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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篇: 一九九八年國際毒品管制策略報告台灣部份

一、摘要

基於台灣為亞洲區域性交通運輸樞紐的角色,美國政府仍然視台灣為影響美國的毒品轉運站之一。聯合國於一九九六年將台灣自其主要毒品轉運地區名單上去除,台灣當局則質疑美國政府決定,仍然把台灣列入進入美國的海洛因的主要轉運站名單中。不過各方均同意,來自台灣的個人仍持續涉入國際毒品交易。雖然台灣繼續大力推行當地的反毒計畫,遭到調查的新案例增加19%且新的反毒法律也已實施,但一九九八年查獲的毒品數量及被起訴的案件卻比前一年的統計數字顯著降低。台灣非聯合國會員,因此無法簽署一九八八年聯合國反毒公約。不過過去幾年來,台灣所通過並執行的法律,使其遵行一九八八年聯合國反毒公約的目標與宗旨。

二、台灣狀況

台灣不是主要的非法毒品栽培地或生產者,但非法吸食海洛因及加安非他命仍然是嚴重的社會問題。過去安非他命是在台灣生產。由於警方大力掃蕩以及毒品交易的市場力量變化,已迫使生產者將生產設施移至中國大陸。一九九八年前十一個月,在台灣查獲的加安非他命有68%左右,海洛因有42%左右,是經由中國大陸而來。

雖然聯合國於一九九六年把台灣排除在主要毒品轉運地區名單之外,美國政府分析家仍認為,台灣是對美國影響頗大的非法海洛因主要轉運站之一。這一評定是基於該地區毒品交易模式,及擔心台灣的港口被毒販利用來將毒品轉運到美國。高雄港是世界第三最繁忙的貨櫃港,也是往返東南亞各港口的一個主要運輸中心。要監看這些運輸活動以查緝走私是相當困難的工作。去年進入高雄港的近六百萬單位(每單位相當於廿呎長)的航運貨櫃中,有很高的百分比是屬於「過境轉運」,且根據標準國際慣例,這些通常是不受台灣海關的例行檢查。在近三百萬合法進出台灣的貨櫃當中,海關檢查大約2%,此種比例 與其他港口相當。

台灣當局體認到洗錢問題日趨嚴重,洗錢過去不僅與毒品交易有關連,也與其他非法事業包括證券市場內線交易有關。台灣的洗錢防制法一九九七年開始實施,該法對於自重大犯罪活動獲得的金錢進行洗錢施以刑罰,並在法務部調查局之下設立洗錢防制中心。台灣當局瞭解目前所通過的洗錢防制法未能完全因應所有的顧慮,已設法經由實行相關規定來改進不足之處。

三、一九九八年台灣反毒行動

政策方案:台灣繼續積極推動全面反毒運動,包括對走私毒品處以重刑及進行社會勒戒計畫。根據台灣在一九九八年五月實施的綜合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法生產毒品及走私交易,為可處以死刑之重罪。此一新法除對毒販、以及涉及毒品交易或未能執行此法的官員,加重其刑罰外,也允許初犯的毒癮犯可接受勒戒治療以替代服刑。此一法律也訂有沒收煙毒犯財產的條款,並且准許當局對提供重要消息,有助於破案的煙毒犯酌減其刑。對於報告的抗辯交涉在台灣是非法的。

許多的毒品,尤其是加安非他命,都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利用沿海小型船隻,經台灣海峽走私進入台灣。台灣查禁這類走私的能力因兩岸情勢緊張而受到阻擾;台灣警方努力檢查來自中國的可疑走私船隻,已造成不少中國大陸與台灣之間的政治磨擦,為兩岸局勢埋下又一個潛在不和的因子。今年初就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個中國船員成功的擊退意圖登船檢查的台灣警方,並且將一位受重傷的台灣警官帶回他們的港口。這名警官是在兩岸歷經四個月密集的協商後才獲釋回到台灣。台灣當局想要將執法議題納入兩岸協商,不過中國卻要等到一些主要、敏感的政治議題先解決後才願意這麼作。

為減少台灣海事機關之間的管轄糾紛,並且提升其查禁兩岸走私的能力,立法院於一九九八年五月通過一項法案,將保七總隊的位階加以提升,改組為海事警察局。保七總隊的管轄權原本只有十二海哩,新成立的海事警察局卻負責台灣沿岸二百海哩內的警方作業。不過,海事警察局是否有能力成功的執行其新任務,則要視其是否能獲得立法機關給予充分的經費,以取得新船隻、設備及人員而定。台灣持續推動成立中央犯罪研究所的計劃,希望能將一全國性情報中心的集中化情報收集與分析功能,和一智庫所具備的研究與政策規劃能力相結合。經多方討論後,行政院同意創立此一中心,並已提出經費提案,尚待立法通過。

台灣擁有大規模的化學工業,生產數種先驅化學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則建立了基礎,以管制一九八八年聯合國反毒公約中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的大多數化學品;自五月起,當局規定各公司凡運出台灣列管的化學品都必須報備。不過,此法不涵蓋苯丙醇胺(PPA)的運送,這是台灣生產的一種安非他命的先驅物質,台灣的管制制度也不包括對最終使用者的查核。台灣當局已設法就美國政府對苯丙醇胺轉用的關切,草擬出兩項不同的法案,允許對包括苯丙醇胺在內的一些特定主要藥劑加以管制,這兩項法案現已送交立法院。除此之外,台灣當局也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同意考慮有關方案,將使台灣得以克服保密限制,對苯丙醇胺及其他列管化學品實施出口前報備。

法務部調查局的洗錢防制中心成立於一九九七年,為台灣跨部會反洗錢工作的主要執法暨情報機構。過去一年裡,該中心積極擴大與美國及其他國家執法官員的聯繫與交流,且提升其收集與處理金融情報的能力。同時洗錢防制中心與台灣的財政部合作,訓練各金融機構的職員,瞭解最新防制洗錢的相關規定,也為檢察官與實地調查員開設研習課程。洗錢防制中心是亞太洗錢防制組織的創始會員,並於六月加入「意格蒙集團」,一個由金融情治單位組成的非官方國際反洗錢組織。

台灣一直與美國執法機構合作,進行有關非法毒品走私與相關罪行的調查與聯合行動;當局對於美國政府有關反毒問題的要求與提議也有積極與建設性的回應。過去一年內,台灣執法官員已擴大與美國及該地區執法官員的交流(包括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澳洲、及香港),且在案情跨越該島的案件上分享相關資訊。一九九八年二月,調查局逮捕數名個人,虜獲22公斤海洛因以及76公斤加安非他命。該局後來提供美國緝毒總署,一份主要被告的私人電話簿副本,這對緝毒總署來說是非常有價值的情報,且陸續提供有關該案的有用資訊。對此同一案件,調查局也與澳洲警方密切合作,成果是在澳洲又虜獲五公
斤的海洛因。一九九八年八月,調查局又逮捕數名個人,其中有些是香港人及馬來西亞人,同時虜獲7.7公斤的海洛因。調查局官員曾盡其所能的知會緝毒總署及提供與此案相關的資訊。

成果﹕台灣當局繼續致力於清查所有可能的毒品線索。到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底,當局共查獲近129公斤的海洛因及近871公斤的加安非他命,海洛因查獲量比前一年同期降低19.6%,加安非他命則降低62.2%。台灣的執法機構把查獲量降低歸因於,由於近年來被警方成功緝獲的次數越來越多,以至毒販採用新的走私方法,以及減少每次走私的量。查獲率顯著降低,尤其是加安非他命,也可能與兩岸錯綜複雜的情勢,以及資源問題阻礙海事警察充分執行其最近擴大的任務有關。一九九八年前十一個月,因毒品相關罪名被起訴的個人共有 13,328人,降低了62.2%,這主要是由於新近實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使首次吸毒但接受勒戒成功者得免於刑事起訴。同樣的,到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底,因毒品相關罪名被定罪的案例總共19,081件,比前一年降低近35%。

直到十月,跨部會的洗錢防制中心曾經接獲與調查953件,分別來自金融機構(274件)及海關(679件)的可疑金融交易案新報案。其中有四件以洗錢罪名被起訴,242件被移送各個執法單位,其中包括210件被送至法務部調查局緝毒中心,以進一步調查相關的犯罪活動。

執法工作/貪瀆:在研擬反毒相關政策與法律方面,法務部扮演重要角色。法務部調查局與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是台灣主要的反毒執法機構。

台灣執法人員全心致力於打擊毒品走私,到一九九八年十一月為止,共調查了五萬二千餘件新案例。台灣持續進行打擊組織犯罪,且極力追查公共貪瀆案件。一九九八年並沒有台灣官員介入毒品走私的報告案例。台灣當局也未支持非法毒品的生產或輸送。

台灣執法官員展現出對追緝走私販毒主要犯罪組織及個人的意願與能力,並與美國緝毒總署一起合作調查。但是由於此種調查依法必須在指定的時間之內完成,使反毒當局不易執行長期的調查工作。此外,由於台灣過去的威權政治,警方反毒工作受限於民意強烈反對臥底調查的方式。法律嚴格限制誘捕行為,而執法人員的臥底活動處於法律灰色地帶。縱然官員知道臥底行動在打擊毒品交易上毫無疑問是十分有效,但可使這種活動有法源根據的立法目前很難獲得支持。

協議與條約:台灣當局一直表示有意與美國談判簽定法律互助或引渡協議。目前現有的是,美國在台協會與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在一九九二年簽定的刑事起訴反毒合作諒解備忘錄。一九九八年五月,美國建議協商一項法律互助諒解備忘錄,提供了草擬的內容,並建議協商的日期。在某些事例中,台灣曾以缺少任何正式協議為由,未提供執法合作。台灣目前未簽署任何其他正式雙邊反毒協定,也無法簽署一九八八年聯合國反毒公約,因為台灣不是聯合國的一員。不過台灣當局已展現出致力於遵循該公約的目標與宗旨,推動立法使台灣的反毒法律更符合該公約條款之規定。

栽種/生產:由於毒販已將大部分製造安非他命的工廠轉移到中國,台灣不是非法毒品的主要生產地。到一九九八年九月,台灣當局曾三度查獲,由中國運入台灣做最後加工處理的液化「黑水」-加安非他命的半成品。

毒品流量/轉運:一九九八年一月至十一月間,台灣當局共緝獲近129公斤的海洛因,比一九九七年減少19.6%。這些海洛因中,42%來自中國,12%來自香港,其餘分別來自泰國、緬甸和其他不明國家。一九九八年前十月在台灣緝獲的871公斤加安非他命中,有64%係由中國走私而來,32%來自不明地點。雖然大部分海洛因是由貨櫃船走私到台灣,漁船仍是由中國走私加安非他命到台灣的主要管道。一九九八年,台灣當局也緝獲0.15公斤的古柯鹼,是台灣首次查獲此種毒品,而一九九八年查獲的大麻達到五年來的最高紀錄11公
斤。最後,其他毒品,主要是MDMA(俗稱快樂丸),緝獲量則是空前的最高紀錄2.02公斤。

當地計劃﹕覺察到傳統管制吸毒的方法未能奏效,台灣當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五月間生效。該條例規定吸毒者必須到最近成立的毒品勒戒所接受觀察與治療。戒毒成功且永不再犯的吸毒者可免負刑責。如果治療無效,吸毒者可能被以毒品罪名起訴。目前要判斷台灣的新防制方法是否能降低毒品吸食及累犯率尚言之過早。去年五月至十一月底期間,共有29,047人(27,208名為成人、1,839名為少年)接受治療。其中26,019人完成治療,19018人(73%)未曾再犯。

台灣持續運用強勁的媒體攻勢,教育大眾吸食毒品的負面後果,並擴大為勸導青少年遠離毒品所設計的校園活動。

四、美國政策方案與計畫

美國政策方案:美國政府透過美國在台協會,積極尋求在打擊毒品方面更密切的工作階層合作,包括增加情報交換與聯合行動。一九九八年,美國緝毒總署擴大與台灣執法單位的工作階層聯繫。緝毒總署特種檢驗實驗室主任曾於去年三月間抵台訪問,以便協助規劃台灣的海洛因特殊計劃。此後,法務部調查局一名化學家曾經訪問該署特種檢驗實驗室,且計劃再訪以便接受進一步訓練。法務部總法律顧問於七月間,曾參加國務院在華府舉辦的有關跨國犯罪的高階主管研討會。緝毒總署香港人員陪同主要的台灣執法人員,包括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長,在八月間到關島參加「冰塊之戰」(「冰塊」=加安非他命結晶體)
研討會。美國在台協會的自願訪客計劃及國際交流訪客計劃,使台灣關鍵性檢察官及立法委員得以與美國執法決策人員會面並學習美國的相關計劃。

美國持續與洗錢防制中心合作以擴大該中心在美國及該地區的接觸。美國金融犯罪追緝網與洗錢防制中心在去年四月與十一月間曾進行訪問交流。

緝毒總署化學轉用管制處副處長曾於去年九月訪台,討論苯丙醇胺出口前的報備事宜。至少有九個不同的台灣政府單位的代表,曾參加美國在台協會主辦的會議,這個事實顯示台灣當局對於化學品管制問題的重視。

未來努力方向﹕在未來的一年裡,美國在台協會與美國執法機構將繼續與台灣密切合作,進一步促進共同的緝毒作業、洗錢調查以及雙向的資訊交流。完成美國在台協會與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法律互助諒解備忘錄是最急迫的事件之一,同時讓台灣當局對苯丙醇胺及其他毒品先驅物質,得以做出口前的最終使用者查核,建立這樣的架構也同樣重要。美國在台協會將持續鼓勵台灣立法機構,通過兩項目前正等待立法的藥品管制法案,以及提供海事警察局經費。最後,美國在台協會及緝毒總署將協助並支持台灣設立中央犯罪研究所及推行毒品特殊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