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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篇: 白宮發布電腦輸出管制背景資料

華盛頓--美國白宮於十月六日發布以下的背景資料,說明柯林頓總 統(President Clinton)所提出對美國電腦輸出管制的修正內容:

對電腦的輸出管制

總統今天宣布修正美國電腦輸出管制辦法,此舉將可加強我們出口管 制制度的效力,維護國家安全,還可減少政府與業界雙方在出口管制方面 的負擔。

相關管制前一次於一九九三年修正時,我們已深知電腦科技日新月異 的特性--且我們需要在一年半至兩年之內檢討管制的標準。因此,過去 幾個月來,政府已根據下列考量對我們的電腦輸出管制進行了檢討:1. 自一九九三年以來電腦科技的突飛猛進,2. 我們的安全與禁止擴散方面 之利益,3. 我們需要在未來一年半至兩年內依舊有效用的政策。

此次檢討中發現,電腦系統功能與容量方面長足的進步已被廣泛的做 商業化應用,未來兩年內更將持續。商用電腦市場正因下列三項發展而在 轉型中:1. 含有多個高速微處理機的工作站出現,2. 易於取得的高速通 訊線路,3. 軟體持續快速的進步,使許多難題可在同步的情況下或在網 路上執行。

根據這些發展,我們保守的估計,每秒接近七千MTOPS (電腦性能的 標準計算單位)的電腦,在兩年內在公開市場上將更加普及。我們更預估 在許多攸關國家安全的重要應用上,將需要具一萬以上MTOPS的高性能電 腦。

擬議中新的電腦輸出管制辦法是基於下列目標而訂立:

允許政府依國家安全或特定的輸出目的地可能的擴散風險,來制定管 制標準及輸出許可條件;

確保有效的電腦出口管制,且避免非必要的阻擾合法的電腦輸出,以 加強美國國家安全,保護美國電腦工業的根基;

允許政府監控全球的銷售狀況,藉以了解高性能電腦系統可能如何被 用於進行重要的軍事應用。

修正後之管制

總統所宣布之修正管制措施對象分為下列四組:

--A組(西歐、日本、加拿大、墨西哥、澳洲、紐西蘭):所有輸 往此組國家的電腦僅需一般許可證。(即無須政府事前檢查,但各公司必 須將較高性能產品交貨狀況記錄下來,並依指示向美國政府報備)。

--B組(南美、南韓、東協各國、匈牙利、波蘭、捷克、斯洛伐克 、斯洛凡尼亞、南非):輸往此組國家一萬MTOPS以下的電腦,需一般許 可證並做記錄及依指示報備;一萬MTOPS以上的電腦需個案許可(須經政 府事前檢查)。二萬MTOPS以上的電腦,政府可能要求在終端用戶所在地 須有某些防範措施。

--C組(印度、巴基斯坦、中東/北非各國、前蘇聯、中國、越南 、其餘的東歐國家):二千MTOPS以下的輸出只需一般許可證。二千到七 千MTOPS之間,對軍用及與擴散有關的終端用途及用戶,輸出需個案許可 ,對民間終端用戶僅需一般許可,但出口商需做記錄並依指示報備。七千 MTOPS以上的出口均需個案許可。一萬MTOPS以上則可能額外要求在終端用 戶所在地須有某些防範措施。

--D組(伊拉克、伊朗、利比亞、北韓)現行政策繼續有效。(即 實質上禁運電腦。)

有關再出口與轉運的規定對所有上列各組仍繼續有效。修正後的管制 辦法在正式作為商務部的規則實施後即生效。我們將繼續執行「加強擴散 管制計畫」,該計畫賦予政府權力,阻止對有擴散或轉用於擴散活動之虞 的終端用途或用戶,出口各級電腦。違反此一計畫者將受到民刑事處分。

再者,商務部正在研擬更多的辦法,明示出口商應遵守的義務,以及 擴散的可能性及其他安全顧慮。該部將公佈規則,釐清出口商檢查可疑狀 況及詢問終端用途與用戶的義務。並建議出口商,若對終端使用者的身分 或活動有任何的疑慮,應與商務部聯繫。對製造或行銷高性能電腦的公司 ,會有定期簡報及其他產業通報方式,以提供有關禁止擴散及其他安全問 題的資訊。

多邊協調

政府目前正積極與日本在雙邊諮商中協商高性能電腦問題。也積極與 參與多邊出口聯合管制協調委員會後繼組織(新協定)成立談判的夥伴進 行協商,以確定他們瞭解此一新管制組織的基本立意。我們承諾與他們密 切合作,以防止電腦流向有集體安全顧慮的地區。我們的管制措施符合新 協定的基本用意與原則,即防止武器與具雙重用途的敏感科技,輸出至有 擴散疑慮的國家,並發展與各會員國分享資訊的安排方式,以協調彼此的 輸出管制措施與政策。