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篇: 1997年國際毒品管制策略報告台灣部份
一、摘要
由於其與金三角的相對地理位置,及做為區域交通運輸中心的角色,美國仍視台灣為影響美國的毒品轉運站之一。但聯合國於一九九六年將台灣自其主要毒品轉運地區名單上去除,台灣當局也質疑美國政府指稱,當地是顯著影響美國的海洛因轉運站之一。不過對來自台灣的個人仍持續涉入國際毒品交易則無異議。台灣本身不斷大力進行的當地反毒計畫在一九九七年,已使在台灣查獲、起訴及因毒品相關罪行入獄者佔人口之比例等統計數字增加。然而這些數字仍比最高紀錄的一九九三年低。台灣非聯合國會員,因此無法簽署一九八八年聯合國反毒公約。不過台灣當局仍通過及執行相關法律,使台灣遵行一九八八年聯合國反毒公約的目標與宗旨。除一九九六年針對洗錢、組織犯罪及財產沒入所通過的法律外,台灣在一九九七年又制定綜合反毒法,為管制先驅化學物質進出口提供法律基礎。透過美國在台協會,台灣擴大與美國執法單位在反毒領域的作業合作。
二、台灣狀況
台灣不是主要的非法毒品栽培地或生產者,但非法吸食海洛因及加安非他命是嚴重的社會問題。過去安非他命是在當地生產。由於警方大力掃蕩以及毒品交易的市場力量變化,生產設施已移至中國大陸。據信走私進入台灣的毒品中有67%左右是經由中國大陸而來。
雖然聯合國於一九九六年把台灣排除在主要毒品轉運地區名單之外,美國政府分析家仍認為,台灣是對美國影響頗大的非法毒品主要轉運站。這一評定是基於該區毒品交易模式及台灣擁有世界第三最繁忙貨櫃港高雄港而來,高雄港是往返東南亞各港口的主要運輸中心。要監看這些運輸以查緝走私是相當困難的工作。每年進入高雄港的五百萬單位(相當於廿呎長)的貨櫃,其中有很高的百分比是屬於「過境轉運」,且根據國際標準慣例,通常是不受台灣海關的檢查。其餘進入台灣而台灣當局可依法檢查的貨櫃中,海關檢查大約15%,此種比例與其他主要港口相當。
台灣當局已體認到洗錢問題的日趨嚴重,洗錢過去在台灣不僅與毒品交易有關連,也與其他非法事業包括證券市場內線交易有關。
三、一九九七年台灣反毒行動
政策方案:台灣繼續積極推動全面反毒運動,包括對走私毒品處以重刑及進行毒品勒戒計畫。台灣在一九九七年十月卅日通過的綜合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非法毒品生產及走私交易,為可處死刑之重罪。此一新法除加重對毒品交易之刑罰外,也允許初次的毒癮犯可參與勒戒計畫以替代服刑。目前立法院正在審議的另一項草案,將擴大保七總隊(海上警察)的規模與職權,該法將有助於當局查禁可能的走私者。
台灣擁有大規模的化學工業,所以是數種先驅化學品的主要生產地之一。台灣缺乏完善的化學品管制條例,不過台灣當局正努力研擬相關立法。台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也建立了法源基礎,以管制一九八八年聯合國反毒公約中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各項化學品的進出口。行政部門目前正在努力調整及檢討現行的法規。台灣當局也表示將與美國政府執法當局充分合作,以防止未包含在該公約附表內的苯丙醇胺遭非法使用,該化學品為台灣生產的一種安非他命的主要先驅物質。
台灣一九九六年十月通過的洗錢防制條例於一九九七年生效。該法對非法活動取得之金錢,其洗錢行為加以刑責。此法生效後,在法務部調查局主持下洗錢防制中心於一九九七年成立,為台灣跨部會反洗錢工作的執法主力。
台灣一直與美國執法機構合作,進行有關毒品非法走私與金融犯罪的調查;當局對於美國有關反毒問題的要求與提議也有積極與建設性的回應,此種要求與提議的數量與頻率已見增加。最近由於洗錢防制中心的運作,當局已開始非正式與美國執法當局交換有關源自台灣、流向美國的洗錢案例資訊,台灣當局有鑑於該條例無法充分因應所有的顧慮;已針對缺失尋求法規上的改進。
成果:法務部的報告顯示,一九九七年前十月因毒品被判刑的案例,比一九九六全年增加 19.1%。此外台灣當局在此期間查獲 147.15 公斤的海洛因及 1, 818.54 公斤的安非他命,比一九九六年同期各增加 16.7% 及 22.9%。一九九七全年,美國與台灣執法機構(透過代表雙方的非官方機構)合作與交換資訊的情形良好。一九九七年二月,台灣提供經費為其執法官員舉辦了一項由美國緝毒總署主講的研習會。三月台灣主辦工作階層的區域反毒會議。台灣也為其執法官員舉辦洗錢研討會,由美國緝毒總署及金融犯罪追緝網官員共同主講。
自從洗錢防制條例於一九九七年四月生效以來,跨部會的洗錢防制中心曾自金融機構及海關接獲與調查,共三百六十件據報可疑的金融交易案。其中該中心調查了一個涉及新台幣一百一十萬(約四萬五千美元)、由泰國走私 7.5公斤海洛因到台灣而衍生的案例。此一調查導致有七百萬新台幣(廿六萬美元)結餘的一個戶頭被凍結,洗錢防制中心認為這些錢也是來自毒品走私。
執法工作/貪瀆:在研擬反毒相關政策與法律方面,法務部扮演重要角色。法務部調查局與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是台灣主要的反毒執法機構。台灣執法人員全心致力於打擊毒品走私是無庸置疑的:一九九七年到十月為止,台灣執法官員調查了40,505件與毒品有關的案件,並有26,183件獲定罪。然而由於台灣過去的威權政治,警方反毒工作受限於民意強烈反對臥底調查的方式。執法人員的臥底活動處於法律灰色地帶,縱然官員知道臥底行動在打擊毒品交易上毫無疑問是十分有效,但可使這種活動有法源根據的立法目前很難獲得支持。
從一九九六年八月開始,台灣持續進行打擊組織犯罪,且正極力查緝公共貪瀆案件。但到目前為止尚未發現台灣官員介入毒品走私的案例。台灣當局也未支持非法毒品的生產與配銷。
協議與條約:雖然台灣當局曾表示有意與美國談判簽定相互法律協助或引渡協議,但目前尚付之闕如。一九九二年,台灣與代表美國在台利益的美國在台協會,簽定了刑事起訴反毒合作諒解備忘錄。台灣目前未簽署任何其他正式雙邊反毒協定,而且無法簽署一九八八年聯合國反毒公約,因為台灣不是聯合國的一員。不過台灣當局仍表示,將致力遵循該公約的目標與宗旨,並推動立法使台灣的反毒法令更符合該公約條款之規定。
栽種/生產:由於製造安非他命的工廠已轉移到中國大陸,台灣不是非法毒品的主要生產地。
毒品流量/轉運:一九九七年一月至十月間,台灣當局共緝獲的147.15公斤海洛因,比一九九六年增加16.7%。這些海洛因中,僅4%來自中國大陸。一九九七年前十月在台灣緝獲的2156.46公斤加安非他命中,有65%係由中國大陸走私而來。雖然大部分海洛因是由貨櫃船走私到台灣,漁船仍是由中國大陸走私加安非他命到台灣的主要管道。
當地計畫:一九九七年與毒品相關犯行的統計數字升高,一改過去數年統計數字下降的情形。尤其吸食加安非他命仍然是嚴重且逐漸擴大的社會問題,特別是青少年。雖然報導顯示,青少年整體的吸毒及上癮情形有增無減,但一九九七年元月至八月間,青少年因毒品相關罪行被起訴的案件減少7.6%。吸毒青少年犯被移送法院認可的勒戒所感化的件數增加28.7%,據報導當局已將越來越多初犯吸毒的青少年送往勒戒所,而不對他們採取法律行動。
台灣持續運用強勁的媒體攻勢,教育大眾吸食毒品的負面後果,並擴大為勸導青少年遠離毒品所設計的校園活動。台灣當局也著手進行在獄中減少毒品相關累犯的計畫。
四、美國政策方案與計畫
雙邊合作:美國政府透過美國在台協會,積極尋求在打擊毒品方面更密切的工作階層合作,包括增加情報交換與聯合作業。一九九七年春,台灣法務部調查官員曾經協助美國緝毒總署幹員,調查一樁走私毒品至美國領地關島的案件。緝毒總署在去年一年間也擴大與台灣執法單位工作階層的接觸,納入法務部調查局下新成立的洗錢防制中心與保七總隊。一九九七年七月,緝毒總署與金融犯罪追緝網對若干台灣執法單位提供洗錢方面的訓練,緝毒總署轉用管制處人員也與台灣相關主管單位,商討草擬管制化學先驅物質的新立法。
由於其與金三角的相對地理位置,及做為區域交通運輸中心的角色,美國仍視台灣為影響美國的毒品轉運站之一。但聯合國於一九九六年將台灣自其主要毒品轉運地區名單上去除,台灣當局也質疑美國政府指稱,當地是顯著影響美國的海洛因轉運站之一。不過對來自台灣的個人仍持續涉入國際毒品交易則無異議。台灣本身不斷大力進行的當地反毒計畫在一九九七年,已使在台灣查獲、起訴及因毒品相關罪行入獄者佔人口之比例等統計數字增加。然而這些數字仍比最高紀錄的一九九三年低。台灣非聯合國會員,因此無法簽署一九八八年聯合國反毒公約。不過台灣當局仍通過及執行相關法律,使台灣遵行一九八八年聯合國反毒公約的目標與宗旨。除一九九六年針對洗錢、組織犯罪及財產沒入所通過的法律外,台灣在一九九七年又制定綜合反毒法,為管制先驅化學物質進出口提供法律基礎。透過美國在台協會,台灣擴大與美國執法單位在反毒領域的作業合作。
二、台灣狀況
台灣不是主要的非法毒品栽培地或生產者,但非法吸食海洛因及加安非他命是嚴重的社會問題。過去安非他命是在當地生產。由於警方大力掃蕩以及毒品交易的市場力量變化,生產設施已移至中國大陸。據信走私進入台灣的毒品中有67%左右是經由中國大陸而來。
雖然聯合國於一九九六年把台灣排除在主要毒品轉運地區名單之外,美國政府分析家仍認為,台灣是對美國影響頗大的非法毒品主要轉運站。這一評定是基於該區毒品交易模式及台灣擁有世界第三最繁忙貨櫃港高雄港而來,高雄港是往返東南亞各港口的主要運輸中心。要監看這些運輸以查緝走私是相當困難的工作。每年進入高雄港的五百萬單位(相當於廿呎長)的貨櫃,其中有很高的百分比是屬於「過境轉運」,且根據國際標準慣例,通常是不受台灣海關的檢查。其餘進入台灣而台灣當局可依法檢查的貨櫃中,海關檢查大約15%,此種比例與其他主要港口相當。
台灣當局已體認到洗錢問題的日趨嚴重,洗錢過去在台灣不僅與毒品交易有關連,也與其他非法事業包括證券市場內線交易有關。
三、一九九七年台灣反毒行動
政策方案:台灣繼續積極推動全面反毒運動,包括對走私毒品處以重刑及進行毒品勒戒計畫。台灣在一九九七年十月卅日通過的綜合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非法毒品生產及走私交易,為可處死刑之重罪。此一新法除加重對毒品交易之刑罰外,也允許初次的毒癮犯可參與勒戒計畫以替代服刑。目前立法院正在審議的另一項草案,將擴大保七總隊(海上警察)的規模與職權,該法將有助於當局查禁可能的走私者。
台灣擁有大規模的化學工業,所以是數種先驅化學品的主要生產地之一。台灣缺乏完善的化學品管制條例,不過台灣當局正努力研擬相關立法。台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也建立了法源基礎,以管制一九八八年聯合國反毒公約中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各項化學品的進出口。行政部門目前正在努力調整及檢討現行的法規。台灣當局也表示將與美國政府執法當局充分合作,以防止未包含在該公約附表內的苯丙醇胺遭非法使用,該化學品為台灣生產的一種安非他命的主要先驅物質。
台灣一九九六年十月通過的洗錢防制條例於一九九七年生效。該法對非法活動取得之金錢,其洗錢行為加以刑責。此法生效後,在法務部調查局主持下洗錢防制中心於一九九七年成立,為台灣跨部會反洗錢工作的執法主力。
台灣一直與美國執法機構合作,進行有關毒品非法走私與金融犯罪的調查;當局對於美國有關反毒問題的要求與提議也有積極與建設性的回應,此種要求與提議的數量與頻率已見增加。最近由於洗錢防制中心的運作,當局已開始非正式與美國執法當局交換有關源自台灣、流向美國的洗錢案例資訊,台灣當局有鑑於該條例無法充分因應所有的顧慮;已針對缺失尋求法規上的改進。
成果:法務部的報告顯示,一九九七年前十月因毒品被判刑的案例,比一九九六全年增加 19.1%。此外台灣當局在此期間查獲 147.15 公斤的海洛因及 1, 818.54 公斤的安非他命,比一九九六年同期各增加 16.7% 及 22.9%。一九九七全年,美國與台灣執法機構(透過代表雙方的非官方機構)合作與交換資訊的情形良好。一九九七年二月,台灣提供經費為其執法官員舉辦了一項由美國緝毒總署主講的研習會。三月台灣主辦工作階層的區域反毒會議。台灣也為其執法官員舉辦洗錢研討會,由美國緝毒總署及金融犯罪追緝網官員共同主講。
自從洗錢防制條例於一九九七年四月生效以來,跨部會的洗錢防制中心曾自金融機構及海關接獲與調查,共三百六十件據報可疑的金融交易案。其中該中心調查了一個涉及新台幣一百一十萬(約四萬五千美元)、由泰國走私 7.5公斤海洛因到台灣而衍生的案例。此一調查導致有七百萬新台幣(廿六萬美元)結餘的一個戶頭被凍結,洗錢防制中心認為這些錢也是來自毒品走私。
執法工作/貪瀆:在研擬反毒相關政策與法律方面,法務部扮演重要角色。法務部調查局與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是台灣主要的反毒執法機構。台灣執法人員全心致力於打擊毒品走私是無庸置疑的:一九九七年到十月為止,台灣執法官員調查了40,505件與毒品有關的案件,並有26,183件獲定罪。然而由於台灣過去的威權政治,警方反毒工作受限於民意強烈反對臥底調查的方式。執法人員的臥底活動處於法律灰色地帶,縱然官員知道臥底行動在打擊毒品交易上毫無疑問是十分有效,但可使這種活動有法源根據的立法目前很難獲得支持。
從一九九六年八月開始,台灣持續進行打擊組織犯罪,且正極力查緝公共貪瀆案件。但到目前為止尚未發現台灣官員介入毒品走私的案例。台灣當局也未支持非法毒品的生產與配銷。
協議與條約:雖然台灣當局曾表示有意與美國談判簽定相互法律協助或引渡協議,但目前尚付之闕如。一九九二年,台灣與代表美國在台利益的美國在台協會,簽定了刑事起訴反毒合作諒解備忘錄。台灣目前未簽署任何其他正式雙邊反毒協定,而且無法簽署一九八八年聯合國反毒公約,因為台灣不是聯合國的一員。不過台灣當局仍表示,將致力遵循該公約的目標與宗旨,並推動立法使台灣的反毒法令更符合該公約條款之規定。
栽種/生產:由於製造安非他命的工廠已轉移到中國大陸,台灣不是非法毒品的主要生產地。
毒品流量/轉運:一九九七年一月至十月間,台灣當局共緝獲的147.15公斤海洛因,比一九九六年增加16.7%。這些海洛因中,僅4%來自中國大陸。一九九七年前十月在台灣緝獲的2156.46公斤加安非他命中,有65%係由中國大陸走私而來。雖然大部分海洛因是由貨櫃船走私到台灣,漁船仍是由中國大陸走私加安非他命到台灣的主要管道。
當地計畫:一九九七年與毒品相關犯行的統計數字升高,一改過去數年統計數字下降的情形。尤其吸食加安非他命仍然是嚴重且逐漸擴大的社會問題,特別是青少年。雖然報導顯示,青少年整體的吸毒及上癮情形有增無減,但一九九七年元月至八月間,青少年因毒品相關罪行被起訴的案件減少7.6%。吸毒青少年犯被移送法院認可的勒戒所感化的件數增加28.7%,據報導當局已將越來越多初犯吸毒的青少年送往勒戒所,而不對他們採取法律行動。
台灣持續運用強勁的媒體攻勢,教育大眾吸食毒品的負面後果,並擴大為勸導青少年遠離毒品所設計的校園活動。台灣當局也著手進行在獄中減少毒品相關累犯的計畫。
四、美國政策方案與計畫
雙邊合作:美國政府透過美國在台協會,積極尋求在打擊毒品方面更密切的工作階層合作,包括增加情報交換與聯合作業。一九九七年春,台灣法務部調查官員曾經協助美國緝毒總署幹員,調查一樁走私毒品至美國領地關島的案件。緝毒總署在去年一年間也擴大與台灣執法單位工作階層的接觸,納入法務部調查局下新成立的洗錢防制中心與保七總隊。一九九七年七月,緝毒總署與金融犯罪追緝網對若干台灣執法單位提供洗錢方面的訓練,緝毒總署轉用管制處人員也與台灣相關主管單位,商討草擬管制化學先驅物質的新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