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篇: 「核能管理之挑戰:亞洲的未來與美國經驗」
導言
能夠在這次意義不凡的太平洋盆地核能會議十週年會議上致詞,我感到很榮幸也很高興。
這是我自從去年就任美國核能管理委員會主委以來,第三次到亞太地區來訪問。很高興能夠再見到前幾次訪問日本、韓國及中國時所認識的一些朋友。
我到亞洲各國訪問反映了一個各位知之甚詳的事實:核能發展最尖端的進展在此,在太平洋盆地各國熱絡且雄心勃勃的核能發電計畫中。因此我們在美國的核能管理者,對各位如何應對所面臨的各種挑戰極感興趣。要在成長與發展的階段,亦即太平洋盆地的核能計畫目前所經歷的階段,我們才能在許多領域看到技術創新與創造性思考。
我相信將來全世界核能發電的發展,都會受太平洋盆地各國應對未來技術、管理及經濟上的挑戰是否成功所影響。我訪問此一地區的所見所聞,都使我對各位克服上述挑戰的能力充滿信心。
但還有其他挑戰。今年十月廿四日生效的核能安全公約,要求每一個簽約者成立或指定一個管理機構,賦予這個機構充分的權威及資源以履行其職責,也確保這個機構的功能與其他涉及推廣或使用核能的機構的功能,做有效區隔。
這意謂著有些國家可能必須改變或重新檢討其管理架構,務必使這些架構能提供管理者足夠的自主性,來有效的執行其職務。當然這基本上反映著一種主張,即唯有使管理者能夠獨立作業,我們才有把握他們永遠會以安全為最主要的考量。但還有另一個好處。此即一國的核能發電計畫若想獲得並維持民眾的支持,自長期看來,有獨立的管理者以公開且秉公處理的方式執行其職務是必要的。
目前美國在管理獨立的核能管理機構上已有相當的經驗,其管理程序不管用什麼標準來看均十分公開,可讓大眾監看、了解、參與。基於施行新的安全公約時可能出現一些問題,今天我如能花點時間談一談我們如何建立管理架構與程序,及一些我們在整個過程中所學到的經驗,對大家可能有些助益。
核能管理委員會之經驗
美國於一九五四年通過原子能法後,才開始核能的商業用途。當時還沒設立美國核能管理委員會,由創立於一九四六年的美國原子能委員會負責推動核能發電的成長並管理其用途。
多年來,隨著核能發電從實驗室科技轉為普及的生產電力來源,由同一機構同時負責推廣與管制工作,其潛在的利益衝突日益受到關注。一九六○至七○年代初期,核電廠的數量急速增加,引起對核能安全、核廢料處理、及其他相關問題的關切也相對增高。
到最後,社會一致認為核電業的成長,已超過政府現有管理架構所能及的範圍。因此在一九七四年,國會立法廢止美國原子能委員會,改設新的機構,即美國核能管理委員會,專司核能發電的管理。
目前核管會運作程序的法源依據是一九五四年原子能法。其中特別規定,針對某些核管會經辦的業務,如申請建造及營運核能電廠的執照等,有舉行聽證會的權利。為什麼?因至少有兩個顧慮。一是同意發給此類執照非同小可,應該有舉辦聽證會的機會。(對建築許可而言,即使無人要求,也須強制舉行聽證會。)第二、也是重要的一個考慮是,聽證會可讓民眾了解並有助於讓民眾接受最後的決定。
這些是國會要求的必經程序。在實質上,含「要多安全才夠安全」這個中心問題,原子能法並無定規。即使有心也不可能;一九五四年時,國會是為當時尚不存在的科技奠定管理規則。因此該法規定的完全是一般性原則:「保護健康與安全,」「將生命或財產的危險降至最低」「提供充分的保護。」國會合理的留待美國原子能委員會及其後繼機構核管會,來執行這些規定並賦予實際的意義。
今天核管會的任務仍然是,充分保護民眾的健康安全與環境;以及在美國境內使用核原料的一般防衛與安全工作。我們的任務範圍不止於管理核電廠,還包括研究、測試及訓練用反應爐、燃料循環設備;核能放射在醫學、研究與工業上的應用;以及低度與高度廢料設施。我的演講將涵蓋所有這些,但特別與核電發展有關。自成立以來的數十年間,核管會透過各種規章、裁定及政策與辦法,其安全與防護體制已漸次形成並臻成熟。這些都在負責監督政府各機構活動的國會監視下進行。此外,法院的某些判決也有助於核管會解釋其職責。
核管會的安全理念
就在今年,核管會研擬出版了「安全理念」,代表其多年來政策與措施的演進結晶。我們覺得有一份簡明的文件,說明我們如何看待本身的任務,對管轄的單位有什麼期望,及我們如何為公眾執行公務等,對民眾、對我們管轄的對象,對本身的工作同仁都有很大的好處。
以我們核管會的看法,安全理念應該包含五項密切相關的要素:深度防護、獲得執照者的責任、安全文化、管理效果及對大眾的責任。我想詳細說明安全文化與對大眾之責任兩項,其他三項則簡單帶過。
深度防護與管理效果
深度防護是一種多層次的保護系統,是大家都熟悉的概念,所以不必在此多加討論。
管理效果則說明核管會決定增強安全措施是否值得的標準如何。簡單說,核管會的作法是:因為安全至關重要,所以一切的標準與措施應不計成本,務必要能確保「充分的保護」。不過在這個基本要求之上,除非安全措施增強所累積的效益超越其成本,否則不會要求進一步的提昇。這種升級的成本效益分析是根據核管會在一九八五年公佈的「回適法則」來進行。更廣義來說,核管會目前不僅在檢討某一種或某一套規章是否必要,也在考慮其實行的簡易度,及與其他適用的法令規章之間的一致性、公平性、成本效益、及在整體管理體系中的定位。效率及在以執行為本的架構中洞察危機的運用,也是判斷管理效果的重要因素。
執照持有人的責任
有關執照持有人的責任問題,核管會的安全理念解釋道,「雖然核管會研擬並執行監督核能裝置及原料之使用的標準,但執照持有人(即核能營運者)仍要擔負安全地進行這些活動的主要責任。」它進一步說明,核管會的任務不是要監督所有核能營運者的活動。核管會辦不到。核管會是監督稽查我們所管理的活動,以便集中全力在最需要管理的活動上。
安全理念中的此一要素,旨在說清楚核能安全的主要責任永遠不會自核能營運者身上移開,以免有任何誤解。若某營運者的活動不符合其執照或核管會的規定,便要負起責任並被追究--無論核管會是否事先就能夠或應當查出該項違規行為並要求改正。
安全文化
我現在要談談安全文化的要素。安全文化當然包括健全的措施與程序,但它還包含更深的含意。在本質上它包含一套從上到下深植於核能機構的態度。是什麼樣的態度呢?即安全永遠是最優先考慮的事;當安全問題發生時要正確且快速地處理;無論如何都不可自滿;機構內的每一個人都須接受與工作有關的充分訓練,並有清楚的權限劃分與溝通架構。
發生安全問題時,迅速確實及誠實地加以處理極為重要。或許人性的特點是不想聽到壞消息或報喜不報憂。但是在核能領域裡容不得這種心態。
當然不想承認會違反規定的問題、不想造成不利的輿論以及花錢修理等都是人的本性。但是我想不出有哪一個國家,有哪一次事件,不會因為隱瞞問題以及延誤改正而使核能營運者在各方面付出更大代價:諸如強制行動、民眾關切以及經濟損失,這還不包括發生意外的潛在後果。
我認為因核電安全記錄一般情形極好就感到自滿是特別危險。多年營運不出事很容易讓人失去警覺性,並產生一種錯覺,以為最近沒有嚴重的意外發生,未來也就不會發生。我們大家包括核能營運者及管理者必須抱持一種懷疑的態度,絕不可把安全視為理所當然。
對民眾的責任
在我們的安全理念中,核管會詳細討論到對民眾的責任。我們說明核能營運者(即執照持有人)對核管會的責任相當於核管會對民眾及國會的責任。我們指出,這需要「將其作為及原因向民眾坦白,並接受民眾對安全問題的關切及求知的權利」。我們進一步說明,根據原子能法,核管會處理安全及健康問題時,民眾要扮演重要角色,以及「為使民眾扮演此種角色,他們需要從核管會得到確實、完整及最新的資訊。」我們還說,「核管會安全理念的要點之一即核能管理也是公眾之事。」
如果今天要對大家提供一個最要緊的忠告,那我會強調坦承即「透明化」對核能營運者及管理者都是絕對必要的。民眾或許會原諒核能營運者及管理者偶而出錯,但不會容忍不坦白或掩飾行為。
在解決問題上,技術專家不只是核子方面的專家,都需要防止持有一種態度,即認為缺乏專業技術知識的人是多餘的或甚至是一種阻礙。這種態度會造成什麼後果呢?第一是認為既然民眾無法對解決問題有所幫助,那就不須要讓他們知道有問題。由此便很容易推論,那些可能被誤解、使民眾恐慌或被對手濫用的消息應予隱瞞。
那是一種必須防止的思路。如果民眾一旦對當事者的坦誠與直言無隱失去信心,那信心便永遠無法再完全恢復。
到目前為止我一直在談核能營運者「透明化」的必要性。不過一如我們的安全理念所揭示的,這種必要性也適用於管理機構。
美國核管會的透明化作業
本人從去年起才在美國核能管理委員會工作,不過我很清楚其歷史背景,知道一個管理機構開放且坦誠的處事方式,及所表現出來的也要如此,有多麼重要。我想我們過去處事公開的記錄實際上相當好。核管會特別強調努力充分解釋其行動,並接受、事實上是廣求民意並參與其決策過程。
然而外表與事實都很重要。在核管會極少數讓民眾感覺到該會企圖隱瞞其作為或是在達成目標期間沒有讓民眾參與的例子中,曾產生極端負面的反應。我想到兩個這類的例子:一九八0年代政府陽光法案的爭議,以及一九九0年代初期有關「管制範圍之外標準」的問題。在第一個例子裡,核管會依據最高法院新近解釋陽光法案的判例,修改有關舉行公開會議的管理規則。該會未料到此次修改會引起許多爭論,而未在事前像往常一樣提供徵求民意的機會。新聞界、國會及民眾的反應極為迅速且批評嚴厲,主要是因為核管會試圖採取程序上的捷徑。
第二個例子是「管制範圍之外的標準」,其情形也一樣。起因是核管會欲訂立一個放射線標準,該會將宣布凡低於此標準,便不「被視為」在管制範圍之內。無論是否公平,一般的了解是核管會在未充分使得民眾注意前便倉促實施其政策。
這給我們什麼教訓?它告訴我們對民眾必須永遠坦誠;我們必須在計畫成為事實之前公開討論,而不是之後;我們必須用大眾能了解的語言解釋我們的行動,並對民眾能做明智的判斷要有信心。
以一所獨立的管理機構來說,我們已經得知,如果問:「為遵守法律,我們在這個問題上最低限度應有什麼作為?」那就錯了。我們應該問:「對這個問題我們應該如何對外聯絡、溝通並讓民眾來參與?」
現今,當檢討政策之時,或是新的規則正在研擬階段,核管會的職員將主動與受影響的民眾溝通;舉行公聽會來解釋我們的計畫;並舉行研討會作深入的討論。民眾由此過程中可獲得知識,而我們也有所穫。因此所作出的決定較好,也比較為民眾接受,因為我們已得知並對大眾關切的領域有所回應。
電腦與資訊交流
多虧有了電腦,使我們生存在一個資料與意見收集、傳播與交換能力急劇成長的年代。隨著這些能力的增強,民眾對知與溝通的渴望也愈來愈強。
過去一年中,核管會領先其他美國政府單位,利用以電腦為主的溝通方式來促進民眾與業界對管理過程的參與。今年二月,我們展開名為「管理網路」的雙向交流過程,主要為收集有關核能電廠防火的資訊,並展示如何利用這種以電腦為主的溝通方式。
我們首先把相關的文件放在國際網際網路上。接下來的數週內,許多人上網來釐清問題、辯論其他可行的方法、研擬可行的解決方法並向所有上網的人提出,讓他們表示意見。任何人都可以平等地自由加入討論。之後,大部分加入討論的人都對「管理網路」有很高的評價,並且建議未來可以多推動一些類似的計畫。
這只是努力的第一步。但它意味著,未來民眾會期待政府能固定透過電腦將大量的資訊公開出來,並藉此傾聽民眾的心聲。
因此,我對各位的建議是,仔細思考如何讓貴國政府及核能業界,利用電腦溝通管道將資訊傳達給一般大眾。同樣地,資訊越公開就越可能贏得並掌握民眾的信任。
國際化角度
今天到目前為止,我一直在談美國核管會的國內經驗,以及對其他國家計畫的適用性。不過在座各位都很清楚,核能發展是國際性事業,同樣地,核能安全與防護也屬於國際性關注的事務。有鑑於此,我想藉此機會嘉許日本決定要舉行一場亞洲核能安全會議。美國將以觀察家的身分出席這項重要會議。我深信此一會議能把核能安全的觀念進一步推廣到全世界。
核能業長久以來都明白相互分享核電廠設計、開發、建造的資訊,以及在核反應器研究方面合作的好處。業界代表也在國內外的核能營運者團體中緊密合作,互相分享有關核能安全的資訊與經驗。
我相信全世界的核能管理者也應該立刻跟進。我知道,在特定的場合,有時是在國際原子能總署或核能總署的會議場所上,重大的技術交流都早已在進行中。但是這些交流未必能反映出核能管理者的政策或優先要務。成立國際性核能管理者組織有助於找出共同的主題與處理方法,並對高政策層次的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為達到這個目的,我最近提出一項能處理管理者所面對的共同挑戰的國際性計畫。今年九月在巴黎舉行的資深管理者會議中,我主持了一場「核能主管單位國際合作:配合當前與未來需要之機制」的討論會。出席的各國核能管理者都同意成立一個更常態性、以政策為主的論壇,來交換與彼此關切的主題有關的意見與資訊。我將利用未來數週或數月的時間,與全球的核能管理單位主管共同為這個論壇催生,以期能在明年初實現此一諾言。
另一個有效分享資訊的機制是透過國際性核能安全公約,這是由超過六十五個國家的代表,花了三年的時間商議出來的協定。這項具有約束性的工具將有助於確保更安全的全球環境。核能安全公約也建立了一套定期會議制度,由各國一同審閱彼此的國家報告,以顯示對經認可的基本核安原則的堅持。我們要向已經完成國內批准程序的國家道賀,包含亞洲國家中的日本、中國與韓國。美國目前的進度是參院正在審核此一公約,我們預期明年初將可獲得批准。
結論
總結來說,我想對僅僅十年內,我們在打破所謂的核能孤立主義方面的進展,提出一些評論。如此可喜的發展部份要歸因於十年前我們最大的核能災難。車諾比爾核能意外事故顯示出,發生於一國的意外核子外洩事故,也會禍延許多其他國家與地區,這有助於讓全世界認清,核能安全的合作也必須跨越國界。本次會議與其他類似的會議足以證明,我們是如何致力於分享技術上與政府管理上的專業知識,以期達到確保所有國家人民核能安全的共同目標。
能夠在這次意義不凡的太平洋盆地核能會議十週年會議上致詞,我感到很榮幸也很高興。
這是我自從去年就任美國核能管理委員會主委以來,第三次到亞太地區來訪問。很高興能夠再見到前幾次訪問日本、韓國及中國時所認識的一些朋友。
我到亞洲各國訪問反映了一個各位知之甚詳的事實:核能發展最尖端的進展在此,在太平洋盆地各國熱絡且雄心勃勃的核能發電計畫中。因此我們在美國的核能管理者,對各位如何應對所面臨的各種挑戰極感興趣。要在成長與發展的階段,亦即太平洋盆地的核能計畫目前所經歷的階段,我們才能在許多領域看到技術創新與創造性思考。
我相信將來全世界核能發電的發展,都會受太平洋盆地各國應對未來技術、管理及經濟上的挑戰是否成功所影響。我訪問此一地區的所見所聞,都使我對各位克服上述挑戰的能力充滿信心。
但還有其他挑戰。今年十月廿四日生效的核能安全公約,要求每一個簽約者成立或指定一個管理機構,賦予這個機構充分的權威及資源以履行其職責,也確保這個機構的功能與其他涉及推廣或使用核能的機構的功能,做有效區隔。
這意謂著有些國家可能必須改變或重新檢討其管理架構,務必使這些架構能提供管理者足夠的自主性,來有效的執行其職務。當然這基本上反映著一種主張,即唯有使管理者能夠獨立作業,我們才有把握他們永遠會以安全為最主要的考量。但還有另一個好處。此即一國的核能發電計畫若想獲得並維持民眾的支持,自長期看來,有獨立的管理者以公開且秉公處理的方式執行其職務是必要的。
目前美國在管理獨立的核能管理機構上已有相當的經驗,其管理程序不管用什麼標準來看均十分公開,可讓大眾監看、了解、參與。基於施行新的安全公約時可能出現一些問題,今天我如能花點時間談一談我們如何建立管理架構與程序,及一些我們在整個過程中所學到的經驗,對大家可能有些助益。
核能管理委員會之經驗
美國於一九五四年通過原子能法後,才開始核能的商業用途。當時還沒設立美國核能管理委員會,由創立於一九四六年的美國原子能委員會負責推動核能發電的成長並管理其用途。
多年來,隨著核能發電從實驗室科技轉為普及的生產電力來源,由同一機構同時負責推廣與管制工作,其潛在的利益衝突日益受到關注。一九六○至七○年代初期,核電廠的數量急速增加,引起對核能安全、核廢料處理、及其他相關問題的關切也相對增高。
到最後,社會一致認為核電業的成長,已超過政府現有管理架構所能及的範圍。因此在一九七四年,國會立法廢止美國原子能委員會,改設新的機構,即美國核能管理委員會,專司核能發電的管理。
目前核管會運作程序的法源依據是一九五四年原子能法。其中特別規定,針對某些核管會經辦的業務,如申請建造及營運核能電廠的執照等,有舉行聽證會的權利。為什麼?因至少有兩個顧慮。一是同意發給此類執照非同小可,應該有舉辦聽證會的機會。(對建築許可而言,即使無人要求,也須強制舉行聽證會。)第二、也是重要的一個考慮是,聽證會可讓民眾了解並有助於讓民眾接受最後的決定。
這些是國會要求的必經程序。在實質上,含「要多安全才夠安全」這個中心問題,原子能法並無定規。即使有心也不可能;一九五四年時,國會是為當時尚不存在的科技奠定管理規則。因此該法規定的完全是一般性原則:「保護健康與安全,」「將生命或財產的危險降至最低」「提供充分的保護。」國會合理的留待美國原子能委員會及其後繼機構核管會,來執行這些規定並賦予實際的意義。
今天核管會的任務仍然是,充分保護民眾的健康安全與環境;以及在美國境內使用核原料的一般防衛與安全工作。我們的任務範圍不止於管理核電廠,還包括研究、測試及訓練用反應爐、燃料循環設備;核能放射在醫學、研究與工業上的應用;以及低度與高度廢料設施。我的演講將涵蓋所有這些,但特別與核電發展有關。自成立以來的數十年間,核管會透過各種規章、裁定及政策與辦法,其安全與防護體制已漸次形成並臻成熟。這些都在負責監督政府各機構活動的國會監視下進行。此外,法院的某些判決也有助於核管會解釋其職責。
核管會的安全理念
就在今年,核管會研擬出版了「安全理念」,代表其多年來政策與措施的演進結晶。我們覺得有一份簡明的文件,說明我們如何看待本身的任務,對管轄的單位有什麼期望,及我們如何為公眾執行公務等,對民眾、對我們管轄的對象,對本身的工作同仁都有很大的好處。
以我們核管會的看法,安全理念應該包含五項密切相關的要素:深度防護、獲得執照者的責任、安全文化、管理效果及對大眾的責任。我想詳細說明安全文化與對大眾之責任兩項,其他三項則簡單帶過。
深度防護與管理效果
深度防護是一種多層次的保護系統,是大家都熟悉的概念,所以不必在此多加討論。
管理效果則說明核管會決定增強安全措施是否值得的標準如何。簡單說,核管會的作法是:因為安全至關重要,所以一切的標準與措施應不計成本,務必要能確保「充分的保護」。不過在這個基本要求之上,除非安全措施增強所累積的效益超越其成本,否則不會要求進一步的提昇。這種升級的成本效益分析是根據核管會在一九八五年公佈的「回適法則」來進行。更廣義來說,核管會目前不僅在檢討某一種或某一套規章是否必要,也在考慮其實行的簡易度,及與其他適用的法令規章之間的一致性、公平性、成本效益、及在整體管理體系中的定位。效率及在以執行為本的架構中洞察危機的運用,也是判斷管理效果的重要因素。
執照持有人的責任
有關執照持有人的責任問題,核管會的安全理念解釋道,「雖然核管會研擬並執行監督核能裝置及原料之使用的標準,但執照持有人(即核能營運者)仍要擔負安全地進行這些活動的主要責任。」它進一步說明,核管會的任務不是要監督所有核能營運者的活動。核管會辦不到。核管會是監督稽查我們所管理的活動,以便集中全力在最需要管理的活動上。
安全理念中的此一要素,旨在說清楚核能安全的主要責任永遠不會自核能營運者身上移開,以免有任何誤解。若某營運者的活動不符合其執照或核管會的規定,便要負起責任並被追究--無論核管會是否事先就能夠或應當查出該項違規行為並要求改正。
安全文化
我現在要談談安全文化的要素。安全文化當然包括健全的措施與程序,但它還包含更深的含意。在本質上它包含一套從上到下深植於核能機構的態度。是什麼樣的態度呢?即安全永遠是最優先考慮的事;當安全問題發生時要正確且快速地處理;無論如何都不可自滿;機構內的每一個人都須接受與工作有關的充分訓練,並有清楚的權限劃分與溝通架構。
發生安全問題時,迅速確實及誠實地加以處理極為重要。或許人性的特點是不想聽到壞消息或報喜不報憂。但是在核能領域裡容不得這種心態。
當然不想承認會違反規定的問題、不想造成不利的輿論以及花錢修理等都是人的本性。但是我想不出有哪一個國家,有哪一次事件,不會因為隱瞞問題以及延誤改正而使核能營運者在各方面付出更大代價:諸如強制行動、民眾關切以及經濟損失,這還不包括發生意外的潛在後果。
我認為因核電安全記錄一般情形極好就感到自滿是特別危險。多年營運不出事很容易讓人失去警覺性,並產生一種錯覺,以為最近沒有嚴重的意外發生,未來也就不會發生。我們大家包括核能營運者及管理者必須抱持一種懷疑的態度,絕不可把安全視為理所當然。
對民眾的責任
在我們的安全理念中,核管會詳細討論到對民眾的責任。我們說明核能營運者(即執照持有人)對核管會的責任相當於核管會對民眾及國會的責任。我們指出,這需要「將其作為及原因向民眾坦白,並接受民眾對安全問題的關切及求知的權利」。我們進一步說明,根據原子能法,核管會處理安全及健康問題時,民眾要扮演重要角色,以及「為使民眾扮演此種角色,他們需要從核管會得到確實、完整及最新的資訊。」我們還說,「核管會安全理念的要點之一即核能管理也是公眾之事。」
如果今天要對大家提供一個最要緊的忠告,那我會強調坦承即「透明化」對核能營運者及管理者都是絕對必要的。民眾或許會原諒核能營運者及管理者偶而出錯,但不會容忍不坦白或掩飾行為。
在解決問題上,技術專家不只是核子方面的專家,都需要防止持有一種態度,即認為缺乏專業技術知識的人是多餘的或甚至是一種阻礙。這種態度會造成什麼後果呢?第一是認為既然民眾無法對解決問題有所幫助,那就不須要讓他們知道有問題。由此便很容易推論,那些可能被誤解、使民眾恐慌或被對手濫用的消息應予隱瞞。
那是一種必須防止的思路。如果民眾一旦對當事者的坦誠與直言無隱失去信心,那信心便永遠無法再完全恢復。
到目前為止我一直在談核能營運者「透明化」的必要性。不過一如我們的安全理念所揭示的,這種必要性也適用於管理機構。
美國核管會的透明化作業
本人從去年起才在美國核能管理委員會工作,不過我很清楚其歷史背景,知道一個管理機構開放且坦誠的處事方式,及所表現出來的也要如此,有多麼重要。我想我們過去處事公開的記錄實際上相當好。核管會特別強調努力充分解釋其行動,並接受、事實上是廣求民意並參與其決策過程。
然而外表與事實都很重要。在核管會極少數讓民眾感覺到該會企圖隱瞞其作為或是在達成目標期間沒有讓民眾參與的例子中,曾產生極端負面的反應。我想到兩個這類的例子:一九八0年代政府陽光法案的爭議,以及一九九0年代初期有關「管制範圍之外標準」的問題。在第一個例子裡,核管會依據最高法院新近解釋陽光法案的判例,修改有關舉行公開會議的管理規則。該會未料到此次修改會引起許多爭論,而未在事前像往常一樣提供徵求民意的機會。新聞界、國會及民眾的反應極為迅速且批評嚴厲,主要是因為核管會試圖採取程序上的捷徑。
第二個例子是「管制範圍之外的標準」,其情形也一樣。起因是核管會欲訂立一個放射線標準,該會將宣布凡低於此標準,便不「被視為」在管制範圍之內。無論是否公平,一般的了解是核管會在未充分使得民眾注意前便倉促實施其政策。
這給我們什麼教訓?它告訴我們對民眾必須永遠坦誠;我們必須在計畫成為事實之前公開討論,而不是之後;我們必須用大眾能了解的語言解釋我們的行動,並對民眾能做明智的判斷要有信心。
以一所獨立的管理機構來說,我們已經得知,如果問:「為遵守法律,我們在這個問題上最低限度應有什麼作為?」那就錯了。我們應該問:「對這個問題我們應該如何對外聯絡、溝通並讓民眾來參與?」
現今,當檢討政策之時,或是新的規則正在研擬階段,核管會的職員將主動與受影響的民眾溝通;舉行公聽會來解釋我們的計畫;並舉行研討會作深入的討論。民眾由此過程中可獲得知識,而我們也有所穫。因此所作出的決定較好,也比較為民眾接受,因為我們已得知並對大眾關切的領域有所回應。
電腦與資訊交流
多虧有了電腦,使我們生存在一個資料與意見收集、傳播與交換能力急劇成長的年代。隨著這些能力的增強,民眾對知與溝通的渴望也愈來愈強。
過去一年中,核管會領先其他美國政府單位,利用以電腦為主的溝通方式來促進民眾與業界對管理過程的參與。今年二月,我們展開名為「管理網路」的雙向交流過程,主要為收集有關核能電廠防火的資訊,並展示如何利用這種以電腦為主的溝通方式。
我們首先把相關的文件放在國際網際網路上。接下來的數週內,許多人上網來釐清問題、辯論其他可行的方法、研擬可行的解決方法並向所有上網的人提出,讓他們表示意見。任何人都可以平等地自由加入討論。之後,大部分加入討論的人都對「管理網路」有很高的評價,並且建議未來可以多推動一些類似的計畫。
這只是努力的第一步。但它意味著,未來民眾會期待政府能固定透過電腦將大量的資訊公開出來,並藉此傾聽民眾的心聲。
因此,我對各位的建議是,仔細思考如何讓貴國政府及核能業界,利用電腦溝通管道將資訊傳達給一般大眾。同樣地,資訊越公開就越可能贏得並掌握民眾的信任。
國際化角度
今天到目前為止,我一直在談美國核管會的國內經驗,以及對其他國家計畫的適用性。不過在座各位都很清楚,核能發展是國際性事業,同樣地,核能安全與防護也屬於國際性關注的事務。有鑑於此,我想藉此機會嘉許日本決定要舉行一場亞洲核能安全會議。美國將以觀察家的身分出席這項重要會議。我深信此一會議能把核能安全的觀念進一步推廣到全世界。
核能業長久以來都明白相互分享核電廠設計、開發、建造的資訊,以及在核反應器研究方面合作的好處。業界代表也在國內外的核能營運者團體中緊密合作,互相分享有關核能安全的資訊與經驗。
我相信全世界的核能管理者也應該立刻跟進。我知道,在特定的場合,有時是在國際原子能總署或核能總署的會議場所上,重大的技術交流都早已在進行中。但是這些交流未必能反映出核能管理者的政策或優先要務。成立國際性核能管理者組織有助於找出共同的主題與處理方法,並對高政策層次的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為達到這個目的,我最近提出一項能處理管理者所面對的共同挑戰的國際性計畫。今年九月在巴黎舉行的資深管理者會議中,我主持了一場「核能主管單位國際合作:配合當前與未來需要之機制」的討論會。出席的各國核能管理者都同意成立一個更常態性、以政策為主的論壇,來交換與彼此關切的主題有關的意見與資訊。我將利用未來數週或數月的時間,與全球的核能管理單位主管共同為這個論壇催生,以期能在明年初實現此一諾言。
另一個有效分享資訊的機制是透過國際性核能安全公約,這是由超過六十五個國家的代表,花了三年的時間商議出來的協定。這項具有約束性的工具將有助於確保更安全的全球環境。核能安全公約也建立了一套定期會議制度,由各國一同審閱彼此的國家報告,以顯示對經認可的基本核安原則的堅持。我們要向已經完成國內批准程序的國家道賀,包含亞洲國家中的日本、中國與韓國。美國目前的進度是參院正在審核此一公約,我們預期明年初將可獲得批准。
結論
總結來說,我想對僅僅十年內,我們在打破所謂的核能孤立主義方面的進展,提出一些評論。如此可喜的發展部份要歸因於十年前我們最大的核能災難。車諾比爾核能意外事故顯示出,發生於一國的意外核子外洩事故,也會禍延許多其他國家與地區,這有助於讓全世界認清,核能安全的合作也必須跨越國界。本次會議與其他類似的會議足以證明,我們是如何致力於分享技術上與政府管理上的專業知識,以期達到確保所有國家人民核能安全的共同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