性產業工作。兒童福利局報告說,被救出的賣淫兒童人數顯著減少;跟過去不同,沒有兒童被販運到台灣在商業的性產業工作的報告。勞工販運仍然是嚴重的問題(參見第七節第(5)項)。
至十二月止,法務部報告說,當局以人口販運罪行起訴了335人。其中266人被定罪。到十二月為止,結案的案件中約51%是性剝削,23%是強迫勞役,另有27%同時被以性與勞動剝削定罪。2008年十月,在一家大型勞力仲介集團的辦事處逮捕34名嫌犯的案件中,苗栗地方法院判主要被告詐欺、洗錢等罪名成立,處以五年六個月徒刑。
公務員或官員牽連到販運的案例極少見,但仍會發生。有地方當局收受賄賂,以交換忽略非法性販運及勞工販運活動的事例。
對辨別和對待販運受害者有全島一致的指導方針。當局定期舉辦訓練活動,訓練警察、移民官員和其他執法人員如何辨別受害者。不過警察、檢察官和其他執法人員未能一貫遵守受害人鑑別程序。非政府組織表達關切說,突擊檢察和逮捕次數增加並未讓更多人被定罪。當局為了《入出國及移民法》讓人口販運受害人取得暫時居留權和工作許可的增修條文,建立了標準的申請程序。在6月1日(新的《人口販運防制法》生效時)到8月31日這段期間,發出了44張暫時居留證,32張工作許可。非政府組織補充說,有些販運受害人仍然因違反移民、外國勞工或性交易法而被處以社區勞動。
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可在此網站取得﹕ www.state.gov/j/tip。
殘障者
法律禁止歧視殘障者,並規定了對違者的最低罰鍰。
內政部與勞委會負責保護殘障人士的權利。法律規定,當局必須對殘障人口提供各項服務與計劃。殘障者享有免費的全民健保。非政府組織持續指出,還需要更多公立養護院所,而目前的居家照護服務等計劃需要擴大,以滿足包含日益增多的年長者在內的殘障人口需求。
自7月11日起,員工人數達到34人以上的公家機構,必須雇用佔員工總數至少3%的身心障礙者。員工人數達到67人以上的,必須雇用至少1%的殘障者。新的就業法規預期可提供約4,400個工作機會給殘障人士。
依據法律,新的公共建築、設施和交通設備必須方便殘障者出入和使用,這一規定一般都獲得遵守。違者被處以6萬至30萬元新台幣(1,850至9,240美元)不等的罰鍰。
少數民族/種族/族裔
截至八月為止,結婚總數中有10%是與外籍配偶結婚,主要來自中國、越南、印尼和泰國,並且估計新生兒中有9.6%是由外國出生的母親所生。
外籍配偶在家庭內外均是歧視的對象。
這一整年期間,監察院主張家庭團圓是一項受憲法保護的權利;因此,配偶簽證的核發考量應以正當程序原則來處理。
當局在社區活動中心提供免費中文和育兒課程及輔導服務,以協助外國出生的配偶融入社會。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外籍配偶提供法律服務,並設有熱線電話受理訴願。內政部也有自設的熱線電話,由通越南語、柬埔寨語、泰語、印尼語、英語和華語的人員接聽。
修法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生的配偶變成要等六年,而不是八年,就能申請台灣居留權,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配偶則在三年便可以提出申請。修改後的法律規定,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籍配偶,現在也獲准在入境台灣後馬上可以工作。此外,當局在八月取消了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籍配偶簽證的數目限制。
原住民
台灣有13種經辨識的非漢族原住民,他們佔總人口約2%。法律保障原住民的公民權和政治權。《原住民基本法》規定,當局應提供資源協助原住民建立自治體制、擬定保護他們基本權利的政策、並促進保存和發展他們的語言文化。批評人士抱怨當局對於保存原住民文化和語言方面做得不夠。內閣層級的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其他部會合作,透過興建基本建設的計劃提升原住民地區生活水準。原委會也提供緊急救助金和大學獎學金給原住民。然而,一位原住民長老譴責當局,過去幾年在推動原住民自治和原住民傳統領域的法案方面毫無進展。
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社會侵害、歧視和暴力行為
沒有法律禁止同性戀活動。據鼓吹同性戀權利人士表示,反同性戀暴力很少見,但社會歧視男女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和變性者(統稱為LGBT)之中的HI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帶原者和愛滋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仍是問題。
鼓吹LGBT權利人士說,警方施壓關閉對男、女同性戀者友善的酒吧和書店這類事例減少。
第七屆台灣同性戀遊行在十月舉行,有超過25,000人參加。
鼓吹LGBT權利人士指稱,限制醫師為未婚人士進行不孕治療,對同性戀者造成不公平的歧視,他們在現行法律下不得結婚。
雇主因性傾向而歧視求職者,若被定罪將面臨最高150萬新台幣(46,200美元)的罰鍰。
其他社會暴力或歧視
有對HIV帶原者和愛滋病患者就業歧視的舉報案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修正案,允許感染HIV的外籍配偶,如果能夠證明是被配偶傳染,或是在台灣治病時遭到傳染,即可留在台灣。此法修正後更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其中也規定不得拒絕感染HIV的公民接受教育、醫療服務、住居或取得其他必需品。
第七節 勞工權利
(1) 結社權
組織工會的權利受到法律保障,但受到《工會法》高度管制。
有些公家機關職工僅有受限制的組織工會權。教師和公務員獲准成立職業團體,可與當局談判,但禁止罷工。這些限制導致當局與代表教師和公務員的團體長期爭執不下。外籍勞工不得組織自己的工會,也不得擔任現有工會的領導職位。
有若干法律和規定限制結社權。工會雖可自訂規則和章程,但必須提交縣市當局及勞委會審查。工會若不符合勞委會的認證規定或其活動妨礙公共秩序,有可能被駁回或解散。
至六月止,在全台1,090萬勞動人口中,約29%分屬4,721個註冊工會。其中許多也是全台八個勞工聯合組織之一的會員。
法律規定有罷工權,勞工實際上行使這一權利。不過法定的限制造成罷工困難,削弱了集體談判的效用。勞工可以因待遇和工作時程問題罷工,但是不能因生活或工作條件罷工。教師與國防工業職員沒有罷工權。法律規定,在當局認為勞資爭議嚴重到一定程度,或涉及不公正做法時,必須進行調解。法律禁止勞資雙方,在進行調解或仲裁期間影響「工作秩序」。批評人士主張,此法未明確指出禁止哪種行為,因此對罷工權有寒蟬效應。法律對違反不得罷工和不得報復條款的行為,訂有嚴格罰則。
(2) 集體組織與談判的權利
法律賦予勞工集體組織、談判和行動的權利,但有些職位被排除在此項權利之外。
至九月止共有49項有效的團體協約;但這僅涵蓋全體勞工的一小部份,主要在大公司;95%的產業工會沒有團體協約。沒有適用於高雄與台中加工出口區的特別勞動法或勞動法免除條款。
《工會法》禁止因工會相關的活動,而對員工加以歧視、解雇或其他不公平待遇。工會指控,在裁員時,工會領袖有時會首當其衝,或無正當理由就被解雇。據全國產業總工會與台灣勞工陣線,對不當解雇工會領袖沒有具體罰則。
(3)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不過有報告指出,此種作法仍然發生。
有販運人口到家庭看護、農業、製造業和營建業等產業的證據 (參(參見第七節第(5)項))。防制人口販運的法律將強迫勞動定為罪行;公眾宣導活動包括了勞工教育手冊、外籍勞工熱線和做為教育部人權課程一部分的人口販運教育。
(4) 禁止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勞動基準法》規定15歲,即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為最低就業年齡。縣市勞工局有效執行最低就業年齡的法律。
(5)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條件和衛生與安全預防措施的標準。到五月為止,《勞動基準法》涵蓋台灣790萬受薪職工中的約650萬人。未涵蓋在內的有養護工、園丁、保全人員、教師、醫生、會計師、律師、公務員和家庭傭工。
外籍家庭看護工和家庭傭工適用於《就業服務法》,此法不保障最低工資或加班費,未對每日或每週工時設限,也未規定最低的休息次數或休假時間。至六月底止,34萬1千外籍家庭看護工和家庭傭工當中,有17萬2千人申請受《就業服務法》保障。
目前沒有調高2007年所建立的每月最低工資17,280元新台幣(約532美元),或最低時薪104元新台幣(3.20美元)的計劃。這一最低工資雖可滿足物價較低地區的生活需要,但無法為單薪家庭,在像台北這類都會區提供像樣的生活水準。爭取勞工權益人士指稱,對於外籍勞工而言,之前因每月最低工資提高而得到的任何好處都被抵銷,因為勞委會允許雇主將每月食宿扣繳費用上限提高至5,000元新台幣(154美元)。製造業平均工資是法定最低工資的兩倍以上,服務業員工的平均待遇比製造業還高。然而,上半年實際平均月薪為42,909元新台幣(1321美元),為十三年來最低。許多勞工在上半年不是失業,就是放無薪假。為了協助失業勞工,當局在五月修正了《就業保險法》,將失業救濟金支付的期限從六個月延長至九個月。
法定工時是每八週期間工作336小時(平均每一工作週42小時)。公務部門每週規定工作五天,但是據勞委會調查,一半以上的民間企業每週的正常工作日也是五天。
法律規定勞動條件和衛生與安全預防措施的標準,並賦予職工避開危險工作環境而不致中斷就業的權利。仍有廣泛的批評,指勞委會未能有效執行關於工作場所的法律和規定。勞委會的318個勞動檢查員在上半年共完成80,354次檢查,比2008年同期增加38%。這318個勞動檢查員負責檢查大約30萬家《勞工安全衛生法》所涵蓋的企業。勞工非政府組織及學者指稱,勞動檢查率實在太低,不足以有效嚇阻違反勞動法行為和不安全的工作環境。
政府的規定要求加強檢查和監督外勞仲介公司。非政府組織報告說,仲介公司與雇主固定向外籍勞工收取高額費用或貸款款項,以債務做為交換自願勞役的工具;外勞則為擔心雇主終止合約並強迫遣返他們,以致無法償還欠下仲介公司或其他人的債務,所以不願舉報雇主的虐待行為。雇主只能從外勞工資中,扣除勞工保險費、健康保險費、所得稅和食宿費。違者面臨6萬至30萬元新台幣(約1,850至9,240美元)罰鍰,並喪失雇用外勞特權。但批評人士抱怨這些做法依然存在,且勞委會並未有效執行這些法令與規定,以保護外籍勞工不受不道德仲介與雇主利用。
勞委會在2008年開辦外籍勞工直接聘雇聯合服務中心。這個中心允許本地雇主不必透過仲介,再次雇用原來的外勞,特別是看護。不過非政府組織主張,透過這個中心再次雇用外勞的資格有許多限制,因此無法得到普及,並鼓吹應該移除對雇主轉移的限制。本年勞委會擴大了此計畫的範圍,允許製造業、漁業、營造業和其他產業外勞的再次雇用。四月,立法院毫無保留地批准了兩個聯合國人權公約,包括《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並通過了一實施辦法,強制要求法律必須符合公約中明列的義務。民間團體與勞工權利鼓吹人士肯定這些行動,但指出仍有改善的空間。非政府組織與學者敦促勞委會提供基本的勞工保護,像是最低工資、加班費,以及讓家庭看護與家庭傭工享有一天的法定休假日。
入出國及移民署負責所有與外籍勞工、外籍配偶、移民服務、及遣返非法移民的移民相關政策和程序。
凡是非販運或雇主虐待受害者而被認定為非法工作的外勞,面臨高額罰鍰、強制遣返、及永遠禁止再進入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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