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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篇: 特別301貿易法與保護智慧財產權

背景

一九八八年美國貿易法經過修訂,允許美國政府根據一九七四年貿易法301條款,對保護智慧財產權不足或成效不彰的情況施以懲罰。該項修正案所規定的每年對外國實行情形進行的檢討,稱為特別301年度檢討。一九九八年四月底,美國貿易代表署將宣布最新的年度檢討結果。

301條款

301條款是一九七四年貿易法經修訂的一個條款,授權美國貿易代表經由談判根除外國的不公平貿易行徑。採取此種行動須以下列調查結果為依據:外國政府剝奪美國依貿易協定應享的權利,或其所採取的行動不符合、或以其他方式剝奪美國依貿易協定應享的利益,或其行為、政策、措施屬不公正、不合理、帶有歧視成份,從而使美國商務產生窒礙或受到限制。如有關301條款的糾紛不能成功的解決,總統有權實施報復性貿易制裁。

特別301年度檢討

根據一九七四年貿易法182條款,且經一九八八年綜合貿易暨競爭力法303條款的修訂後,美國貿易代表必須每年認定,哪些國家未有效且充分地保護智慧財產權,或剝奪依賴智慧財產權保護者公平合理的進入其市場的權利。

優先國家

凡任何外國有最苛刻、最令人難以置信的法令、政策或措施,以致相關的美國產品受到最大的不利影響(包括實際和潛在的影響),都必須認定為優先國家。優先國家有可能須接受301條款調查,美國貿易代表可以不將某國列為優先國家,如果該國正真心誠意的投入談判,或是在為了提供智慧財產權充分而有效保護的雙邊或多邊談判中,取得重大進展。

美國貿易代表須在依據某國法令、政策或措施,認定其為優先國家後三十天內,展開301條款調查,除非經美國貿易代表判定此種調查會有損美國經濟利益。

優先觀察名單

美國貿易代表對法令、政策和措施符合某些但非全部優先國家標準的國家,另列有一「優先觀察名單」。這些國家的問題需要積極的加以解決及密切觀察,以決定是否須要進一步採取特別301行動。

觀察名單

美國貿易代表還有一「觀察名單」。名單上的國家需要特別注意,因為它們採行的智慧財產權措施或有關外國進入其市場的障礙,特別值得關注。

公佈時間

美國貿易代表必須在每年「國家貿易評估」報告發布後三十天內,進行特別301條款的認定工作。上述報告會依國別詳列外國的貿易壁壘。同時,美國貿易代表可根據實際情況,隨時將某個貿易夥伴認定為優先國家,或取消這種認定。「國家貿易評估」報告定一九九八年三月卅一日由美國貿易代表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