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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篇: 台灣之貿易障礙美國貿易代表署一九九八年貿易障礙報告美國貿易政策系列專文之二

一九九七年,美國對台灣貿易逆差達到一百二十二億美元,比一九九六年高出七億三千八百萬美元。一九九七年,美國對台出口為二百零四億美元,比前一年增加 10.7%;美國從台灣的進口則是三百二十六億美元,成長 9.1%。目前台灣是美國第七大貿易夥伴。

一九九六年,美國對台灣直接投資的存量為四十五億美元,比一九九五年增加 7.1%。美國對台投資大量集中在製造業,金融業及躉售業。

概論

過去一年中,我們與台灣就有關電腦、電信、政府採購及某些方面的智慧財產保護如錄音製品等,在市場開放問題上有顯著進展。

在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方面,雙邊諮商也剛剛圓滿達成協議。在這些與世貿組織相關的諮商中,有關開放或擴大台灣的市場給美國農產品、服務業(尤其是營建業與金融服務業)、啤酒、葡萄酒與烈酒、汽車以及許多其他美國產品等,都已獲得顯著的進展。但如下所述的重大貿易問題依然存在:

進口政策

關稅

台灣一九九五年的單方面降低關稅計畫中,調降了許多農產品的關稅。然而美國出口商認為,許多項目降低的幅度不夠深,不足以產生真正的商業效果,且這些項目的現行關稅結構及其他農產品的關稅,仍對美國出口構成重大障礙。例如:新鮮水果(40 - 50% 的關稅)、加工蔬菜包括蔬菜汁(35 - 40%),及葵花子與葵花油(21 - 24%)。這些關稅大部分將依照世貿組織雙邊諮商協議調降。

再者,美國農產品出口商繼續報告某些實例,指台灣海關當局曾把進口項目重新分類歸入高關稅類別,且經常是在已有多年貿易歷史之後。這種行為在大宗農產品方面尤其明顯,如混合飼料、牛油及其他油脂、半加工原料。這種行為否定了台灣的某些關稅調降措施。

一九九七年,台灣當局建議立法調降一千一百三十種產品的關稅。該法案預期將在一九九八年通過並生效。建議調降的項目當中包括多項美國所關切者,如大客車、農產品、水果、蔬菜與攝影底片等。

基於資訊科技協定,台灣也同意逐步取消資訊科技產品的關稅。按照一項臨時行政命令,與 該協定相關的首次降稅,以行政命令暫時性的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付諸執行。接著在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進行第二次調降。雖然二○○○年時,對這些產品課徵的大部分關稅將逐步取消,某些產品則要到二○○二年才全部取消。該行政命令必須每年重新發布,直到台灣為進入世貿組織完成永久性的降稅立法為止。

許可制度與其他限制

台灣已大幅減少需要進口許可證的項目。繼一九九四年七月實施 「負面表列名單」,並在一九九五年加以擴大後,免除管制的進口類別所佔百分比,由 34% 提高到 85%。目前有八百七十八類的商品需要相關機構核准才可以通關。另外二百八十七類則須要當地銀行形式上的簽證,或取得國貿局的進口許可 。

台灣對二百六十四項商品的進口設限,非經台灣當局特別許可不得進口。這些項目中包括若干農產品,須經由農業主管單位事先核可方得進口。由於設限產品中多數通常無法獲得進口許可,事實上等於是禁止這些產品進口。檢疫規定也造成對特定動植物產品進口的障礙。實質上等於禁止進口的項目包括(新鮮與冷凍)雞肉,特定部位的豬肉、花生與紅豆。稻米與米製品被列為特殊項目,需經台灣省糧食局許可。動物雜碎(含牛、豬與家禽類)、糖、與特定乳製品均禁止進口。台灣已同意在加入世貿組織時取消這些禁令。在此過渡時期內,某些設限的美國產品將可有限度的進口。除對農業產品的限制外,農委會也實施了對漁船(含休閒用漁船在內)的實質進口禁令,讓若干美商公司想要外銷卻無法成功。有些需要進口許可的產品,進口商可能必須先獲得多個單位的核准,例如醫療器材需要衛生署、某些化學肥料需要農委會、廢棄物與銅、鋁、鉛、鋅等類的廢金屬則需環保署認可。這些額外的核准與文件上的要求常加重商品外銷台灣時的行政負擔,或造成小型出口商因缺乏與相關主管單位的適當關係,等於是無法進口到台灣。

醫療器材與藥品

除了世貿組織入會問題外,醫療器材與藥品是美國與台灣過去兩年間爭議最大的貿易問題之一。台灣已經宣布,醫療器材與藥品均被視為最需要優先發展的兩個領域。台灣相關單位已採行優惠措施,以促進這兩個領域的成長與科技發展。

醫療器材:台灣市場對美國醫療器材業來說相當重要,是美國醫療器材業出口在亞洲的第三大新興市場。目前,美國約出口價值一億五千萬美元的醫療器材產品到台灣,市場占有率約百分之四十。歧視性待遇目前威脅到大約三分之二的美國出口以及未來實質成長的遠景。由於台灣全民健保制度的全面涵蓋性,它儼然成為全台灣所使用的醫療器材的唯一採購者。作為實質上唯一的買方,台灣當局可以(也的確)替所有醫療器材訂定價格。

一九九六年九月卅日,美國與台灣就醫療器材核價問題達成協議,將就國民待遇、透明化、開放性、可預期性與功能性等方面採取特定措施。台灣到目前為止並未採取適當措施,以便依相對的技術價值(即「功能性」措施)來建立醫療器材的區別性核價。進口產品與台灣本地製產品在功能性上存有極大的差異。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台灣的全民健保局對醫療器材,實施一套與診療有關的同質性產品付費制度。相對於協議中所明列的建立以價值為基準的器材核價原則,這套制度指定依「屬性」來核價。隨著這項付費制度的突然轉變,外國製整形外科器材產品的價格也大幅降低到,幾乎接近本地製同性質產品的價位,因而取消了依品質與相對價值對產品有所區別。

把醫療器材依品質核價轉變為依屬性核價,勢將大幅削減先進外國醫療器材產品的市場,同時為台灣本地公司發展更先進醫療器材帶來極大的利益。美國貿易代表署正要求台灣採取特別的措施,承認美國及其他外國製醫療器材當中所含的技術價值,尤其是膝蓋與臀部移植的外科整形器材。

藥品:美國製藥業面臨類似美國醫療器材廠商所遭遇的價格管制。依台灣的核價制度,生產「學名藥」的藥廠是依原廠藥價格的一定比例獲得價款 。此一制度歧視一般多為進口的有專利及有品牌藥品,因其對本地生產的「學名藥」提供較高的收益率。由於台灣藥廠不必支付研究、發展及實驗費用(卻可享受較高藥價),所以他們對其產品可供「非正式」的折扣。對學名藥生產者所獲價格與專利藥生產者相同的狀況,台灣當局雖曾採取措施加以處理,但產品價格差距仍有限。

台灣衛生署要求的登記資料重複而繁雜。衛生署也不肯給予外國製藥公司許可,以一種以上的品牌製造或銷售同成份及劑型的藥品。最後,除新的化學成份外,製藥公司仍不可進口使用多重來源產製的藥物。不過衛生署施加於藥物上的管制負擔,去年已大幅減少。

缺乏智慧財產權保護

台灣雖已立法加強對智慧財產的保護,但執法仍有問題。出口盜版產品的問題越來越嚴重,美國及其他國家的海關均曾截獲盜版的雷射唱片、光碟與其他物質。一九九七年美國海關截獲來自台灣的盜版產品增為五倍,沒入盜版產品的總值僅次於中國。我們也接獲更多美國企業指控台灣,輸出侵權的電子遊戲組件到中國大陸,供加工出口。

此外,美國專利及商標所有人在台灣遭到取得及行使其權益的困難。取得商標的制度普遍缺乏透明化及可預期性仍構成問題。我們也關切,台灣當局或是允許或是默許濫用其專利法,致使外國權利所有人難以甚或無法行使其專利權。

標準、檢測、標示、及認證

工業產品(如空調及冷凍設備)在通關前,必須進行檢測以查證能源效率及容量。最近對若干進口產品執行須符合台灣標準的措施,因檢測設施不足,以及檢測程序緩慢且效率低落,已導致某些進入台灣市場的美國產品,必須在海關延誤多時。

最普遍會對進口造成限制的標準及檢驗規定是針對農產品。台灣缺乏以國際為準的檢驗進口蔬果農藥容許量的標準,有時會妨礙這些產品的貿易。此外,進口農產品接受例行性檢驗,而國內產品卻沒有受到同等密切的監控或檢驗。同樣地,對進口食品如火雞肉、豬肉及獵捕動物肉等,所作的嚴苛微生物及化學殘餘物的檢驗,限制了進口。另一個相關問題是,雖然台灣保證要遵守世貿組織有關動植物檢疫及食品安全措施的國際規範,可是卻時常忘記將法規變動通知其貿易夥伴。對不含酒精飲料內所含防腐劑的規定,則阻礙某些飲料的進口。

進口藥品、醫療器材及化妝品等的註冊程序複雜而耗時,成為美商公司不少訴願的對象。外國醫療器材廠商也必須就以前曾獲准的產品,為其第二或第三代版本重新登記,台灣衛生署也要求就個別產品而非整個系列的產品作登記。製藥公司聲言,台灣規定已在其他市場獲准的藥品須進行臨床試驗,又使核准時間增加二至三年。這些規定均限制了美商公司進入台灣市場。

一九九七年,台灣當局頒布針對電腦及其他電子產品的新電磁相容性標準。經雙邊討論獲得在新規定實施前的寬限期。該寬限期使受影響的美商在遵守新規定之際,不致中斷美國電腦對台灣的出口。

政府採購

美國及其他外商建設公司在台灣履行政府合約時,遭遇非常重大的困難。這些困難的嚴重程度已可視為貿易障礙。最常見的難題是在履行合約時經常且無理的更換訂單。當外商營建公司不願承擔在原來同意的價款以內大幅增加的成本時,保證金便被沒收,合約也被取消。缺乏及時及有效的仲裁程序,使合約的糾紛無法圓滿解決。有些重要的國際承造商將不再承接台灣重大的合約。

美國業界一直因不透明的採購程序而受阻於重大計畫的投標,這包括採用無形的投標價格上限、無限的潛在損失及意外責任規定等,均與國際慣例不符。其他問題包括:高昂的保證金規定、重大投標案準備時間短暫、不透明及長時期的保證規定、付款進度表不明確、以及事先須具備的資格規定,只承認在台灣類似的工程經驗,卻不接受相關海外經驗。其他的限制包括,要求外商公司備有當地的營建執照,要不便須在當地設立附屬機構,以便投標公共工程。現行法令可能的例外包括需要新科技的營建服務,或外商公司是提供顧問及其他服務的案例。

為了進入世貿組織,台灣同意加入政府採購協定。要遵守政府採購協定的程序,便須使重大政府採購合約的投標過程透明化。此外,台灣同意實施有關重大政府合約的新糾紛處理程序。建立新採購規則以及由台灣當局執行的新糾紛處理制度等立法,目前正由立法院審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