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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篇: 亞太經合會未來工作範本:大阪行動綱領

第一部份--自由化與便捷化

第一節:一般性原則

下列一般性原則將適用於依行動綱領進行之亞太經合會整個自由化與便捷化的過程, 以期達成工業化經濟體在西元2010年以前,開發中經濟體在西元2020年以 前,達成自由與開放之貿易及投資的長遠目標。

1. 全面性
亞太經合會自由化與便捷化的過程將是全面性的,將針對各種障礙而進行,以便完 成自由與開放之貿易及投資的長遠目標。

2. 與世貿組織一致性
依亞太經合會行動綱領所採取的自由化便捷化措施,將與世貿組織相一致。

3. 相當性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盡力確保彼此在貿易及投資自由化與便捷化上的全盤相當性, 同時考慮到個別經濟體已達到的自由化及便捷化一般水準。

4. 非歧視性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在貿易與投資自由化及便捷化執行過程中,將引用或努力引用 非歧視性原則。亞太地區貿易與投資自由化的結果將是不僅對本身各經濟體之間, 也對與非亞太經合會經濟體之間,實際的降低貿易障礙。

5. 透明化
對影響商品、勞務及資本流通的個別法律、規章及行政程序,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 要確保其透明化,以便在亞太地區創造並維持開放且可預期的貿易投資環境。

6. 穩定化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致力於避免採行有可能提高保護程度的措施,以確保穩定 漸進的貿易與投資自由化及便捷化過程。

7. 齊步化、持續化及差別時程化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毫不遲疑地同時展開自由化、便捷化過程及相互間的合作, 持續並顯著地作出貢獻以達成自由開放之貿易與投資的長遠目標。

8. 彈性原則
為顧及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不同程度的經濟發展與不同的情況,自由化與便捷化 過程中因此所產生的問題將以彈性處理。

9. 合作
積極推動有助於自由化與便捷化之經濟與技術合作。

第二節:自由化與便捷化之架構

為達成茂物宣言所揭示之目標,亞太經合會自由化與便捷化的施行過程將包含:



a. 亞太經合會個別經濟體的行動

b. 亞太經合會各論壇的行動

c. 亞太經合會與多邊論壇有關的行動,除同意已準備開始及執行各項有關

合作計畫之亞太經合會經濟體,可逕行著手進行,而尚未準備參與之經

濟體可延後加入,此一過程將依照「一般性原則」進行,並著重於第三

節所列的領域。
行動計畫流程

籌備階段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於大阪經濟領袖會議後,將立即開始規劃其行動計畫。此行動 計畫將詳述達成第三節目標之步驟,包括為符合特定議題指導方針及共同行動所應 採取的協調性單邊行動。各行動計畫將包括特定及具體的細節,含近期至中期的時 程表,並列出工業化經濟體在邁向2010年及開發中經濟體在邁向2020年時 的基本目標方向。

諮商階段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於大阪經濟領袖會議後,將立即針對行動計畫的研擬進行非正 式諮商。其過程是為建立信心而持續進行的共同努力,以便促進有關籌備進展資訊 的交換,確保透明化,並促成各行動計畫之間能夠旗鼓相當。此一過程將有助於訂 定重要且具實質意義之行動計畫。

計畫提出階段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於一九九六年在菲律賓舉行的部長級會議上,提出其行動計 畫以供評估。

執行階段

行動計畫將於一九九七年元月開始全面性執行。

檢討階段

依照行動綱領的原則、目標及指導方針,對行動計畫的實施進展加以檢討評估。 亞太經合會各相關論壇將針對各自的領域加以檢討,並於資深官員會議上提出報告。 資深官員會議再對各經濟體行動的整體進展做檢討,然後於每年的部長級會議上 提出報告以供檢討。各項檢討的結果將再反映給持續進行的諮商過程,以促進行動 計畫的研擬,並在亞太經合會各項論壇活動中提出來討論。

修訂階段

因行動計畫具有不斷進展的特性,其修訂將透過不斷諮商與檢討所建立之漸進動態 式機制來進行,修訂的結果則將反映於持續自願改進的行動計畫中。行動計畫也將 隨指導方針與共同行動之擴大改進而適當修正。

平行活動階段

亞太經合會各論壇將依據自由化及便捷化過程的發展情形,針對個別領域之指導方 針及共同行動提出擴大改進建議,並視情況將其他國際論壇特別是世貿組織的發展 列入考慮並加以利用。在第三節原先所列的領域外也可考慮加入其他項目。上述建 議將向部長級會議提出。

亞太經合會各論壇包括貿易暨投資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及各工作小組,將在大阪經 濟領袖會議後立即展開依第三節所述之工作,彼此合作以提高亞太經合會活動的效 率。必要時可考慮設立其他次級小組。在上述過程中,應避免亞太經合會各論壇間 的工作重複。

亞太經合會各論壇將向資深官員會議提出年度進度報告,經資深官員會議檢討後再 向每年的部長級會議提出報告。其他相關的亞太經合會部長級會議的工作也應被充 分採認。

多邊行動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主動積極參與多邊談判,並研究在世貿組織下採取共同行動 的可能性,包括倡議在新加坡召開首屆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藉以率先強化開放的 多邊貿易體系及加強全球貿易自由化的動力。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充分考量此種 多邊活動的結果。

整體檢討

本行動綱領可依據亞太經合會自由化、便捷化及合作的整體進展,並考量其他國際 組織特別是世貿組織的發展,視需要予以修訂改善。

第三節:特定領域的行動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在特定的領域採取下列行動,以達成在一般性原則下設定的 目標。在自由化及便捷化的過程中,將透過各種不同的方式包括進步夥伴計畫(PFP), 積極推動經濟及技術上的合作。

1. 關稅

目標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採行下列措施促成亞太地區自由開放的貿易:
a. 漸進式降低關稅
b. 確保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關稅制度的透明化
指導方針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在漸進式降低關稅的過程中,考量亞太經合會內部的貿易趨勢、經濟利益, 及在此過程中可能對亞太地區貿易及經濟成長有正面影響的產業相關部門或產品。
b. 保證漸進式降低關稅,不致因實施不合理的措施而減損其效果。
c. 在自願的基礎上,考慮將次區域協定所衍生的減讓或取消關稅的利益,擴及 亞太經合會所有各經濟體。

共同行動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發展並隨時更新一電腦化關稅資料庫(亞太經合會關稅資料庫),並致力 於建立一資料庫網路,不是重複而是輔助世貿組織在這方面的工作。
b. 找出在漸進式降低關稅過程中,可能對亞太地區貿易及經濟成長有正面影響 的產業,或其早日自由化獲得全區產業支持的產業。

2. 非關稅措施

目標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採行下列措施促成亞太地區自由開放的貿易:
a. 漸進式減少非關稅措施;
b. 確保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非關稅措施的透明化。
指導方針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在漸進式減少非關稅措施過程中,考量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間的貿易趨勢、 經濟利益,及在此過程裏可能對亞太地區的貿易及經濟成長有正面影響的產業相關 部門或產品。
b. 保證漸進式減少非關稅措施,不致因實施不合理的措施而減損其效果。
c. 在自願的基礎上,考慮將次區域協定所衍生的減讓或取消非關稅措施的利 益,擴及亞太經合會所有各經濟體。
共同行動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尋求將非關稅措施資訊納入將來的亞太經合會關稅資料庫,並彙整被視為 非關稅障礙的各項措施清單及受這些障礙影響的產品清單。
b. 找出在漸進式減少非關稅措施時,可能對亞太地區貿易及經濟成長有正面 影響的產業,或其早日自由化獲得全區產業支持的產業。
c. 漸進式減少出口補貼,並以取消補貼為目標。
d. 取消不合理的出口禁令與限制,並盡力避免採取任何類似的新措施。
3. 服務業

目標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採行下列措施促成亞太地區自由開放的貿易:
a. 漸進式減少對服務業貿易的市場通路限制。
b. 漸進式對服務業貿易提供尤其是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
指導方針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積極對世貿組織的服務業貿易談判有所貢獻。
b. 擴大服務業貿易總協定中對市場開放及國民待遇的承諾,並在適當時機除 去最惠國待遇的例外。
c. 考慮採取進一步措施促進各種服務業的提供。

共同行動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針對電信,運輸、能源及觀光等服務業部門,採取下列共同 行動,並繼續尋求其他部門的共同行動。

電信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於一九九八年前遵行國際加值網路服務貿易指導 原則。
b.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立即大致遵行設備認證化指導原則。
c. 繼續共同努力調和用戶電信設備認證之行政管理程序。
d. 於一九九七年底前,選擇性的訂定及著手實施有關評估符合性的相互認 證協定。
運輸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推動對國際民航組織及國際航海組織標準、法規及安全措施的執行。
b. 完成道路運輸調和計畫,鼓勵訂定道路車輛的相互認證協定。
c. 鼓勵參與對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的對話,努力促成在適當的國際論壇內, 調和有關道路車輛的法規。
d. 檢討採取適當措施以促進運輸基礎建設計畫民營化或公司化的可能性。
e. 運輸電子資料交換研究計畫第二階段於一九九五年完成,找出運輸業使用 電子資料交換的障礙後,將展開電子資料交換實驗計畫,確定未來採用電子資料交換 的方向,使其盡可能遍及全區域的運輸業。
f. 設法在可行狀況下儘速於十年內,消除對有關國際運輸及貿易的主要訊息 (在法規及制度上)須以書面文件為之的要求。
能源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以下列方式促進對能源業的投資:
(i) 在一九九六年底前,找出影響電力基礎建設投資的制度、法規及程序性 障礙。
(ii) 在一九九六年底前,擬定促進投資的指導架構。
(iii) 一九九九年底前,根據上述活動的結果,擬定對更為複雜問題的調和 後解決方案,並擴展此類活動至其他合適的能源供應環節。
(iv) 自長期角度,考慮促進跨國基礎建設及融資的相關議題。
b. 以下列方式接受平行認證與增進能源標準的調和化。
(i) 在一九九六年底前,建立測試議定書與實驗室鑑定相互認證及接受 由其所得測試結果的基礎。
(ii) 在一九九九年底前,就測試議定書與實驗室鑑定相互認證及接受由其所得 測試結果達成協議。
(iii) 自長期角度,將能源標準工作延伸至個別產品,先由家電用品著手再及於 特定項目的工商業設備。


觀光業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找出有礙觀光業成長的障礙,並規劃改進亞太地區觀光業活動 及投資的策略。

4. 投資

目標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採行下列措施促成亞太地區自由開放的貿易:
a. 推動各經濟體的投資體制及亞太經合會整體投資環境的自由化,特別是經由 漸進式提供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及確保透明化。
b. 促進投資活動,特別是經由技術援助與合作。
指導方針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逐步減少或消除例外與限制以達成上述目標,並藉用世貿組織協定、亞太經 合會非具約束力投資原則、任何其他與各該經濟體有關的國際協定、及任何亞太經合 會擬定並經共同協議的指導原則。
b. 探討擴大亞太經合會雙邊投資協定網。
共同行動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在短期內,透過(i)視情況更新「亞太經合會投資體制指南」以反映各體制的 變化情形;(ii)建立有關投資法規與投資機會之軟體網路;(iii)改進現行統計報告與資 料收集狀況,藉此加強亞太經合會投資體制透明化。
b. 在短期內,推動現行與亞太經合會民間企業的對話機制,討論如何改善亞太 經合會投資環境。
c. 在短期內,找出亞太地區當前的技術合作需求,籌辦訓練計畫協助亞太經合 會各經濟體達成其投資目標。
d. 在短期內,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及其他涉及全球與區域投資議題的國際論 壇建立對話過程。
e. 在短期內,訂定並實施烏拉圭回合執行研討會的後續訓練。
f. 針對投資自由化對亞太地區經濟發展的角色進行評估。
g. 就中程而言,研究目前與投資有關的次區域協定之間可能有的共同要素。
h. 就中程而言,增進亞太經合會對「自由與開放投資」的了解。
i. 就長期而言,依亞太經合會本身中程計畫的進展及其他國際論壇的發展情形, 評估是否值得訂定適用於亞太經合會全區的投資規範。


5. 標準與符合性

目標

依亞太經合會標準與符合性架構宣言、及附屬於世貿組織協定的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 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等,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確保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對評估標準與符合性過程的透明化。
b. 使各會員經濟體的強制性及自願性標準能與國際標準一致。
c. 達成各會員經濟體間對強制性與自願性產業部門符合性評估的相互認證。
d. 推動在研擬技術基礎架構方面的合作,以擴大對強制性與自願性產業部門 相互認證協議的參與。


指導方針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參考四個優先項目(電器電子設備、食品標示、塑膠製品與橡膠製品)的 個案研究結果,及一九九六年預定考慮的其他優先項目之發展,在一九九七年底前, 研擬其行動計畫中與符合國際標準有關的章節。
b. 依各國際標準化組織的規定與程序,積極參與如國際標準組織、國際電工 委員會及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等所舉辦的活動。
c. 經由(i)研擬雙邊、多部門的相互認證協議,亦可作為日後訂定多邊相互認證 協定的基礎;(ii)研擬特定產業的多邊相互認證協議,藉以達成強制性部門的相互認證, 同時致力於一九九七年完成有關食品的實驗計畫,並在一九九六年完成玩具安全資訊 交換協議。
d. 依據相關公約的規定與程序,考慮於2005年前加入米測公約與國際法定 度量衡組織。


共同行動

就標準與符合性,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在下列四領域採集體行動。

與國際標準一致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於一九九六年擬出推動與國際標準一致化的其他優先項目。
b. 於2000年及2005年,分別全面檢討與國際標準一致化的工作 進展。


符合性評估之相互認證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與相關的區域專家組織,如亞太實驗室認證、亞太法定度量 衡論壇、亞太度量衡計畫、太平洋認證合作及太平洋地區標準議會等進行下列合作:

a. 於一九九六年選出其他優先項目,研擬強制性產業相互認證協議。
b. 鼓勵工業國於2000年前,開發中國家於2005年前,建立並參與自 願性產業相互認證協議網。
c. 對大部分強制性產業,力求建立以個別部門為主的相互認證協議網,先由 互相接受測試結果開始,繼而建立對其他可能形式的符合性評估進行相互認證。
d. 研究監控與檢討機制的適切性,以維持對相互認證協議的信心。
研擬技術基礎架構之合作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於一九九六年擬定中程計畫,俾於2000年前改進技術基礎架構,並進行 定期檢討與後續追蹤以促使技術升級。
b. 在2000年後,針對上述計畫的執行進行全面檢討。
透明化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在一九九六年進行調查,以評估各經濟體對標準與符合性資訊取得的難易 程度及資訊交換制度。
b. 工業國於2005年前、開發中國家於2010年前,建立包含下列資訊 的資料庫與網路系統:
(i)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的標準與符合性制度。
(ii) 經認定合格的測試/校正實驗室、品質系統驗證/登錄與認證機構。
(iii) 相互認證協議的現況。
(iv)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之標準符合國際標準的情況。


6. 關務程序

目標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簡化並調和關務程序,以促進亞太區域貿易發展。

指導方針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採下列行動以達成上述目標:

a. 遵循關務程序次級委員會所訂的行動計畫策略方向。

b. 充分考慮上述行動計畫之指導原則(便捷化、責任化、一致化、透明化與 簡單化)。

共同行動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於下列領域採取有關關務程序的集體行動。

稅則分類調和化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於一九九六年前,採行或遵照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公約之 原則,以調和稅則分類。

資訊公開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在一九九八年前,對一般大眾公開關務法令規章、行政規定、 程序與判令等資訊。

依京都公約進行簡化與調和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依照指定目標,於一九九八年前採行或遵照國際關務程序簡化 與調和公約(京都公約)之原則,簡化並調和關務程序,並鼓勵各經濟體積極參與 關務合作理事會(世界關務組織WCO)工作,共同依該組織的規定與程序來檢討 京都公約。

透過UN/EDIFACT推動電腦化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於一九九九年前採行並支持UN/EDIFACT標準,增進 關務程序電腦化。

與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一致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於2000年前,藉採行或遵照一九九四年關貿總協第七款執行協定(世貿 組織關稅估價協定)之原則,調和關稅估價制度,在可能情況下,並經由技術協助鼓勵 進一步加速實行。
b. 於2000年前,藉採行或遵照與貿易相關智慧財產權協定有關邊境管制之 原則,保障智慧財產權,在可能情況下,並經由技術協助鼓勵進一步加速實行。

訴願規定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在2000年前,在各個經濟體內實行明確的訴願規則。

預先核定制度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在2000前,實行稅則分類預先核定制度。

暫准進口通關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在公元2000年前,採行便利暫准進口通關的措施,如視情 況加入暫准通關公約 (A.T.A.公約)。

風險管理方式與電子商業系統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探討,採行風險管理方式及運用現代化電子商業系統,加速 貨物通關的可能性。

共同通關文件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探討,調和各經濟體間貨物通關共同所需文件的可行性,以促 進國際貿易發展。

共同實地調查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在認知需要共同的比較標準下,將就各自間貨物通關所需時間進 行共同實地調查。

執行、技術合作及人力資源發展

為支持上述各項共同行動,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訂定執行計畫並建立協調技術合作 及人力資源發展的架構,並特別著重於執行與關務程序相關的協定,如世貿組織的關 稅估價協定及與貿易相關智慧財產權協定等。

推展與企業/民間部門對話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在其各自內部推展與企業或民間機構(進出口商、報關行、 貨物承攬業者等)的對話,以協助改善與關務相關的貿易措施。

7. 智慧財產權

目標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根據,與貿易相關智慧財產權協定及其他相關協定所訂的最 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及透明化原則,確保對亞太地區智慧財產權予以充分有效的保護, 包括立法、管理與執行。

指導方針

各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確保迅速核發智慧財產權;
b. 確保擁有充分有效的民事與行政程序及救濟措施,以對抗侵犯智慧財產權 的行為。
c. 提供並擴大有關專利權檢索審查、電腦化及人力資源開發等領域的雙邊技 術合作,以便執行與貿易相關智慧財產權協定及加速該協定之實施。

共同行動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深入進行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就智慧財產權政策的對話。
b. 調查各經濟體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現況,包括相關法令法制、行政規章及相關 組織的活動。
c. 建立官方及業界或民間智慧財產權專家聯絡人名單及執法官員名單,訂立 官員名單之目的在於建立防止仿冒品跨國流通的網路。
d. 交換著名商標的資訊,作為檢討是否可能建立亞太經合會整體商標制度的 第一步。
e. 交換現行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的資訊,以促進全區管理制度的簡化與標準 化。
f. 研擬有效執行智慧財產權的措施,包括訂定相關原則。
g. 在2000年元月一日前徹底實施與貿易相關智慧財產權協定,並檢討促 進實現此一目標的技術合作方法。

8. 競爭政策

目標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增進亞太地區之競爭環境,採行或維持充分有效的競爭政策 與(或)法律,配合有關的執行政策,確保上述各項的透明化,並促進各經濟體間的 合作,藉以擴大製造商與交易商的競爭及消費者的利益,特別是市場的有效運作。

指導方針

各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檢討各自的競爭政策及(或)法律以及執行方面的透明化。
b. 在政策研擬、法案草擬及適當執行機構的組織章程、職權與功能等方面, 視情況進行技術協助。
c. 在各經濟體間建立適當的合作安排。
共同行動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自一九九六年起就下列項目蒐集資訊,加強對話和進行研究:
i) 各經濟體的競爭政策及/或法律及行政程序之目標、必要性、角色與運作 方式,以便建立競爭政策資料庫。
ii) 對亞太地區貿易與投資流動有影響的競爭策略議題。
iii) 技術協助的領域及模式,考慮可運用的資源,視情況舉辦競爭政策主管 官員交流及訓練計畫。
iv) 競爭政策、法令、及其他與貿易投資相關政策之間的關係。
b. 深入進行各經濟體與相關國際組織間關於競爭策略的對話
。 c. 繼續推動亞太經合會企業界對競爭政策及/或法律以及行政程序的了解。
d. 鼓勵各經濟體主管競爭政策當局在資訊交換、照會與諮商等方面合作。
e. 協助採行促進自由開放貿易、投資及競爭的貿易與競爭法令、政策及措施。
f. 考慮研擬不具約束力的亞太經合會競爭政策及/或法律原則。

9. 政府採購

目標

亞太經合會經濟體將:
a. 就政府採購政策與制度及各經濟體的政府採購措施,促進共同的了解;
b. 依據茂物宣言的原則與目標,達成整個亞太地區政府採購市場自由化,並在 此過程中對其他多邊論壇有關政府採購的發展有所貢獻。

指導方針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提高政府採購制度及相關資訊的透明化。
b. 在可能情形下,建立政府採購資訊資料庫,並經由網路查訊站提供資料。
共同行動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於一九九六年在各經濟體進行問卷調查,藉以交換各自現行的政府採購制度 與政府採購公告相關資訊。
b. 於一九九六年建立聯絡點,以促進上述資訊之持續交換。
c. 自一九九六年起,分別針對政府採購程序、法令規章與區域及多邊協定,如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基本法、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澳紐增進經 濟關係貿易協定(ANZCERTA),及世貿組織的政府採購協定附件四等,舉行研討、講習 及訓練課程。
d. 鼓勵於一九九六年建立亞太經合會政府採購資訊資料庫,包括採購機會的訊 息並提供網路資料查訊站(如INTERNET全球資訊網WWW的首頁),供會員自願參與。
e. 在2000年前訂定一套無拘束力的政府採購原則。

10. 解除管制

目標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推動各種相關法規的透明化。
b. 消除因國內法規所造成的貿易與投資扭曲,此種法規不僅阻礙亞太地區自由 開放的貿易與投資,且對貿易及/或投資的限制超出達成正當目標所需的程度。

共同行動

顧及亞太經合會在其他方面已完成之工作,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發表年度報告,詳列各經濟體為解除國內管制所採取的行動。
b. 依據上述報告,訂定進一步的行動,包括:
(i) 針對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在解除管制方面的經驗,以最佳措施為主題進行 政策對話,含利用個案研究協助擬訂及執行解除管制的措施,並考慮其他可能的工作 計畫,內容可包括:
--找出解除管制的共同優先領域及部門。
--提供訂定及執行解除管制措施的技術協助。
--探討訂定亞太經合會解除國內管制指導原則之可行性。
(ii)定期與企業界對話,包括可能舉辦研討會。


11. 原產地規定

目標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確保完全符合國際相關論壇將採納的經國際協調後的原產地規定。
b. 確保各經濟體的原產地規定是在公正、透明及中立的方式下制定及實施。

指導方針: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使各自的相關原產地規定,符合世貿組織/WCO將採行的經國際協調後的原 產地規定。
b. 確保原產地規定之適用有前例可循且前後一貫。

共同行動

各亞太經合會經濟體將:
a. 蒐集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相關的優惠及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定及作業資料, 但應避免重複世貿組織在此方面的工作;彼此交換意見並擬訂供企業/民間部門運用 的原產地規定要點。
b. 短期內促進、補充與加速世貿組織/WCO調和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定的工作。
c. 在適當時機,研究原產地規定對貿易及投資自由流動的意義,以求在一段 時日後,找出原產地規定相關措施的效果及正負面影響。

12. 爭端調解

目標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鼓勵各會員體在爭端發生初期即相互合作共同面對,在不影響會員體在世 貿組織協定及其他國際協定的權利義務,及不與世貿組織爭端調解程序重複或分歧 之情形下,解決彼此的歧見,避免衝突及對立之升高。
b. 促進並鼓勵運用爭端調解程序,及時有效地解決亞太地區政府與民間以及 私人間的爭端。
c. 確保提高政府法令規章及行政程序的透明化,以期降低及避免貿易與投資 爭端,促進穩定與可預測的商業環境。

指導方針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有效地相互執行仲裁協定,承認並執行仲裁判定。
b. 提供適當措施使所有攸關貿易及投資的法令規章、行政方針及政策,皆能 以迅速、透明、又易於取得的方式對大眾公開。
c. 建立或/及維持適當、獨立的覆查或訴願程序,加速覆查及必要時的更正有 關貿易與投資之行政舉措,以促進國內的透明化。

共同行動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針對解決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間的爭端:
i) 促進對話並增進了解,包括就任何可導致爭端的議題交換意見,並利用 政策對話如CTI的貿易政策對話,在自願之基礎上共同檢討爭端。
ii) 進一步考慮亞太經合會可如何利用上述的CTI政策對話或其他論壇功能 類似的對話,來交換資訊、促進協商與調解。
iii) 檢討隨著亞太經合會自由化與便捷化過程的發展,爭端解決程序未來 的可能演變。
b. 針對解決私人間,及私人與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政府間之爭端:
i) 提供CTI一份其他會員體私人部門可採用的仲裁、調解及斡旋服務清單, 清單中應說明可作為亞太地區政府與私人間解決爭端的有用範例的服務項目,並使 此類資訊可廣為亞太地區企業及私人部門取得。
ii) 提供CTI有關執行上述服務經驗之評語。
iii) 在適當情形下,在一九九七年前加入有關解決政府與私人間爭端的國際 協定,如國家與他國人民間投資爭端處理公約。
iv) 在適當情形下,在一九九七年前加入外國仲裁判斷之承認及執行公約 (紐約公約)。
c. 針對透明化,透過如出版各會員體仲裁、調解及斡旋服務指南等方式,促進 整個亞太經合會區域內的透明化。
d. 在一九九六年底前,就以上的共同行動提出有關其進展與建議的報告。

13. 商業人士之移動

目標: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促進亞太地區從事貿易及投資商業人士的移動。

指導方針: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對世貿組織相關論壇,針對商業人士移動正進行的工作做出 正面貢獻。

共同行動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交換有關本區域商業人士移動法規制度的資訊。
b. 檢討針對簡化及加速下列事項,建立區域性合作範圍之可行性:
(i) 短程商務旅行簽證程序。
(ii) 從事貿易與投資商業人士的短暫居留安排。
c. 建立並維持與企業界對話有關移動的議題。

14. 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果之執行

目標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在承諾時程內,以完全符合世貿組織協定內容與精神的方式, 充分有效地執行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果。

指導方針

a. 已是世貿組織成員之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完全切實地執行其個別的 烏拉圭回合承諾。
b. 正加入世貿組織之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可自願採取行動就各自的貿易 投資體制依據世貿組織協定進行自由化,藉此參與亞太經合會烏拉圭回合執行行動。
c.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以自願方式加速執行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果,並使 執行得更深更廣。

共同行動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持續利用烏拉圭回合執行工作研討會及其他適當方式進行:
(i) 增進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對世貿組織協定條文與義務之了解。
(ii) 找出執行世貿組織協定時所遭遇的問題,及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可能需 要技術協助的領域。
(iii) 探討應如何合作提供此類執行上的技術協助。
b. 考慮實施由烏拉圭回合執行研討會提出的後續工作建議。
c. 根據上述研討會的討論進行技術協助,包括與世貿組織秘書處及其他相關 國際機構合作,就普遍的執行問題進行合作訓練計畫。

15. 資訊蒐集與分析(基礎)

目標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透過尤其是跨部門的工作,確實訂定健全的綱領,以擴展並 改善特定領域行動計畫及各經濟體的個別行動計畫。

共同行動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
a. 視需要進行貿易與投資障礙調查。
b. 檢討並分析亞太地區貿易自由化的影響。
c. 研究並觀察次區域貿易協定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東協自由貿易協定及澳 紐經濟關係協定等的影響。
d. 建立有關商品貿易、服務業貿易及直接投資之資料庫,並定期更新。
e. 採用服務業貿易及國際投資資料之國際標準,如由國際貨幣基金會所訂定 之標準。

第二部份:經濟與技術合作

第一節:基本要素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推動經濟與技術合作,以期維持亞太地區的永續成長與均衡 發展,同時降低各經濟體間經濟發展程度的差異,並改善經濟與社會福祉。此等努力 也可促進本地區貿易與投資的成長。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依互相尊重與平等、互助互利、真誠且具建設性的夥伴關係、 及建立共識等原則做基礎,進行經濟與技術合作。各經濟體將依各自的能力自願地作 出貢獻,而合作之利益應廣為各經濟體所分享。

為推動經濟與技術合作,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發展有助於市場機能有效運作的環境, 並且整合企業/私人部門及盡可能納入其他任何相關的機構,一同加入合作過程。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有鑑於其對永續發展所應分擔的責任,將在亞太經合會所有相關 活動中把環境因素納入考量。

在尊重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的政策自主性情況下,各經濟體也體認到共同政策概念、 聯合行動及政策對話,乃是亞太經合會在各特定領域進行經濟與技術合作時所應考量 的三個基本要素。

1. 共同政策概念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研擬共同政策概念,包括每一個經濟與技術合作領域的目標、 基本原則及優先合作項目。基於亞太地區的多樣性,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體認到共同 政策概念將可:

a. 指引聯合行動。
b. 引導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的政策與活動發展。


2. 聯合行動

共同政策概念訂定後,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參與聯合行動,包括資料與資訊的編輯與 共享、調查、訓練、研討會、研究與技術展示說明等。有很多方法,包含進步夥伴 計畫,將用以加強上述的活動。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撰寫亞太地區經濟展望報告, 可作為亞太經合會活動有用的參考。聯合行動將:

a. 增進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分析目前及未來經濟趨勢的能力,以及擬定與執行 政策措施的能力。
b. 更有效地利用區域資源。
c. 提高政策措施的效用。


3. 政策對話

亞太經合會經濟體將就經濟議題舉行政策對話。

a. 有關共同政策概念與聯合行動的對話將:
--擬定及檢討共同政策概念。
--評估聯合行動之效果。
--研擬進一步聯合行動。
--考量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間政策上的差異,找出執行合作的最佳方式。
b. 有關亞太經合會每一經濟體政策與活動的對話可使彼此:
--分享專業技術及經驗。
--依共同政策概念,諮商並交換對各自政策與活動的看法。


第二節:個別領域的經濟與技術合作

秉持三項基本要素,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推動經濟及技術合作。以下是有關個別 合作領域的共同政策概念及聯合行動/對話的舉例說明。各領域之行動計畫全文列於 附錄,是本行動綱領不可或缺之一部份。

1. 人力資源發展

共同政策概念

人民是亞太地區最重要的資產。本地區的人力資源需求隨其變動及成長而擴大且趨於 多樣化。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優先進行下列項目:

a. 提供高品質基礎教育。
b. 分析區域勞動市場以便對人力資源發展趨勢及需求做合理預測。
c. 增加經理人員、企業家、科學家及教育訓練專家的供給並提高其素質。
d. 提供可應用於個人職業生涯各階段的訓練課程,以減少技術不足及失業率。
e. 改進經理人員及其他職工的訓練課程、教學方法及教材等品質。
f. 增加民眾學習一技之長的機會。
g. 促使組織及個人在面臨經濟及技術快速變遷時仍能維持生產力,如人力資源 發展架構宣言中所稱,並進一步投入。
h. 配合貿易投資自由化及便捷化提昇人力資源發展。
聯合行動及對話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實施人力資源發展計畫21,其中包含21個子計畫。在此 計畫中,亞太經合會經濟體將特別:

a. 執行亞太經合會企業志願者計畫,促進在本區域企業及民間團體間自願交流 企業專家,以交換及移轉管理與技術技能。
b. 執行亞太經合會領袖教育計畫,各項增進區域高等教育合作及研究主要區域 經濟議題的措施,包括在各會員經濟體建立亞太經合會研究中心,以提昇亞太經合會 相關議題的合作研究。
c. 進行有關教師培訓實務、科學教育計畫及技術在教育上的使用等等研究,以 促進基礎教育的高品質教學。
d. 進行主管人員、經理人員、工程師、官員及其他職工的訓練,以增強這幾類 人員的供給與人員的素質。
e. 加速有關貿易投資自由化及便捷化的合作,其作法例如舉辦標準與符合性及 智慧財產權相關訓練課程,以確保有足夠的專家使這些領域的制度能有效的加以維持。
f. 經由亞太經合會有興趣的各經濟體間,簽訂對專業資格相互認證的雙邊協議, 促進區域內合格人才的流動性。
g. 針對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的人力資源發展政策及人力資源發展情況進行定期 對話,建立成人識字率、基礎教育及中等教育就學率等成就指標以作為協商基準。


2. 工業科學與技術

共同政策概念

工業科技水準改善可提高經濟成長、生活品質、環境保護和均衡產業結構的發展。 亞太經合會將藉由確認八項非強制性促進有效合作的原則並優先推動以下工作, 以期改善各經濟體的工業科技能力:

a. 改進研究人員交流和人力資源發展。
b. 改進科技資訊及科技的流通。
c. 促進共同研究計畫。
d. 改進法規架構的透明化。
e. 致力於永續性發展。


聯合行動及對話

亞太經合會經濟體將:
a. 訂定競爭前的工業科技共同研究推廣指導原則,其中將制定計畫認證共同 程序、成本分攤、保護智慧財產權和其他事項等,並希望在一九九六年底前完成。
b. 在一九九六年及其後開始共同研究計畫,由有關災害防治及環境的計畫 著手。
c. 尋求擴大及開發研究人員交換計畫及工程人員訓練計畫。 d. 舉辦亞太經合會科技展,提供企業及私人部門較佳的管道以取得科技資訊與 專業知識。
e. 執行改善科技資訊流通的計畫,包括資訊取得機制的研究,著重於強化研究 實驗室級的資訊網路,預計一九九七年中以前完成。
f. 舉辦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科技政策和科技狀況的對話,建立如研究機構數目 等科技指標作為對話基礎。
g. 檢討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在工業標準和智慧財產權等領域的科技法規架構, 以確保其透明化。

3. 中小企業

共同政策概念

中小企業是亞太地區成長及創新的主要動力,能夠機動地對科技進步及消費者需求多 樣化作出反應。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以改善經濟環境使中小企業可充分發揮創造力 和活動力,幫助中小企業著重於優先領域--人力資源、資訊通路、技術及技術分享、 財務及市場通路--以及改善中小企業政策,來合作維持與發展中小企業的生機。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基於下列原則進行合作,例如:

a. 確保各經濟體的中小企業政策資訊透明化及容易取得,以協助改善本區域中 小企業政策。
b. 發展及執行非歧視性且以市場為導向的中小企業政策,以強化中小企業對市 場機能之反應,以及提供對中小企業經濟活動及其進一步發展最有利的環境。
c. 確認中小企業政策將不只專注於個別企業,亦應重視企業集團及合作機構。

聯合行動及對話

亞太經合會經濟體特別將:
a. 舉辦訓練課程、研討會及講習,包括亞太經合會中小企業領導人中小企業 政策研習會等。
b. 進行產業展望研究,含區域內產業相互依賴的全面性及各部門研究,以促使 中小企業決策者及中小企業更加了解經濟環境。
c. 調查各經濟體的中小企業政策並彙整亞太經合會在此領域的最佳措施,以加 強各經濟體對彼此政策措施的相互了解。
d. 為亞太經合會技術交換及中小企業訓練中心研擬活動計畫,作為處理資訊 網路連結、開發訓練機會及組織中小企業目標活動的資源中心。
e. 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市場調查報告,舉行創業投資研習會,以探討增進中小 企業取得創業資本的途徑。
f. 於一九九六年彙整一套中小企業支援機構的目錄。

4. 經濟基礎建設

共同政策概念

亞太地區經濟成長的速度端賴經濟基礎建設的改善。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設法加 速改善基礎建設,促進對基礎建設的投資並鼓勵企業或私人部門參與。

聯合行動及對話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特別將:
a. 分析與整體基礎建設環境相關的問題。
b. 探討加強改善基礎建設功效的方法,如:
--彙整最佳措施作為檢驗公共及企業或私人部門相關角色的標準。
--建立基礎建設投資指南,確保企業或私人部門享有更透明及一致的環境。
--進行政府與私人部門對話,並考慮設立基礎建設論壇的可行性。

5. 能源

共同政策概念

隨著亞太地區經濟的擴展,區域能源消耗量也快速增加,使能源成為經濟持續成長的 潛在瓶頸。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以分享策略準則及更密切的合作等方式,同時促成 三E的成長,以發展亞太經合會成為能源自給自足的區域。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優先推動下列工作:
a. 培養對區域能源問體的共識。
b. 促進對適當的能源部門進行投資。
c. 減少能源對部門環境的衝擊。
d. 接受同等的認證標準,提高能源標準的調和程度。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設定一系列共同能源目標,以十四項非強制性合理能源消費的 政策原則為基礎,加以擴充及發揚光大。

聯合行動及對話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特別將:
a. 立即展開亞太能源研究中心的初步工作,於一九九六年中期成立該中心,並 共同開始進行亞太經合會區域能源展望研究,定一九九七年前完成。
b. 整合亞太經合會能源資料庫並定期分送其中的資料。
c. 於一九九六年底前,與企業或私人部門共同研擬一指導架構,以排除制度上、 法規上及程序上的障礙,促進對電力基礎建設的投資。
d. 考量處理能源供需失衡風險及其影響的相關問題。
e. 在燃煤淨化技術、可再生能源資源及終端用戶節約能源措施等領域擴大相關 計畫,改進環境表現,進而探討以多邊合作計畫減少對氣候變化的顧慮,如可導致聯 合行動的示範計畫等。
f. 於一九九九年底前,達成相互承認測試議定書、實驗室認證以及接受測試結 果的協議。
g. 根據一般政策概念互相檢討能源政策。

6. 運輸

共同政策概念

運輸系統有效處理人員與貨物移動的能力,對擴大經濟生產力、促進貿易和方便人員 之遷徙非常重要。因此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設法開發安全、有效率、且經整合的區 域性運輸系統。運輸事業的發展將促進平衡的經濟發展,有助於所有亞太經合會各經 濟體的人民分享經濟成長的好處。各經濟體將優先採取下列行動:

a. 促進運輸政策、法規、程序和標準的一致化、調和化及透明化。
b. 推動對運輸基礎建設適時合理的投資。
c. 運用合適的方便貿易及運輸的技術,鼓勵有效使用現有的基礎設施。
d. 提昇運輸系統的安全度。
e. 基於公平對等的市場開放原則,營造更具競爭力的運輸營運環境,並合作 消弭會影響提供運輸服務的制度上的限制。
f. 促進改善運輸業的生產力、技術與勞動及管理效率。

聯合行動及對話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特別將:
a. 在一九九六年完成運輸擁塞點第二階段研究,分析陸、海、空運的主要瓶頸, 並在一九九六年完成第三階段研究,提供最佳措施手冊助各經濟體了解可如何消除其 瓶頸。
b. 在適當時機開始考量,如何就發展整合良好的區域運輸基礎建設進行策略性 協商。
c. 在一九九六年成立亞太經合會都市運輸論壇,以發展有助於減少擁塞、節省 能源且有利於環保的運輸系統。
d. 在一九九六年成立鑑定飛航安全問題的專家小組。
e. 在一九九七年前完成飛航安全問題的調查或分析報告,並根據衛星導航及通 訊系統先導計畫的經驗,研擬行動計畫。
f. 根據飛安專家小組的經驗,在一九九七年前考慮成立航海安全專家小組及安 全專家小組。
g. 一九九六年開始評估訓練海員的相關需要。

7. 電信與資訊

共同政策概念

由於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之間的經濟相互依賴增高,亞太地區的電信與資訊基礎建設 在強化市場聯繫、及提高貿易與投資自由化、便捷化等方面舉足輕重。因此,亞太經 合會各經濟體將基於下列十項原則致力發展「亞太資訊基礎建設」(APII):

a. 鼓勵各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基於實際情況,從事其國內的 電信與資訊基礎 建設。
b. 促進由競爭所主導的環境。
c. 鼓勵企業或私人部門的投資和參與。
d. 設立彈性的政策與法規架構。
e. 加強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間的合作。
f. 縮短已開發與開發中經濟體在基礎建設方面的差距。
g. 確保所有資訊提供者和使用者,在符合國內法規的情形下,有開放且不受 歧視的管道進入公共電信網路。
h. 確保公共電信服務普遍的提供與取得。
i. 促進資訊內容多元化,包括多元化的文化與語言。
j. 確實保護智慧財產權、隱私權與資料安全。

聯合行動及對話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特別將:
a. 視情況在一九九八年前遵行國際加值網路服務貿易指導原則,並大致上遵行 區域性設備認證程序調和化原則。
b. 繼續致力於調和用戶端電信設備的認證管理程序。
c. 於一九九七年底前,選擇性地訂定並開始執行示範的電信設備符合性評估相 互認證協定。
d. 為改善企業或私人部門取得相關的政策、法規與其他資訊,定期提出報告, 說明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電信管制環境和基礎建設的發展情形。
e. 藉研討會、對電子資料交換應用發展的研究、以及對不同網路用於電子商業 的交互運作與適合性進行實驗,以推展電子商業。
f. 增加亞太經合會與其他國際組織及論壇在基礎建設上的合作。
g. 執行APII測試計畫,包括與七大工業國合作進行相互運作及相互連結的示範 計畫。
h. 藉舉辦有關電信、資訊工業民營化和競爭的訓練課程,提昇人力資源的開發; 同時為此領域的專家們設計遠距離學習先導計畫。

8. 觀光業

共同政策概念

觀光事業對促進亞太地區經濟成長和社會發展日漸重要,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採取 下列優先行動,設法達到觀光業對環境與社會長遠的支持:

a. 消除觀光業活動及投資障礙,並開放與觀光相關的服務業貿易。
b. 構思並實踐觀光業發展對維繫環境與社會永續性的觀念。
c. 協助推展人力資源開發。
d. 擴大企業或私人部門的角色。
e. 發展與觀光業貿易相關的以資訊為基礎的服務業合作關係與計畫。
f.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相互分享資訊。

聯合行動及對話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特別將:
a. 保護及保存文化遺產與自然景觀。
b. 推展發展觀光業時可讓環境與社會永續的最佳措施模式。
c. 擴大發展人力資源的工具。
d. 建立核心統計資訊的資料庫,並定期改善觀光資訊交換系統。
e. 在觀光地區實施環保計畫。
f. 找出阻礙觀光業成長的障礙,並制定改善區域內觀光活動和投資的策略。
g. 進行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間的對話,以促進並擴大私人與企業部門對觀光業 發展的角色。

9. 貿易與投資資料

共同政策概念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間更進步的國際貿易與投資資料,可促進對亞太地區貿易與投資 活動的瞭解,並有助於正確的市場分析與政策制定。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改善國際 貿易與投資資料的可取得性與可比較性,並建立統計資料庫。

聯合行動及對話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特別將:
a. 建立貿易與投資資料庫,納入國際商品貿易、服務業貿易與投資等資料。
b. 採用服務業貿易與投資的最新國際資料編纂標準,致力於改進資料的一貫 性。
c. 提供使用貿易與投資資料庫系統及收集、編輯、評估國際服務業貿易與投資 資料的訓練。

10. 貿易推廣

共同政策概念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利用各項貿易推廣措施,如舉辦商展、散播關於貿易相關議題 及商業機會的資訊、並就貿易有關程序提供諮詢等,來促進區域內貿易。

聯合行動及對話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特別將:
a. 定期舉辦亞太經合會商展。
b. 在各貿易推廣組織間建立聯絡網路,促進彼此間的聯繫與合作。
c. 改進並舉辦訓練課程,以促進貿易推廣相關技能,並建立貿易推廣專業人才 交流機制。
d. 彙總各會員體支援與促進進出口措施的相關資訊,並傳播此資訊給企業/私人 部門及貿易推廣組織。
e. 交換貿易財務融資方面的資訊。

11. 海洋資源保育

共同政策概念

海洋環境因漁業與水產、其他海洋商品與觀光業等的貿易,對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的 經濟生存發展貢獻極大。這有賴於對海洋資源及海洋環境的積極保育,這方面的惡化 須付出顯著的社會經濟成本。一方面促進海洋產品的貿易與投資,一方面亞太經合會 各經濟體將以保護海洋環境、確保持續的社會經濟利益為目標。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 將優先採取下列行動:

a. 著手海岸區域規劃與管理。
b. 加強協調執行相關的UNCED建議。
c. 檢討並解決海洋藻類毒素問題。
聯合行動及對話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特別將:
a. 針對相關政策、標準、認證、法規要求、一致性保證與其他領域提出建議。
b. 改善海洋資源管理與保育的資訊流通。
c. 於一九九八年前,就其各自海岸區重要區域的管理,及有效溝通、資訊交流 與規劃機制的發展,提供指導。
d. 於一九九九年前,評估對海洋資源保育與永續發展的結構性障礙,設定優先 行動順序並研擬行動架構。
e. 進行政策對話以分享科技資訊、找出並評估環境議題、及發展實用且行動導 向的方法來維持海洋環境的品質。

12. 漁業

共同政策概念

漁業的獨特性在於其生產基礎是一種自然資源,因此是有限的。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 將以促進資源的長期永續且效用最高的利用方式,尋求從漁業資源中獲取最大的經濟 利益。基於此,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將設定下列優先行動順序:

a. 促進漁業資源保育與永續使用、水族生物的永續發展與棲息地的保存。
b. 解決漁業資源管理的共同問題與水族生物的疾病控制。
c. 增進魚類及漁業產品的食品安全與品質。
d. 推動漁業領域有關貿易投資自由化與便捷化的工作。

聯合行動及對話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特別將:
a. 舉行漁業產品品質與安全的會議。
b. 彙整亞太經合會各漁業相關機構的簡介。
c. 改善海產食品檢驗制度。
d. 收集並分析有關漁業貿易供需趨勢的資訊。
e. 鼓勵使用危險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
f. 推動解決資源管理問題的合作。
g. 推動漁業產品的一致性標準。
h. 考慮運用經濟手段以面對環境與資源管理的挑戰。
i. 收集並分析包括關稅與非關稅措施以及行政障礙等漁業貿易障礙相關資訊。

13. 農業技術

共同政策概念

有鑑於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間在發展水準與需求上的差異,加強農業科技合作預期可 帶來均衡的農業發展、資源利用與保護、且可增進食品的種類與品質。亞太經合會各 經濟體將尋求提昇農業與相關產業的產能,以對經濟成長與社會福祉有所貢獻。亞太 經合會各經濟體將依據下列三項原則進行農業科技合作:

a. 適切考量農業部門的多樣性。
b. 認知農業領域中的快速變化。
c. 提高國際機構所從事活動的價值。
聯合行動

亞太經合會各經濟體特別將:
a. 推廣動植物胚質的交換,例如在一九九七年前建立有關胚質資訊的網路。
b. 提昇生物科技的研究與發展,例如在一九九七年前建立專業知識的資料庫。
c. 促進農產品的市場行銷與加工處理,例如在一九九六年前收集並交換有關 技術合作能力與規定的資訊。
d. 加強動植物檢疫與病蟲害管理的區域合作,例如建立這方面的資訊網路。
e. 推動發展農業金融體系的合作,例如在一九九七年前,在亞太經合會各經 濟體間進行資訊與專業人才的交流。
f. 推動技術移轉,例如在一九九六年前確認具有共同利益的領域。
g. 推廣農業技術訓練,例如在一九九八年前設立訓練計畫與電子傳播的資訊支 援等。

第三節:經濟與技術合作的進一步發展

亞太經合會各論壇將視情況,就特定領域的共同政策概念、聯合行動及政策對話的 擴大與改進提出建議。在第二節:個別領域的經濟與技術合作中,在已經列舉的領 域之外可考慮加入其他領域。此類建議將提報部長級會議討論。

亞太經合會各論壇包括工作小組、政策階層小組與專家會議在內,將於大阪經濟領袖 會議後,立即開始進行第二節:個別領域的經濟與技術合作中所列的各項工作,且將 彼此合作以增進亞太經合會各項活動的效率。在此過程中,亞太經合會各論壇應避免 工作上的重複。

亞太經合會各論壇應將年度進展報告提交資深官員會議,資深官員會議加以檢討並提 出報告供年度部長級會議檢視。相關亞太經合會部長會議的意見應受到應有的重視。

本行動綱領得視亞太經合會在自由化、便捷化與合作方面的全面進展,依需要進行修 正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