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題篇: 國際毒品管制策略報告及認證程序
國際毒品管制策略報告暨認證程序,係美國針對世界各地的反毒工作進行的年度性評估;在此過程中,美國試著去評估各地政府是否完全與美國的反毒工作合作,或已自行採取充分步驟,以符合一九八八年聯合國反毒品及精神病治療物質非法交易公約的目標與宗旨。
此一程序係基於一九六一年國外援助法第四九○條款,經修正後的規定。於一九八六年首次通過的這項規定係出自美國國會的長期信念,即美國對主要非法毒品生產及轉運國與地區的立場必須更加強硬。
國外援助法第四九○條款規定,美國總統應列舉一份主要非法毒品生產及轉運國與地區的清單,即所謂的「主要」名單。某一國或地區若被列入該名單,是基於有大量非法毒品的生產或走私活動存在;並非基於對其政府反毒成果的一種判斷。美國總統必須於十一月一日以前將該名單向國會提出。
十二月至二月中旬,美國國務院國際毒品暨執法局則協調跨部會的決策程序,以一九八八年聯合國公約的目標與宗旨為基準,評估世界各地政府的反毒工作。此一過程特別著重於被列入「主要」名單中的國家或地區所作的努力。該法同時規定總統應做一決定並向國會報告,名單中各國或地區的政府是否完全與美國合作,或已自行採取充分步驟以符合一九八八年聯合國公約的目標與宗旨。由國際毒品暨執法局起草的總統報告,稱為「國際毒品管制策略報告」。此一報告通常在三月一日以前送交國會。
總統在作出認證決定時有三種選擇:認證某政府的反毒工作足夠充分,因某政府未充分努力打擊非法毒品的生產與交易而不予認證,或給予「重大國家利益」的認證。若總統對某國或地區作出不予認證的決定,按法律規定,美國政府應刪除所有對其的援助,但特定類別的人道及反毒援助不在此限,並應終止根據武器外銷管制法出售的武器與融資。假設某國或地區不符合完全認證的標準,但總統決定,因事關美國重大利益不應終止援助時,仍可基於重大國家利益的理由給予認證。不過總統必須向國會證明以上各種認證決定的正當性。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間,美國曾將三十二個國家與地區列入「主要」名單中。其中美國總統柯林頓決定「完全」認證二十三個國家或地區,不予認證六個案例,並對三個案例給予「重大國家利益」認證。
此一程序係基於一九六一年國外援助法第四九○條款,經修正後的規定。於一九八六年首次通過的這項規定係出自美國國會的長期信念,即美國對主要非法毒品生產及轉運國與地區的立場必須更加強硬。
國外援助法第四九○條款規定,美國總統應列舉一份主要非法毒品生產及轉運國與地區的清單,即所謂的「主要」名單。某一國或地區若被列入該名單,是基於有大量非法毒品的生產或走私活動存在;並非基於對其政府反毒成果的一種判斷。美國總統必須於十一月一日以前將該名單向國會提出。
十二月至二月中旬,美國國務院國際毒品暨執法局則協調跨部會的決策程序,以一九八八年聯合國公約的目標與宗旨為基準,評估世界各地政府的反毒工作。此一過程特別著重於被列入「主要」名單中的國家或地區所作的努力。該法同時規定總統應做一決定並向國會報告,名單中各國或地區的政府是否完全與美國合作,或已自行採取充分步驟以符合一九八八年聯合國公約的目標與宗旨。由國際毒品暨執法局起草的總統報告,稱為「國際毒品管制策略報告」。此一報告通常在三月一日以前送交國會。
總統在作出認證決定時有三種選擇:認證某政府的反毒工作足夠充分,因某政府未充分努力打擊非法毒品的生產與交易而不予認證,或給予「重大國家利益」的認證。若總統對某國或地區作出不予認證的決定,按法律規定,美國政府應刪除所有對其的援助,但特定類別的人道及反毒援助不在此限,並應終止根據武器外銷管制法出售的武器與融資。假設某國或地區不符合完全認證的標準,但總統決定,因事關美國重大利益不應終止援助時,仍可基於重大國家利益的理由給予認證。不過總統必須向國會證明以上各種認證決定的正當性。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間,美國曾將三十二個國家與地區列入「主要」名單中。其中美國總統柯林頓決定「完全」認證二十三個國家或地區,不予認證六個案例,並對三個案例給予「重大國家利益」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